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煤矿安全规程通防部分专题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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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新》PPT课件

精选课件
26
第一条 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
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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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四条 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进行分层抽水 试验,并进行全孔数字测井;查明并详细编录井筒位 置完整地质剖面和地质构造、岩(土)层特征,分层 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和水文地 质、工程地质参数。
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检查孔,应采测土样,进 行冻土物理试验;采用地面预注浆施工的井筒检查孔, 应采用流量测井及扩散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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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五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完成复查井筒检 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 空区情况,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 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 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
第六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 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不利地质因 素时,应及时采取补充措施。
第十条 井巷揭煤前,应采用物探和钻探等手
段综合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
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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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工作前,应掌握地质构造、 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顶底板岩性以及煤柱、煤 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 地质钻孔等情况,对可疑的致灾地质问题,必须钻探 验证,并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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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 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培训课件(开采部分)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 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 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 面计算。
10/13/2020
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煤矿 9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
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解读】本条是对生产矿井、新建及扩建矿井安全出口的规定。安全出口作用
是:①构成矿井通风系统或各个分区通风系统时,必须有进风口和出风口,即 两个出口;②当矿井发生灾害时,被灾害围困人员可根据事故地点和事故的性 质,选择不同的安全通道安全撤离灾区;③便于救护队员通过两个安全出口, 接近或到达灾区进行抢险救灾,抢救和护送伤员。
4 第四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5 第五节 防止坠落
10/13/2020
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煤矿 2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Coal Mine Safety Code 2016 Edition
1 一般规定
10/13/2020
备注:新增条款和修改内容用红色表示
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煤矿 3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 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 倾角不大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 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于 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 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
10/13/2020
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煤矿 8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 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 面计算。
10/13/2020
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煤矿 9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
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解读】本条是对生产矿井、新建及扩建矿井安全出口的规定。安全出口作用
是:①构成矿井通风系统或各个分区通风系统时,必须有进风口和出风口,即 两个出口;②当矿井发生灾害时,被灾害围困人员可根据事故地点和事故的性 质,选择不同的安全通道安全撤离灾区;③便于救护队员通过两个安全出口, 接近或到达灾区进行抢险救灾,抢救和护送伤员。
4 第四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5 第五节 防止坠落
10/1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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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Coal Mine Safety Code 2016 Edition
1 一般规定
10/13/2020
备注:新增条款和修改内容用红色表示
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煤矿 3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 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 倾角不大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 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于 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 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
10/13/2020
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煤矿 8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讲解ppt课件

6、原规程第一百一十三条:“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 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 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在新版中更改为第一百四十九条并增加: “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 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的规定。其他不变。
通防专业
通防专业
一、通风、瓦斯
12、原规程第一百二十三条,有关“主要通风机房”的相关规定, 在新规程第一百六十条新增:“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 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的规定。 其他不变。
4、原规程第一百零八条,贯通巷道相关规定中第二款:“停掘 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 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 处理。” 在新版中更改为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每班必须检查 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其他不变。
通防专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7号令 要求,进一步强化通防安全工作,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通 防保障,现将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通防部分与原规程 不同条款并且与我矿相关的内容整理出来,和大家共同学 习一下,其他与我矿无关但专业相关的内容,由于时间紧 促,无法整体呈现,希望大家在会后再具体进行学习(新 版安全规程电子版已发送至各单位公共邮箱,请自行下 载)。
通防专业
一、通风、瓦斯
10、原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相 关规定中,第六款:“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 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新规程第一百五 十八条第六款新增“改变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 工程师批准。”的规定。新增第八款“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 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的规定。
通防专业
通防专业
一、通风、瓦斯
12、原规程第一百二十三条,有关“主要通风机房”的相关规定, 在新规程第一百六十条新增:“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 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的规定。 其他不变。
4、原规程第一百零八条,贯通巷道相关规定中第二款:“停掘 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 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 处理。” 在新版中更改为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每班必须检查 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其他不变。
通防专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7号令 要求,进一步强化通防安全工作,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通 防保障,现将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通防部分与原规程 不同条款并且与我矿相关的内容整理出来,和大家共同学 习一下,其他与我矿无关但专业相关的内容,由于时间紧 促,无法整体呈现,希望大家在会后再具体进行学习(新 版安全规程电子版已发送至各单位公共邮箱,请自行下 载)。
通防专业
一、通风、瓦斯
10、原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相 关规定中,第六款:“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 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新规程第一百五 十八条第六款新增“改变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 工程师批准。”的规定。新增第八款“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 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的规定。
煤矿顶板管理专题培训课件

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
一、《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第102条: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
规定:
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
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 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应当采用光面爆破。打锚杆眼前,必
须采取敲帮问顶等措施。
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
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对喷体必须做厚度 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 施。
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
支护。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
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
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 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护高度。
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护高度。
一、《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第98条: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
的规定。采煤工作面的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
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
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须在 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
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一、《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第102条: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
规定:
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
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 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应当采用光面爆破。打锚杆眼前,必
须采取敲帮问顶等措施。
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
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对喷体必须做厚度 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 施。
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
支护。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
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
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 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护高度。
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护高度。
一、《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第98条: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
的规定。采煤工作面的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
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
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须在 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
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201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 减人提效技术 已经成为很多人的共识,即实现井下“无人则安”
。《规程》修订确保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不迁就保护落后。
09:05
14
《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重大变化
《规程》由原来的四编增加到六编,由原来的 751 条精简 为721条,进一步提高了安全准入门槛。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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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重大变化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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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重大变化
(四)严格小型煤矿供电线路的要求。删去了“年产6万吨 以下(不含6万吨)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的要求,实现了大小矿一个标准,有利于推动小煤矿淘汰 退出。 (五)严禁使用专用排瓦斯巷。吸取2009年山西焦煤集团 屯兰煤矿专用排瓦斯巷“2,22”爆炸事故教训,专用排瓦斯 巷在排放瓦斯时浓度不可控,实际会形 成“瓦斯库”。删除 专用排瓦斯巷规定,就是要倒逼企业落实瓦斯先抽后采要求 ,实现抽采达标、抽掘采平衡,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 瓦斯事故发生。
《煤矿安全规程》法律地位
第76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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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法律地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87 号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 年12 月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第1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 年 11 月3 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 年10 月25 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 十八条的决定)), 2009 年4 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 的决定)) , 2010 年1 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 条款的决定)) , 2001 年1月25 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 杨焕宁 2016 年2 月25 日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目录
第一编总则 (8)
第二编地质保障 (13)
第三编井工煤矿 (16)
第一章矿井建设 (16)
第一节一般规定 (16)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7)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6)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8)
第二章开采 (34)
第一节一般规定 (34)
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8)
第三节采掘机械 (49)
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53)
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54)
第六节防止坠落 (55)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6)
第一节通风 (56)
第二节瓦斯防治 (69)
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7)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8)
第一节一般规定 (78)
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83)
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6)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90)
第一节一般规定 (90)
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93)
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93)
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95)
第六章防灭火 (95)
第一节一般规定 (95)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100)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104)
第七章防治水 (107)
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08)。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部分)1到3章_图文

《规程》修订情况简介
第二编 地质保障部分:
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 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 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 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 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 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2011版
2016版
备注
第五百八十七条 当2台以上 转载机与轮斗挖掘机联合作 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一十条 多工种、多设 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 措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 设计规范。
通用内容 扩展
第五百八十三条 轮斗挖掘 机工作面必须帮齐底平,行 走道路的坡度和半径不得超 过规定的允许值。
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 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 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六百五十四条 露天煤矿的防尘工作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一)设置加水站(池)。 (二)穿孔作业采取捕尘或者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三)运输道路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四)破碎站、转载点等采用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
提醒:《规程》作为一个整体,在学习和应用《规程》 过程中,不能只看第四编露天煤矿,在总则、地质保障、 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救援这几个通用部分中,包括井工 煤矿部分的矿井建设章节,与露天相关的内容也很多,都 需要我们去关注。通过以下几个举例来说明。
《规程》修订情况简介
第一编 总则:
第十五条 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三)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 (五)供配电系统图。 (六)通信系统图。 (七)防排水系统图。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讲解

4、原规程第一百零八条,贯通巷道相关规定中第二款:“停掘 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 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 处理。” 在新版中更改为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每班必须检查 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其他不变。
通防专业
一、通风、瓦斯
10、原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相 关规定中,第六款:“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 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新规程第一百五 十八条第六款新增“改变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 工程师批准。”的规定。新增第八款“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 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的规定。
一、通风、瓦斯
中明确规定。” (2)原第四款删除,新第四款更改为“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 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 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者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 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 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 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 投入正常工作。” (3)第五款改为第三款,内容更改为“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 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 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 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
通防专业
一、通风、瓦斯
5、原规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 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 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 设消防管路。”更改为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装有带式输送机的 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 其他不变。
通防专业
一、通风、瓦斯
10、原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相 关规定中,第六款:“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 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新规程第一百五 十八条第六款新增“改变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 工程师批准。”的规定。新增第八款“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 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的规定。
一、通风、瓦斯
中明确规定。” (2)原第四款删除,新第四款更改为“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 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 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者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 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 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 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 投入正常工作。” (3)第五款改为第三款,内容更改为“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 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 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 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
通防专业
一、通风、瓦斯
5、原规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 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 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 设消防管路。”更改为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装有带式输送机的 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 其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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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涌入被串联的采掘面,然后再进入总回风巷排出,这样,无疑会造成
被串联采掘面的作业人员窒息伤亡,甚至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所以, 对于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
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2016年煤矿安全规程通防部分专题培训
第一百五十二条 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 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二)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三)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重点解读: 上行通风——风流沿采煤工作面由下向上流动的通风方式。 下行通风——风流沿采煤工作面由上向下流动的通风方式。 采用上行通风时,采区进风流和回风流之间产生的自然风压 和机械风压的作用方向相同;采用下行通风,有利于抑制工作面的 煤尘飞扬,对于防止工作面顶板积存层状瓦斯和防止上隅角瓦斯积 聚十分有利,但其进风流和回风流之间产生的自然风压和机械风压 的作用方向相反。故下行风比上行风所需要的机械风压要大,且主 要通风机一旦故障停转,工作面的下行风就有停风或反向的可能。 而且具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发生突出时,下行通风很容易引起 大量瓦斯的逆流而进入上部进风水平,扩大突出事故的危害范围。
2016年煤矿安全规程通防部分专题培训
第一百六十五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 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 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 内。 第一百六十八条 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 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一百七十条 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 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 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 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 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新建矿井设计文件中,应当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 采半径等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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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 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 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重点解读: 矿井通风方式可分为四种基本类型:中央式通风、对角式通 风、分区式和混合式通风。中央式通风系统具有井巷工程量少、初 期投资省,并且随着向边界采区开采,通风阻力会不断增加等特点; 分区式通风或对角式通风则具有初期投资大,建井期较长,矿井通 风阻力小,风路短,漏风小,通风安全可靠性强等特点。 鉴于其特点的不同,《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 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中规定:通风半径较 大(一般大于4km),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煤层容易自燃及热害严重的矿井,应优先选用分区式或对角式通风 方式。有些矿井为了缩短开拓周期,尽快投产,初期可采用中央式 通风,但为了保证安全,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并逐步过渡为分 区式通风或对角式通风。
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分析勘测验证地质资料,编 制巷道剖面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 穿突出煤层。 原: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 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二百条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
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
原: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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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 抽采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
管路应当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监
控。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 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应当安设隔爆设施。 原: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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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开采
第九十七条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 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采用水力采煤时,必须遵守 下列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水力采煤: (一)突出矿井,以及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大于3m3/min的高瓦斯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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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 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二)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三)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第一百五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 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第一百五十八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八)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 试。 原: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 批准。 第一百六十条 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 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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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 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 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当 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 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重点解读: 瓦斯积聚是导致瓦斯事故的主要因素和基本条件之一, 当瓦斯积聚浓度达到1%以上时,对在此区域工作的人员生命 安全威胁很大,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 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第一百八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 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 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 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矿技术负责人→矿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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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第一百六十一条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 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组织全矿井工作人员全部 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 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第一百六十三条 瓦斯喷出区域和突出煤层采用局部通风机 通风时,必须采用压入式。 原: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 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应遵守下 列规定: (七)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 电闭锁。 (八)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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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 下列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三)煤层有突出危险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连 续采煤机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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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出矿井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 3m3/min的高瓦斯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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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 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
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
域防突措施的实施。 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 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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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 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 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 (矸)。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 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 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
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
第一百九十四条 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 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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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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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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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第六十一条 使用耙装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岩 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第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 备安装施工。 第八十五条 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 (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 斯问题不合理的。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 大值: 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 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4m3/min· kW。 第一百四十一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 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原: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四十三条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 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