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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宪法的发展历程

了解宪法的发展历程

了解宪法的发展历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组织和公民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的发展历程是一个国家政治、社会制度演变的缩影,反映了人们对于政治权力和公共利益的认知和需求。

宪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法律文献。

在中国,最早的宪法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21年秦朝的《法经》,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之一。

此后,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权也相继颁布了各种形式的法典和法规,但它们与现代宪法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近代宪法的发展与欧洲启蒙运动和美国独立战争有着密切的关系。

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爆发,标志着现代宪政的诞生。

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的颁布,标志着法国成为世界上首个正式宣布拥有宪政制度的国家。

在19世纪,宪政思想逐渐传播到其他国家。

英国的《大宪章》(1215年)以及美国的《美国独立宣言》(1776年)和《美国宪法》(1787年)等成为现代宪法的典范。

这些宪法都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和公民权利的保护有着深刻的思考。

20世纪是宪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随着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实行民主政治,宪法逐渐成为国家重要的法律文件。

在20世纪初,一些国家开始成立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起草和修改宪法。

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开始出台与宪法相关的法律规定,如《联合国宪章》(1945年)和《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等。

而在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也非常丰富。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成立,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此后几十年内,中国宪法经历了多次重大修改和修订,不仅反映了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变革的需要,也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治国理念和实践。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国家不断完善宪法制度,加强政治权力的制约和公民权利的保护。

有些国家还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新的领域。

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不断加强宪法在国际法、国际人权等领域的作用和地位。

总体来说,宪法的发展历程不仅反映了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演变,也体现了社会进步和公民意识的提高。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上交的是抄录到“天赋人权”止宪政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体制和法律体系,是与奴隶制、君主制完全不同的原则和精神,在和专制的对抗中,宪政取得世界性的胜利。

十八世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首先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美国独立后,依照《社会契约论》思想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宪法,走上了强国之路,随后欧洲掀起了宪政狂潮,西方开始全面超出了东方。

在宪政发展过程中,民主改革和极权主义同时进行,所有的统治者都以人民的名义发号施令,无论独裁者还是宪政者,前者以人民的名义屠杀人民,后者努力建立宪政国家,经过痛苦而艰难的抉择,人类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和平与繁荣的世界环境,这是理性思想的胜利,虽然战争、恐怖、极权仍然威胁着人类。

中国在西方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宗教改革时候没有表现出兴趣,“西学东渐”也没能使中国发生变化,明帝国依旧沉溺于天朝大国的梦幻中,政治上太监乱国、经济上农业为主,对于个性解放、自由民主一无所知,全面继承明帝国统制思想的清帝国,除了在经济上达到封建社会最繁荣的局面外,别无进步,太平盛世的假象终于在十九世纪末被揭穿。

1840年鸦片战争,昔日强盛的清帝国不堪一击,忍辱签订不平等条约,不久,中国爆发太平天国运动,太平天国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观念,唯一让人惊讶的是洪仁玕从英国殖民统治的香港带来了《资政新篇》,但《资政新篇》没有涉及宪政,太平天国起义也就注定了不成功的命运。

太平天国被镇压后,鉴于对中国落后的认识,清帝国推行经济革新的洋务运动,与此同时,日本开始从宪政到经济全面改革的明治维新,三十多年后,尽管中国洋务运动成绩斐然,但甲午海战中依旧惨败给了日本。

“马关条约”丧权辱国,痛定思痛,慈禧太后及知识分子中的开明人士,无不认为宪政改革是中国的唯一出路,清政府开始宪制改革的讨论,然而激烈的权力斗争让宪改搁置,此刻的中国已经无法忍受清政府的渐进改革,四川的保路运动导致辛亥革命,清政府寿终正寝,宪改无疾而终,从此中国由对宪改理性温和思考转变成激烈抗争,军阀混战、日本入侵,国共内战,一切让我们眼花缭乱,惨烈的近代史并没有使我们吸取太多教训,新中国的宪法无力阻止共和国主席变成阶下囚,尽管他是无罪的,但是不能保护普通公民的制度,也不能保护共和国主席,其后结束了十年浩劫,可不是靠宪法来完成,我们的法律还是那么苍白无力。

宪法解读宪政改革与发展

宪法解读宪政改革与发展

宪法解读宪政改革与发展在当今社会,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起着维护国家制度稳定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

宪法的解读与宪政改革与发展密切相关,本文将对宪法解读、宪政改革与发展进行探讨。

一、宪法解读的重要性宪法解读是对宪法条款的深入研究和理解,有助于准确把握宪法的规定及其背后的政治意义。

宪法解读旨在阐明宪法的原意和目的,为法律的正确实施提供指导。

宪法解读需要结合时代背景、社会需求和法治精神,使宪法能够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宪政改革与宪法发展宪政改革是指基于宪法原则和制度,对国家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变革和调整。

宪政改革的目的在于强化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政改革的核心是推动宪法的发展,使其真正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根本依据。

1. 宪政改革的必要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政治参与和公共事务决策的要求日益增加。

宪政改革是回应社会需求的一种重要手段,能够增强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 宪法发展的重要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起着约束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宪法也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

宪法发展既包括对宪法的修订,也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实施。

宪法发展需要依法进行,以适应时代要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宪法解读与宪政改革的关系宪法解读是宪政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准确理解宪法的规定,才能够推动宪政改革的顺利进行。

宪法解读需要依据宪法的原意和目的,准确理解宪法的规定,并将其具体应用于实践中。

宪法解读为宪政改革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方针。

宪政改革则是宪法解读的具体操作和实践,通过对宪法制度的变革和调整,提高国家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政治体制的现代化。

宪政改革需要符合宪法原则和法治精神,依法进行,确保宪法的真正实施。

四、宪法解读与宪政改革的挑战在宪法解读和宪政改革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宪 法 记忆口诀

宪 法 记忆口诀

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含义:古宪中西不同组,近资根本和人权,盛世危言郑观应,宪法一词首先用。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国家制保共经基,规定权义确保序。

特征、本质:宪法特征根本法,效高修严保人权,民主事实法律化,本质政力对比现。

宪法与宪政:宪政宪法是前提,民主政治是核心,宪政法治是基础,限权手段目人权。

宪政共有三特征,途径精神和表现。

宪法宪政关系连,一是前提一生命,商品经济两产物,静态动态内目同。

分类:宪法形式分成文,统一法典来区分,修改刚性钦协民。

西方宪法:英国最早实宪政,不成不彻妥柔性。

美独条例到联宪,第一宣言第一宪,序正七条无民权。

法宪欧洲属第一,一般君主共和趋,人权宣言宪法序,天赋人权不可欺。

宪法修正案:八八私营引监管,土地删租可以转。

九三初特改多党,联产县五确市场。

九九长沿法国家,邓发市场统农家,个私重保引监管,公有按劳害国家。

零四三表社保障,尊保人权歌五乡,非公鼓支引监管,依法继承保私产,军队紧急建设者,征地私财法律偿。

原则:基本原则民主权,法治制约与人权。

一般功能:确认巩固限规范,指引协调评价宣。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立法目标形式基,冲突机制完发据,执法思维原则基,司法来源原准意,守法培养与普及,带来实惠感受利。

渊源:法典法律和惯例,判例条约习国际。

结构:序言正文与附则,附效相同临时特。

宪法规范特征:宪性规范根本性,最高原则纲稳定。

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宣言和授权,调整政策组机关,禁止不得应当算,权利义务程序全。

宪法效力:宪法调整国民系,源序正当内合理,最高直接特点具,公民领土五项基。

国家的基本制度国体和政体:人大制度是政体,国体民专有特色,党的领导多党合,统一劳建两爱国。

经济制度:公有主体多制同,按劳分配多方并,国有水流矿城地,集体宅基留山地。

选举基本原则:选举普遍和平等,直接间接并秘密。

公民十八有政权,停精重刑羁押检,城乡一四少三减,镇多企大市区例,县乡两极是直选,盲残代写出代投,身限共决流委一,拘劳原区侨原居。

法律之宪法记忆口诀

法律之宪法记忆口诀

法律之宪法记忆口诀公共基础知识属于综合性的考试科目,涉及的内容非常的广,内容非常的繁杂。

记忆起来相对困难,下面由店铺给你带来关于法律之宪法记忆口诀,希望对你有帮助!法律之宪法记忆口诀1.宪法中的第一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最早实行宪政1787年,美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 年法国宪法欧洲大陆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记忆口诀】——87美国反,91法国看,18苏俄在扯淡,54中国跟着转。

【口诀解读】1215年,英国制定了《自由宪章》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霸气(87)的美国就看着不爽,就开始造反,自己也搞了个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

霸气的美国自己有了自己的宪法就得了,还蛮得瑟的就要(91)法国看,法国人一看,心想自己也不差,遂决在1971年也弄了部自己的宪法——法国宪法,成为了欧洲大路上的第一步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苏联心想资本主义社会都有自己的宪法了,作为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老大,也该有部自己的宪法,就在1918年完成了世界历史上第一步社会主义宪法。

怕是好多人在心里暗暗的想“18年的苏俄宪法兼职就是在扯淡”。

当时的中国,在苏联的帮助下,也走上了社会主义的道路,同时在195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完全就是:我是(54)中国,跟着苏联转。

2.新宪法的历史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共有四次宪法修正案: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1999年修正案、2004年修正案。

【记忆口诀】6565、爸爸有小三、舅舅有小四。

【口诀解读】6565——1982年的宪法、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1999年修正案、2004年修正案。

后面的的时间减去前面的时间,正好就是6565。

浅析改革开放与宪法修改

浅析改革开放与宪法修改
最 后, 在 宪 法 修 改 方 式 上, 要 严 格 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宪法。宪法根本大法 的地位要求其具有严格的修改程序。这 有 助 于 从 程 序 上 限 制 宪 法 的 频 繁 修 改, 维护宪法的稳定性。
(二)宪法的稳定性在改革开放的过 程中逐步提高
1. 从宪法修改频率来看,宪法的修 改频率在降低。从 1982 现行宪法实施, 到目前我国进行了 5 次宪法修改。前 4 次宪法修改的间隔维持在 5 年左右,但
一、改革开放与宪法修改的相 互促进性
(一)改革开放是宪法修改的动力源 泉与核心价值
1. 私营经济的发展推动了 1988 年修 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解放和发展 生产力成为国家的中心任务,为了适应 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化, 我国在 1988 年进行了宪法修改,明确了 非公经济的法律地位和土地的可出让性。
障并发挥引领作用。
二、改革开放与宪法修改统一 于宪法权威性的树立
(一)宪法的修改理念、原则与方式 有利于宪法稳定性的维护
首先,基于对宪法稳定性与权威性的 尊重,我国形成了“审慎修改、循序渐进” 的宪法修改理念。在 1993 年修改宪法时, 中共中央在《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 议的说明》指出 :“这次宪法不是作全面 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今后 可以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此 后数次宪法修正案都坚持了这一理念,最 大程度上维护了宪法的稳定性,实现了宪 法适应性与稳定性的协调发展。
物质技术基础,加快建设形成国家、部门、 地方协同发展的科技创新基地体系架构。 这标志着我国区域科技创新开始由单打 独斗进入了协同创新发展新阶段,为河 南这样的产业体系和创新需求庞大但科 技基础薄弱、高端创新要素短缺、创新 活力不足的后发省份带来了跨越发展的 新机遇。

宪法解读宪法的变革与发展

宪法解读宪法的变革与发展

宪法解读宪法的变革与发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公民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给予公民和政府明确的权力和责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宪法的解读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以维护国家和民众的利益。

本文将围绕宪法解读的变革和发展,从法律体系、司法实践和宪法修正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体系的变革与发展宪法是法律体系的顶层规范,为其他法律的制定、实施和适用提供了基础和框架。

在宪法解读方面的变革与发展中,法律体系的调整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领域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需要专门的法学家和法律专家进行解读和研究,以保持其权威性和准确性。

相关部门可以成立宪法解释机构,由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对宪法的解读和研究,为司法实践和法律制定提供参考意见。

其次,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与社会的变化相适应。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兴的社会问题日益增多,传统的法律体系可能无法完全覆盖。

在宪法解读中,应根据社会变革的需求,适时对法律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以保持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同时,宪法解读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也需要密切配合,确保宪法作为最高法律的权威性得到充分体现。

二、司法实践的变革与发展宪法的解读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司法实践在解释宪法、适用宪法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宪法解读的变革与发展中,司法实践的创新与完善尤为重要。

首先,司法实践需要注重宪法精神的贯彻。

宪法具有普遍性和原则性的特点,司法机关在解释和应用时,应当注重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理。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庭审公开等方式,加强宪法解释的及时性和灵活性,确保法律与社会的接轨。

其次,司法实践需要加强对宪法的专业化培训。

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要求法官在解决法律争议时能够准确理解和应用宪法相关规定,保持一定的宪法素养。

因此,司法学院等教育机构可以加强宪法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法官对宪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从宪法的修改看我国的宪政改革

从宪法的修改看我国的宪政改革

从宪法的修改看我国的宪政改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没有宪法,自然谈不上宪政。

但是有了宪法不一定就有了宪政。

“只有具有正当性的宪法才能真正地与宪政产生具有逻辑上固定性的线性联系。

”在我国,不断完善宪法修改体系和宪法监督制度是我国宪政改革的必由之路。

一、完善宪法修改体系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次修正案获高票通过。

这次修正案较合理地解决了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出现的冲突,为改革提供了合宪性基础,适应了现代宪法发展的趋势。

但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我国现行宪法从1982年至今,短短22年的时间已经经过四次修改,频繁的修订势必影响宪法的稳定性,从而影响其权威性。

那么,如何正确行使宪法的修改权,使之既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能得到持续稳定的尊重呢?1、从宪法修订的程序上看,修宪之前需增设公民参与机制。

从我国现行宪法修改的实际情况来看,从1982年至今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建议稿都是由党中央提出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修改稿基本上全部都予以通过。

虽然每次修改都适应了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但这种根据执政党的政策修改宪法的模式,使宪法调整的政策凌驾于宪法之上,这样就容易使宪法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政治行为一定要遵守“不逾成宪”的原则。

党对国家的领导要通过国家机关并依合法的程序来实现。

社会参与的不足也是我国修宪程序中暴露的主要问题。

我国在宪法修改之前,普通公民对宪法修改的内容了解和参与的机会很少。

而在世界其他宪政国家,宪法修改的内容多是公开的,所有公民都可以参与讨论,给出建议;有的国家的宪法修改还必须经过全民公决。

让所有公民参与到宪法修改中来,对于我国公民宪政意识的提高以及维护宪法的权威都是大有益处的。

2、从宪法修订的范围上看,必须加强同宪法配套的与公民基本权利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的同步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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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宪法还是宪政宪法?——2011级双硕士宪法课辩论小结谢琳整理引言2011年9月27日上午中欧法学院2011级全体双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明法楼306举行了一场有关宪法的辩论赛。

辩论赛在郑永流教授的指导下展开,由俞飞博士主持,是宪法课教学的一个部分,但是,其意义却远远不止于学习宪法中的某个知识点而已,不仅促进了同学们之间的交流,同时也训练了同学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辩论场上,大家成了勇于坚持自己观点的辩手,慷慨激昂尽显英雄本色;但是在大家内心深处,2011级全体双硕士学位研究生永远都是在老师的教导下一起成长奋进的好朋友,相互理解共创美好未来。

第一场:中国宪法是改革宪法还是宪政宪法简介首先上场的是一班的同学。

他们辩论的题目是中国宪法是改革宪法还是宪政宪法。

在经历了几场班级内的激烈辩论后,选出了八位辩手。

正方辩手为苏田田、马颖、石家慧、李时凯,反方辩手为杨晨李谦史跃、杨先德。

整场辩论在班长杨国栋的主持下进行,同时也由林浩锟、李冰在担任计时员,吴钥同学则为大家拍摄了珍贵的视频。

主要争点正方认为:“改革宪法”、“宪政宪法”的划分标准着眼于宪法变迁史,不同时期由于宪法所承担的任务、实施的程度不同。

判断中国现行宪法是“改革宪法”还是“宪政宪法”应该从宪法自身的完善性和宪法的实施两个角度考察。

他们主张,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82年宪法经过四次修改,宪法自身已经相当完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合理的权利体系。

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政治权利、政治自由、人身权利、社会权利等。

并且国家将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人权原则在中国宪法中得到体现.(二)合理的权力架构。

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分工。

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以及权力分工制约的原则。

并使我国政治权力得以法律化,人治的空间大大减小。

因此我国的国家权力体系基础成熟。

(三)法律创制的合法有效性及法律系统的自洽性。

宪法、立法法等规定了详细的立法规则、法律位阶等,使得我国的法律体系得以完善。

特别是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基本形成。

(四)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

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使得我国人民享有广阔的民主空间。

选举法等法律将各项民主制度法律化、具体化、可操作化。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上结束了“文化大革命”以来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混乱局面。

他们认为我们国家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作为现代宪法基础的市场经济已经基本确立,宪法也经屡次修改而基本完善。

因此不应该因为实施的还不够十分完美而否认我们的宪法是宪政宪法。

过分的强调宪法的改革特点,将不利于树立我国宪法的权威,不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性、根本性。

现在已经到了全面实施宪法,崇尚宪法的时代,而不能再过分强调现实中国的多边性而忽视了已经写明的权利。

宪法在中国政治社会生活中地位的日益重要。

因此可以宣称我们的宪法是“宪政宪法”,并且应该已经进了宪政时代。

反方对此反驳认为:一、从实践层面上,没有宪政,因而没有宪政宪法。

认为所谓“宪政”,简单讲,就是把宪法当作法,当作真实的法,当作活生生的法,当作民众触手可及而非束之高阁的法,当作能够应用与司法实践并对政治生活产生有效约束的法;所谓“宪政宪法”,宪政状态之宪法也,没有宪政的实践基础,就没有何理由说我们的宪法是宪政宪法。

否则就是脱离实践。

二、从文本层面来看,将其与近代中国出现的几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作比较:在基本权利方面,现行宪法与《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相比,没有规定新闻自由、没有规定迁徙自由、没有规定罢工权;在国家制度层面,现行宪法与“曹焜宪法”和“五四宪法”相比,在国家机构设置和相互制衡以及中央和地方关系方面相形见绌。

强烈主张当今中国是变革中的中国,经济改革仍将继续,政治改革尚未破冰,良性违宪不会停止,改革中的中国决定了现行宪法必然是“改革宪法”。

最后大声疾呼“我们十分期待宪政,十分期待宪政宪法,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是我们的目标,是我们正在并将继续为之奋斗的未来,但这不是我们的现状。

我们今天的辩题是‘中国宪法是宪政宪法还是改革宪法’,这要求我们对中国的现状做定性分析,而不是要我们在这里聊理想、聊未来;无数事实向我们表明,我国现行宪法是‘改革宪法’,而非‘宪政宪法’。

同学们,让我们承认现状,呼唤未来吧!”俞飞博士在其他同学的提问之后进行了深入的点评,并且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

让不少同学感叹最佳辩手非他莫属。

第二场:宪法问题与部门法问题可否区分简介第二场是由二班的同学就何谓宪法问题进行辩论。

全班分为两方分别讨论。

曹成成、盛媛媛、翁泽峰、杜如意四位辩手代表正方全体同学主张宪法问题独立于部门法问题,谢琳、胡益帆、王玉治、林岚则代表反方全体同学主张宪法问题与部门法问题不可区分。

学习委员胡艺担任辩论主席,班长吴夏倩则为辩论全程摄影,杨琦、张虹为辩论计时。

要弄清什么是宪法问题,主要也就是要理清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问题。

由于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过于宽泛,不便于思想地碰撞擦出火花。

所以课代表在组织辩论的时候将辩论限定在“宪法问题与部门法问题可否区分”这个范围。

这样可以尽量保证大家在有限的时间内可以尽可能深入地探讨一个问题。

辩题不是绝对的非此即彼的矛盾关系,因而对同学们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辩论的关键实际就是在有限的时间内将各方观点的合理性充分阐述清楚,获得在此情形下的相对优势从而赢得相对的胜利。

“这么有难度的都经历过了,以后还有什么好怕的。

”痛苦地准备过后,辩手们表现出了出奇的淡定与自信。

主要争点正方同学认为宪法问题与部门法问题不可区分,定义独立应该是指能够在客观上对某种事物进行表述,同时他人能够根据我们的这种表述来在各种事物中将其区分出来。

因此关于宪法问题是否独立于部门法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们能否找出这样一条标准或者一个标准群来使宪法问题清晰的展现在我们面前。

他们对此的回答是,这样的标准是存在的。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述:其一,从问题所涉及的内容上看,宪法问题必须涉及如下两个方面之一:(1)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职责的划分。

(2)如何防止国家公权力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

其二,从解决的方法上看,宪法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我们依据宪法来进行思考,通过宪法来寻找解决的途径。

而部门法问题的解决往往是在部门法之内来进行,也就是说其可以通过部门法直接予以解决。

其三,从研究的意义上看:研究宪法问题的意义与研究部门法问题的意义不同。

宪法问题所涉及内容的特殊性表明对其研究的意义是为了保证一国的良法之治,也就是说要使国家机构设置和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职责分配良好、保证公民基本权利不受国家权力侵犯。

而部门法问题的研究主要的意义应该是如何确保部门法更好的实施。

其四,从产生起源角度来看,宪法问题是独立于部门法问题。

最早的宪法应该可以追溯到近代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在经济政治社会各种历史条件的综合作用下,产生了近代宪法以及宪法精神。

伴随着宪法的产生,各种在部门法中无法解决的问题,人们开始通过宪法这一途径寻求最根本体制上的解决,这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要讨论的宪法问题的起源,诸如生存权问题、结社自由问题、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问题等等。

正是由于很多问题部门法无法解决,才上升到宪法的高度上,寻求这一途径的解决。

反方同学对这四个方面一一予以反驳,认为宪法问题与部门法问题不可区分:其一,从问题所涉及的内容上看,指出对方辩友混淆了法律和法律问题的区分。

法律有其单独的法典,但是,法律问题都是指向现实的。

其二,从解决的方法上看,指出对方辩友混淆了问题与解决问题之分。

所有问题的本质都是现实中的问题,但是,通过什么途径解决问题则是另外一回事。

是什么法的问题并不一定要通过什么法律途径解决。

其三,从研究的意义上看,指出对方辩友忽视了法律研究的根本目标。

各个法律部门都会有自己的分工。

但是,只是分工而已,在本质上都是统一地想要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的。

这是所有法律的最根本的研究意义。

其四,从产生起源角度来看,认为对方辩友没认识到法律问题的本质是现实中的问题。

法律问题从本质上来说都是统一于现实之中的。

现实生活中的问题都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问题,很难说一个问题是属于单纯的法律问题。

如果把问题人为地割裂了,那是不利于问题地解决的。

因而得出结论认为法律问题与部门法问题不可区分。

并且呼吁从整体上思考法律问题,是解决方案中国法治问题的一个关键。

如果法律之间还不能很好协调那么将难以获得良法之治。

各个法律部门都会有自己的分工。

但是,只是分工而已,在本质上都是统一地想要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的。

不能将现实中的问题进行人为的割裂。

法律问题从本质上来说都是统一于现实之中的。

只是在考虑怎么解决实现法律的目的的时候要考虑利用什么法律途径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才去利用什么途径。

也就是说,只有在解决问题的时候说是什么具体的问题才有意义。

而在现实中,任何一个问题都会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部门。

因此,不管是什么问题,用什么法律更好解决,就可以用什么法律去解决。

辩论全面升级,场面极为激烈,唇枪舌战之中也让人感觉到了一股血腥,为了真理,辩手们寸步不让,据理力争。

”事件是不是宪法问题黑监狱”第三场::“黑监狱第三场简介三班同学则就“黑监狱”事件是不是宪法问题进行了大辩论。

双方各有11名辩手上场,同时还各有四名记录。

整场辩论在班长夏彦的专业主持下有序进行。

仇珊珊、何如意、程其旭、孔令佳为辩论计时,确保了辩论在程序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张夏同学为辩论全场摄影记录下了形式上创新的颇为壮观的辩论场面。

2010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业悄然做大。

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安元鼎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委托协议书”,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并收取佣金。

这家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限制上访者的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向上访者施暴。

目前,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被刑拘。

“安元鼎”在我国已经不是“黑监狱”事件的首例了,有些地方政府甚至自己设立“黑监狱”,严重侵害了上访者的基本权利。

对此问题正反方同学有不同定性。

主要争点正方坚持的观点是:“黑监狱”事件是宪法问题。

首先从实质和形式上分别界定宪法问题。

认为从实质而言,包含下面因素的事件,就应当归入宪法问题:第一,公权力与公权力之间,涉及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基本政治制度或基本权力划分;第二,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国家侵犯或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人权、基本政治权利、公民权,其中,侵犯基本政治权利是指,国家侵犯或国家机关对某件事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可能动摇公民对于国家政权存在的合法性的信任,动摇政治统治的基础以及对人民主权的信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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