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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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标准

三违标准

确认“三违”的标准一、确认一般“三违”的标准(一)不按规定持证上岗作业。

(二)不按规定规范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作业。

(三)铁锨等工具不正确使用和放置,有可能造成绊人、砸伤、坠落、铲伤等事故的。

(四)在生产车间内,或在有可能碰头、高空落物的场所不戴安全帽,坐、踩安全帽,安全帽不系帽带的。

(五)在厂区内抽烟者。

(六)使用砂轮机不戴防护用具者。

(七)带手套操作压滤机拉板开关、起吊设备开关。

(八)责任区域内存在高空落物等明显的安全隐患不处置又不报告的。

(九)外来人员不戴安全帽进入责任区域,或在责任区域内违章作业,不报告也不予制止的。

(十)白天,责任区域内的坑、井、壕、池、仓口的箅格、盖板或围栏,不完好、不及时恢复或恢复不到位。

(十一)白天,责任区域内两米以下的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等处的安全护栏、设备运转部位的护罩不完好或恢复不到位。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没报安全调度室备案、没制订安全措施、措施没经过批准或者没有贯彻到位,没有安全调度室的证明就擅自允许开工,对工程发包人和责任单位正职分别记一般“三违”一次。

(十三)厂房因改造或新设备安装需要破孔、洞等作业的必须先审批后作业,破孔洞在20cm*20cm以内未审批先作业的记一般“三违”一次。

(十四)动火作业不按照动火安全措施条款作业者。

(十五)紧贴电暖器取暖。

(十六)电暖器散热孔上覆盖衣物。

(十七)刀闸开关不按标准配熔断丝,用铜、铝、铁等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缺护罩或不完好。

(十八)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用电器具。

(十九)电暖器等用电器具在无人使用、监护时仍通着电源。

(二十)往电气设备、电缆沟、电缆线路上丢放棉纱、倾倒油料等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二十一)电焊机不用时不切断电源、锁好控制箱、收好电缆、焊把。

(二十二)电焊、气焊、气割时,电缆、气带缠绕在身上或搭在背上。

(二十三)电焊设备及工具绝缘不完好,不用合格焊把,没有接地保护,没有双线作业。

(二十四)检修、处理设备故障或清理设备上的杂物时,“停电挂牌”不准确。

煤矿三违

煤矿三违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

(开、停工牌)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矿井安全生产特别严重“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矿井安全生产特别严重“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矿井安全生产特别严重“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平安生产大如天,生命至尊扛在肩,盯防重点在现场,行为规范是关键。

四十二条出台了,各位工友要记牢,严峻三违责任大,留察开除代价高。

(一)采煤工作面过老巷、过钻孔、过已知或应预知有平安隐患的地质构造带以及进入煤壁侧作业时无防片帮、防漏顶措施的直接责任人。

采煤面上施工忙,要过钻孔和老巷,穿过地质构造带,隐患排查要跟上。

煤壁旁边作业时,要防漏顶和片帮,没有措施盲目干,找你负责没商议。

(二)掘进巷道贯穿、过老巷、过已知或应预知有平安隐患的地质构造带等无通知书、无专项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直接责任人。

掘进施工过老巷,巷道贯穿别匆忙,要过地质构造带,开工要等通知来。

隐患已知或预知,先别干活等措施,措施有了不落实,挨惩罚你太冒失。

(三)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职工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重大隐患还存在,必需处理必需改,强把职工往上派,你不歇菜谁歇菜。

(四)平安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平安设施不齐全,强令作业太大胆,明知不行还蛮干,立刻让你丢饭碗。

(五)无措施进入煤仓、溜煤眼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溜煤眼处和煤仓,没有措施别瞎忙,违章作业事不小,老婆听了心里慌。

(六)有水患威逼,未编制专项探放水设计的直接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支配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水患威逼别大意,探放设计先编制,不探就干太随便,先探后干要牢记。

(七)顶板离层监测预警不到位、支护设计不合理或未按设计施工造成冒顶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顶板离层事不小,监测预警不能少。

支护设计要合理,严格施工质量好。

(八)擅自截锚杆、锚索或在巷道施工中偷工减料的直接责任人。

巷道施工要规范,锚杆锚索别截断,偷工减料不行做,随便操作留圆满。

(九)检修、维护煤机、刮板输送机等设备未进行停电闭锁的直接责任人。

检修维护割煤机,还有刮板输送机,带电设备别大意,停电闭锁要牢记。

(十)综掘机运行时,铲板前方、截割臂四周、机身与煤(岩)壁之间有人停留或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煤机运行时,滚筒四周有人作业或逗留的直接责任人。

2013年严重三违及特别严重三违的分类标准

2013年严重三违及特别严重三违的分类标准

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分类标准三交河煤矿二〇一三年一月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分类标准采掘类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40.吊链挂在单体柱上及永久支护上起吊、拖拉设备者;41.回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的宽、高达不到安全规程的要求,不采取措施处理继续生产者;42.长度超过3m的单位柱,不足3人而进行回柱或支设作业的。

43.操作本架支架前,未将操作架附近3个架范围内的波及人员撤离者;44.采掘工作面超控顶的责任者;45.进入煤帮作业未设专人观山的责任者;46.未按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要求安装使用锚固剂及私自减少锚固剂使用的责任者;47.掘进工作面未按照规程措施使用临时支护者;48.工作面有冒顶危险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者;49.架棚、锚杆、锚索、超前锚杆施工不合格拒绝处理者;50.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移扒煤机、扒矸机者;51.回采工作面各工序平行作业时,割煤与拉架与移溜、割煤、放顶、平行作业距离不按规程规定作业者;52.碹体不按规定充填或提前拆除碹拱者;53.锚喷厚度达不到规定要求者;54.不按规程要求放顶煤者;55.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者;56.进入扒煤机、扒矸机、倒装车作业范围内的责任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57.违反规程、措施规定空顶作业的;58.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59.施工锚索、锚杆时未按规定使用锚固剂者。

通风类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83.携带不完好的通风瓦斯检查设备或仪表上岗者;84.随意拆除、拆卸防尘设施、随意拆开风筒或损坏通风设施者;85.井下火药库火工品未按规定放置者;86.携带矿灯进入火药库者;87.违反规定装配引药者;88.违反火工品领退制度者;89.未按规定运送火工品者;90.井下存放有火药、雷管的火工品箱未上锁者;91.瓦斯监测设施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者;92.瓦斯检查未做到“三对照”者;93.瓦斯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未向有关部门汇报者;94.扩散通风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者;95.未按规定线路检查瓦斯者;96.在煤层中施工抽采钻孔或施工其它长钻孔时,未在钻孔下风侧安设瓦斯和一氧化碳监测设施或未正常使用的责任者;97.防突头面未及时填写排放孔,释放孔施工验收记录的(未及时:排放孔、释放孔施工超过2个未作记录,责任者:未及时填写报区队负责填写的人员,瓦检员、安检员在工作面而未签字的也可报);98.骑在抽放管路上作业者;99.火工品发放员脱岗者;100.未执行雷管专人专号者;101.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乱扔、乱放火工品者;102.用放炮方法处理煤矸卡仓,不按措施作业者;103.放炮作业,装药量超规程规定者;104.放炮时未按规定使用炮泥、水炮泥者;105.放炮员的放炮钥匙没有随身携带;106.放炮员未按规定最后离开炮掘工作面者;107.放炮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108.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者。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二零一九年目录特别严重“三违”(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1)集团公司“四条禁令”.................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2)一、通用部分 (2)二、采煤部分 (3)三、掘进(修护)部分 (4)四、机运部分 (4)五、“一通三防”部分 (6)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7)一、通用部分 (7)二、采煤部分 (8)三、掘进(修护)部分 (10)四、机运部分 (11)五、通防部分 (14)轻微“三违”界定标准 (17)一、通用部分 (17)二、采煤部分 (18)三、掘进(修护)部分 (19)四、机运部分 (20)五、通防部分 (21)特别严重“三违”(安全红线)界定标准对触及1—15条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触及16—30条的主要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

1.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

2.皮带检修或清理机头、机尾传动及张紧部位未进行停电闭锁挂牌;皮带运行期间,清理皮带或进入非人行道侧。

3.绞车、皮带运输机机头、机尾未按措施固定好就投入运行。

4.井下带电作业;擅自摘牌送电。

5.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6.各类绞车运行期间,人员进入运行区间及跑车范围。

7.无计划、无措施烧焊。

8.瓦斯超限作业;脱岗造成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事故;隐瞒瓦斯超限。

9.人为造成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功能失效。

10.人为破坏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11.监测监控、瓦斯钻孔、瓦斯抽采、瓦检员及防突员检测、水害治理工程、岩性探查等造假。

12.防突、防治水头(面)超掘超采。

13.探放水时,未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

1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伤害。

15.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未安排停工撤人。

16.无规程(措施)施工。

17.擅自截短锚杆、锚索。

18.掘进工作面循环进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19.罐笼装运大件、特殊车辆不使用定车装置。

20.防爆电气设备失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的界定“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凡违反煤矿三大规程、行(企)业标准、规章制度、措施、行为规范、标准化、指示要求的不良行为与非标准都属于“三违”行为。

可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行为。

在“三违”行为界定中没有具体提出的,但其行为已危及人身安全和安全生产的,视情节按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界定标准认定,并予以处罚。

一、轻微“三违”:不良的习惯做法,行为不规范、操作不标准,能够给安全生产带来潜在危害的行为。

(罚款50元)1.入井后、升井前不按规定佩戴矿灯,罚款50元。

2.井口、井棚、候车厅内打闹,罚款50元。

3.毛巾保持清洁整齐,按规定配戴,否则,罚款50元。

4.工作服穿戴整齐、清洁,不破损,否则,罚款50元。

5.按要求佩戴帽带、反光标识齐全的安全帽,并且正确使用帽带方可入井,否则,罚款50元。

6.在产尘地点作业时,不戴防尘口罩,罚款50元。

7.光膀子作业,罚款50元。

8.坐、靠在电气设备上及风水管线上、坐铁道休息,罚款50元。

9.候罐时靠在瓷砖或白墙上,罚款50元。

10.在井上大厅、走廊、井下候罐室随地吐痰,罚款50元。

11.升井不刷靴子或靴筒卷起不打开,罚款50元。

12.员工在行走上下山时,不按设置的行人阶梯行走,罚款50元。

13.人车内乱扔杂物,罚款50元。

14.人车内摘安全帽、脱靴子,罚款50元。

15.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理研、自救器,罚款50元。

16.乘罐时坐在罐内,罚款50元。

17.工作时间不穿反光作业服,棉袄穿在反光工作服外,罚款50元。

18.乘坐猴车时,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罚款50元。

19.升入井违反打旗规定,罚款50元。

20.在巡查记录本上,岗位签字不是在岗人员本人签,由别人代签,罚款50元。

21.人车运行时车门不挂链,罚款50元。

22.进入井棚内、选煤厂、机修厂等厂房、车间的作业场所不戴安全帽,罚款50元。

三违范围界定

三违范围界定

“三违”范围界定(一)严重“三违”1. 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酒后上岗。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员工未经培训、特殊工种未取得资格证就安排上岗。

5. 电气检修时,不执行停电、验电、接地线等技术措施。

6. 安排生产时不安排安全(无措施、不进行危险点分析、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7. 无票作业或事故抢修4小时后无票工作的(无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措施不全等)。

8. 工作时,不佩带和正确使用安全工具器、劳动防护用品。

9. 在高温高压的承压部件上,不泄压而进行检修、焊接工作。

10. 在没有确定压力容器、管道完全泄压情况下就进行检修工作。

11. 签发人向工作负责人交代不清或安全措施不全,工作负责人未向工作班成员交代或交代安全措施不全即下令开工。

12. 随意改变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检修人员擅自扩大检修工作范围。

13. 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误入带电间隔或误认设备。

14. 操作不拿操作票,凭印象操作,跳项操作。

15. 装设地线不验电,装、拆接地线一人进行,擅自解除防误闭锁装置。

16. 系统或技改等无检修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静动态试验及措施或措施不完善。

17. 在梯子上工作时人员和工具材料超过梯子能承受的荷重。

18. 在生产电脑上玩游戏或做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工作。

19.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20. 进行转动设备检修维护、密闭或半密闭空间内作业前,不进行设备停电挂牌、安全措施确认。

(二)一般“三违”1. 进入检修施工、作业现场及高压设备区等生产场所不戴安全帽。

2. 不认真监盘,脱离监盘岗位。

3. 未经规定的程序批准,擅自担任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或许可人的。

4. 移开生产地区的沟道盖板、孔洞不设遮栏和警告标志。

对沟、孔、井、洞等盖板揭开后不恢复。

5. 图省事不从爬梯上下或不用登高工具攀登,使用不合格的梯子。

6. 安全工具试验、检验超周期。

“三违”行为鉴定标准

“三违”行为鉴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违”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一)违章指挥,指煤矿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指煤矿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破坏劳动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条“三违”界定依据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根据情节轻重和可能引发的后果,“三违”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

(一)一般“三违”,指性质比较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严重“三违”指性质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

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第二章一般标准第五条严重“三违”(一)未经批准出入非行人井。

(二)井下不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不穿矿靴。

(三)携带烟草或违反规定携带点火物品入井。

(四)罐笼超载或超员。

(五)乘罐时肢体伸出罐笼外。

(六)乘候车时摆动吊杆或手扶牵引钢丝绳。

(七)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八)不经过桥通道跨越输送机。

(九)在刮板输送机槽内行走或逗留。

(十)乘坐输送机(十一)在支护不完好或有冒顶危险地点逗留。

(十二)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十三)开工前不进行安全确认。

(十四)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十五)空顶作业。

(十六)钻眼时发现围岩压力增大、出水等异常仍作业。

(十七)擅自拆卸支护紧固件。

(十八)擅自拆卸矿灯、自救器。

(十九)擅自发送运输信号。

(二十)擅自进入设有栅栏或警示牌的地点。

(二十一)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设备。

(二十二)损坏风门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二十三)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煤仓、溜煤(矸)眼内处理被卡堵的煤(矸)。

(二十四)作业场所打架斗殴。

(二十五)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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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一、通用部分
1、在仓库、油库、木料场等危险区域或井口20米范围内无措施使用明火或吸烟的。

2、酒后上岗或入井的。

3、井筒坠物的责任人。

4、特殊工种﹙关键岗位﹚班中睡觉的。

5、井下打架斗殴的。

6、因工作原因谩骂、侮辱、威胁、殴打管理人员或检查人员的。

7、无措施施工的现场负责人。

8、井下烧焊摄影﹙像﹚未按规定制定、审批安全措施的。

9、蹬高作业(2 米以上)、井筒、煤仓作业时,不按要求佩戴保险带的。

10、“三空”现象较严重,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11、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生产的责任者。

12、非专职人员擅自调试电气设备的。

13、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4、开关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的。

15、未经运输调度同意,电瓶车擅自进入主运大巷的。

16、不听从警戒人员指令,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

17、管技人员下井、跟班干部开工前安全确认的汇报或调度员的记录,弄虚作假的。

18、事故追查中作伪证的。

19、科区干部跟带班未现场交接班的。

二、采煤部分
1、工作面移机头、机尾时,未停止链板机运转的。

2、用机巷链扳机拉工作面运输机机头或缩机尾时用本身拉机尾的。

3、移动设备列车前,未切断电源的。

4、转载机运行时,在溜槽未封闭段未采取措施进行作业的。

5、采高超过2m,进入煤壁作业未采取措施的。

6、煤壁有人作业时,上下10m范围内操作支架的。

7、采煤机上、下5m范围内有人作业时,开启采煤机或未停机闭锁的;采煤机割煤时进入滚筒前、后5m范围内的。

8、检修采煤机时,不护帮护顶的;不切断电源的;不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的;工作面运输机不闭锁的。

9、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正常生产的现场负责人。

10、未经集团公司验收,擅自进行综采工作面拆除、安装的。

11、带压拆除液压管路的。

12、拆除液压支架时,人员站位不当的。

三、掘进(修护)部分
1、维修独头巷道时不执行由外向里的。

2、倾斜巷道掘进(修复)未采取防止倒架措施的,倾角大于25度未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措施的。

3、擅自截短锚杆锚索施工的。

4、综掘机(挖装机)前方有人作业擅自启动的;综掘机(挖装机)未停电闭锁的;综掘机(挖装机)运行时进入其运行区域内的。

5、综掘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未停电闭锁挂牌的。

6、综掘机(挖装机)停止工作、检修及交接班时未将综掘机后退5米并将切割头落地(挖装机扒斗落地)的;断开综掘机(挖装机)自身电源或上级馈电开关未停电闭锁挂牌的。

7、耙矸机前方有人作业擅自启动耙矸机或耙矸机未停电闭锁的;耙矸机运行时进入其运行区域内的。

8、耙矸机停止作业时未停电闭锁并取下操作手把的。

9、未按贯通通知书要求进行巷道贯通的有关责任人。

四、“一通三防”部分
1、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

2、变电工脱岗,送电不及时或局扇看管人员送电不及时造成瓦斯超限的。

3、掘进工作面停风不撤人的。

4、擅自排放瓦斯的。

5、处理瓦斯超限采用“一风吹”的。

6、恢复通风前未检查瓦斯浓度的。

7、擅自进入栅栏内的。

8、擅自扒开封闭墙的。

9、巷道启封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10、巷道贯通前未构建齐全通风设施的;贯通后未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的。

11、敞开风门不关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

12、火工品装卸车监护人不在现场监护或不按规定安设警戒的。

13、私自埋藏炸药等火工品的。

14、用刮板输送机或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炸材料的。

15、运送炸药时乱丢乱放及运送人员擅自离开的。

16、将炸药和雷管装在同一容器内的或同车运输的。

17、发放无编号雷管、雷管不导通或雷管编号与放炮员的编号不符的责任人。

18、放炮员私自转借炸药、雷管的或将雷管、发爆器交给他人的。

19、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的。

20、非放炮员做炮头或连接母线的。

21、未执行“一炮三检”、“三警戒”、“三人连锁”放炮制的。

22、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23、放炮母线长度不够,仍进行放炮作业的。

24、采掘(修护)工作面放炮时,安排警戒人不到位的责任人或警戒人警戒不到位,擅离职守的。

25、放炮后未检查拒爆、残炮情况解除警戒的。

26、无措施安拆抽排管路或关闭闸阀不当造成瓦斯超限事故
的。

27、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的。

28、地质钻孔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的责任人。

29、石门揭煤防突措施实施后未做效果检验的。

30、采掘工作面未风电闭锁或瓦斯电闭锁的。

31、故意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或私自甩开断电保护等装置的。

32、跟班人员及流动电钳工入井未按规定要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

五、机电、运输部分
机电部分
1、未办理停送电申请,擅自停送电的。

2、熔件用异物代替的。

3、强行解除闭锁装置,进行操作的。

4、无“MA”煤安标志的机电产品擅自入井的。

5、井下无措施使用非防爆电子仪表、编程器的。

6、擅自停用井下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的责任人。

7、检修无极绳绞车时未停电闭锁挂牌的或更换压绳轮时未松动钢丝绳的。

运输部分
1、提升机急停受猛烈拉力后,未进行钢丝绳及提升机其他相关部件检查继续开启提升机运行的。

2、罐笼未停稳打开罐门的。

3、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进行走勾的。

4、绞车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走勾的。

5、绞车大绳断丝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走勾的。

6、斜巷或矿车运输中未使用专用连接装置或保险绳的。

7、斜巷超挂车的或打运“四超”车辆没有专门安全措施的。

8、斜巷装卸车未按规定采取防止车辆下滑措施的或悬勾装车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9、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10、用木料、铁管子等物件支抵矿车的。

11、矿车运行中摘挂车链的。

12、无措施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拉运物料、设备的责任人。

13、未使用复轨器进行复轨或斜巷复轨时绞车司机脱离岗位的。

14、斜巷脱勾拿道的。

特别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1、特种作业司机在机器运行中脱岗的。

2、爬、蹬、跳运行矿车、乘人车或乘坐运行皮带的。

3、入井人员携带烟火或手机、电子表、随身听等物品的。

4、井下擅自拆卸矿灯的。

5、井下带电作业的。

6、斜巷运输时绞车不带电松车或安全设施不正常使用的;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作业的。

7、采掘、修护不按规定使用防片帮设施或临时支护的。

8、蓄意破坏通风设施、安全监控设施或其它安全设施的。

9、放炮不执行清底验炮规定或放明炮、糊炮、未按措施要求处理残爆、落炮的。

10、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或未井下交接班的。

11、防突员测试指标弄虚作假的。

12、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的。

13、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或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责任人。

14、擅自更改监测监控数据致上传失真或弄虚作假致瓦斯传感器传输数据不准确的。

15、替他人携带人员定位发射器的双方责任人。

注:“三违”分级为四级:
轻微“三违”、一般“三违”、
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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