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羊老大”商标权属纠纷案中专家观点“分裂”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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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小肥羊与全国小肥羊商标之争

内蒙小肥羊与全国小肥羊商标之争

内蒙小肥羊与全国小肥羊商标之争案件回顾:“小肥羊”餐饮连锁企业是我国非常著名的企业,其注册商标“小肥羊”。

小肥羊这一名称一开始被小肥羊火锅店也就是内蒙小肥羊所使用,并向全国发展。

在内蒙小肥羊成功拓展的过程中,各种名堂的“小肥羊”在全国各地纷纷出现。

他们几乎均以“小肥羊”作为字号和品牌发展特许经营。

2004年11月12日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其实全国叫“小肥羊”的餐饮公司有好几家,其他的公司也曾申请注册“小肥羊”商标,但是都被驳回。

注册了这一商标,于是其他几家小肥羊据此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他们不公平,甚至联合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请求国家工商总局撤销对“小肥羊”驰名商标认定。

争议的难点1 、“小肥羊”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我们都知道,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和识别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小肥羊”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在餐饮服务上,表示了餐饮服务的主要原料,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注条款,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本来不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但是由于商标的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商标法》十一条规定,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即可以识别服务来源。

虽然“小肥羊”在最初使用时并无显著性,但如果“小肥羊”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经过长期独家、直营或者特许经营方式使用,则获得了显著性。

类似的情况还有注册在牙膏商品上的“两面针”商标,“两面针”虽然是中草药牙膏的主要原料,但由于都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能够达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都不在《商标法》禁注条款的限制范围之内。

2、“小肥羊”是否是通用名称,是否可以单独使用?在前面“小肥羊”可以在使用中获得显著性,并予以注册。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优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可复制黏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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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 trademark law, and consequently does not constitutes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enefit balancing principle, deeming OEM a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s not conducive to ma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freedom, neither to mid-level 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industry development, nor to mi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contractors as well as customers.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the OEM trademark infringement demonstrates the irrationality and immaturity of the legislation in this regard. The future amendments to PRC trademark law should further clarify the criteria regard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ssessment and better define the concept of use of trademark. In addition, the PRC Intellectual Property Customs Regulation is also suggested to rescind the IP protection on exported products. Finally, the PRC Supreme Court should formulate and release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o clarify the concept of OEM as well as it legal features, and to stipulate that the labeling activity under OEM circumstance should not constitute the use of trademark under trademark law, and therefore does not constitute any trademark infringement.

恒源祥商标连环案内情

恒源祥商标连环案内情

恒源祥商标连环案内情作者:黄山来源:《中国经济和信息化》2010年第01期“羊羊羊”或成绝响,恒源祥十年养虎,如今终成大患。

恒源祥那句著名的“羊羊羊”广告,或许因一场始料未及的官司而成为绝响。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获悉,恒源祥于2月5日从常熟法院撤销了此前对被告兴业龙方面的起诉,而兴业龙则明确表示对恒源祥的索赔将继续。

律师分析认为恒源祥或将失去“羊”图形商标。

“恒源祥!羊羊羊!”2008年春节期间,恒源祥曾以十二生肖广告大出风头,如今这句台词背后的“羊头”商标或将旁落——2009年11月,“羊头”图案注册商标所有人常熟商人于文清在北京起诉恒源祥商标侵权,索赔额高达1000万元。

恒源祥集团不甘示弱,一个月后就在常熟人民法院起诉于文清侵犯其“羊头”图案的著作权,索赔50万元。

曾遭天价索赔2009年11月,恒源祥集团突然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和一份起诉书副本,起诉书上的原告是一名常熟商人,名叫于文清。

他在起诉书中称,自己是“羊头”图案商标的合法持有人,2008年8月份开始,他发现恒源祥集团出产的T恤、衬衣等服装上印有该“羊头”图案商标,而恒源祥集团并未征得他的同意,恒源祥侵犯其商标使用权,于文清提出的索赔金额高达1000万元。

恒源祥遭遇千万商标侵权索赔的消息一出,立刻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恒源祥集团马上采取了行动,一个月后,他们在常熟人民法院对于文清提起了侵犯著作权的诉讼。

恒源祥在起诉书中称,该“羊头”商标图形早在1997年就由恒源祥完成,并于2002年11月进行了版权登记。

因此,于文清属于恶意窃取恒源祥的作品进行商标注册,侵犯了著作权,恒源祥向于文清索赔4000元,并要求赔礼道歉等。

开庭前,恒源祥又变更了诉讼请求,一下子将索赔金额提高到50万元。

两起知识产权诉讼针锋相对,且诉讼标的巨大,“羊头”图案商标究竟花落谁家,顿时成谜。

值得注意的是,恒源祥在起诉书中称,“兴业龙公司与恒源祥集团曾建立业务关系,但由于兴业龙公司多次违约、制假售假、连续侵权,受到恒源祥集团多次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双方于2006年3月终止合作关系。

高考作文素材积累:“三只羊事件”多维度深度解读

高考作文素材积累:“三只羊事件”多维度深度解读

高考作文素材积累:“三只羊事件”多维度深度解读一、背景与起因1、背景: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只羊公司”)作为直播电商领域的知名企业,其直播带货行为一直备受关注。

2、起因:近期,三只羊公司在直播中销售的“香港美诚月饼”引发争议。

消费者发现该月饼产地并非香港,且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

此外,三只羊公司此前还涉及销售假茅台、劣质商品等争议事件。

二、市场监管与立案调查1、立案调查:9月17日,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对三只羊公司在直播中涉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立案调查。

此举体现了监管部门对直播电商领域乱象的整治决心。

2、跨地域核查:由于涉事企业分属不同地域,跨地域核查需要协调多方属地监管部门。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也介入了相关调查,并对广州市美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核查。

三、权益保护1、消费者质疑与投诉:多名代理商和网友对三只羊公司销售的“香港美诚月饼”提出质疑,认为其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问题。

同时,也有消费者在三只羊公司直播间购买到不符合正品特征的“生肖茅台”。

2、赔付问题:部分直播间如“交个朋友直播间”已承诺对购买到问题商品的消费者进行赔付。

然而,赔付流程推进缓慢,引发消费者不满。

四、市场影响与舆论反应1、市场影响:三只羊事件的曝光对相关企业的股价和市场表现产生了负面影响。

投资者对未来市场走向持谨慎态度,减少了对新兴项目的投资和投入。

消费者信心受到影响,短期内消费量可能下降。

2、舆论反应:社交媒体上充斥着对三只羊事件的讨论和质疑。

公众对市场透明度和政府监管能力的质疑声四起。

同时,也有声音呼吁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应具备相应的社会责任感。

五、多维深层剖析1、商业模式与道德底线的冲突:三只羊公司在追求商业利益的过程中,可能忽视了道德底线。

例如,被指责模仿他人商业模式,缺乏正规质检、售后保障,以及对消费者赔偿态度不佳。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影响了企业的声誉和长远发展。

2、产品质量控制不严:三只羊公司在直播带货过程中,被曝出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如假茅台、劣质月饼等。

恒源祥羊头战

恒源祥羊头战

200 3
年 注 册 成功 注 \


册 在 第 2 5 类 商 品 包 括针 织 服 装 鞋 帽 等
、 “ ” “
l 葛 ? 据 了 解 于 文 清 的 兴 业 龙 服 饰有 限 公 司 而 记 者 从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商 标 局 的 中 国 商标 I 19 9 9 年成 立 并 于 2 0 0 1 年 1 月 份 正 式成 为 2 00 1 年 于 网 上查 询 发现 羊羊 羊 和 羊 的 文 字 商 I 恒 源 祥 服饰 类 产 品 生 产 工 厂
案也 几 乎 没 有差 别

追 加 兴 业 龙 服 饰 有 限 公 司 为 被 告 并将 索 赔 金 额提 高 到 5 0 万 元

因此 2 0 0 5 年 底 恒 源 祥 解除 了 与 江 苏



于 文清 的 代 理 律 师 更 进



步提 出 恒 源


常熟 市兴 业 龙 服 饰 公 司 的 合 约


驰 名 商 标 所 有 人 不 受 5 年时 间限

经 营 企 业 至 被 告 商标 公 告 期 满 恒 源 祥 也


并要 求 赔 礼

1 0 14
页第
2
行 中 的 羊 字体 与 原 告 所 称 的



面 的 调 查 发现 是 于 文 清 的 公 司 所 为 后 被 哈 尔滨工 商局和 上海 工 商局黄浦 分 局 分 别 查处

开 庭 前 恒 源 祥 又 变 更 了诉 讼 请 求

美术 作 品 完 全 相 同 与于 文 清 注 册 的 羊 头 图

企业法律务实学后感——兼论“小肥羊”商标争夺战

企业法律务实学后感——兼论“小肥羊”商标争夺战

企业法律务实学后感——兼论“小肥羊”商标争夺战企业法律务实学后感——兼论“小肥羊”商标争夺战引言企业在日常发展的过程中,其品牌作为企业产品销售中的“市场明信片”,不仅关系着企业的市场声誉,同时还关系着企业今后的生产及发展。

换而言之,即企业在日常发展的过程中,品牌作为企业发展中的无形资产,不仅能提高企业市场发展的竞争力,同时还是企业经济效益的根本保障。

然而面对当今企业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均处于劣势,而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品牌保护的法律意识差。

甚至一些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针对企业品牌的管理以及保护均处于无意识状态。

如此,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市场经营效果,同时还给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了损失。

因此,企业应该提高品牌的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的切身利益。

案例剖析——“小肥羊”商标争夺战1999年8月8日,在内蒙古包头市一条不起眼的街道上,第一家“小肥羊”火锅店开业了。

这家店的主人潜心研制了有六十多味调料的火锅底料配方,独创了“不沾小料涮羊肉”的吃法。

考虑到“小肥羊”三个字好记,而且和公司所做的涮羊肉联系紧密,店主给火锅店取名“小肥羊”。

虽然公司刚刚成立,但是店主就意识到了品牌和商标的重要性。

1999年11月,他们第一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小肥羊”商标注册申请。

然而,2000年底,国家商标局却驳回了他们的申请,理由是“小肥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是一种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而此时,这家起步刚刚一年的餐饮公司,凭借独特的吃法和口味,已经在市场上大显身手。

生意越红火,越发让店主感到品牌的重要。

就在接到驳回申请通知的当月即2000年12月,内蒙古小肥羊餐饮公司再次提出了“小肥羊文字及图形”的商标注册申请。

2001年7月,申请再次因同样的理由被驳回。

紧接着,申请接二连三地被驳回,让店主感到有些意外。

与此同时,全国市场上开始出现各种版本的“小肥羊”,据粗略统计有l000多家。

可是,因为没有取得注册商标,“小肥羊”这个名称谁都可以使用,面对这种状况,他们只能望“羊”兴叹。

小肥羊商标争夺战观后感

小肥羊商标争夺战观后感《小肥羊商标争夺战观后感》哇塞!最近我看了一场超级精彩的小肥羊商标争夺战,这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啊!你们能想象得到吗?两个大公司为了“小肥羊”这三个字争得不可开交,那场面,就像两只威风凛凛的大狮子在抢一块超级美味的肉骨头!我就在想,这“小肥羊”到底有啥魔力,能让他们这么拼命?在这场争夺战里,两边的人那叫一个斗志昂扬!这边说:“小肥羊是我们先想到的,这是我们的宝贝!”那边回:“哼,你们先想到又怎样,我们把它做得更好!”他们吵得面红耳赤,互不相让。

我就仿佛看到了两个大厨,都争着说自己做的小肥羊火锅是天下第一好吃。

一个说:“我用的调料独一无二,我的小肥羊谁也比不了!”另一个喊:“你那算啥,我选的羊肉才是最鲜嫩的,我的小肥羊才是正宗!”这让我不禁想到了我们班上选班长的时候,几个同学都觉得自己最适合,一个个说得头头是道,那架势,跟这商标争夺战也差不多呢!这场争夺,不只是简单的几个字的事儿,背后可是涉及到好多好多的利益。

就像我们考试争第一名,第一名能得到老师的表扬,能让爸爸妈妈高兴,还能在同学们面前扬眉吐气。

这“小肥羊”商标要是谁争到了,那就能在市场上赚大钱,让自己的公司越来越强大。

我一开始还不太理解,不就是个商标嘛,至于这么大动干戈?后来我明白了,这商标就像是一个人的名字,名字好听,大家就容易记住你,喜欢你。

要是名字不好,谁还愿意搭理你呀?而且,这也关系到公司的信誉和形象。

如果“小肥羊”这个商标被不好的公司拿去乱用,做出来的东西难吃又不卫生,那不是把“小肥羊”的名声都搞坏了吗?这可不行!看完这场商标争夺战,我深深地感受到,在商业世界里,竞争真是太激烈啦!谁都想成为那个最强的王者。

不过,竞争也要公平公正,不能耍手段,要用真本事。

我觉得啊,不管最后“小肥羊”商标归了谁,都得好好珍惜,好好经营,不能辜负了大家对“小肥羊”的喜爱。

不然,就算争到了手,也不会长久的,你们说是不是?。

欧洲鞋油巨头奇伟在沪胜诉


资讯 与评论 资
判决浙江物产金属公司停止侵 犯行为并赔偿奇伟公司经济损失人民
币 1 万元 。 O
NB A状 告 广 州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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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 破 产 重 整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关 资 产 重组 股份 发 行定 价 的补 充规 定 》 ̄2 o 年 1 月 1 E起施 行 。 o8 2 I 1
n ac ”被广州一家信息技术公司抢注 ,美国篮球协会 b .n
资产有限公司不惜远跨重洋打官司 ,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 要求广州中院保护N A B 的商标专用权利。
“ 红河” 商标跨 区域打官 司
大兴 安岭北 奇神保 健 品有 限公司 1 9 年注册 了 “ 9 7 红河 ”商 标 ,被核定使用商 品为第3 类啤酒 、饮料制剂。三 年后 ,大兴安 2 岭北奇神保健 品有 限公 司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济南红河经营部 , 并得 到了 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 局商标局( 以下简称 商标 局) 的核准。 尔后 , “ 红河 ”再 度 “ 易手 ”。济南红河经营部与 山东泰和公司 签订 商标使 用许可 合同 ,许 可山东泰 和公 司在 啤酒商 品上独家使
用” ” 红河 商标 。 而 远 在 云南 省 红 河州 的云 南红 河 公 司 ,于 2 0 年 7 2 日 ,向 01 月 4
答 :根据 《 工伤保险条例 》6 条 3
规 定 ,无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未经 依 法登
记 、备 案 的 单 位 以及 被 依 法 吊销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撤 销 登记 、备 案 的 单位 的 职 工 受到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职 业病 的 , 由该 单 位 向 伤 残 职 工 或 者 死 亡
职 工 的 直 系 亲属 给 予 一 次 性 赔 偿 ,

从“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与商标权利冲突探讨地理标志保护的困局


2016 ・ 12 (中)
限, 是不合理的。 这种双重管理体制的情况必然导致我国地理标 志保护的管理混乱, 一方面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会大幅增 多, 在解决相关法律纠纷时, 执法主体间的利益争夺更是雪上加 霜, 令问题的解决困难重重; 从另一方面来看, 双重管理必然导致 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 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也难以实现。 诸如此 类法律问题如不能妥善处理, 很有可能衍生出社会、 经济问题。 而最重要的是, 我国作为文明古国, 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可谓丰 富, 两者的 “化学反应” 下成就了大量的具有名族文化和地域特色 的优秀产品, 不同于 “专利” 、 “驰名商标” , “地理标志” 可以说是我 国知识产权的一个 “强项” 。 然而作为 “地理标志大国” , 其保护欠 妥最终受害的将是我国地理标志本身, 品牌长期遭受侵害很有可 能致其破产甚至消失, 不论从哪个角度考虑, 这种 “双轨制” 不应 长期存在, 必须得到合理的解决。 三、 有关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探讨 要解决 “双轨制” 问题, 归根结底是针对我国现存地理标志保 护模式的探索, 在商标法模式与专门法模式之间做出选择。 (一) “商标法保护模式” 在我国是否可行 笔者通过大量资料得知, 我国相当一部分学者是支持商标法 保护地理标志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 这是 “理所应当” 的, 因为我国 《商标法》 已经取得了对地理标志的管理权限, 换而言之, 我国已 经对地理标志立法, 而质检部门的法规条例要发展成专门法还需 付出很多时间与精力, 但实际情况是, 我国 《商标法》 对地理标志 的保护还远远不够。 以 “横山羊肉” 为例, 如商标法保护模式进行保护, 应注册集 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目前实际情况是 “横山” 作为 “29 类” 商标已 经被注册, 这便与现行 《商标法》 形成冲突, 首先, 我国 《商标法》 禁 止了县级以上(含县级) 的地名注册, 但含有其他含义的地名则可 以注册为商标, 由此可见, 禁止以地名注册为商标的法律往往落 空, “横山” 就是如此。其次, 即便 《商标法》 对地名禁止作出彻底 修改, 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 “已经注册的地名商标继续有效” 依 旧成为了问题, 横山羊肉得到了国家质检总局 “地理标志” 认可, 那么江苏常州横山桥的 “横山” 普通商标权利人是否有权制止该 地理名称使用?而事实上 “横山羊肉” 已遍及大江南北。后者同 样也是依法取得, 此类情况将使现行的立法自相矛盾, 法律的适 用也必因此混乱。 更重要的是, 地理标志的价值在于其独特的自 然、 人文资源的结合下所形成的优秀品质, 因此保护地理标志很 大程度上是要保护其出众的品质。横山县政府目前也急需解决 “横山羊肉” 以集体证明商标的注册, 并实施保护。 在市场经济的 大环境下若没有相应的监督作保障,产品难免出现品质上的问 题。 那么美国为什么可以实行商标法保护模式?笔者认为, 两国 的国体、 政体、 国情是完全不同的。 即便排除以上因素, 将美国完 整的商标法保护体系应用于我国也同样行不通。美国作为资本 主义国家, 移民国家, 从底蕴上讲, 地理标志的数量远不及我国, 对地理标志保护的需求上亦是如此。 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 农业大国、 文明古国, 这些因素决定了中美地理标志保护是不��

商标之争再起波澜 “群羊”发难内蒙“小肥羊”

商标之争再起波澜“群羊”发难内蒙“小肥羊”一直闹得沸沸扬扬的“‘小肥羊’真假之争”再掀高潮。

记者昨日获悉,刚刚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内蒙古“小肥羊”,将进一步加大维权打假力度,彻底肃清侵权假冒者。

而就在这一举措将要执行之际,前天,河北、陕西、南京等地的“小肥羊”向媒体表示将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收回“小肥羊”驰名商标的认定。

三地围攻内蒙“小肥羊”记者了解到,11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第二阶段中认定为“小肥羊”驰名商标后,内蒙“小肥羊”下定决心,运用法律手段打击假“小肥羊”。

前天,河北、陕西、南京等地的“小肥羊”向媒体表示将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收回“小肥羊”驰名商标的认定。

他们认为,“小肥羊”属于餐饮服务行业的通用名称,系对一两岁小羊的习惯叫法,其用在涮羊肉的餐饮服务行业只是体现了该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不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不应该由一家独享。

“小肥羊”有特殊含义对此,昨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有关人士公开表示称,“小肥羊”属于此次认定的62家驰名商标之一,驰名商标名单的公布,对查处侵犯驰名商标权益案件和对保护相关产品及产业都有一定益处,他们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第二阶段中认定“小肥羊”为驰名商标并没有什么不妥,完全是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副总裁张占海昨天也对记者表示,在1999年小肥羊酒店成立之前,市场上根本就无“小肥羊”一词,是内蒙古“小肥羊”将“小肥羊”一词创造性地使用在餐饮服务这一领域的,有特殊含义。

另外,内蒙“小肥羊”并首先独创不蘸小料涮羊肉餐饮服务,是该公司在对传统火锅涮羊肉进行了重大改革、创新的基础上形成的精美食法,在多年的市场经营中,其具备了特定的市场含义。

在内蒙古地区,对一至两岁的小羊通常称为“羔羊”而绝不会叫做“小肥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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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羊老大”商标权属纠纷案中专家观点“分裂”乱象中国律师网 2009-07-28 12:23:35 师安宁【核心观点】“羊老大”商标纠纷案中引发出我国商标制度中诸多重大的法律实务与理论问题,包括:商标权属纠纷与商标注册争议的不同调整范畴及判别规则;商标行政复审前置程序的适用条件;商标权属争议中的司法主管权的效力问题;商标转让法律制度的立法变迁问题;商标析产法律制度和商标权属确认与诉讼时效制度等尖端法律问题。

作者通过对民法与商标法制度的深入研究后得出了与众多专家意见不同的前沿观点。

【精品案例】“羊老大”商标纠纷案早已尘埃落定,案结事了。

但是,围绕该案曾引发的民商法、商标法专家阵营之观点“分裂”乱象却留下了重大的意义。

如今,再对本案展开深入研究仍然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

纠纷起源于具有关联关系的陕西“羊老大”和北京“羊老大”两服装公司。

原陕西榆林地区羊老大制衣有限公司(下称“榆林羊老大”)于1997年5月21日获准在第25类商品(服装)中注册“羊老大”(艺术体文字)商标。

2001年6月,“榆林羊老大”之主要股东又在北京设立关联企业北京羊老大服装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羊老大”)。

两公司一度曾共同使用并先后对该商标有过两次互相转让行为:第一次在2001年6月11日,“榆林羊老大”许可“北京羊老大”使用上述文字商标,并承诺“已将该羊老大商标转让给了北京羊老大,待北京羊老大注册登记后,该商标即为北京羊老大所有”,但两公司并未实际办理该商标的转让核准程序,商标注册证原件一直由榆林公司持有;第二次在2002年4月20日,两公司签署《联合声明》,内容为“经双方友好协商,北京羊老大服装有限公司,愿将本公司注册商标“羊老大”品牌无偿转让给榆林市羊老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此后,“榆林羊老大”单独申报并于200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了“羊老大(图形)”和“羊老大(图形+文字)”商标。

奇异的是,在“榆林羊老大”获准注册上述两图形系列商标仅3日后即2002年5月17日,“北京羊老大”即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针对该系列商标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申请将其转让至自身名下。

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但并未通知“榆林羊老大”亦未收回其所持有的“羊老大”系列商标注册证书,这样就出现了同一系列商标由两个商标注册证持有人的现象。

“榆林羊老大”获悉转让消息后随即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质疑:1,除《联合声明》外其与“北京羊老大”之间没有任何新的“转让协议”,商标局在不核对商标转让法律关系真实性的情形下何以能够办理商标转让过户手续?2,商标局仅仅依据受让方提交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表”即办理商标过户手续是否存在其程序合法性瑕疵?3,在该申请表“转让方”一栏中加盖的“榆林羊老大”企业公章是已被废止的旧公章,原榆林地区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7月起已“撤地改市”,榆林公司章之行政区域前缀已由原“榆林地区”改为“榆林市”,并且其所持的商标注册证原件中记载的权利人亦是“榆林市”羊老大公司而不是“榆林地区”羊老大公司,国家商标局何以能对如此明显的瑕疵申请予以核准?对于上述质疑,“榆林羊老大”被告知有关商标转让纠纷应向法院寻求解决。

两公司遂起诉商标转让合同及权属纠纷。

本案经陕西榆林中院和陕西高院两审终审,“羊老大”系列商标全部被判归榆林公司所有。

“北京羊老大”申请再审,在双方就权益补偿及系列商标的归属达成调解协议后,该系列商标最终全部归“榆林羊老大”所有。

诉讼中,“北京羊老大”主张:1,“联合声明”属于“赠与”合同,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2,法院对本案没有直接管辖权,商标注册争议应当先由行政复审后,才能以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陕西两级法院直接以民事诉讼审理本应属行政诉讼审查范畴的案件系错误的。

“榆林羊老大”主张:1,双方所签订的“联合声明”实际上是商标权属确认合同,该合同有效并应得到继续履行;2,在没有任何关于“羊老大”系列商标新的“转让协议”时,仅凭加盖已废止印章的“商标转让申请表”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转让法律关系;3,法院对本案享有民事纠纷主管权。

引人注目的是,两公司曾均召开过涉及自身利益关切的“专家论证会”,并借助媒体报道来“放大”自身诉辩主张话语权借此给受案法院施加影响。

代表“北京羊老大”利益关切的专家学术会议于2005年6月8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会议室召开,会议主题是“地方法院对国家部委的管理权力的漠视、限制和剥夺--陕西省“羊老大”商标案判决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与会专家有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人大法学院院长王利明,国家商标局商标法专家吕志华,中华商标协会中企商标发展中心副主任郭修申等;代表“榆林羊老大”利益关切的专家会议于2005年8月14日由中国企业家协会组织召开,与会专家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君等。

一时间,围绕“羊老大”系列商标案中的法律问题,两大阵营之专家观点歧见明显,舆论导向各执一端。

那么,到底应当如何正确认识和解析本案中有关法律规则?请看下文“规则与解读”。

【法义精研】笔者认为,本案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双方纠纷性质是商标注册争议还是商标权属争议?该二者有何区别?2,法院对商标转让合同或权属纠纷有无直接的主管权?当事人是否可以既选择民事诉讼程序又选择行政诉讼程序来寻求救济?3,关联企业间对商标进行“无偿转让”是否应当适用合同法“赠与”制度进行调整?本案“联合声明”属何种性质的法律文件?4,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在核准商标转让时是否应当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转让协议”并进行形式要件的核实以防止“盗转”可能?5,商标权属争议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一、关于商标注册争议与商标权属争议的界别问题笔者认为,“羊老大”系列商标案是典型的商标权属纠纷案,对此类纠纷一旦审之不详则易与商标注册争议案相混淆而引发误判。

因二者之间在争议属性、救济程序等方面存在质的不同。

商标注册争议“争”的是“在后注册”的商标应否有效存续的问题?在此类争议中,提出异议一方之根本目的是要“否决”被争议商标的存续效力;商标权属纠纷“争”的却是该商标应当归谁的问题?对该被争议的商标是否应当存续各方并无争议且均是力争维持的。

可见,注册争议是对商标主管机关所作出的各类核准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性持有异议,故应适用商标复审及行政诉讼程序。

但商标注册争议的本质仍是民商权利争议,因为此类商标行政诉讼实际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借助行政程序来判别商标注册人民事权利的有效性;而商标权属争议是平等民事主体对该商标权的归属发生纠纷,认为争议商标应归自己而不是他人,故与商标核准行政行为无关。

当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与商标复审和行政诉讼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这是二者之间的第一个不同。

商标注册争议一般因三种缘由引发:一是存有“在先权”的一方认为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权,所以要在该商标的注册进程中阻止其有效注册从而引发争议;二是虽不享有在先权但与在后已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存在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可以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对该商标既存效力提出异议而引发的争议亦是注册争议;三是既不享有在先权,亦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无利害关系的任何主体对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注册也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权属争议则在争议各方之间存在一个必然的前置性基础法律关系,即争议方此前围绕争议商标曾有使用、注册、许可、转让、授权、共用、信托等不同形式的民商事交易法律关系。

并因商标权利之归属、使用及对有关约定和履行发生争议后引发商标权属争议。

这是二者之间的第二个不同。

二、关于商标权属争议中的司法主管权与裁判权效力问题在这一问题上,专家们有不同的看法。

如中华商标协会中企商标发展中心副主任郭修申就认为(见2005年06月28日法制日报报道):商标法第41条明确规定商标争议的解决机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第43条明确规定双方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这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陕西的两审法院直接通过民事诉讼来审查国家商标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显然超出了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违反了商标法设置的行政前置程序。

如果所有的法院都用民事诉讼来直接审查行政行为,那么商标法还有何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见2005年06月28日法制日报报道)也认为: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必须经过申请、审查、核准公告等特定的行政程序。

尽管TRIPS协定中规定了司法审查权,我国商标法的修改也体现了这一原则,但当行政程序没有启动或没有完成,司法程序不能进行确权,一定是行政程序在先,司法程序在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则认为,这个案子根本的性质属于商标权转让的纠纷。

因而也就属于一个民事权益争议的纠纷,因为商标权就是一种民事权利,商标权的转让而引发了一种纠纷,当然是民事纠纷。

进入司法程序,也就是民事诉讼。

赵旭东认为:法院直接受理商标权转让的纠纷,并没有超越了管辖权限,并不是说所有的商标争议,包括商标的注册争议,商标的转让争议都要商评委先裁定,再去法院。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也认为,凡是涉及到权属问题都应该是民事诉讼,法院应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一审二审来解决这样一个权属争议的问题。

这个案件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应该是有道理的,有根据的。

笔者认为,否决本案司法管辖有效性的观点显然是将商标的注册争议与商标权属争议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相混淆的产物。

因为,我国的商标法是商标行政管理法,其全部制度设置中,只调整第一层级的权利如因注册、续展、转让核准、驰名化认定、与市场秩序有关的使用等引发的商标原始权利纠纷,对涉及第二层级的权利如权属、转让、合同纠纷等需要通过确认继受权利基础性民商法律关系的纠纷则并不归商标法调整。

因此,所有关于商标继受权利的基础性法律关系纠纷均应由我国民法、合同法等法律体系调整,而与商标法中的注册争议制度并不相涉。

根据前述关于商标注册争议与权属纠纷的判别法律规则,“羊老大“系列商标案是典型的商标权属纠纷。

首先,两个“羊老大”公司显然没有任何一方否认“羊老大”系列商标的存续效力,而注册争议中则在先权一方必然要否认争议商标的存续效力;其次,两个“羊老大”之间事先存在着关于争议商标的转让、共同使用等基础性法律关系,但注册争议中则各方不存在此类法律关系;第三、北京公司方面只是对“联合声明”中所约定的商标转让效力存有异议;而榆林公司方面则对北京公司没有“转让协议”作为支撑的“商标转让申请表”所代表的转让法律关系之真实性及有效性持有异议;第四、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本身即设有“商标权属纠纷”和“商标转让合同纠纷”等独立案由。

毫无疑问,本案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内部权益处分行为效力及履行方面的纠纷,与是否应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复审无关,当然也不可能涉及到行政诉讼程序机制的启动问题,也就不存在当事人享有对行政或民事救济程序选择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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