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一、起草目的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68号通告),为促进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申请人开展中药改良型新药的研究,制定本指导原则。
二、起草过程2022年初,药审中心成立《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小组。
2022年3月,药审中心组织召开“中药研发座谈会”,邀请学界业界专家、临床专家代表参会,对中药改良型新药的技术要求进行研讨。
经中药审评相关部门多次研究讨论,结合《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的起草情况,对稿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022年12月经中药民族药临床部技术委员会审议,形成了《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思路1.中药改良型新药是在药品上市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新方法、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以及临床使用过程中对产品研究和认识的不断深入,围绕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对已上市产品的研究与二次开发。
推动已上市中药的改良与质量提升,以促进中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高质量发展。
2.中药改良型新药的研发应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围绕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进行改良型新药的研发。
3.中药改良型新药是应基于对被改良中药的客观、科学、全面的认识,针对被改良中药存在的问题,或者在临床应用过程中新发现的治疗特点和潜力进行再开发。
应遵循科学、合理、必要的基本原则。
4.基于中药行业现状和改良型新药的实际研发需求,按照增加功能主治、改剂型、改途径以及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或辅料等改变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顺序进行分述。
其中,增加功能主治部分强调了“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的重要性,改剂型、改途径重点强调了改良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5.中药改良型新药增加功能主治,明确了其包含的具体情形,除外增加全新的主治病症,结合中药研发的历史,将诊疗过程中新发现的临床定位、治疗特点,以及精准临床治疗人群和明确治疗获益,均纳入该范围,以进一步鼓励已上市中药将疗效说的清、讲得明。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了在钢铁行业深入贯彻《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提升钢铁企业之间成本信息的可比性,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背景(一)钢铁行业产品成本制度的制定,是深入贯彻《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规范钢铁行业成本核算的客观要求。
我部于2013年8月16日印发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该制度已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大中型企业中施行。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在产品成本核算对象,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等方面对各个行业产品成本核算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一些重要或特殊行业来说,它缺乏在成本核算和管理层面上的具体操作指南。
为了深入贯彻《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我们选择了成本核算和管理比较成熟的钢铁行业,深入推进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的制定工作。
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的制定,对规范钢铁行业成本核算,提高成本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的制定,是提高钢铁企业竞争力,提升钢铁企业价值创造力的有效措施。
目前,钢铁行业产能过剩,产品市场价格竞争极为激烈,钢铁企业效益普遍下滑。
通过制定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的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钢铁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成本决策信息,进而为钢铁企业价值创造带来原生动力。
(三)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的制定,是提高钢铁企业会计信息可比性,提升钢铁企业成本对标管理水平的基础。
为了深入挖掘成本潜力,实现降本增效的目标,钢铁企业不断探索成本对标管理。
在成本对标管理的过程中,钢铁企业间成本核算数据和指标口径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影响了对标的效果,导致不能完全反映钢铁企业间的差距水平。
通过制定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有利于提高钢铁企业成本核算信息的可比性,促进行业成本对标的深入应用,提升对标管理的成效。
《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模板】

附件2《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建设,推进市场监管所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我们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条例》起草必要性市场监管干部队伍重心在基层,基层活则全局活,发挥市场监管队伍优势,关键在于夯实基层基础,打造一支本领过硬的基层干部队伍。
市场监管所是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层组织,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承担市场监管领域直接面向市场的监管执法职责,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守护人民群众安全底线、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发生了新的变化,市场监管所在机构设置、职责任务、人员配备等方面的问题凸显,迫切需要从国家层面出台法规性文件,理顺市场监管基层体制机制。
制定《条例》,有利于促进市场监管所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发挥市场监管所基础性监管的职能作用,提升市场监管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条例》起草原则一是坚持规范立法。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精神,严守立法程序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号)等文件精神,同时参考借鉴《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组织开展修订起草工作。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在起草过程中,起草组先后赴北京、广东、上海、江西、河南等地进行调研,听取市场监管系统各层级各条线有关负责同志的意见建议,全面了解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后基层面临的实际情况。
针对改革后市场监管所面临的人员编制短缺、基层建设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在《条例》中予以明确,着力提升市场监管所的规范化建设水平,解决基层实际困难。
三是坚持统筹全局。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是指在制定政策、法规、规章等文件时,为了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而撰写的说明性文件。
它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背景和目的:说明起草该文件的背景和目的,以及为什么需要征求意见。
2. 主要内容:简要介绍文件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3. 起草过程:介绍文件的起草过程,包括起草小组的组成、调研和论证情况等。
4. 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时间:说明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时间,以及公众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反馈和处理:说明对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反馈和处理方式,以及如何保证公众的意见得到充分尊重和考虑。
6.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如文件的适用范围、实施时间等。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的目的是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文件的内容和背景,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提高文件的质量和可操作性。
《中药均化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中药均化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药均化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背景和目的药材是中药制剂生产的起始原料。
药材天然产物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其具有质量波动较大的特点。
传统中药制剂大多采用饮片直接投料的方式生产,饮片的质量波动被直接带入制剂中,成为不同批次中药制剂质量差异较大的重要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药临床疗效的稳定发挥。
如何以质量波动较大的天然产物为原料制成质量相对一致的产品?这是许多行业面对的共性问题。
酿酒、水泥、钢铁、烟草等行业在生产中采用了对原料进行质量均一化的措施,德国、日本在的植物药和汉方药生产中也采用了原料混批的方法,这些都为中药生产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近些年来,我国学者在采用混批方法提高中药制剂质量一致性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不少进展。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高中药制剂质量的均一性,以质量稳定的产品保证其安全性及有效性,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审评体系,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起草了《中药新药均化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2018 年 6 月,药审中心启动了《中药新药均化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制定工作,成立了由药审中心技术审评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和外请专家组成的专家起草小组,召开了启动会,会上讨论了本指导原则的基本框架和基本要求。
2018 年 12 月,针对指导原则初稿召开了专家讨论会,对初稿进行了修订,并提交药审中心中药民族药药学部研提了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起草小组专家再次修订后,形成了指导原则修订稿(第二稿)。
2020 年 6 月,召开指导原则第三次专家视频会议,就指导原则修订稿(第二稿)提出意见并修订,提交药审中心中药民族药药学部进一步讨论修订,形成了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第三稿)。
三、主要内容 1. 本指导原则借鉴其他行业的经验,对源自天然产物的原料根据其质量差异“取长补短”,采用多批次原料按适当比例混批投料的方式,实现投料用原料质量的均一化。
《会计信息化“十四五” 规划(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会计信息化“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科学规划、全面指导“十四五”时期会计信息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精神,并结合正在起草的《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在总结“十三五”时期会计信息化工作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分析“十四五”时期会计信息化面临的形势和挑战的基础上,我们研究起草了《会计信息化“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
现就《规划》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创新日新月异,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信息化浪潮蓬勃兴起。
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建设网络强国,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营造良好数字生态,打造数字中国。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以数字化信息化技术为依托,以推动会计审计工作数字化转型为抓手,健全完善各种会计审计数据标准和安全使用规范,推动会计职能对内对外双向拓展;同时提出要抓好《会计信息化“十四五”规划》等三项子规划的编制工作,积极推动重点改革发展任务落地见效。
《规划》的编制,一方面是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建设数字中国,提高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对于促进会计职能对内对外拓展,提升我国会计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实施《规划》,将加强对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顶层设计,规范我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建设、制度建设、系统建设、人才建设等,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国家会计信息化发展体系。
二、起草过程2021年下半年以来,围绕《规划》的编制,我们先后开展了以下工作:(一)开展前期研究。
2021年7月至8月,组织有关会计信息化专家,就如何做好“十四五”时期会计信息化工作深入讨论,并委托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安徽工业大学和财政科学研究院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撰写了《规划》大纲,后续根据有关专家意见对大纲进行了修订完善。
关于《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修订的背景《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 号〔以下简称《规范》自20XX 颁布实施以来, 已有15 年历史。
随着我国药品研发的快速发展和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药物临床试验及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申办者、研究者、伦理委员会等药物临床试验参预各方的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于《规范》的理解不许确,对于受试者的权益、安全保障不足,直接影响了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可靠性。
现行《规范》与人用药品注册技术管理国际协调会〔ICH 的相关指导原则间存在差异, 以及国内外药物临床试验领域新概念的产生和新技术的应用,迫切的需要对原有内容做出相应的修改和增补,适应药品监管工作的需要。
二、修订的过程为落实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进一步提高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根据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立法计划, 自2022 年起我局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开展课题研究,在参考ICH GCP〔E6R2 指导原则的基础上,形成为了《规范》的初稿,经2022 年3 月、2022 年4 月两次局长专题会研究后,分别在XX 、上海和北京召开了由医药企业、药物临床研究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等代表参加的会议,广泛听取意见。
牵头组织专家组深入讨论,征求直属单位及省局等各方意见后形成为了《规范》修订稿。
2022 年11 月送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征求意见。
2022 年12 月至2022 年1 月在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依程序进行TBT 通报。
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药品研发企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行业协会、直属单位和省局等单位及个人反馈的意见建议1245 条,其中,与修订直接相关1121 条,其他涉及咨询等内容124 条,意见主要集中在伦理委员会〔184 条、研究者〔446 条、申办者〔335 条。
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
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土地整治工作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
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到十几亿人吃假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
开展土地整治工作,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区进入大发展、大建设时期,城市化快速推进,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难度日趋加大。
大力开展土地整治工作,深挖土地后备资源是破解当前发展瓶颈的关健之举。
通过政策有效供给,健全激励机制,把开展土地整治与强村富民、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
二、起草的文件依据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土地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耕地保护水平的通知》(温政办[2015)4号)
三、起草的程序说明
根据区委区领导的要求,我局牵头起草编制《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2月20日,区委书记主持召开“奋战三百天、造地一千亩”垦造耕地誓师大会暨温州市域铁路
S3线一期工程(瓯海段)政策处理部署推进会,并研究政策制订情况。
会后,我局对政策文本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于3月7日召开政策协调会,垦造耕地专班工作小组,对政策方向和具体内容
进行进一步研究讨论。
3月15日,我局按照要求对政策文本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征求部门和各镇街意见,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化学原料药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合同起草与审查
《化学原料药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合同起草与审查附2《化学原料药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落实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起草形成《化学原料药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受理指南》)。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为更好的指导化学原料药登记工作,根据《办法》、《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全面总结原料药登记的工作经验,起草该指南。
二、起草过程20XX年10月15日,新修订的《办法》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学习领会《药品管理法》和《办法》精神的基础上,启动《受理指南》的起草工作。
2021年3月30日,《办法》(总局令第27号)正式公布,根据《办法》内容及相关配套文形成《受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三、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本《受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在参照194号通告基础上,纳入《办法》中的新要求;同时根据登记资料的特点对存储介质、文格式、资料要求进行细化。
《受理指南》主要内容包括:(一)适用范围和登记资料基本要求适用范围为化学原料药上市登记,审批类变更,境外生产原料药备案类变更及再注册。
通过对光盘、文命名等不同于纸质申报资料的特点予以明确,同时参照各登记事项的资料要求等文提炼形成《化学原料药登记资料基本要求》。
(二)光盘及文格式审查要求原料药登记资料作为电子资料有其特殊性,为保障电子资料的读取、上传、保存,总结以往工作经验针对光盘及文格式设定具体要求。
(三)登记事项审查要求汇总申请人关注的问题,在“形式审查要点”模块下设“登记事项审查要点”章节。
涵盖登记范围、登记时限等内容。
(四)登记表和登记资料审查要点基于登记事项相关资料要求及填表说明等配套文的要求,设置证明文及登记表审查要点,进一步规范登记表的填写和登记资料的提交。
四川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关于《四川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四川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内容《指引(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功能定位。
省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服务四川经济高质量发展,聚焦我省六大优势产业,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资源,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一体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部分,建设目标和原则。
以“聚焦产业发展、坚持有序推进、强化机制创新、加强开放共享”四大原则,整合国际国内创新资源,形成开放合作的创新网络,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
第三部分,建设布局与组建模式。
在世界科技前沿和重点优势产业两个重点领域优先谋划布局,省技术创新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或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整合省内外全产业链有优势、有条件的创新资源共同建设。
第四部分,重点建设任务。
主要包括服务全省产业发展重大需求,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集聚开放创新资源,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促进创新创业,搭建专业化创新创业平台、培育和吸引技术创新人才,构筑高端人才集聚洼地、深化改革创新、探索新型体制机制等五大重点任务。
第五部分,治理结构与管理机制。
一是法律地位,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登记为独立法人实体;二是治理结构,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或主任负责制,形成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政府等多方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运营、良性互动的治理结构;三是项目实施,鼓励汇集各方优势科研力量承担重大项目或自主凝练行业技术重大需求,实施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项目;四是人才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到省技术创新中心开展交流合作;五是资金投入,省技术创新中心要吸纳和拓展多元资金投资力量,逐步实现自我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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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企业会计软件数据接口标准业务元素清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促进会计信息的电子化交换,提高会计信息的利用效率和深度,落实《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规定,财政部会计司成立相关工作组,启动了企业会计软件数据接口标准(以下简称接口标准)制定工作。
目前已经完成接口标准涉及的业务元素梳理工作,形成业务元素清单草案。
元素清单是接口标准下阶段制定工作的重要基础。
为使元素清单更全面地反映各方对接口标准的需求,保障接口标准的制定质量,工作组决定就元素清单公开征求意见。
现就元素清单起草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接口标准的起草背景(一)目的和意义随着会计信息化的发展,账簿层面的电子会计数据跨系统的交换日益频繁。
例如,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企业会计信息系统获取电子会计数据,并在计算机辅助下进行查阅、分析并发现疑点,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审计方法。
但是,在各种会计软件没有统一数据接口的情况下,获取不同软件中的会计数据需要不同的工具,各监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都各自开发适用于不同软件的接口,不仅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实际使用效果也不甚理想。
因此,财政部在2013年出台的《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中规定,“会计软件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满足外部会计监督需要”。
除会计监督外,企业更换、升级会计软件,也面临着前后两种软件数据定义与格式不一致问题,无法进行安全、有效的数据迁移,造成会计数据在软件更新升级中的损失。
另外,会计资料归档工作中,也存在着会计软件与档案管理软件间缺乏统一数据交换格式问题。
这些需求所涉及的会计数据范围,在很大程度上与会计监督所涉及的范围是重合的。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兼顾各方面需求的会计软件数据接口标准,促进账簿层面电子会计数据的交换和共享。
(二)接口标准的范围由于各行业会计业务各具特点,接口标准将分行业制定,本次征求意见的接口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工商业企业。
根据标准应用情况和实际需要,未来还将制定适用于金融行业、行政事业单位等的标准。
(三)应用场景接口标准主要应用于跨系统、跨平台的会计数据传递,主要有以下应用场景:1.会计监督应用接口标准后,监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可直接通过会计软件输出标准格式的凭证、账簿和报表等会计资料开展会计监督工作,有助于减少数据获取环节的工作量,提升会计监督的效率。
此外,接口标准中还包含了日志数据,可以为监督人员提供发现高风险操作的线索。
2.会计数据迁移企业进行会计软件更换、升级时,可通过接口标准定义的格式在新旧会计软件间迁移核心会计数据,从而解决数据格式不一致的问题,减少会计数据在软件更新升级中的损失,降低数据迁移成本。
3.会计数据归档企业在进行会计数据归档时,可先通过会计软件输出标准格式的会计数据及其归档元数据,供会计资料归档使用。
例如,企业可以借助支持本标准的专门会计档案管理软件对会计数据进行格式处理,转换成PDF文件存档。
二、接口标准的技术路线接口标准以国际通行的XBRL GL技术为基础制定。
XBRL G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全球账簿分类标准)是XBRL国际组织制定的一套分类标准,可用于不同应用系统间的数据交换。
使用XBRL GL能够对报告的汇总信息实现下钻,对相关的明细信息实现整合,从而达到业务明细数据与报告汇总数据的关联。
XBRL GL 不仅可以记录会计信息,如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等,也可以记录非会计信息,如,存货、供应商、客户、流程、组织机构等。
采用XBRL GL技术制定接口标准,主要有以下好处:一是XBRL GL经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巴西政府、富士通集团等国外实际应用项目的验证,是成熟的标准。
二是XBRL GL可以化繁为简,利用有限的元素表现复杂的业务信息。
其所定义的很多元素可以直接为接口标准所引用,从而减少接口标准的元素定义。
三是XBRL GL中的汇总报告上下文数据模块(SRCD, Summary Reporting Contextual Data module)可以建立明细数据与报告数据之间的联系,形成凭证、账簿、报表数据相互关联和穿透的会计数据体系。
四是XBRL技术具有可扩展性,在保证常用会计数据输出格式的统一性同时,可以兼顾各种应用场合特殊的数据接口需求。
三、元素清单的起草过程2014年7月,财政部牵头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国家档案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观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工作组成立后,对技术方案进行了反复论证,明确了基于XBRL GL的技术路线。
之后,详细研究了市场主流会计软件的功能和数据范围以及监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各类企业对于数据接口的需求,并参考了GB/T 24589《财经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DA/T 46《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以下简称DA/T 46标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审计数据标准(ADSs)等标准。
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接口标准的7个数据模块(以下简称模块),并对各模块的组成元素进行了反复梳理,形成了目前的元素清单。
四、元素清单的结构元素清单将会计业务元素分为7个模块,包括公共主数据、总账、应收应付、固定资产、职工薪酬、日志和归档元数据。
每个模块又包含若干个子模块。
元素清单采用树状层级结构,以更直观地反映业务概念之间分层级关系特征。
例如,记账凭证包含凭证头和若干个凭证行,每个凭证行又包含会计科目、金额等元素。
为了避免主数据中名称变化带来的影响,元素清单采用编码和名称同时输出机制。
例如,记账凭证子模块中既有科目编号又有科目名称,这样可以在科目名称有变化的情况下忠实反映变化前记账凭证上的科目名称。
元素清单给出了每个元素的名称、说明(业务含义)、注释(用法)、数据类型、长度等属性(详见元素清单电子版说明页)。
五、征求意见稿各部分内容及说明(一)公共主数据公共主数据,是指会计核算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总账、应收应付、固定资产和职工薪酬等模块中共用的元素。
公共主数据模块包括电子账套、会计期间、部门、员工、供应商、客户和自定义辅助核算子模块。
公共主数据模块需要说明的事项如下:1.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可以包括调整期。
其中,定义“会计期间状态”元素是为了跟踪企业对会计期间管理的情况。
2.员工、部门、供应商、客户作为公共主数据,员工、部门、供应商和客户子模块的信息在总账、应收应付、固定资产和职工薪酬模块中均有引用。
而且,它们都可用于科目辅助核算。
各子模块中相应的编码和名称,例如“客户编码”和“客户名称”,可以作为总账模块“科目辅助核算信息”中的“辅助核算项编码”和“辅助核算项名称”的值集。
除此之外,总账模块的现金流量项目子模块中相关信息也可用于科目辅助核算。
3.自定义辅助核算除员工、部门、供应商、客户和现金流量项目,对于企业根据自定义的科目辅助核算,例如“项目”和“产品线”等,可以通过“自定义辅助核算”子模块输出。
关于科目辅助核算,详见下文关于总账模块会计科目子模块的说明。
(二)总账总账模块包括总账基础信息、会计科目、科目辅助核算、现金流量项目、科目余额及发生额、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和报表子模块。
总账模块需要说明的事项如下:1.会计科目会计科目子模块由会计科目和相应的科目辅助核算组成。
因此,在输出会计科目设置的同时,辅助核算设置也应一并输出。
辅助核算的含义通过“科目辅助核算名称”反映,例如“应收客户”、“应付客户”、“受益部门”、“承担部门”;辅助核算的值集通过“对应的辅助核算类名称”指定。
对应的辅助核算类名称可以是“供应商”、“客户”、“部门”、“员工”和“现金流量项目”,也可以来自于自定义辅助核算子模块的“自定义辅助核算类名称”,如“项目”、“成本中心”、“产品”。
辅助核算相关元素的关系详见示例1。
【示例1】某公司对宣传费用分别按“受益部门”、“承担部门”和“产品线”三个维度进行辅助核算。
其中,“受益部门”和“承担部门”这两个辅助核算项的值集来自于“部门”子模块;“产品线”辅助核算项的值集来自于“自定义辅助核算”中定义的“产品”辅助核算类。
则数据实例如表1:2.科目余额及发生额科目余额及发生额包含各科目的借、贷合计数和期末余额数,同时涵盖了金额和数量信息。
本子模块中涉及到的辅助核算信息,通过“科目辅助核算序号”与会计科目子模块中的“科目辅助核算名称”关联。
考虑到科目辅助核算数据在各会计软件中的实现方法略有不同,本征求意见稿以最细粒度定义科目余额及发生额信息。
详见示例2。
【示例2】接示例1。
该公司甲部门举办了产品A宣传活动,产生费用100万元由乙部门承担,同时举办了产品B 宣传活动,产生费用200万元由甲部门承担;乙部门举办了产品C宣传活动,产生费用150万元由乙部门承担。
则数据实例如表2:3.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子模块元素的定义反映了行业约定俗成记账凭证的样式。
考虑到姓名可能重复的情况,除记账凭证制单人、审核人、记账人的姓名外,本子模块还定义了制单人、审核人、记账人的用户编码。
考虑到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在记账凭证子模块中,还定义了现金流量信息。
4.总账明细账关于本子模块有两个工作组尚未最终决定的问题:一是是否需要定义本子模块。
工作组在起草过程中,有两种主要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子模块中的数据在记账凭证子模块和科目余额及发生额子模块中已包含。
若重复定义,数据重复输出量大,对于大型企业来说会对系统性能造成很大压力。
因此不赞成定义本子模块;另一种意见认为,会计监督方和档案管理方不应承担数据加工的责任,需要按账簿样式直接输出科目明细账数据。
因此应当定义本子模块。
工作组讨论决定,暂时采纳第二种意见。
二是在本子模块中是否需要定义各科目每笔业务后的余额。
工作组在起草过程中,也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逐笔余额是传统手工记账环境下防止记账错误以及快速得到科目余额的技术手段。
而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上述问题已不存在,无需逐笔计算余额;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货币资金类科目的余额存在控制要求,在输出文件中需要通过逐笔余额对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反映。
此外,档案管理方不承担会计数据计算责任,应当由会计软件直接输出。
工作组讨论决定,暂时采纳第二种意见。
本子模块元素的定义参照了实务中约定俗成的总账明细账的项目格式。
5.报表为了建立通过本标准输出的报表与企业XBRL报表数据的联系,在报表子模块中定义了4个可选元素:XBRL报告分类标准命名空间、XBRL报告实例文档、XBRL报告元素和XBRL报告事实值上下文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