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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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试行办法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试行办法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及对评估价值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鉴定业务;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被征收人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评估结果或者鉴定意见无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评估、鉴定行为和结果。

第四条承担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征收项目所在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组织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在征收部门的主持下,由公证机构以公开抽签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对抽签或摇号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市征收部门定期推荐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供当事人选择。

第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六条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就评估对象、时点、依据、原则、技术路线、方法、价值内涵、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统一标准。

第七条对于承接的房屋征收评估项目,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业务。

第八条房屋征收评估费用和专家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执行,专家鉴定费用参照评估费用收取。

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

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

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
菏泽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一直是市政府高度重视的工作之一,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菏泽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标准,其中包括了棚户区的补偿标准。

本文将对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于相关居民了解自己的权益。

首先,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了房屋补偿和生活补助两个方面。

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需要拆迁的居民,政府将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其进行房屋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的房屋性质和面积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政府会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此外,对于因拆迁而暂时无法安置的居民,政府也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其次,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还包括了安置补助和搬迁补助。

针对那些需要重新安置的居民,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以帮助他们重新购置住房。

同时,对于因搬迁而产生的一些费用,政府也会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助,以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

最后,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还涉及到了相关的补偿程序和申请流程。

居民在享受补偿的过程中,需要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接受政府的评估和安排。

只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居民才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

总的来说,菏泽市棚户区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良性发展而设立的。

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受益者,确保他们能够在棚户区改造中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安置。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相关居民更加清楚自己的权益,也希望菏泽市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让城市变得更加美好。

菏泽牡丹区新农村补偿标准

菏泽牡丹区新农村补偿标准

一、山东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对全省农民住房全部拆除,合村并点,让农民全部住进盖高楼,建立新型农村社区(俗称万人村),实行城市化管理。

自2009——2010已在各市全面推开,农村住房改造规模空前,史无前例。

二、山东新农村建设的运作方式:各乡镇政府的“合村并点盖楼计划”经上级政府批准后,自行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在获取批准后,在丈量村民住宅和评估村民房产价值后,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农民住房。

盖楼即新农村房地产开发权由地方政府授权相关人组织实施。

三、待拆除的农民房产估值一般为每平方300——400元,地方政府组织开发的楼房一般是每平方600——700元或更高一些。

农民要想住同样面积的楼房就需要每平方倒贴300——400元或更高。

四、省市级政府对县乡政府的激励措施:1、每从农村农民住房中腾出1亩地,补贴20万元。

2、腾出的土地可以流转,招商、拍租,以获取收益。

3、农民被集中规划到大型社区后,可以将农民承包的耕地因地制宜地集约经营,即将土地转包给种田大户,规模化经营,失地农民可以到土地承包大户当“农业工人”。

五、农民的真实情况:1、处于被动消极甚至抵制状态。

2、大部分表示无力承担购买、搬迁、装修楼房费用,必须借贷,不能承受这样的经济压力。

3、大部分认为不符合农村生产生活现实,对大量农民住房强行拆除属于历史上罕见的败家子行为,是对农村农民财产和经济的严重侵犯与剥夺,令人难以容忍。

4、山东版的新农村建设是扰民劳民伤财的行为,是对农民的敲诈。

5、政府组织开发的楼房属于劣质楼房,其安全和使用年限远没有农民自己盖的房子质量高,寿命长。

一旦地震“万人村”就会变成“万人坑”。

6、相当多的基层政府为了政绩和经济利益,在舆论宣传方面弄虚作假,欺下媚上;在操作上则是强迫农民就范。

7、农民人心惶惶,极度不安,产生了很大的焦虑和恐惧心理。

极度愤懑而又无可奈何。

对未来的生活迷茫而不知所措。

山东新农村建设的本质探讨:1、脱离了党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方向,没有认清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在于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也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采用其他估价方法评估的,需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七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第十二条 估价报告中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项目因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菏房管发〔2007〕11号)
作者: 菏泽市房管局 来源:菏泽市房管局 时间:2010-09-08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勘丈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或由公证机关到现场进行公证,估价机构可依据房屋的权属资料、可确权书证进行评估,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菏政办发[2004]67号
【发布部门】菏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6.02
【实施日期】2004.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
案》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4〕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日菏泽市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迎接国家、省对我市的检查和验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全面了解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县区、乡镇政府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至2004年5月底,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具体内容:
(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修。

菏泽征地补偿标准2019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菏泽征地补偿标准2019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菏泽征地补偿标准2019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对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来说,经济补偿是他们非常关注的焦点问题,因为毕竟土地被征收之后,想要得到一些经济来源,只能够依靠这个补偿金的支付,这也是为什么会电视新闻中经常报道农民与政府发生冲突的原因,那么,菏泽征地补偿标准2018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对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来说,经济补偿是他们非常关注的焦点问题,因为毕竟土地被征收之后,想要得到一些经济来源,只能够依靠这个补偿金的支付,这也是为什么会电视新闻中经常报道农民与政府发生冲突的原因,那么,菏泽征地补偿标准2018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一、菏泽征地补偿标准2018的规定是怎么样的?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河北雄安新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耕地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系数(6≤补偿系数≤10)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上,只是补偿系数的取值可能不同。

注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地流程第一个环节:区内。

我们国土局受理后,发征地告知、测量、清点地上附着物、村组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签字确认、听证、村组签订协议,出图、资料整理汇总、起草政府文件,区政府运转、出正式文件、装订资料,区领导签字,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申报。

最新菏泽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One's real value first lies in to what degree and what sense he set himself.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菏泽高铁征地补偿标准年是如何规定的?铁路占地同样属于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涉及的补偿费用一共有4项,分别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高铁做为一种新型交通方式,不仅有效解决了交通压力,同时也为大众提供了更方便快捷的出行方式。

高铁的建设必然要涉及占地、征地问题,菏泽也不例外,那么菏泽高铁征地补偿标准年是如何规定的?高铁征地补偿根据不同类别而不同,一共有四项,下面我为大家具体介绍下。

一、菏泽高铁征地补偿标准年规定铁路占地同样属于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涉及的补偿费用一共有4项,分别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该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要求,我国某些省份规定如果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再没有土地可以耕种,那么应当将土地补偿费中的部分支付给失地农民。

具体到你所在省份是否有类似规定,你应当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此款的支付要根据被征地农民的选择来确定,如果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即要钱不要地,那么此款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如果被征地农民选择调地安置,即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本村机动地中划出土地给被征地农民耕种,那么此款应当由全村村民共同分配。

当然,安置补助费4-6倍这个倍数不是不可变更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6款的规定,上述费用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使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总和达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菏泽飞机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Seeing oneself is not, the door of all goodn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菏泽飞机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在山东省菏泽,飞机场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一、菏泽飞机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有哪些部分组成1、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菏泽飞机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菏泽飞机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在山东省菏泽,飞机场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一、菏泽飞机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有哪些部分组成
1、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7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刘士合二○一一年五月九日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作出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和决定应当报市征收部门审核,同时报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征收项目由市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市规划区内市级财政投资和跨区项目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县区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四)代本级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五)筹集、管理、使用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六)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八)组织公开抽签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九)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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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7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作出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和决定应当报市征收部门审核,同时报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征收项目由市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市规划区内市级财政投资和跨区项目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县区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四)代本级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五)筹集、管理、使用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六)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八)组织公开抽签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九)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综合开发、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通讯、供电、供排水、燃气、热力等管线产权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第七条房屋征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并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房屋征收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房屋征收部门应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发出征询函。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二)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期限不得少于3日;(三)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超过6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四)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征收部门指定的监管帐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可以冲减相应的监管资金;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根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造价和概算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测算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主要包括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补助和奖励费用等。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三条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变更用途等手续。

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二)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等手续;(三)营业执照;(四)税务登记证。

前款规定的事项,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评估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的名录,供征收当事人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参与,以公开抽签或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聘请公证机构对抽签或摇号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七条房屋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它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必要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取得相关资料,逐户出具评估报告,并解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征收部门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

公示期满后,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分户评估报告。

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征收人。

第二十一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菏泽市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制定。

第四章补偿第二十二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臵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三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朝向、新旧程度、配套设施以及土地等因素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四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待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予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以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

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参照房屋普查及航拍资料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拆除成本给予补助。

征收范围确定后的违章突击装饰装修不予补偿,应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应认定为合法的非住宅房屋,可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偿。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出让土地,且用途为商业、工业等非住宅用途。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用途为商业、工业等非住宅用途。

(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用途为商业、工业等非住宅用途。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不同区位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连续1年以上的纳税申报记录;(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三)沿城市主次干道、属于同一幢建筑主体或纵深8米以内正在经营的合法连体建筑。

第二十八条对不沿城市主次干道以及虽沿城市规划道路但未开通、实际正在经营的住宅房屋,且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一)、(二)项条件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

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实际正在经营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

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应当提供备案的房屋租赁证明,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九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使用人支付搬迁费。

搬迁费的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需要搬迁设备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调试等工序所需费用支付搬迁费。

征收部门组织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费。

第三十条因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临时安臵的,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臵费。

临时安臵费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8元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臵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月支付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止,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确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7—10元计算。

由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臵费。

第三十一条征收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征收部门付给停产停业损失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15元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15元按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一般不超过24个月;确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20元计算,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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