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宪法无宪政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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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 《五月花号公约》第一次从民众的角度阐述了国 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是民众以契约的形式合意组 建的,国家的公权力来自于民众所度让的部分权 利的组合。法律实施的真正力量源于民众对于国 家法律合法性与公正性的认同,出于对法律的敬 畏而自愿服从,而不是慑于国家暴力。法律是为 了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为了维系 某种统治秩序而制定的。 • 也就是说,这一份写在一张简陋的纸上的契约从 法理上根本地否定了君权神授的理论,并以某种 形式指出国家的权力来自以全体社会成员以契约 达成合意所出让的部分私权利的组合。 • 宪法其实就是一份契约。 •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民主》中将美国的历史起源 和开端追溯至五月花号公约。
六、为什么被称为是一部“好宪法” 的“54宪法”只有3年的寿命?
1、被定位于一部过渡 时期的宪法,由于过渡 时期早早完成,当然也 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据。 2、党和国家领导体制 问题。 3、不重视宪法和法律 的作用。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4、缺乏有效的宪法监 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 督机制。 2003.
《五月花公约》全文
• 以上帝的名义,阿门。我们这些签署人是蒙上帝保佑的大 不列颠、法兰西和爱尔兰的国王——信仰和教会的捍卫者 詹姆斯国王陛下的忠顺臣民。 • 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增强基督教信仰,为了提高我 们国王和国家的荣誉,我们漂洋过海,在维吉尼亚北部开 发第一个殖民地。我们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签约,自愿结 为一民众自治团体。为了使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地实施、 维护和发展,将来不时依此而制定颁布的被认为是对这个 殖民地全体人民都最适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 宪章和公职,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据此于主后l620年 11月11日,于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第十八世国王暨苏 格兰第五十四世国王詹姆斯陛下在位之年,我们在科德角 签名如下。

宪法

宪法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 共 同 纲 领 》
1949年9月21日, 中国共产党领导召开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一届全体会议。会议 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社 会制度以及其他方面的重要国策和总任务等。《共同 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在天安门 城楼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通过制定法律、发布决定、决 议的形式解释宪法。
(二)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履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 人大常务委员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 所作的解释。
(三)宪法修改制度
• 本章阅读文献及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在首都纪念宪法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胡锦涛 2002年 • 《宪法学》 魏定仁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 宪法和宪法的修改 杨景宇 2003 年10月 • 学习思考题 • 1、什么是宪法?什么是宪政? • 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 3、现行宪法对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规定有哪些方面? • 4、中国宪法的保障制度有哪些内容?你认为应该如 何健全中国宪法保障制度?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受文革影响,这部 宪法存在着严重的错误。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一致通过了修改过的
宪法。受“左倾”思想影 响,这是一部有着明显缺 陷的宪法。
1982 年 宪 法
1978年12月召开了第十一届三中全会。 1981年成立以叶剑英为主任委员的宪法修改 委员会。 1982年12月4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举行全体会议,表决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即现行宪法。

中国宪法第二章

中国宪法第二章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二、宪法——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第二,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三,宪法要求有严格的 制定和修改程序。 三、宪法——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四、宪法——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五、宪法与宪政

第五节 宪法的作用





一、监督宪法实施的内容及重要意义 (一)、监督宪法实施的内容 第一,审查法律、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第二,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 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 行为的合宪性。 第三,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端。 (二)、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六节 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现代国家的宪法监督制度 (一)、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 第一、由国家司法机关主管 第二、由国家权力机关主管 第三、由专门机关主管 (二)、监督宪法实施的方式 第一,事先审查 第二,事后审查 (三)、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六节 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二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系统方法 (二)本质分析 (三)联系实际 (四)历史分析 (五)比较分析
二、以科学发展观统率本课程的学习方法
一、宪法的产生的特点 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必然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然性的出现取决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第三,法律因素。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宪法规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 的特点。 宪法规范具有高度适应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第三,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 三、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第一,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的特点——主体的一方主 要是国家或国家机关。 第二,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体的特点——具有广泛性和 宏观性。

4-宪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公邮

4-宪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公邮

“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在宪 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 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刘军宁

政治性。制宪权的政治性表现为作为全体 人民所拥有的权力是全体人民行使的自治 权。 制宪权的政治性可分解出如下内容:其 一,政权是制宪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其二, 制宪权的政治性还表现为在人民内部,一 部分人不能凭借制宪权支配另一部分人, 并使之臣服。

3.宪法修改在程序上的限制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内容必须 体现人民的意志,因此,世界各国宪法都 规定其制定和修改必须遵循特别严格的程 序。对于修宪行为违反修宪程序的,修宪 行为无效。

4.其他方面的限制 在宪法修改的限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其 他方面的限制,有的国家的宪法就明确规 定,国家面临危机情况下,不得修改宪法。 例如,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规定:“在 法国领土一部或全部被外国军队占领时, 修宪程序不得着手或者进行。”巴西1946年 宪法第217条中规定:“宪法于戒严期内不 得修改。”
内贾德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哈梅内伊是伊斯兰共和 党总书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前总统、伊朗精神领袖〔最 高领袖〕。 /2011-10-17/134283827.html



定义: 所谓宪法修改,是指宪法 正式实施后,发现部分或 全部规定与实际需要不相 适应,由有权修改的机关 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 的部分条文所作的重订、 修订或者部分的增删活动。

我国现行观点:制宪权实质上仍是国家权 力的一种表现形态,是一种由主权者所驾驭 的、用来实现自己最根本意志的具体的、 制度化的国家权力。当然这不是一种普通 的、与其他国家权力相并列的权力,而是国 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定权, 是制宪主体按 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 一种权力。

关于宪法的制定权与修改

关于宪法的制定权与修改

宪法的制定权与修改权摘要:宪法制定权不是一种国家权力,其归属只能属于人民。

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享有宪法制定权,只享有宪法修改权。

宪法制定权与修改权的界限应划分清楚,不能混淆。

人民的宪法制定权应该在更高的层面上得以实现。

宪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与宪法制定活动密切相关。

它不仅关系到宪法制定的正当性而且也关系到宪法功能的合理性。

学术界对此虽有研究,但很不深入;实践中绝大多数人对此缺乏应有的认识,其巨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被忽视。

故笔者认为,对此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有非常之必要。

下面是笔者对此问题的几点思考,现提出来与学界同仁交流。

一、宪法制定权不是一种国家权力其归属只能属于人民宪法的制定权只能属于人民,而不能属于别的任何机关或个人,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

宪法一词含义的侧重点不在于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是否居于核心的位置,而是强调宪法制定的正当性和宪法功能的合理性。

美国革命家托马斯。

潘恩在《人权论》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

一国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

”宪法具有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的双重功能,既是人民的授权委托书,同时又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利益和幸福的总契约。

人民通过宪法将国家权力授予国家机关,并要求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正确地行使国家权力,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民不享有宪法制定权,不通过民主的程序,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人民意志,体现广大人民利益的宪法。

如果说宪法制定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一种体现,那么宪法制定权就是人民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林肯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是对“人民主权”原则基本精神的一种很好的概括和表达。

人民在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直接民主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利益,也可以通过确立法律规范并在法律规范中确立相应的实现人民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来间接地实现自身的利益。

宪法制定是间接地实现人民利益的一种方式。

宪法复习——精选推荐

宪法复习——精选推荐

宪法复习名词解释:1、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式对宪法⾏为是否符合宪法进⾏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P55 2、不成⽂宪法:不成⽂宪法是指由书⾯形式的宪法性法律⽂件、宪法判例、和⾮书⾯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P18 3、宪法法院审查制: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专门保障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特定的程序审查法律⽂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

p654、司法审查制: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就适⽤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审查的制度。

P645、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的说明。

p496、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P397、宪法变迁/宪法的⽆形修改:宪法变迁是指在宪法条⽂未作变动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的运作等,宪法条⽂本来的含义发⽣了变化。

p468、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法律效⼒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p309、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为国家机关、政党及⼈民所普遍遵循⽽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的习惯或传统。

p3510、柔性宪法: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上与⼀般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p18第⼀章复习宪法总论第⼀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宪法的概念(⼀)宪法词源的演变1、近代意义的宪法:不仅是法的⼀种表现形式,⽽且在⼀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的地位,成为“法律的法律”,即国家的根本法;且近代意义的宪法是⼈权保障法。

2、古代意义的宪法:只是法的⼀种表现形式⽽已,与保障⼈权也没任何关系。

(⼆)原始意义上的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国家组织法。

(三)⽴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1、⽴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可以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在⼀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来保障⼈权的法。

论宪法修改的时间限制

论宪法修改的时间限制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整!圭塾垒三!!!竺!型圭!ji!鎏l溷圈鬯澄豳论宪法修改的时间隰制挛晌摘要宪法的稳定与宪法修改的时间尺度息息相关,目前各国关于宪法修改时间的规定都是实然层面上的,使得我们无法具体把握社会的进步发展速度,不能准确预测到宪法应在间隔多久后作出修改,因此应然层面上研究宪法修改的时间限制,即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修改宪法已经变得必要。

关键词宪法修改限制合宪性推断中图分类号:D91l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11-03一、宪法修改的时间限制概述宪法的稳定与宪法修改的时间尺度息息相关,目前有些国家对宪法修改的时间限制作了规定。

从各国宪法看,宪法修改在时间上的限制大体可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明确规定在宪法颁布实施或修改后,非经过一定期限不得修改。

巴林国宪法第1条第6款规定:“除非对宪法本身所规定的部分并按所规定的方式,不得修改本宪法,并自本宪法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出任何修改。

”菲律宾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本条规定在本宪法通过后的五年内不得修改。

在本宪法通过后修改宪法不得超过每年一次。

”科威特国宪法第174条第4款规定:“从本宪法开始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对本宪法进行修改。

”巴拉圭宪法第94条规定:“本宪法公布后十年内,不得为全部之修改。

”希腊宪法第110条第6款规定:“在上次修改后未满五年,不得对宪法进行修改。

”第二,规定宪法在特定时间内不得修改。

如比利时宪法第84条、卢森堡宪法第115条以及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第75条都规定:摄政时期,不得修改宪法。

又如伊朗宪法第132条规定:“在临时总统委员会负责总统工作期间,议会不得修改宪法。

第三,明确规定宪法修改的期间,即要定期修改宪法。

如1921年波兰宪法第125条规定:宪法每隔25年修改一次。

1932年葡萄牙宪法第176条也规定:宪法每隔10年修改一次。

1986年菲律宾宪法第17章第二条中规定:“在本宪法通过后修改宪法不得超过每五年一次。

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关于什么是宪政,学术界有很多的定义。

西方学者关于宪政概念的基本认识包括:(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

而其中控制政府权力是西方宪政最核心的内容。

Scott Gordon,Controlling the State:Constitutionalism from Ancient Athens to Today. 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从古希腊到今日的宪政历史》印第安纳大学资深教授斯科特·戈登认为,宪政“指代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受到了约束的这种观念”。

“控制国家或政府权力”是宪政的原初含义。

对中国学者定义宪政有很大影响的是毛泽东的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尽管中国学者对宪政的认识角度不同,但普遍将民主、民主政治视为宪政的内涵要素。

比较中外学者关于宪政的定义,存在两大重要差别。

一是西方学者并不赋予宪政过多的内涵,而中国学者的宪政的定义承载了众多的内容,如民主政治、法治、人权保障、自由等。

第二个重大差异是西方一般不把宪政与民主政治相提并论,而把宪法的最高性、政体制度上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制度安排、法治秩序等作为宪政的内涵。

而中国学者突出强调宪政的民主政治意义。

什么是判断宪政的标准呢?判断宪政的基本的标准只有一条,就是宪法是否得到认真实施。

其他的标准如民主、法制、自由、人权等只是判断宪政水平高低、完善程度的标尺,而是否认真实施宪法是判断宪政有无的标尺。

把握了这一点,就把握了宪政建设的起点。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不认真实施宪法,宪政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认真对待宪法。

二、宪政的基本内涵(要素)宪政的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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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谈谈“有宪法而无宪政”的现象
(一)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宪法通常是规定国家中一些如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关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国家重要事务的根本大法,通常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主要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是动态的立宪政治。

2、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3、总而言之,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二)产生的原因——宪政建设的条件
宪法的内容不可能自动贯彻于客观现实生活,只有在一定条件下,纸上宪法才能转化为现实中的宪法。

1、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力经济,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经济条件。

2、正确处理执政党和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和宪法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的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政治条件
3、批判继承传统文化遗产,吸收外来法文化精华,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思想文化条件。

4、宪政建设的自身条件。

由于宪法不仅是宪政的前提,而且是静态的宪政,因此宪政的自身条件主要表现在宪法上。

第一,宪法本身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亦即宪法必须是“良法”。

宪政是宪法的实现,假如一部宪法本身不具有正当性,宪法根本无法实现。

这要求,①要求宪法必须是人民主权的产物,体现公认的宪法观念和宪法精神,即尊重人格,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限制国家权力,充分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②宪法的正当性还包括程序正当,即宪法的创制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

一部未经正当制宪程序而产生的宪法不具有合法性基础,难以为整个国家提供法律基础。

③宪法的内在结构的科学性。

即宪法在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方面应该合理、准确。

第二,宪法还必须能够实现。

宪政建设的最大难题在于,如何将宪法予以贯彻实施。

它不仅要求宪法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更要求宪法的强制力得以保障,宪法的权威得以维持。

如果欠缺这些保障宪法得以实施的条件,就会造成“有宪法而无宪政”的情况。

5、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宪法的贯彻和宪政建设的推行有赖于各部门法对宪法原则和宪政制度的具体化,因此根据宪法制定出与之配套的法律,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至关重要。

(三)产生的后果(宪法的基本内涵)
1、宪法难以贯彻实施,使之在一定程度上变为一纸空文。

2、宪政一民主政治为前提、基础和内容,无宪政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民主政治建设的缺陷。

3、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可以说无宪政是无法治的表现
4、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权力难以受到约束,权利难以实现,人权的保障就只能停留于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

(四)如何解决(据条件来答)
1、大力发展权利经济,限制权力经济的发展,具体来说就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从执政党来说,根据法治原则,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且党的政策不可以违背宪法和法律。

3、从思想文化角度来说,正确认识宪法和法律的社会功能,真正树立起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弄清中国古代法精神,真正树立起契约精神的现代法观念。

4、从自身来讲,应该使宪法得以不断完善,使之成为一部可以实现的“良法”。

5、建设完善合理、准确、完整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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