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有关问题及取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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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办理情况汇报

非法集资案办理情况汇报

非法集资案办理情况汇报近期,我单位对某非法集资案进行了深入的办理工作,现将办理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案情回顾。

该案件涉及某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非法集资的方式,吸收大量投资者资金,涉及金额巨大,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办理进展。

针对该案件,我单位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办案小组,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通过深入走访、调阅相关资料、收集证据等多种手段,对该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掌握了大量的证据材料。

三、办理措施。

针对该案件,我单位依法采取了一系列的办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严格依法依规,对涉案人员进行了依法传唤、询问等程序,确保了他们的合法权益;2. 依法冻结了涉案公司的资产,防止其逃匿转移资金,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3. 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审查,确保了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4. 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依法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办理成果。

经过我单位的不懈努力,目前该案件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取得了以下成果:1. 成功查封了涉案公司的相关资产,有效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 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查处,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3. 深入开展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警惕意识,有效遏制了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下一步工作。

针对该案件,我单位将继续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依规推进案件办理,全力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良好发展环境。

六、结语。

对于此次非法集资案件,我单位将一如既往地高度重视,依法公正办案,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感谢各方对我单位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总结汇报

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总结汇报

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总结汇报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手段非法获取公众资金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我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在打击非法集资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胜利。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非法集资案件。

本文将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相关对策。

首先,非法集资案件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非法集资容易使公众陷入金融陷阱,造成财产损失,对普通群众的经济利益造成巨大影响。

同时,非法集资案件还容易导致社会秩序紊乱,破坏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

因此,打击非法集资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是非常重要的。

针对非法集资案件,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大了宣传力度,提高了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媒体、网络、宣传单张等多种渠道向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特点,提醒公众警惕非法集资风险。

其次,完善了监管机制,加强了多部门合作。

成立了专门的非法集资打击部门,加强了与公安、工商、银行等多个职能部门的协作,共同打击非法集资。

在打击非法集资方面,我国取得了一些进展。

一方面,取缔了一批非法集资项目,挽回了被非法集资的资金。

通过严格执法,依法查处了一些非法集资团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责。

另一方面,加强了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提高了监管的科技化水平。

通过引入大数据、互联网技术,构建了一套全面的非法集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把握非法集资动态,提高了打击效果。

然而,非法集资案件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首先,非法集资手段多样化、变异性大,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

传统的监管手段往往落后于非法集资的技术手段,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方法。

其次,一些非法集资团伙利用跨境网络进行诈骗,难以追踪和打击。

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非法集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完善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处罚标准。

其次,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测和预警能力,提高对跨境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

同时,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风险意识。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难点和建议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难点和建议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难点和建议作者:赵振国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1期摘要:由于改革力度和进程的逐步加快,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凸显,非法集资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受到严峻挑战,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中要克服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集资人员多且分布广,各界群众和新闻媒体广泛关注等诸多困难,因此要果断采取措施,积极开展案件侦查工作,在侦查中熟练运用各种技战法,为侦办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本文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难点和建议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难点;建议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23-03作者简介:赵振国(1983-),男,蒙古族,北京人,硕士,就职于首都综治办。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期,由于改革力度和进程的逐步加快,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凸显,非法集资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受到严峻挑战,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中要克服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集资人员多且分布广,各界群众和新闻媒体广泛关注等诸多困难,因此要果断采取措施,积极开展案件侦查、周密取证、资金追缴、资产处置、核查确认、清偿兑付、维护稳定等工作,在侦查中熟练运用各种技战法,为侦办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一、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难点由于非法集资具有涉案金额大、手段隐蔽多样,公众参与广发等特点,开展防范和打击工作难点多。

(一)发现难非法集资形式多样,欺骗性较强,国务院法制办归纳总结出四大类、十二种非法集资类型。

当前,非法集资已经从直接吸收公众资金演变为形式多样的产品销售活动、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非法集资从发展实业为名转向投资理财、期货交易等虚拟经济形式。

参与者不愿意主动报案,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较为困难。

(二)预防难非法集资往往以合法的形式为外衣,一些非法集资活动最初表现为民间借贷,特别是民间金融相对活跃的地区,大量社会资本流入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牟取暴利,借助民间借贷网络,有效地逃避了监控,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因此监测预防非法集资存在一定难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多样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和手段也日益复杂化,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众的财产安全。

本文旨在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这一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秩序,也严重侵害了公众的财产权益。

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的客观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与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和手段日益复杂化。

常见的犯罪形式包括:以虚假宣传、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通过设立虚假金融机构或以虚假项目为名进行集资;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进行网络集资等。

这些犯罪手段不仅隐蔽性强,而且传播速度快,给打击犯罪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及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及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二是侵害公众的财产权益,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三是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四是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对国家经济发展造成潜在威胁。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践与法律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和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然而,随着犯罪形式的复杂化,法律制度也需不断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解释,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其次,应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打击犯罪;再次,应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最后,应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2024非法集资整治行动工作总结(2篇)

2024非法集资整治行动工作总结(2篇)

2024非法集资整治行动工作总结2024年,我国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各级政府部门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非法集资整治行动。

经过一年的努力,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下面就2024年非法集资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总结。

一、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在非法集资整治行动中,各级政府部门紧密配合,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

一方面,继续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集资的定义,推动将非法集资列入刑法的犯罪行为范畴,加大对非法集资的刑事追究力度。

另一方面,制定出台非法集资的监管措施和防控机制,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的侦办和惩处力度,提高追回被非法集资资金的成功率。

二、加强宣传教育与舆论引导针对非法集资活动容易利用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加大了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的力度。

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向广大投资者普及非法集资的危害和特点,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同时,通过舆论引导,加强社会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督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非法集资打击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执法力度与合作机制建立在非法集资整治行动中,各级政府部门注重加强执法力量的整合与建设。

建立了跨部门、跨地区的执法协作机制,提高了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的效率。

加大对非法集资线索的处置力度,加快对涉案人员的追捕和审查,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震慑了非法集资活动。

四、加强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研究制定了非法集资防范措施,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采取了多项措施,如完善金融业务准入机制、加强对金融产品的审查和审核、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的检查和考核等,有效预防了金融系统的非法集资风险,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五、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力度在非法集资整治行动中,各级政府部门牢牢抓住责任追究这个关键环节,严肃查处了一批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

各级法律机关加大了对涉案人员的追诉和起诉力度,坚决将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非法集资 调研报告

非法集资  调研报告

非法集资调研报告标题:非法集资问题调研报告摘要:非法集资是指借助非法手段、方式和途径,组织、经营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损害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本文通过对非法集资问题的调研,分析了其原因、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调研结果显示,非法集资对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侵蚀社会信任,破坏金融秩序,亟需加强监管和公众教育。

一、引言非法集资是当前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金融秩序的现象,已经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领域之一。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并撰写本报告以及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二、原因及类型非法集资的发生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盈利诱惑:非法集资平台通过承诺高额回报、优惠奖励等手段吸引投资者,引发了公众非理性投资行为。

2. 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往往缺乏对非法集资平台真实情况的了解,无法判断平台的可靠性。

3. 缺乏监管: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力度相对不足,给非法集资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根据非法集资的来源和方式,我们将其主要分为两类:1. 非法集资平台:以P2P网贷、虚拟货币、股权众筹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平台,通过宣传、推广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

2. 非法借贷组织:以非法高利贷、套路贷等为手段,以高额利息、暴力催收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三、影响及风险非法集资活动对个人、社会及金融系统都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和风险:1. 投资者损失惨重:非法集资平台倒闭、跑路,投资款项无法归还,投资者面临巨大财产损失。

2. 社会信任受损:由于非法集资给公众带来投资风险,导致社会对金融活动的信任降低,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

3. 金融秩序被破坏:非法集资活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阻碍了合法金融机构的发展。

四、应对措施为了有效应对非法集资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强化监管:加大对非法集资平台的监管,加强对金融创新领域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2. 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他们对非法集资平台风险的认识和辨识能力。

非法集资类相关案件的分析

非法集资类相关案件的分析

非法集资类相关案件的分析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前,运用股票、彩票或债券凭证等手段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段时间内以货币或其他物质形式对对债权人进行回报的行为。

本为通过对与非法集资行为相关法律进行阐述,并结合具体案件,为非法集资行为的预防和制裁提供了有效的建议。

一、非法集资行为法律简述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早期行政约束为相关部门通过文件的形式对单位或个人发布通知。

在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集中资金保证经济发展中需注意的若干问题》中明确指出:要及时预防并坚决制止与非法集资有关的一切行为活动,从而对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另一方面,在1998年国家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与其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首次应用行政权利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管理纠治,加大了对相关违法集资行为的惩罚力度。

随后,在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通知》中,对上述法律条文进行了细化处理,从而对与非法集资相关的各项法律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口」。

二、非法集资案件分析(一)非法集资案件在2010年,广州某股份有限集团(下文简称H公司)获得了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证监会推荐函,从而开始进行公司上市的准备工作。

但由于相关的资金和管理原因,使得H公司在2011年底放弃了上市的计划,从而导致了许多持有该公司股份的企业和董事开始转让各自持有的股份。

在转让股份的过程中,该公司的许多持股人与公司原董事秘书张李某签订转让协议,在张某为其代理出售股份的过程中,与广州一家不具备证券经营资质的R公司的法人代表何某签订了股东代理转让权的协议,由此便达成了由R公司为H公司寻找股权购买者的债权转让体系,而在此基础上李某给何某的每股人民币的价格为2. 5元,高于原公司股权持有者给张某每股人民币价格的一倍。

另一方面在何某通过招聘业务员进行股权购买者的寻找工作时,将每股的价格提高到了4元,在进行股权完全转让的工作后,何某为R公司筹集到了将近700万元人民币,最终,司法机关判处R公司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予以作案人何某相应的刑事处罚。

当前非法集资的原因、难点及对策建议

当前非法集资的原因、难点及对策建议

当前非法集资的原因、难点及对策建议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在我国一些地区频繁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有的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

在投融资方式多样化、复杂化和信贷收紧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做好预防和处置工作,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

本文在对各地非法集资案例分析的根底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非法集资形势分析〔一〕当前非法集资形势随着国家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的出台,局部行业资金进一步趋紧。

一方面导致民间借贷更加活泼,另一方面过去潜在的一些非法集资活动因资金链断裂无法付息还本,案件风险加速暴露,形势十分严峻,有关部门的处置任务十分艰巨。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特征1.隐蔽性。

非法集资主要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进展,以投资、生产经营工程等为载体。

参与者主要为熟人、亲戚朋友之间层层介绍扩展,自成集资网络,除非资金链断裂,否则很难发现。

2.利诱性。

非法集资利息一般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提供了时机。

有的到达了月息20%,有的甚至许下半年翻番的投资承诺。

在集资活动开场初期,能按“允诺〞的回报让参与人获得实惠,进而利用参与者做“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

但实际上,支付给广阔参与者的所谓高额回报,是参与者自己和后续参与者集资的钱,并非获利返还。

3.参与者主要为朋友、熟人。

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非法集资中相当一局部资金往来无收付款凭据、无账目记载。

有的在凭证上只做手工记录,简单记明集资的时间、金额、经手人,给司法部门侦办带来很大难度。

4.参与群众复杂且积极性高。

集资群众既有收入较高有一定风险防意识的公职人员,又有中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参与积极性高。

有的案件案发后局部参与人甚至向公安机关出具谅解书,表示参与该集资是自愿行为,希望公安机关不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

5.集资手段由传统方式向网络化开展。

近期曾发生一起案例,其募集方式主要通过网络界面操作。

许诺资金封闭运行一段时间后,回报按投资额翻番,投资人如推荐开展下线,按投资额的25%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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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有关问题 及取证研究
目录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二、非法集资案件的罪名以及罪名沿革 三、P2P的定义 四、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分析
五、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取证研究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
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 将“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规定为非
法金融业务活动之一。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2016年8月17日公布并施行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 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 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 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 服务。
一个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日印发《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 题座谈会纪要》
三、P2P的定义
P2P是英文person-to-person(或peer-to-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伙伴 对伙伴),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 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属于民间小额借贷。
1.关于“非法性”的问题
非法集资的“非法性”是指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有关集资的 实体性规定或者程序性规定。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 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依法批准”既要求批准的机关具有合法 权限并且不能超越权限批准,也要求批准的内 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
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 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 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是否 仅限于募 集资金?
刑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 罪规定于“金融”犯罪中,应联系“金融” 的概念来考虑。
“金融”是指货币流通和信用分配活动 的总和。
如果行为人非法募集货币以外的实物, 不属于金融法所调整的范围,因而也没有破 坏金融管理秩序。
结论:集资仅限于募集资金。
二、非法集资案件的罪名以及罪名沿革
2.关于“集资”问题
非法性 利诱性 社会性 形式合法性
非法集资的特点发生了变化
非法性 公开性 利诱性 社会性
集资行为的形式扩大化,即不管是以何种形式出现,只要是向社会 公众吸收资金即构成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的公开性和社会性是相互依存的,社会性的实现方式只能 是公开性,所以增加了公开性这一特点。
3.关于非法为”
“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 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和 形式合法性的特点”
“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公 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的特点”。
非法集资案件主要涉及三个罪名: 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③集资诈骗罪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 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规定了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罪状。 199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将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集资诈骗罪写入刑法。
·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
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 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 批权限的问题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 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集资案件的罪名以及罪名沿革
先后出台的四个司法文件: 1.2011年1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011年8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 的通知》 3.2014年3月2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2019年1月30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关于“非法性”的问题
从“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到“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最 后改成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突出它 的违法性。
2019年1月30日印发并实施的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 的意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 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 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制定的部门规 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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