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教规函153号附件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扎实推进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扎实推进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粤教策函〔2015〕137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扎实推进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通知粤教策函〔2015〕137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加快推进依法治教,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4年10月以来,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通知》(粤教策〔2014〕7号)和《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通知》(粤教策〔2015〕2号),推进我省中小学章程建设,到2016年底全面实现“一校一章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高度重视,把加强学校章程建设、推动学校依照章程自主管理作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举措,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推进依法治校,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教育“创强争先”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分步推进,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但是,部分地区、学校在章程建设过程中,未能体现章程建设目标要求,存在脱离实际情况,片面追求工作进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学习不够。
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没有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相关工作,对章程的作用和地位缺乏全面的认识。
二是重视不够。
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没有亲自抓,存在应付思想,少过问、少参与,投入的精力、人力、财力不足。
三是程序不规范。
部分学校制定章程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如没有广泛征求师生、家长、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意见;部分教育行政部门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对学校章程进行审查。
四是指导不到位。
部分地方缺乏工作指导,没有组织学校领导、教师学习培训,对学校制定章程指导不力。
五是特色不突出。
章程没能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照搬照抄。
为扎实推进中小学章程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章程是《教育法》规定的学校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是经过特定程序制定的学校根本制度,是学校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前期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前期工作的通知正文:----------------------------------------------------------------------------------------------------------------------------------------------------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前期工作的通知各区教育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25号)有关精神,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和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坚持德才兼备、全面考核,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引导教师潜心育人,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有关要求,我市计划提前开展2019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前期工作,确保学校和教师准备充分,提高职称申报质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及条件(一)申报评审范围在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非公办学校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按所在学校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申报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1.评价标准条件: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广州市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广州市公益性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附件1)《广州市中小学德育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细则(新修订)》(附件2)规定执行。
粤教高函〔2017〕158号

粤教高函〔2017〕158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遴选推荐国家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通知各普通本科高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17〕47号),我省决定启动2017年度国家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申报遴选工作。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遴选范围及数量(一)面向范围面向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或依托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2016-2017年(含2017年即将认定)认定的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本年度项目认定的范围涵盖生物科学类、机械类、电子信息类、化工与制药类、交通运输类、核工程类、临床医学类和药学类等8个类别(对应的专业详见附件2)。
1(二)申报限额我省限额推荐15项。
符合条件的高校结合自身实际自愿申报,每校限报1项。
二、申报注意事项(一)符合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基本要求,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评审期间可以完全对外公开服务。
(二)坚持问题导向,对照认定的专业类,对现有实验项目、虚拟方式等进行有效整合,做到“能实不虚、以虚补实”,突出虚拟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突出虚拟手段和技术水平,能支撑学生综合能力培养,至少满足2个课时的实验教学需求,学生实验操作步骤须不少于10步。
(三)确保校外互联网网络链接地址直接指向实验项目,且在评审期间链接流畅;确保所承诺的并发数以内网络实验请求及时响应和对超过并发数的实验请求提供排队提示服务。
三、推荐程序(一)本次遴选推荐按照学校申报、专家评审、省教育厅公示推荐等程序进行。
学校推荐项目必须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并审核实验教学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教学纪律要求等。
(二)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校推荐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在广东省教育厅网站()公示,公示后向教育部推荐。
四、材料报送2(一)《2017年度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纸质版一式两份;《申报表》WORD(office 2003)版本文件1个,文件名命名格式为:XXXX(学校)- XXXX(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申报表.doc,具体内容见附件3。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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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教育厅。
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高校党的工作,与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高教厅承担的省属高校机构编制管理职能交给省编办。
(二)划入的职能1、原高教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原高校工委高校党的工作职能。
2、原教育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1、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拟订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由教育厅指导。
(四)转变的职能1、将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自学考试和高中毕业会考、初中升高中考试以及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等工作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2、将组织学生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的职能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切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思路以及教育发展的方向、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粤发改价格函〔2021〕2544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44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各相关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行为,现将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培训课时时长为30分钟)核定为:20元/课时?人次,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培训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培训实际时长与标准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且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课本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参照本标准执行。
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学科范围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基准收费标准将适时评估调整。
二、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等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机构网站、招生简章、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
三、各培训机构要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成本、收入、关联交易及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给省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广东省教育厅二零一九年大事记

广东省教育厅二零一九年大事记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二零一九年大事记2019年广东省教育厅大事记1月1月8日-9日省委教育工委召开2018年度全省高校党委书记和各地级以上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全省154所高校和21个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
1月14日广东省教育研究院、丰顺县人民政府、广东省合生珠江教育发展基金会建设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教育现代化实验区(丰顺县及留隍镇)合作协议签订仪式在丰顺县举行。
省教育研究院院长、党委书记汤贞敏和副院长李海东,丰顺县委书记曾永祥、县长廖茂忠、常委黄纯忠,合生珠江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龚鸣等出席仪式。
1月15日第二十六次全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景李虎在会上作《坚决守好意识形态安全“南大门”》主题交流发言,我省是唯一发言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1月22日-25日在南方日报推出“教育优先成果争先”系列报道,宣传我省在2018年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及2018年度国家科技奖励三大奖的优秀成绩,作为全省教育大会的第一轮预热宣传,社会反响热烈。
1月23日教育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北京召开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教育合作工作会,教育部副部长孙尧、广东省黄宁生副省长出席会议。
1月24日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广州召开。
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傅华出席并讲话,副省长、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黄宁生主持会议。
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学习第二十六次全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审议有关文件,研究部署2019年领导小组重点工作。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0.09•【字号】粤教师函〔2015〕138号•【施行日期】2015.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教师函〔2015〕138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有关高校: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执行《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是落实《广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以下简称《提升计划》)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高素质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基本保证,是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保证特殊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
各地、各校高度重视,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按照《专业标准》要求制订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关于《专业标准》的宣传活动,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实施《专业标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特殊教育教师专业特性和职业地位的认识。
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特殊教育在岗教师和特殊教育专业师范生学习《专业标准》,帮助在岗教师和师范生准确理解《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全面把握《专业标准》的内容要求,自觉地将《专业标准》作为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提升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促进在岗教师和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的提升。
三、采取措施,贯彻落实。
各地、各校要把执行《专业标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提升计划》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专业标准》。
要将《专业标准》作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准入的基本依据,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的考试考核办法,严把教师“入口关”。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粤教高函[2010]150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粤教高函[2010]1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e777a57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21.png)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粤教高函〔2010〕150号)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高教司《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调研工作纪律》和有关会议精神,为改进评估工作,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维护教学评估工作的良好声誉,提高评估工作实效,保证新一轮新办普通本科院校教学评估调研工作和仍在开展的第一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持续健康有序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评估工作纪律,维护评估工作形象高校教学评估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评估工作纪律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纪律的通知》(教高厅〔2004〕17号)、《关于严肃评估纪律进一步提高评估工作实效的通知》(教高评中心〔2007〕 2号)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06〕47号)等有关文件,对评估纪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评估工作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参与评估的院校和专家、工作人员等,应共同遵守评估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评估工作纪律要求,切实维护评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要在上一轮教学评估工作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树立评估工作新风尚、新形象,为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及其长效机制创设良好的环境氛围。
二、注重评估工作实效,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学校管理水平新一轮本科教学评估工作调研和正在开展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对象范围,主要是近几年转制、升格和新建的公办或民办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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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公办 省重
广州市交通运输职业学校(广州市交通运输 4 高级职业技术学校)
无
公办
国重、国家 级示范学校
广州市土地房产管理职业学校(广州市房地 5 产高级职业技术学校)
无 公办 国重
6
广州市建筑工程职业学校(广州市建筑工程 高级职业技术学校)
无 公办 国重
广州市财经职业学校(广州市财经高级职业 7 技术学校)
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原深圳市成人中 2 等专业学校)
更名 公办
3 深圳市新鹏职业高级中学
公办
深圳市开放职业技术学校(原深圳市电视成 4 人中等专业学校)
更名 公办
隶属情况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市属
区属
县属 县属 县属 县属 县属 县属 县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公办 国重
7 广东省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省重
8 广东省理工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省重
9 广东省电力工业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省重
10 广东省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国重,国家 级示范学校
11 广东省贸易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国重
12 广东省财政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国重
13 广东省会计函授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14 广东省农村会计函授职业技术学校
6—序 号学校名称调整情况 属性 学校等级
5 汕头市体育运动学校
保留 公办 省重
6 汕头市文化艺术学校
保留 公办
7 汕头工艺美术学校
保留 公办 省重
8 汕头市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校
更名 公办
9 汕头市经贸职业技术学校
更名 公办
10 汕头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
更名 公办
11 汕头市建设职业技术学校
更名 公办
40 广州市立信职业技术学校
41 广州科大外语商务职业技术学校
42 广州亚加达外语职业技术学校
43 广州通用职业技术学校
44 广州华成理工职业技术学校
45 广州加利福职业技术学校
46 广州市东方科贸职业技术学校
47 广州市穗华职业技术学校
调整情况 属性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合并组建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合并组建 公办 合并组建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公办 无 民办 无 民办 无 民办 无 民办 无 民办 无 民办 无 民办 无 民办 无 民办
30 广州市番禺区职业技术学校
31 广州市番禺区工商职业技术学校
32 广州市花都区职业技术学校
33 广州市花都区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校
34 广州市花都区理工职业技术学校
35 增城市职业技术学校
36 增城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
37 增城市东方职业技术学校
38 从化市职业技术学校
39 广州市侨光财经职业技术学校
更名 公办
7 深圳艺术学校
公办
8 深圳市体育运动学校
公办
9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国重
10 深圳市行知职业技术学校(深圳市美术学校)
公办 国重
11 深圳市博伦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省重
深圳市盐港中学(原深圳大学师范学院第二 12 附属学校中学部)
更名 公办
13 深圳宝安职业技术学校
合并组建
公办
隶属情况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区属 区属 区属
区属 区属 区属 区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区属 市属 区属 区属 区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s e v e r a l
g r o u p
n u m b e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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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i t h
—
la,=cismethybwovrxnfuz.P-2~3pdqgFG
民办
18 韶关市育威中等职业学校
民办
19 韶关市浈江中等职业学校
民办
20 韶关市贸易中专学校
公办
21 韶关市农业学校
公办
22 韶关市机电成人中专学校
公办
23 韶关市职工大学中专部
公办
深圳市(4403)
深圳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原深圳市电子技 1 术学校、深圳市电子科技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更名
公办
国重,国家 级示范学校
w i t h
—
la,=cismethybwovrxnfuz.P-2~3pdqgFG
4
—
隶属情况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县(区)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县(区)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市属
s e v e r a l
g r o u p
n u m b e r ,
t h e n
w i t h
—
la,=cismethybwovrxnfuz.P-2~3pdqgFG
5
—
序 号
学校名称
调整情况 属性 学校等级
5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五专部)
公办
深圳市第三职业技术学校(原深圳市工会成 6 人中等专业学校)
公办
15 广东省华侨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省重
16 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17 广东省水产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国重
18 广东省民政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省重
19 广东省轻工业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国重,国家 级示范学校
20 广东省陶瓷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21 广东省电子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省重
22 广东省商业职业技术学校
12 汕头市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校
合并组建 公办
13 汕头市金平职业技术学校
更名 公办 区重
14 汕头市林百欣科技中专学校
保留 公办 国重
15 汕头市澄海区职业技术学校
更名 公办 省重
濠江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汕头市礐光职业技 16 术学校)
更名 公办
17 汕头市潮阳区职业技术学校
更名 公办
18 汕头市潮阳建筑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国重
23 广东省林业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国重
24 广东黄埔卫生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25 广州潜水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26 广东省农业广播电视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27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28 广东省丝绸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29 广东省广远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30 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31 广东红蕾艺术学校
19 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附设职业技术学校
20 广州铁路机械学校
21 广州市盲人学校
22 广州市聋人学校
23 广州市贸易职业高级中学
24 广州市海珠商务职业学校
25 广州市荔湾区外语职业高级中学
26 广州市天河职业高级中学
27 广州市白云行知职业技术学校
28 广州市黄埔职业技术学校
29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职业技术学校
序 号
学校名称
调整情况 属性 学校等级
33 广东省农工商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国重
34 广东省财经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国重
35 广东省科技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36 广东省旅游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国重
37 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省重
38 广东省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39 广东省旅游商务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无 公办 国重
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广州市司法高级职业 8 技术学校)
无 公办 国重
广州市信息工程职业学校(广州市信息工程 9 高级职业技术学校)
无 公办 国重
广州市商贸职业学校(广州市商贸高级职业 10 技术学校)
无 公办 国重
广州市医药职业学校(广州市生物医药高级 11 职业技术学校)
无 公办 国重
韶关市(4402)
1 韶关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合并组建 公办 国重
2 曲江职业技术学校
合并组建、 更名
公办
国重
3 乐昌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国重
4 南雄市中等职业学校
公办 省重
5 仁化县中等职业学校
公办 省重
6 始兴县中等职业学校
公办 省重
7 乳源瑶族自治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公办 省重
8 翁源县中等职业学校
民办
32 广东华文法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民办
隶属情况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省属
sevralgoupnmb,thwi±=cyxfz.P-2~3dqFG
20 深圳市宝山技工学校
民办
21 深圳市携创技工学校
民办
22 深圳市尚德技工学校
民办
珠海市(4404)
1 珠海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
公办 国重
2 珠海市理工职业技术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