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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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08•【字号】宁建(建)发〔2022〕67号•【施行日期】202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宁建(建)发〔2022〕67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活动行为,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治理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确保建筑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2022年全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企业,必要时延伸检查受检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特种设备安装(监测)、预拌混凝土和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机构。

二、检查内容(一)建设单位1.是否落实建设单位责任,做到“应招尽招”;2.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保函方式缴纳有排斥、限制或拒绝行为;3.是否肢解发包规避招标或签订“阴阳合同”,将项目发包给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或将已签订的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又另行发包;4.是否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阶段性缓缴政策情况;5.是否落实施工许可相关规定,按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有无随意压缩工期、拖欠工程款等行为。

(二)施工单位1.是否存在出借或挂靠资质行为;2.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承揽项目、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分包内容是否经建设单位同意;3.是否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和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规定,落实实名入库并考勤进场施工等相关规定;4.是否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宁建党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宁建党发〔2021〕4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园林局、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中心,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2021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2021年1月29日2021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要点2021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次党代会及十二届八次、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体会议部署,适应新阶段,贯彻新理念,融入新格局,紧紧围绕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着力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态势,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一、全面加强党的建设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巩固完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常态化教育机制,从严落实党管意识形态、民族宗教责任制和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定期举办党性教育培训,提升政治建设水平。

组织开展庆祝“建党100周年”系列活动,推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服及卧具定点生产、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服及卧具定点生产、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服及卧具定点生产、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宁教财[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服及卧具定点生产、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教财[2011]40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厅直属各学校:校服及卧具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重要用品,学生校服及卧具管理工作是教育管理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学生校服及卧具校内用品的统一管理,是对学生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增强集体荣誉感、规范日常行为、优化育人环境、建设和谐校园的重要举措,对展示校园文化、促进教育行风建设和校风建设、切实加强学校常规管理、保障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借鉴外省市管理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服及卧具定点生产、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服及卧具定点生产、供应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服及卧具定点生产、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产品质量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学生用絮用纤维制品及校服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服装、卧具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教育部、教育厅有关加强学生着装和卧具产品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促进教育行风建设和学校校风建设,切实保障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按照教育需要、学生自愿、成本服务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校服及卧具服务与管理的范围是:全区各类公办和民办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为全区各类学校、幼儿园供应学生校服及卧具的定点生产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宁夏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宁夏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宁夏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加强宁夏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园林(林业)局、综合执法(监督)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要求,提升建设行业自主创新意识,提高科技创新对建设事业发展的支撑能力,结合住建行业实际,制定《加强宁夏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2月1日加强宁夏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安排部署,切实提升建设行业自主创新意识,提高科技创新对建设事业发展的支撑能力,按照《住建部建设科技“十三五”发展规划》《宁夏建设科技“十三五”发展规划(2015—2020)》《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7〕4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建设领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业务需求为导向,深入开展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运行中的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在重点领域开展课题研究,攻关突破,探索一批关键技术,建立一套住建领域科技管理制度,加快培育新兴建筑产业,推进创新平台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形成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着力提升我区住建行业自主创新能力。

到2020年,全区建设行业的科技贡献率达到55%,为住建行业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0•【字号】宁政办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3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0日自治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意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发展战略,是延伸水泥产业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

近年来,我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得到快速发展,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到目前为止,预拌砂浆在我区发展尚属空白,这与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9〕361号)的政策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也不符合当前我区建筑业发展的实际。

为此,根据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等七部局2004年第5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2号政府令)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十二五”规划和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充分认识发展预拌砂浆的重要意义。

发展预拌砂浆,是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措施。

据测算,同现场自拌砂浆相比,每生产1吨预拌砂浆可节约水泥43公斤、石灰34公斤、砂50公斤,利用粉煤灰85公斤,节约综合能耗17.5公斤标准煤;同时,在生产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化、信息化的深度融合,实现了产品质量可控、可追溯,提高了施工效率,有效降低了现场粉尘噪音污染。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市政工程认定复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市政工程认定复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市政工程认定复查工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22•【字号】宁建函〔2024〕199号•【施行日期】202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市政工程认定复查工作流程的通知宁建函〔2024〕199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引导企业争创精品优质工程,确保“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市政工程认定复查工作进展顺利,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办法》(宁建规发〔2022〕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认定实施细则》(宁建规发〔2022〕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认定复查工作流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认定复查工作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下进行,由厅建筑管理处有关人员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专家组成认定复查组,具体开展认定复查工作。

厅建筑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复查时间原则上每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开展集中认定复查工作。

三、复查地点自治区境内复查项目所在地。

四、现场复查流程及内容根据《“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市政工程认定复查评价打分表》(见附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介绍(包括:工程特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工程创优亮点、有无工法等)。

(二)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机构对申报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三)工程有关的管理、技术、质量保证资料(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原件的资料须提供原件)。

(四)工程实体质量,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建[建]字[2007]109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07.09.07【实施日期】2007.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建(建)字[2007]109号)各市、县(区)建设局:为了加强对我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七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预拌混凝土》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方针及目标:(一)建立符合《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二)制定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主任等组织内相应人员的管理职责;(三)企业应按混凝土专项实验室要求和生产需要,配置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试验仪器设备,按有关要求做好试验仪器管理工作,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定期进行相关检测项目的能力验证比对试验,内容包括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和混凝土性能;(四)企业技术负责人、实验室主任、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证书,主要岗位的操作工人应有上岗证书;(五)制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22•【字号】宁建建发[2011]第19号•【施行日期】201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宁建建发[2011]第19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区建筑管理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加强对我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管理,整顿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市场行为,提高预拌砼质量的稳定性、可靠性,确保我区建设工程的结构可靠安全及耐久性,防止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促进预拌混凝土产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预拌混凝土与其他建筑材料相比有着更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与其有供货合同关系的众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结构安全。

经厅领导研究决定,自2011年3月24日起,在全区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从业资格证件、质量控制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实验室管理、原材料质量等,并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清理整顿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4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宁建建〔2007〕109号)及《预拌混凝土》(GB/T14902)等产品标准。

二、检查内容1、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关于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检查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达标情况;排查无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及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情况,打击非法生产或违规挂靠行为。

2、对2010年10月份全区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对抽检混凝土坍落度不合格的6家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现场复查;同时对专项检查中由于无工程现场未抽检的11家预拌砼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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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建[建]发[2007]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1.12
【实施日期】2007.01.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2011修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评选办法》
的通知
(宁建(建)发[2007]5号)
各市、县建设局,各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动我区建筑装饰工程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评选办法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
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动我区建筑装饰工程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装饰工程,与建筑室内外装饰密切相关的室外园林、景观与环境的装饰工程等。

第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以下简称优质装饰工程)的评选工作由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自愿申报,经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择优推荐。

获奖单位分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

第四条优质装饰工程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为6个。

对其中成绩突出的2项工
程授予“西夏杯”金奖装饰工程荣誉称号。

第五条“西夏杯”金奖装饰工程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质量应达到区内装饰工程一流水平。

第二章申报范围
第六条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装饰工程,申报优质装饰工程,应符合以下范围和规模:
一、申报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

二、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修复性建筑、民族性建筑、纪念性建筑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并且应为整体装饰工程。

三、园林工程:用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设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
四、工程规模或造价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在当地确属设计创意独特、科技含量高、施工达到区内先进水平的装饰工程,经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书面申述申报理由择优推荐方可申报。

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一、我区施工企业承建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建筑装饰工程;
二、未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不齐备的工程;
三、外国独资或国外负责总承包的工程;
四、保密工程;
五、存在质量隐患或因质量问题被投诉的工程;
六、已申报“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七、近两年出现过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工人劳务费的单位施工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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