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完整版
(完整版)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解释原理与方法(完整版)

(五)文理解释优先于论理解释的原则
文理解释,即文义解释、文意解释,是对法 律规范文词字句进行字面解释。其体现了严格 解释刑法的要求,即严格参照法律文本,按照 条文用语及其通常使用方式,对法律文本的本 身含义的说明。如刑法规范上的“应当”、 “可以”、亲告罪中的“近亲属”等。
内容概要
一、刑法解释概要 二、刑法解释所应遵循的原则 三、刑法解释的主要方法及适用 四、刑法解释方法的相互协调机理
一、刑法解释概要
(一)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法律需要解释,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释, 刑法亦如此。刑法的解释“对于刑法,就像 营养对于生物,至少可以延长其生命,使其 适用成为可能。”
问题在于如何解释刑法?首先应避免不 敢解释与过度解释的两个极端;其次在于掌 握必要的解释方法和原理。
主观优先说认为,刑法解释原则上采 主观说,但如果有充足理由表明立法过 时,则采客观说。
我们的建议:鉴于客观解释论进行的 解释有较强的造法倾向性、司法制度不 尽完善、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修订 时间不长等原因,宜提倡主观解释论优 先、兼顾客观解释论。如时间上较新的 立法可以主观说为主,而时间较长的立 法则侧重客观说。
(三)体系性原则、协调性原则
使法律之间相互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 法;是公平正义的理念之体现。
体系性原则要求将解释的结论放在法 条的系统中,看其是否同其他规定相互 协调,避免断章取义。如倒卖盗版光盘 的行为如何处理(非法经营罪VS销售侵 权复制品罪)?
再如第37条之理解与地位(是否属于 独立的免刑情节)?
例如:共犯案件中的罚金刑适用(南阳 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其次,满足“法理”同时,须尊重“三 常理论”。即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应 符合社会生活中的常识、常情、常理,提 倡充分关注社会的普遍正义,尽可能满足 实质正义(实质合理),尤其对“非典型 犯罪”等可能引发社会公众争议的案件及 敏感案件时,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仅仅 满足于所谓的合法性,要对基本常识有判 断。因为“情理是法律的生命”(科克 语)。
(完整版)刑法罪名比较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与【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4、【滥伐林木罪】与各罪名的区别①【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主要看是否侵犯国家、集体、个人的林木所有权;②【滥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主要在于对象的不同,前者为普通树木,后者为珍稀数目。
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各罪名区别①【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本罪窝藏、转移、隐瞒的毒品不是行为人本人的,而是他人的毒品;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窝藏、转移赃物罪】:本罪特定的对象是毒品;③【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毒品共犯:本罪的行为人与毒品犯罪的行为人没有事前通谋。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与各罪名的区别(1)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公款的部分,以贪污罪论处。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报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的,且没有归还行为的,以贪污罪论处。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且没有归还行为的,以贪污罪论处。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挪用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的去向的,以贪污罪论处。
15、【受贿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四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九章渎职罪1、【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 前者为过失,后者为故意。
(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相同(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能),客观方面皆要求造成“重大损失”)6、【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战时临阵脱逃罪】【军人叛逃罪】:驾驶航空器、船舰叛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抢劫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修正案(九)》取消死刑的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自然人犯罪;【变造货币罪】单位犯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最高法定刑为三年的罪名:【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机公共安全最】【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拘役并处罚金)第十章:【遗失武器装备罪】【虐待俘虏罪】第四章:【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罪】【诽谤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侵犯通信自由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主体:邮政工作人员)【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破坏选举罪】【重婚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破坏军婚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代替考试罪】(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履行信心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盗窃、侮辱、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赌博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扰乱法庭秩序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偷越国(边)境罪】【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九章渎职罪【各种失职罪】(除食品监管失职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主体;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二年以下,主体:公民)【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完整版)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

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1、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管制期限:3个月——2年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15、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16、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17、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刑法修正案九最新司法解释【完整版】

根据解释,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对此修改的评价是,立法上的具体数额删掉以后,给司法解释留了一定的空间,最高法和最高检可以制定司法解释。他认为,每个地方的经济情况不一样,在量刑的数额上还有一些回旋的余地。
律师呼吁:删除贪污受贿罪数额已久
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公布后,社会各界律师对草案提出大量意见。认为现行刑法将贪污受贿罪按照五千、五万、十万这三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对量刑标准界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收受了五万元贿赂就要被判刑五年,收受了十万元贿赂的就要被判刑十年。然而,受贿几千万的贪官也只被判十几年,被判死刑的情况是很少的,基本上最高也就是无期徒刑。因此,认为草案应拟规定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贪污受贿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受贿的数额和量刑之间拉不开档次差距,让老百姓长期不满。
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完整版

第一部分刑法概论、犯罪总论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派生原则)和价值1.内容:依“法”定罪判刑:依照①成文的、②行为时有效的(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③适当(确定)的法律,经司法④严格解释、适用(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定罪判刑。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2)事前法,禁止不利被告的事后法(重法)。
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3)适当法,明确、合理。
禁止不确定、不人道刑罚,不得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4)严格解释刑法,禁止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
*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为准,因此可以适用于其“出台”前发生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0年)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答疑编号27720101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罪行法定原则,要求依照成文的、行为时有效的、明确(确定)的法律,经严格的司法解释、适用,定罪判刑。
因此选项D正确。
2.价值基础:①民主、②人权。
人民法律制定“自律”(民主)·(法律规则)“可预测”(保障人权自由)。
类推:法官造法、破坏民主(立法);公民不可预测、侵犯人权(自由)。
【例题·单选题】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2011年)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答疑编号2772010102]『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
刑法总则(完整版).

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
的一种表现形式
•
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
《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
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
种情况:
• 在制定刑法时列入解释性的条文 • 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草案的说明对立法精神和规范含义所作的阐明。 • 在刑法实施过程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某些内容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
释。 3.学理解释,是由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对刑法规范所作的解释。
第二讲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特指刑法典)
–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总则有5章,共101条。 分则有10章,包括10大类犯罪。 附则为刑法典最后1个条文。
–刑法典条文共计452条。
•
目录
•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 5.从实质上说,扩大解释没有超过公民预测可能 性的范围
真题解析
•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
推解释
•
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
•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
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2-19章)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目的: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第十五章:刑法的体系与种类
特殊预防: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主刑: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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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1、刑法学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不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性质:刑法的阶级性、刑法的法律性: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3、刑法的根据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宪法是刑法的母亲,刑法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必须贯彻自子法的要求,,并为保障母法的实施服务.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4、刑法的任务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第二章刑法三大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治的体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平等的体现:反对特权。
《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公平、公正的体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1、属地管辖权《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领域的范围:通常是指一国具有管辖权的领陆、领水和领空,即理论界所称的“实质领域”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1)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3)修订的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2、刑法的溯及力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要按照旧法处理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要按照新法处理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从旧兼从轻第四章1、我国犯罪的概念:《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认识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但书的含义:刑法条款是传达立法意图的载体,以文字传达立法意图,其表达应符合语法的规范。
故当同一条款的后段与前段的意思发生转折时,大多使用“但是”一词予以表示。
这种以“但是”开始的文字在理论上被乘坐“但书”。
第六章1、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不当为而为。
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1)作为:不当为而为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行为人只能以身体活动来实施,身体的静止不可能实施作为犯罪;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法律禁止去做而去做。
实施方式:(1)利用自己身体(2)利用物质性工具(3)利用自然力(4)利用动物(5)利用他人2)不作为:当为而不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如遗弃罪;(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如玩忽职守罪;(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如受雇的保姆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如运输毒品车辆倾翻,司机的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纯正(真正)不作为犯不纯正(非真正)不作为2、危害行为的特征:(1)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2)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3)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但没有因果关系必然无刑事责任第七章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概念: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本质:行为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即具备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追究刑事责任,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刑事责任适当减轻内容:辨认能力: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2、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有两方面因素:一是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
我国刑法采取四分法。
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无责任能力人及限定责任能力的人都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依法负全部刑事责任。
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③、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④、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
外延为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聋哑人、盲人、精神障碍人。
3、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划分: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4、生理功能丧失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章1、犯罪故意1)、犯罪故意的概念: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构成要素:意识和意志3)、犯罪故意的类型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2、犯罪过失1)、犯罪过失的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的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3、事实认识错误1)客体错误: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客体定罪。
2)对象错误:A:行为人将不存在的对象当成存在的对象--未遂。
B:误以兽为人或者错误防卫的—过失或者意外。
C:具体目标错误---不影响或者未遂。
3)性质:或者过失或者意外事件4) 工具:未遂。
5) 因果关系的错误第九章1、正当防卫的条件(一)防卫意图: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防卫挑拨、相互非法侵害行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均不是正当防卫。
(二)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
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三)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四)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不允许事前与事后防卫。
(五)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相当说。
但是允许特殊防2、紧急避险的条件(一)避险意图:正当的避险认识及目的。
(二)避险起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
假想避险不是紧急避险。
(三)避险时间:损害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的危险。
(四)避险对象:第三者合法权益。
(五)避险限度: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六)避险限制: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七)避险禁止: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十章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1)概念: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2)特征:犯罪的停止形态。
互不转化。
2、犯罪预备形态1)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特征:客观上已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主观上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停止。
3)类型:(一)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的行为(二)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便利条件的行为4)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未遂形态1)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特征:1。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
犯罪未完成而停止3。
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3)类型: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4)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中止形态1)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2)种类:1。
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2。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3)特征:(1)时空性。
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
(2)自动性。
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
(3)彻底性。
行为人彻底放弃了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
4)类型: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5)处罚原则: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一章1、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概念: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特征:1、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刑事责任: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教唆犯的概念和特征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而自己并不直接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人。
教唆犯的特征有以下几点:(1)客观方面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教唆行为应符合以下几点:①教唆他人实施的行为是具体的犯罪行为。
②教唆行为的对象不要求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如果是教唆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成立独立的犯罪,视为教唆人直接实施了该犯罪,也即国外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正犯。
③教唆行为的对象是没有犯意或犯意尚不坚决的人;如果他人已经产生了犯意,那么教唆行为人不成立教唆犯,而是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