南水北调渠道运行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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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质量管理细则

南水北调质量管理细则

南水北调质量管理细则南水北调工程是中国大型的水利工程之一,其中包含许多的涉及水的方面。

为了确保水质满足相关标准,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细则,保证水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本文介绍南水北调工程的质量管理细则。

水质标准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标准遵循《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等相关标准,对于不同的水源地、水源类型、水位高程等等要素,都有相应的水质标准。

水质监测为了及时监测水质状况,南水北调工程建立了水质监测系统,在建设开始前就应建立水质监测规划和系统,以确保及时有效地获得监测数据和监测结果。

水质监测点位设置应至少包括水源地上游和下游两个点,以确保及时掌握水质变化。

此外,南水北调工程中还应设立水质监测中心,进行数据的汇总整理和分析,进而可以提出质量改进措施。

水源地保护南水北调工程所涉及到的水源地应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在水源地周边建立防护区、禁止非法开采、限制污染源的排放等等,从而保障水质安全。

污染源管控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管理还要求对于污染源要进行管控。

对于污染源的管控一般分为传统污染源、农村污染源和非点源污染等三类。

传统污染源包括已经拥有环评报告的污染源,要求污染源达到标准排放。

农村污染源指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中的污染,主要是农业化、农村畜禽养殖、不规范的生活污染等原因,要求对农村污染源实施人畜分离、粪污处理等减量化措施。

非点源污染是指在农作物生产、畜禽养殖、城市建设中产生的散射性污染源,需要通过合理布置、科学种养、减少农药施用来进行管控。

应急管理南水北调工程建立了应急管理机制,以应对突发事件,减小受损范围和损失。

应急处理应当是一种有预见性、有计划性和有针对性的工作。

建立相应的应急调度和处置机制,特别是针对大型突发事件采取快速响应、调配力量、堵塞漏洞,避免水质控制失之于不及。

实施与评估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与评估是对南水北调工程各方面的全面评价。

实施和评估是一体的,促进了工程的长期发展。

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

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

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已经xx年12月3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配套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是指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分水口门以下、地表水厂或者直供用水户以上的输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配套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坚持工程统一管理、水量统一调度、水质严格保护、用水总量控制的原那么,确保运行平安、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工程的水量调度和运行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工程水污染防治的监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套工程供用水的相关工作。

在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前,省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协调受水区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受水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工程供用水的相关工作,并将配套工程的水质保障、用水管理、工程设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

第六条受水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工程的平安保护和监视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配套工程供用水的相关工作,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在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前协调做好配套工程供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配套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执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和水量调度方案,具体负责配套工程的运行、保护等工作。

渠道供水调度管理制度范本

渠道供水调度管理制度范本

渠道供水调度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渠道供水调度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提高供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渠道供水调度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渠道供水调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调度、安全高效、节约用水、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是渠道供水调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渠道供水调度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渠道供水调度规划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需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因素编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渠道供水调度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渠道供水调度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章调度与运行第八条渠道供水调度应当根据水资源分配方案、供水需求、季节性水位变化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供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渠道供水调度应当实行科学管理,确保供水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条渠道供水调度运行中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监测、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供水安全。

第四章维护与管理第十一条渠道供水调度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二条渠道供水调度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渠道供水调度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应当加强水质监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章节约用水与保护环境第十四条渠道供水调度管理应当推广节约用水技术,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无效供水。

第十五条渠道供水调度管理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防止水污染,确保供水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水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水行政部门。

南水北调安全管理制度

南水北调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全过程,包括工程本体、配套设施、相关设备、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南水北调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天候监管。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建立健全南水北调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工程安全管理的决策、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第八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安全生产知识普及率达到100%。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九条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

第十条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二条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加强人员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人员上岗资格制度,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范围、内容和方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各级领导和员工的绩效挂钩。

第十七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渠道衬砌工法管理指南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渠道衬砌工法管理指南

附件: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渠道衬砌工法管理指南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二零一三年五月前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正处于高峰期、关键期。

2013年年底应全面完成渠道衬砌任务,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工程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尤其是黄河南段工程,开工时间晚,基本上没有时差可供调整。

因此,解决好质量和进度关键问题是实现建设目标的重要工作。

为了又好又快的完成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剩余渠道衬砌任务,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监管中心组织编写了《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渠道衬砌工法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旨在为渠道衬砌施工管理人员提供可行的技术指导和资源配置建议,可指导施工单位编制或细化作业指导书,为建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进度管理提供参考。

本指南的主要编制依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发布的《渠道混凝土衬砌机械化施工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NSBD8-2010)(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和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布的《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渠道混凝土衬砌施工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衬砌指南),以及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本指南若与上述标准、规程、规范有不一致时,以上述标准、规程、规范为准。

本指南是为达到上述标准、规程、规范的要求而编制的工法实施指导建议,未尽事宜应执行相关的标准、规程、规范。

本指南主要内容材料管理、设备管理、工法管理、渠道衬砌混凝土典型质量缺陷处理。

工法管理主要包括测量、工艺试验及作业指导书、渠床整理、永久排水系统、砂砾石垫层(反滤系统)、保温板、复合土工膜、衬砌混凝土、伸缩缝、特殊天气施工等。

本指南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监管中心负责解释。

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补充、完善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监管中心。

本指南的主编单位: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监管中心、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汪伦焰张智晓赵振通肖旭光马大仲吕英军拜勇胜吴元成周伟目录1材料管理 (1)1.1材料的选场 (1)1.2进场材料检查及检测 (1)1.3材料保管 (1)1.4质量控制要点 (2)1.5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注意事项 (3)1.6施工配合比调整注意事项 (4)2设备管理 (6)2.1设备类型尽量统一 (6)2.2成立机修队,备足备品、备件 (7)2.3施工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改进 (8)3.测量 (9)3.1控制点的布置及施测 (9)3.2渠道衬砌施工测量控制 (9)4工艺试验及作业指导书 (11)5渠床整理 (13)5.1渠坡渠床整理 (13)5.2渠底渠床整理 (17)5.3基面防护 (19)5.4超挖处理 (19)5.5工法控制要点 (20)6永久排水系统 (21)6.1排水沟槽的开挖 (21)6.2透水管(排水板)铺设 (23)6.3三通、四通安装 (24)6.4粗砂填筑、振捣 (25)6.5逆止阀安装 (26)6.6齿槽开挖 (27)6.7工法控制要点 (28)7砂砾石(粗砂)垫层(反滤系统) (29)7.1渠坡砂砾石(粗砂)垫层(反滤系统) (29)7.2渠底砂砾石(粗砂)垫层(反滤系统) (32)7.3工法控制要点 (33)8保温板 (34)8.1保温板铺设及固定 (34)8.2工法控制要点 (35)9复合土工膜 (36)9.1渠坡复合土工膜 (36)9.2渠底复合土工膜 (39)9.3预留复合土工膜的保护 (41)9.4工法控制要点 (41)10渠道衬砌混凝土 (42)10.1机械衬砌混凝土 (42)10.2人工衬砌混凝土 (50)10.3桥梁墩柱与衬砌面板结合处处理 (54)11伸缩缝 (56)11.1切缝 (56)11.2灌缝 (57)11.3工法控制要点 (58)12特殊天气施工 (59)12.1低温季节施工 (59)12.2高温季节施工 (59)12.3雨季施工 (60)13渠道衬砌混凝土典型缺陷处理 (62)13.1质量缺陷产生原因 (62)13.2质量缺陷修补建议方法 (63)1材料管理1.1材料的选场材料厂家的选择应符合《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渠道混凝土衬砌施工操作指南(试行)》的要求。

南水北调管理条例

南水北调管理条例

南水北调管理条例南水北调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用。

下面是整理的关于南水北调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中线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坚持全程管理、统筹兼顾、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确保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设施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并将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保障、用水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的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予以支持,确保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安全。

第六条国务院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水量调度第七条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的原则,统筹协调水源地、受水区和调水下游区域用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八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第九条淮河水利委员会商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直辖市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石家庄、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河北省水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管理,严格江水用途管控,强化计划管理,提升江水用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编制与执行管理办法(试行)》(冀水〔2019〕34号)废止。

河北省水利厅2023年11月日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统一调度管理,规范调度行为,严格江水用途管控,保障受水区供水安全,用好用足长江水,依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实行计划管理,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三条河北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河北省受水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工作。

根据调度要求,明确调度管理机构和责任人。

河北省水务中心作为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执行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组织河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岗南水库事务中心、黄壁庄水库事务中心和石津灌区事务中心落实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水量计量、运行管理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引江水与本地地表水联合调配、应急水量调度等工作。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渠道人工衬砌施工管理规定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渠道人工衬砌施工管理规定

附件: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渠道人工衬砌施工管理规定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前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全长1432km,除天津干线外在建渠道总长为969Km,其中渠道混凝土衬砌长度为891Km。

大部分采用机械化衬砌,一些桥梁占压段、高填方段缺口、渐变段等部位无法采用机械化施工需要人工衬砌。

目前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渠道混凝土衬砌施工已经完成650Km,剩余桥梁占压段、高填方段缺口、渐变段等部位,需要人工衬砌的工程量将近130km,占未衬砌工程量约1/2。

人工衬砌施工难度大,进度慢,易出现施工质量问题,为了加快渠道人工衬砌的进度,规范渠道人工衬砌施工行为,保证渠道人工衬砌工程的施工质量,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水利部及国家有关规程、标准,特编写本规定.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适用范围、施工准备、混凝土施工、混凝土养护、伸缩缝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注意事项等章节。

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

本规定由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刘瑞源孙晓辉汪强陈世刚赵培刘福明李乐目录目录 (1)1总则 (1)2 适用的范围 (5)3 施工准备 (5)3。

1 编制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5)3。

2混凝土配合比 (6)3.3 衬砌基面处理 (6)4 混凝土浇筑 (9)4。

1混凝土浇筑的主要工序 (9)4。

2模板支立 (9)4。

3 生产性施工试验 (10)4。

4 混凝土运输 (10)4。

5资源配置 (11)4.6人工摊铺平整 (11)4。

7 混凝土振捣 (12)4.8 混凝土抹面施工 (12)5 混凝土养护 (13)6 伸缩缝施工 (13)7 安全文明生产 (14)8注意事项 (14)1总则1.0.1 南水北调中线渠道人工衬砌施工难度大,进度慢,易出现施工质量问题,为了加快渠道人工衬砌的进度,规范渠道人工衬砌施工行为,保证渠道人工衬砌工程的施工质量,特编写本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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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渠道运行管理规程1总则l.1 为规范穿黄河工程渠逍运行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可靠、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工程设计功能,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穿黄河工程渠道的运行管理活动。

1.3 本细则为穿黄河工程管理处规范渠道运行管理的行为标准,也可以作为对渠道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和评价的参考依据。

1.4 渠道运行管理,应遵循安全可靠、管理科学、经济合理的原则,统筹利用各种资源,充分发挥工程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1.5 穿黄河工程渠道既具有公益性功能,又具有经营性功能。

公益性功能维持应体现政府职责,经菅性功能维持应依靠市场行为统筹。

1.6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穿黄河工程的渠道,为渠道运行管理创造良好环境。

1.7 渠道运行管理活动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淮、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1.8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水建管[2008]187号)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水办(2004 )3O7号)——《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期完工项目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办法》(国调办建管[2008])173号)——《水闸技术管理规程》 (SL75-94)——《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sL18-004)——《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171-96)——《南水北调渠道运行管理规程》(nsbd15-2012)2术语2.1 渠道运行管理活动为充分发挥穿黄河工程渠道的综合功能和综合效益而实施的组织、计划、执行、管理等工作总称。

渠道运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管理、水量调度、水质保障、维修养护、技术管理、经营管理、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等。

2.2 渠道指南水北调工程中具有自由水面的输水人工水道、与之连接的各类输水渠系建筑物和附属设施总称。

2.3 渠系建筑物指与渠道输水和调度运用相关的闸站(不含提水梯级泵站)、倒虹吸、输水箱涵、管道、渡槽、隧洞、拦污设备以及泄排设施等建筑物总称。

2.4 交水断面指南水北调工程渠道中在管理关键节点或重要输水断面设置的、进行交水计量和水质监测的控制性断面。

2.5 渠道运行管理单位为组织实施渠道运行管理活动,保障渠道安全和综合功能发挥而成立的管理机构。

本规程所指渠道运行管理单位涵盖渠道运行管理机构的各个层级。

2.6 渠道运行管理制度为满足渠道运行管理目标要求和其他相关需要而建立的、符合渠道运行管理活动规律的规定、章程和办法。

2.7 渠道运行管理信息反映渠道运行管理活动的各种信息。

渠道运行管理信息可包括制度规章、调度运行、工程维护、控制、监测、内外沟通与协商、考核和评价等。

信息媒介可以采用纸质、电子、音像等形式。

2.8 管养分离指将冂常的工程管理运行和维修养护职能分开,明确工作职责,分别曲运行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实施的一种管理陕式。

如渠道的维修养护、绿化、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等方面,宜利用社会资源采用外包服务形式,实行合同管理。

2.9 待运行阶段指南水北调各设计单元工程完工后到全线通水前的运行管理阶段。

2.10 渠道设计加大水位指渠道设计加大流量所对应的水位。

3 基本要求3.1 渠道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工程性质、目标、任务以及工程隶属关系,分析管理需求,确定管理模式、方法和措施,分解落实管理职责。

3.2 渠道运行管理单位应科学组织目标实现所需的各项渠道运行管理活动。

主要内容包括:(1)确定渠道运行管理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及活动顺序;(2)确定渠道运行管理活动实施的方法和步骤;(3)确定适宣的方法和揞施,用于检查、分析和改进渠道运行管理活动及其结果。

3.3 渠道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

运行管理制度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1)行政管理类制度;(2)技术管理类制度;(3)输水管理类制度;(4)维护管理类制度;(5)经营管理类制度。

3.4 渠道运行管理单位应科学统筹工程、水土以及人员、技术、信息、资金、设施设备等各种资源,保障渠道运行安全、高效,发挥最大效益。

3.5 渠道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检查监督和考核机制,确倮渠道运行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4 组织机构与职责4.1 一般要求渠道运行管理单位应以精简高效为原则,合理设置机构和人员岗位,减少机构层次和非生产人员。

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市场力量,推行管养分离的管理模式。

4.2 组织机构渠道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渠道运行管理的需要,明确渠道运行管理的组织机构的类型、管理层次,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和岗位,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

4.3 职责与权限(1)渠道运行管理单位应明确规定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2)渠道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组织机构变化和职责调整等重大且宜公开的信息。

(3)渠道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内、外部沟通制度,明确内、外部沟通的原则、形式、方法和职责。

4.4 人员管理4 .4.1 渠道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人才规划,按照渠道运行不同阶段目标任务要求和各岗位相适应的任职条件配备工作人员。

人员配备主要条件包括:(1)专业技能Ⅱ(2)所接受的培训及所取得的岗位资格;(3)教育、文化程度和岗位意识:(4)工作经历。

4.4.2 渠道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员工绩效考核制度,规定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频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人员管理的重要依据。

4.4.3 渠道运行管理单位应分析谋划渠道运行管理的培训需求,制定人才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组织好职工培训,注重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4.5 社会化队伍管理4.5.1 渠道运行管理单位使用社会化管理队伍时,应明确社会化管理的范围、内容、要求、管理服务标准和考核评价办法.4.5.2 渠道运行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管理服务标准和考核评价办法,根据社会化管理内容,择优选择社会化管理队伍。

对社会化管理队伍的评价内容-般包括:(1) 经营合法性证明;(2) 专业能力,(3) 人员结构和素质;(4) 类似工程管理业绩和信誉;(5) 其他(如必要的设施设备、经营状况等)。

4. 5.3 渠道运行管理单位应依法与选定的社会化管理队伍签订管理合同,并依据管理合同对其履约情况迸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5 渠道输水管理5.1 水量调度管理5.1.1 水量调度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经济、科学的原则,确保完成输水目标。

5.1.2 渠道水量调度的基本依据是上级指令和供用水合同,渠道水量调度实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月水量调度方案利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5.1.3 渠道水量调度应满足水质标准的要求,南水北调工程渠道水体水质在调水期内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5.1.4 渠道水量调度应满足本渠段区间用水,并保证向下一渠段供水的要求。

5.1.5 渠道输水前应制定水量调度技术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1)选取控制性建筑物,划分渠段调度单元,确定控制方式和运用原则;(2)水量调度管理(以各节点流量过程线控制):渠段的首、末端流量过程,控制性节点流量过程,口门分水量过程,沿程各节点控制水位和水面线控制,水量、水质监测方案;(3) 工程非常运用和典型工况控制,冰期输水控制。

5.2 渠道控制运用5.2.1 渠道控制运用(1)正常输水控制1) 正常输水期间,水位不宜超过设计水位,紧急状态下水位不直超过渠道设计加大水位.渠道水位下降速率应确保渠道安全。

其控制指标应参照设计要求和实际运行经验确定。

2)渠道衬砌板下的地下水位预计超过设计要求时,应及时采取强排或者渠道充水等措施,确保衬砌板不受扬压力破坏。

具备试验条件的情况下,渠道扬压力控制指标由试验确定。

3)渠道输水流量变化过大时,应分次进行调节,以免大流量调节造成渠道水位剧烈变化。

4)渠道输水时应考虑暴雨等因素影响造成水量的突发性变化,保持渠道运行水位稳定。

(2)冰期输水控制1) 冰期调度运行,分为产冰期、冰盖输水期、触冰期。

冰期输水要求控制水位变幅,输水流量应相对稳定。

2) 产冰期应减小流速,控制冰盖在渠道蔺水位形成;形成冰盖后,增减输水流量应考虑控制水位变幅,以保持冰盖完整。

3) 应考虑产冰、融冰水量对输水流量的影呐,适当增减各渠段输水流量,以保持渠道水位稳定。

4) 适时启用碎冰、捞冰设备和排冰设施,保障冰期输水安全.(3)停止输水1) 正常停水正常停水时,应逐级控制或合理分级调减渠道的流量,严格控制渠道水位降落速度,防止渠堤滑坡。

对于高地下水位渠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渠道被扬压力破坏。

2) 事故停水事故停水主要是指渠道发生溃堤、输水阻塞、人员车辆入渠、水质污染等造成的非正常停水,应根据事故性质编制应急预案,按照预窠实施应急调度。

5.2.2 渠系建筑物的控制运用(1)闸站1) 过闸水流应平稳,避免发生集中水流、折冲水流、回流、涡流等不良流态。

2) 闸门开度调节量较大时,应分次调节,以免大流量调节造成渠道水位大幅变化;避免闸门停留在振动区域内。

(2)倒虹吸1) 充水初期应防止大流量贯通而引起高速掺气水流。

2) 应控制好倒虹吸进出冂间门,避免进气引起振动。

(3)无压输水箱涵与隧洞水流通道内水面以上的诤空高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严格控制箱涵及隧洞下游控制闸流量调节幅度,避免调节幅度过大,造成水位大幅振荡,导致产生明满交替流,引起负压、水击现象。

(4)渡槽输水期间,应注意控制渡槽下游临近控制闸,避免调节幅度过大,造成渡槽水位大幅振荡.(5)有压输水箱涵与输水管道应满足水锤、负压防护的要求。

(6)拦污设备l) 清污机、拦污栅、拦污索等输水期间应由专人负责运行。

2) 单独装设的拦污栅在冰期宜退出运行或增加融冰、捞冰设施,防止发生冰塞事故。

(7)泄排设施1)泄排设施的运用由渠道运行管理单位按照上级批准或备案的泄排方案执行,并提前通知泄排水通道的主管单位。

2) 泄排水通道的主管单位应负责泄排通道的安全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5.3 自动化调度系统管理5.3.1 渠道运行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自动化调度系统,加强科学运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5.3.2 自动化调度系统运行的一般要求:(1)保证系统设备的完好和实体环境符合要求;(2)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包括数据采集、存储、调用准确、完整,控制指令执行准确,通信畅通,操作系统及软件运行正常等;(3)保证信息的安全,从技术和管理角度防止泄密、病毒入侵、非法操作等。

5.3.3 渠道运行管理单位应编制自动化调度管理规程,其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运行管理要求合理设置调度分级,确定各级监控权限:(2)确定监控原则和监控方式,明确远程控制和现地控制的优先级关系;(3)信息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4)系统运行与控制;(5)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6)系统纠错、优化和运行评价机制。

5.3.4 自动化调度系统应由专人或专业代维队伍负责维护。

6.渠道安全监测与水文、水质监测6.1 渠道安全监测6.1.1 渠道安全监测重点布设部位(1)地下水位高,易造成扬压力破坏的渠段;(2)挖深超过BOm,填方超过10m的渠段;(3)中、强膨胀土渠段;(4)中等以上湿陷性黄土类渠段;(5)饱和砂土类渠段;(6)粉细砂填筑渠段:(7)煤矿采空区渠段;(8)易发生冻胀破坏的渠段:(9)下方有穿渠建筑物的渠段;(lO)其他特殊渠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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