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我国的应用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内涵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活动频繁创新的现代会计社会里,实质重于形式这一会计原则受到世界上主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一致推崇,也成为研究的热点。
所谓实质重于形式。
其含义是: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仅以交易或事项法律形式为依据。
随着经济现象越来越复杂,其表现的形式也日趋多样化。
从会计的职能来看,会计必须反映交易或事项的真实,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同时也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而不是简单地依据法律形式。
2000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首次正式提出“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这是继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12项会计核算原则后新增加的,它对规范单位会计行为标准,从事会计工作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但事实上,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会计惯例,在以往的会计实务工作中,该原则是会计人员在处理具体交易或事项时经常不自觉运用的原则,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核算”就是一例,它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原则之一。
二、实质重于形式的具体运用(一)资产方面1.资产的定义方面会计制度中规定:“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首先制度规定资产必须由企业拥有或控制。
所谓控制是指虽然不具有该资产的所有权,但该资产上所有风险和收益由本企业承担,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将企业虽然不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行使控制权的资产纳入会计核算的范畴,反映了客观的经济实质。
其次,制度规定资产应该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按这一规定,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联合作用的效果。
又如制度规定如果某项待摊费用、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这是因为企业的有关资产项目一经形成,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经济性质和作用有可能发生变化,但从形式上在企业仍为一项资产,但其实质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

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1. 引言1.1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概念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指的是在解决法律事务时,应以事务的实质内容为重,而不应片面强调形式。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法律的实质性目的和效果,而非仅仅事务的形式要求。
在法律实践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法律适用实践中,对实质方面应加以重视,在形式方面则作为次要的参考。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核心观点是,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而非仅仅为了形式。
在解决具体法律事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背景,以达到法律的真正目的。
这一原则的提出,旨在避免法律适用中的机械性和生搬硬套,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提出对于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
它能够引导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更加注重案件的实际情况,尊重事实真相,促进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在法律实践中,应当充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实现法律的真正意义和价值。
1.2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对于维护公正、实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能够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法官或者执法人员可能会受到形式的约束而导致法律不能得到准确执行的情况。
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提倡则能够让法律更加贴近实际情况,避免因形式上的错误而对当事人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当事人可能因为程序上的瑕疵而受到损失,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则可以让法律更加关注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权益,避免因程序上的错误而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其重要性不仅在于维护法律的正确适用,还在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实现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重视并遵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浅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浅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种重视事物本质而非外表形式的原则。
它强调了对事物本质的关注和重要性,而不是被表面的形式所迷惑。
在许多领域中,形式通常是表象,而实质是事情的核心。
法律案件中,法官会关注案件的实质,而不仅仅是纠结于案件的形式。
只有了解案件的实质,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裁决。
同样,在生活中,我们也应该重视事物的实质。
当我们选择朋友或伴侣时,关注他们的人品和内在品质要比单纯看外表更重要。
只有了解对方的真实本质,我们才能建立起真正的关系。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管理和领导也有很大的意义。
领导者应该关注团队成员的实质,而不仅仅只关注他们的表现和形式。
只有了解每个人的实质,领导者才能更好地激发他们的潜力,并帮助他们实现个人和团队的目标。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有助于我们对待问题和决策时更加明智和理性。
当我们面临决策时,我们应该更加关注问题的实质。
不被琐碎的形式所迷惑,我们可以更好地看到问题的本质和核心。
这样,我们才能制定出更有效的解决方案。
虽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非常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完全忽视形式。
事实上,形式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必不可少的。
形式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可以传递信息和价值观。
在一定程度上,形式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实质。
一些规范和形式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它们对于维持社会稳定和人际交往是必要的。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核心思想是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价值观,并以此为基准进行判断和决策。
我们不能只看表面,而是要深入了解事物的本质。
只有了解实质,我们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种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我们关注事物的本质,并通过这一本质来进行判断和决策。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以实质为核心,但也不能忽视形式的作用和象征意义。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我们在处理问题和决策时的指导原则,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事物,更明智地做出选择。
实质重于形式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实质重于形式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新会计制度在实体内容方面对会计核算基本原则新增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重于它们的法律形式。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体现了会计的本质要求。
会计的根本目的,在于向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用、真实、相关的会计信息。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上的广泛运用体现了会计的本质要求。
例如,在会计确认方面,企业就不能仅仅根据经济业务的外在表现形式而要根据其实际反映的经济实质来进行确认;在会计计量上,企业拥有另一公司股权的会计计量方法,就不能仅仅以其占有股权百分比例来确定,而要看其是否具有控制权;在会计记录和会计报告方面,要根据一定的账务处理程序,将已经确认、计量的经济事项或交易经过整理、加工和转换,正式记入薄记系统,并按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一步予以变换,形成一组既可靠又相关的会计信息。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是个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重大进步。
“实质重量于形式”强调了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表现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专业判断能力,注重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会计信息的有用、真实、相关性。
那么,会计人员如何理解“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水平呢?——坚持用客观、完整、谨慎的态度去看待企业的各项交易或事项,是理解和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基本前提。
会计信息的主要质量特征是可靠性,而可靠性是以客观、实事求是为基础的。
因此,客观性是正确理解和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基础。
会计人员应首先对各项经济交易或事项有客观的认识,是否真正能给企业形成资源或真正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其次才看其经济实质与法律形成是否一致,若相互一致,则直接核算;若不一致,则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其进行核算。
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

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条关于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在国内外普遍适用。
它的基本思想是:在解释法律规定时,首先要考虑法律的实际意义和目的,而非只看其表面意义。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
一、在制定法律时的应用在制定法律时,必须考虑法律的实际效果,而不仅仅是对形式的要求。
例如,如果一项法律规定表面上看起来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实际上却只是掩盖了一些不公平的利益转移,那么这项法律显然是不好的。
因此,在制定法律时候,应该重视实质而不是形式,确保法律的目的和效果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二、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理解“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核心意义。
坚持这一原则意味着我们必须在解释法律时,不仅要看到法律规定的表面意义,还要考虑法律规定的实际含义和背景。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法律规定可能有一些不合理或者过于宽泛的地方,如果我们只看到表面的法律规定,那么我们可能会做出明显错误的判断。
因此,司法工作者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学基础,并能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寻找出相对公正和合理的解释和应用。
三、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在日常生活中,实际上也经常会遇到需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问题。
例如,某些商家在营销推广中可能会打着“降价促销”的旗号,但是实际上卖的商品质量却与之前未促销时无异。
这种行为的目的是欺骗消费者,使其误认为购买这些商品是一个明智的决定。
但是,聪明的消费者会注意到实质重于形式,他们会比较不同时期同样类型的商品的数量和价值,以确定他们是否应该购买这些商品。
综上所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条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应用范围不仅限于司法领域,而在日常生活中也是非常主要的。
它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并倡导保持公正和合理的判断。
我们必须以此为基础,推动建设具有公正、开放和诚信的法治社会,让公平和正义成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准则。
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体现

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体现在会计核算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原则,指的是会计准则应当根据经济实际情况,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不仅仅追求形式上的合规性。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核心思想是要求会计核算依据真实、公允、合理和经济实际进行,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这意味着会计信息必须符合实际发生的经济交易,并且反映出企业真正的盈利能力、风险水平和经营效益。
在处理商誉的确认和计量中,会计人员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评估商誉的价值,并决定其是否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要求会计人员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真实、公允和合理的披露,以便外部利益相关者能够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基于经济实际进行,而不仅仅是追求合规性。
这意味着会计处理应当根据经济目的来进行,而不是仅仅追求形式上的规定。
当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会计人员不仅仅关注资产和负债的存在与否,还要评估企业的清偿能力,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要求会计人员不仅仅关注经济利益的流入和流出,还要重视资产和负债的权益变动,以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可持续经营。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必须经济合理。
这意味着会计处理应当符合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原则,合理利用资源,避免浪费。
在投资决策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会计人员综合考虑投资的成本和效益,选择最经济合理的投资方案。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要求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考虑到企业的盈利能力、风险水平和经营效益,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和合理。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体现主要包括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基于经济实际进行会计处理,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和合理。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能够有效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增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在多数情况下,其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
但在有些情况下。
会出现不一致。
例如,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等,因此,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融资租人资产所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上就应当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
列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又如,企业按照销售合同销售商品但又签订了售后回购协议。
虽然从法律形式上实现了收入,但如果企业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没有满足收入确认的各项条件,即使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或者已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
也不应当确认销售收入。
实质重于形式: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应注意一般情况下,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典型运用有:融资租赁、售后回购、关联关系确定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涵义和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法律形式)。
这里所讲的“形式”,是指包括法律形式在内的具体表现形式。
“实质”,是指经济实质。
它是对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和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的补充,是起修正性质的一般原则。
我国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就是这一原则出台的背景。
根据职业判断,注重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而其法律形式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那么,其最终结果将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当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
什么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什么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
所以会计信息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非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
例如,以融资租赁的形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
所以,从实质上看,企业控制了该项资产的使用权及受益权。
所以在会计核算上,将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而这些形式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那么,其最终结果将不仅不会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反而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国际会计准则》的一项会计核算基本原则。
我国刚出台的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表示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这一原则,这有利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实质重于形式”的涵义《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这是“实质重于形式”在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体现。
这里的“实质”是指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但“形式”是不是仅指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呢?《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在第35条规定:如果信息要想忠实反映它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交易或其它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或设计形式相一致。
可见,这里的“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外在表现,既指其法律形式,又指法律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substance over form)的英文表达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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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这就是说:在会计核算中,既要考虑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更需看其内容的经济实质;当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不一致时,应以经济实质为核算依据。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会计核算的一般的原则,不仅在会计核算中得到了充分运用,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定会计规范以及与会计相关的其他领域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活动频繁创新的现代会计社会里,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受到世界上主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一致推崇,成为探究的热点。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强调和运用,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制度又向国际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在具体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时,应注重的新问题:即不能过分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是贯彻这一原则的可靠保证。
因此,会计人员应注重职业判定能力的提升,培养高标准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应用;问题;对策目录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1)(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中的应用 (1)(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自建固定资产中的应用 (1)(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无形资产确认中的应用 (2)(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商品销售收入确认中的应用 (2)(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售后回购、售后租回中的应用 (2)(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计提资产减值预备中的应用 (2)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3)(一)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协调问题 (3)(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滥用问题 (3)三、完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对策 (3)(一)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道德素质 (4)(二)会计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各项会计法规、制度 (4)(三)会计人员必须注意经验的不断积累 (4)(四)会计人员应关注会计风险 (4)(五)把握好运用该原则的尺度,不能过分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5)(六)综合运用所有会计核算原则 (5)(七)立足国情,遵循国际会计惯例 (5)参考文献 (6)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这就是说:在会计核算中,既要考虑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更需看其内容的经济实质;当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不一致时,应以经济实质为核算依据。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会计核算的一般的原则,不仅在会计核算中得到了充分运用,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定会计规范以及与会计相关的其他领域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活动频繁创新的现代会计社会里,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受到世界上主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一致推崇,成为探究的热点。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我国发布的第一个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中首次提到了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具体判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即有关各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当按照其关系的实质进行判定,而不能仅仅依据其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1998年及以后陆续发布的会计准则,也多次提到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在此基础上进行会计核算。
近几年来,在对上市公司的某些重大案例判定时,也多次运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资产、资产减值预备的计提、销售商品售后回购、收入的确认、代销商品处理及合并会计报表等情况的运用。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中的应用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和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承租期内,虽然其所有权在法律形式上仍属于出租方,但由于资产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承租方因拥有该项资产可获得经济利益,相应地也承担了有关的风险,其经济利益实质上属于承租方。
因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假如租赁期满租赁资产归承租方所有或承租方有廉价购买权,且在租赁时可以判定其行使购买权,在此类情况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理应作为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自建固定资产中的应用自建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各种设施以及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等。
自建固定资产应从何时起计提折旧,其长期借款利息何时停止资本化,何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等的核算,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以前是根据形式上的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为标准。
《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是否“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是对自建固定资产进行以上核算的关键所在,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无形资产确认中的应用无形资产确认要解决的问题是,满足什么条件时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入账。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摘要:一是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这两条标准,企业自创的非专利技术、自创的商誉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然而,经济发展的现实对这一看法产生了冲击。
自创商誉是过去若干交易的综合结果,是企业经自身的努力创造出来并加以维护发展的,为企业实际所拥有和控制的超额经济利益,因而它同外购商誉一样,都符合资产的定义。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就应当加以确认。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商品销售收入确认中的应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只有在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这些条件强调,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从实质上判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而不再是形式上的商品是否已经发出;强调企业实质上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而不再注重形式上是否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如收入确认的条件之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判定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购货方,需要关注每项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
大多数的零售交易都是在商品所有权凭证转移或实物交付以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随之转移;相反的情形是,商品所有权凭证转移或实物交付以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
(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售后回购、售后租回中的应用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并不能确认为收入。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将某项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在出售方已经收到了价款,并且已经办理了有关资产划转手续的同时,签订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在将来的特定时期,以特定价格无条件将货物购回。
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非凡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或正在使用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那里租回。
(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计提资产减值预备中的应用合理计提资产减值预备,反映企业资产真实状况。
计提坏账预备,不做虚无的债权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谨慎性原则,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对于预计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预备。
有些债务企业,欠款时间未超过3年,企业也没有撤销、破产,从形式上看,债务企业还存在,这项应收账款完全可以收回。
但实质上债务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或因严重的自然灾难等停产,在可预见的未来会发生倒闭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债权企业也应确认坏账损失,计提坏账预备。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实质重于形式工”原则虽然已在实务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但其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留给会计人员越来越多进行职业判断的余地,赋予他们较大的自主性和能动性。
但由于我国会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每个人看到的“实质”也大相径庭,有些人是因为能力有限,不能看到交易或事项的实质,有些人则是因为素质“太高”,故意钻准则的空子,打着“实质重于形式工”原则的幌子,人为操作利润。
为了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必须对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更严格的教育。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协调问题会计实务操作中,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往往与历史成本、权责发生制、一贯性、及时性等会计原则相互排斥,因此,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个相互协调问题。
如企业原先对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按照“一贯性”原则,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了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需要改为加速折旧法。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滥用问题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本意是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目前企业中也存在着滥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情况。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上市公司新增四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的减值准备,正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体现。
但由于这些减值准备是每家上市公司根据经验来预计,因此,可能出现在业绩比较好的年度多计提,增加费用支出,减少利润;而当业绩不佳时予以转回,改善经营业绩,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三、完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对策为了解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作用,在实际运用中应注意采取以下对策:(一)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道德素质为了对会计业务进行恰当处理和客观、公允地揭示问题,会计人员要加强对会计核算新知识的学习,把握会计核算改革的新变化,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理论水平,努力加强包括税收法规、审计制度、经济管理、生产经营等综合知识的学习。
在实际工作上中,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自己的职业判断能力。
同时必须加强诚信教育,真正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守准则,不做假账”。
(二)会计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各项会计法规、制度会计人员应熟悉掌握各项会计法规、制度,如《企业会计制度》、《国际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法》等,对已经出台的会计具体准则要全面掌握。
现代社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会计人员对国家最新的财经方针政策要及时学习和运用。
对于具体的经济事项,首先应了解现行准则和相关制度是否有所规定,只有没有规定的才需要根据会计原则作出判断。
判断时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约束和限制会计人员的违规或作假行为。
会计职业判断要求会计人员既要掌握会计基本理论,熟悉与会计工作相关的经济、金融、贸易、外汇等相关知识,又要吸收一切先进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积极投身于会计工作实践,以客观存在为依据,更新思维方式,提高创新能力,运用现代分析方法,避免主观臆断,充分认识和估计经济环境的正确性,提高会计职业判断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