锚杆、锚索起吊重物管理规定(一类建资)
关于锚杆锚索质量检查的管理办法

关于锚杆锚索质量检查的管理办法锚杆、锚索支护在我矿乃至集团公司大范围应用,均取得了良好的支护效果,为了从技术上和管理上保证锚杆、锚索支护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特对我矿锚杆、锚索质量检查的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一、一般规定(一)队组管理规定:1、锚杆、锚索编号规定:⑴锚杆编号规定:锚网支护巷道要求队组在每排顶锚杆上用油漆标号,注明锚杆的排数;顶锚杆编号规定:面向里,顶板左手为1号,从左向右依次编号为1~6号,比如20排从左向右第3根顶锚杆编号为20顶3。
帮锚杆由外向里与顶锚杆对应编号,并注明左帮还是右帮。
比如左帮在100~101排锚杆从上往下第二根锚杆的编号为100左2。
⑵锚索要由外向里逐根编号,号码标注在锚索托梁下。
⑶全锚索巷道短锚索编号同顶锚杆编号,加强锚索依次编号。
2、顶锚杆要用锚杆钻机紧固;帮锚杆要用风动搬手紧固;锚索用风动油泵或电动油泵预紧,严禁用手动泵预紧。
3、队组施工时,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执行,严禁混用锚杆、锚索,严禁随意截短锚杆或钢绞线。
4、施工队组必须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包括锚杆拉力计、扭矩搬手、电动泵或风动泵、千斤顶等,且检测工具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经校验。
5、队组进行锚杆、锚索检查都必须留有记录,并挂记录牌板显示(记录牌板格式见附表)。
队组检查记录一式叁份,一份留队组存档,一份报生产技术部,一份报安监部技术组。
(二)业务部门检查规定:1、生产技术部、安监部每月必须对每个队组施工地点锚杆锚固力、扭力矩、锚索预紧力至少进行抽查一次。
每次检查不少于3根顶锚杆,2根帮锚杆,3根锚索。
2、生产技术部、安监部有关人员下井检查时,要检查支护材料的材质是否合格,支护材料规格是否与作业规程规定相符。
3、生产技术部、成本组和经营部每月至少对支护材料进行一次井上下全面检查。
二、锚杆锚固力检查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生产技术部、安监部及施工队组分别进行检查,并各自保存好检查记录。
(二)试验数量:每300根锚杆必须抽样一组,设计变更或材料变更时,应另作一组,每组锚杆不得少于3根。
关于锚杆、锚网、锚索的支护管理规定

关于锚杆、锚网和锚索支护的管理规定一、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包括硐室和水仓掘进施工)应根据顶板及围岩的实际情况采用锚杆、锚梁、锚网或锚索的方式进行支护。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现场查看同意后方准进行砌墙或发碹支护,否则公司一概不予验收工程进尺。
二、锚杆、锚网和锚索的布置方式、操作方法与安装质量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要求执行。
凡布置方式与安装质量与《作业规程》不符的,视为报废,处罚施工人员100元/根,并重新按要求布置。
三、锚杆支护必须到工作面迎头,打前进炮眼时最前一组锚杆距工作面迎头不能超过0.2m;放炮后(出渣时)最前一组锚杆距工作面迎头不能超过 1.2m。
否则视为欠顶,处罚安全监督员和班长100元/根。
四、锚杆眼应做到当班眼当班锚,即打一组眼,锚一组眼,并扭紧固定牢靠。
否则视为欠顶,处罚100元/根。
五、锚杆和锚梁一旦上好后严禁再松开,如确实需要重新挂锚网支护的,必须重新打眼,布设锚杆、锚网及锚梁。
否则视为欠顶,处罚安全监督员和班长100元/根。
六、每班施工前必须对掘进头前五组锚杆重新检查并扭紧,否则对螺丝松动的锚杆视为欠顶,处罚安全监督员和班长100元/根。
七、掘进头打前进炮眼前,必须先打锚杆眼并将锚杆、锚梁(含帮壁锚杆)按要求安装到位。
否则视为欠顶,处罚当班安全监督员和班长100元/根。
八、如职工在接班时发现上一班作业区域内未安装锚杆而直接放了前进炮的,监督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将人员带出井口。
经核查属实的,当班人员工资由上一班班长和监督员两人全部承担(120元/人)。
如已发现上述现象,而监督员仍通知继续上班作业的,处罚当班安全监督员150元;九、如果发现上述第八条情况属实而未兑现当班人员工资的,公司将直接从责任区矿长工资中扣出发放,并对责任区矿长处罚100元。
十、为了防止锚杆胶失效,影响锚杆质量,公司中心仓库每星期最多只能采购2000只锚杆胶,由各矿按需领用,领完才能进货;各矿库存不得超过二天的用量,否则不准到公司中心仓库领胶。
井下起吊设备(重物)技术管理规定

井下起吊设备(重物)技术管理规定井下起吊设备(重物)技术管理规定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页井下起吊设备(重物)技术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井下起吊设备(重物)技术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1、使用手拉葫芦起吊设备(重物)前,务必对手拉葫芦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各部件是否齐全、灵活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禁止手拉葫芦带病起吊设备(重物),禁止使用不能自锁的手拉葫芦。
2、锚杆支护巷道起吊设备(重物)务必提前打注专用锚杆或锚索,且锚杆务必实行全长锚固,禁止使用支护设计锚杆(索)、钢带、钢筋梯以及金属网等作为起吊构件。
起吊重量不超过2吨时,采用 20 2200mm以上锚杆;起吊重量超过2吨时,务必采用 22 2200mm以上锚杆,且起吊锚杆数量不少于2根。
采用锚索进行起吊时,锚索设计长度应保证锚固到稳定岩层中的长度不少于1m,锚固力不小于180KN。
3.井下起吊设备(重物)务必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经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才能实施。
起吊用的钢丝绳套及连接构件强度不得小于起吊设备(重物)的8倍,吊环拧入锚杆尾部螺丝后锚杆丝的外露长度不小于2mm。
起吊时须派专人观察生根锚杆(锚索)及吊环,保证安全可靠。
4、架棚巷道利用工字钢棚起吊设备(重物),务必符合以下要求:①务必将手拉葫芦悬挂在牢固可靠的支架上,并由专人提前对前后10架棚进行检查加固,将背板刹紧背牢、打齐撑杆后才能起吊。
②禁止使用交岔点抬棚进行起吊,用支架起吊设备(重物)应增加两侧护棚。
③起吊设备(重物)的重量务必符合手拉葫芦铭牌规定,禁止用手拉葫芦起吊超过铭牌规定的重量。
④吊装地点务必设在在支护完好、安全可靠的地点,禁止在巷道失修地点进行起吊。
在无可选择的情况下,务必由班主管领导或经验丰富的老工人选定,并将吊装地点前后10m巷道进行修复加固,保证后路畅通、安全可靠后才能起吊。
井下起吊作业管理规定

可编写可更正凌志达煤业井下起吊作业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井下起吊作业,保证起吊安全,特拟定此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利用锚杆、锚索起吊规定:1、作为起吊用的锚杆、锚索应是专用的锚杆、锚索, 3 吨及 3 吨以上物件严禁使用支护顶板的锚杆、锚索作为起吊使用。
2、3 吨以下物件可以用原有支护进行起吊,但必定在顶板牢固,支护完满,无淋水的地段进行,且须有加强支护的措施,起吊前必定对起吊锚杆或锚索的锚固力进行检测,锚固力不得小于 60KN。
3、起吊锚杆、锚索的打设规格、数量、地点、质量及检查、查收由现场安监员确定,单锚杆、锚索锚固力必定大于被起吊物件的重力,起吊 5 吨以下物件,锚固力不小于 100kN,起吊 5 吨及 5 吨以上 10 吨以下物件锚固力不小于150kN,10 吨以上物件需打设两根或两根以上锚杆或锚索,每根锚固力均不小于 150kN。
4、作为起吊用的锚杆、锚索必定有明显表记。
5、用两根或两根以上锚杆或锚索进行起吊时,锚杆或锚索之间应用吻合要求的钢丝绳套、吊梁或连接链进行连接,在挂吊链时,必定找准锚杆,锚索间的中心点,严禁偏斜,防范出现起吊点受力不均现象。
6、作为起吊的锚杆、锚索必定由现场负责人使用张拉器对其进行锚固力检测,达到设计要求方可使用。
7、作业起吊的锚杆、锚索下固定40 型链形成吊环以方便挂吊链或其他起吊工具。
二、吊链起吊作业规定:1、用吊链起吊重物时,第一应检查起吊点,锚固点或工字钢棚梁的强度和稳定性,进行必要加固,起吊作业设专人看护,发现异常马上停止作业进行办理,确认安全时方可作业。
2、使用过程中严禁单链起吊作业,拉小链时应双手均匀用力,不得过猛过快,主链发生卡阻时必定检查卡阻原因并及时办理,严禁强拉硬拽,起吊重物需悬空短时停留时,应将小链拴在大链上,作业人员不得擅自走开作业现场。
3、起吊作业前,钢丝绳套(或40 型大链)与起吊梁,被吊物件棱角处均应垫木板或废旧皮带等,以防摩擦绳索、大链造成伤害或产生滑动。
锚杆专项管理规定

锚杆专项管理规定锚杆专项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材料管理,减少人为丢失、浪费、乱放等不合理使用现象,实现节支降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20XX年度经营目标实现,结合我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计划管理1、使用单位根据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年度预排计划、上月进尺完成情况,于每月15日前编制锚杆需求计划,与月度材料计划汇总,经分管领导、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审核后,报经营管理部审批。
2、生产技术部根据矿井支护设计、月度预排计划及队伍情况,严格审核锚杆计划量。
3、经营管理部根据进尺(修护)计划、支护设计(含措施)严格进行审批,原则上锚杆计划量不超过月度进尺(修护)需求量的110%。
4、井下修护、工作面回采等回收的旧托盘,由生产单位交机厂分拣,物资设备部指定地点存放。
经营管理部根据废旧托盘分拣、锚杆螺帽缺失情况及时计划锚杆螺帽、裸体锚杆。
二、采购管理1、物资设备部必须按照月度材料计划及时采购,保证锚杆正常供应。
2、物资设备部根据经营管理部计划数量及时采购锚杆螺帽、裸体锚杆。
三、审批、发放和运输1、使用单位应根据月度作业计划、施工进度安排、日进尺(修护)标准,提前1日到经营管理部审批(原则上每次领用量不超过三天月度计划进尺消耗量)。
2、经营管理部根据井下库存、月度作业计划及工作面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3、物资设备部必须按照审批料票将裸体锚杆、锚杆托盘、螺帽分离发放,不得超发或无故少发,并将日清日结情况报经营管理部。
4、机运管理部根据下料审批单及时将锚杆装车并打运到指定地点。
在装车、打运过程中出现丢失锚杆螺帽、锚杆托盘、锚杆或损坏的,按材料原值的2倍给予机运管理部处罚,并给予下料队、运输队队长各100-500元罚款。
四、现场管理1、各采掘修护工作面都要在施工现场附近建立相对固定的料场(根据生产进度适当移动)。
锚杆必须集中存放在料场内,码放整齐,挂牌管理,不得乱扔乱放,分散在巷道内,否则按照《材料配件定置化管理办法》处罚。
锚杆管理规定

锚杆管理规定锚杆管理规定,是一种工业生产中常用的技术规范,用于管理和维护锚杆等工程材料的使用、储存和维修等方面。
锚杆是一种常见的抗拉杆件,通常由钢材制成,用于在工程建设中固定或支撑建筑物、隧道、桥梁和其他大型设施。
由于其重要性和常见性,对锚杆进行科学的管理和维护,尤其是在建筑工程的施工和使用阶段,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锚杆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使用和管理锚杆,确保其质量和使用效果,同时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锚杆选择在选择锚杆时,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主要包括锚杆的材质、尺寸、安全使用负荷、环境条件等方面。
在选择锚杆时,要注意质量稳定、性能可靠,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安全可靠。
二、锚杆的储存在储存锚杆时,要保持其干燥,避免锚杆被雨水、露水等潮湿或者与其他材料堆放混杂。
如果锚杆需要暂时放置,则应按照标准要求将其垂直放置或者放置在支架上。
长时间储存的锚杆应该进行防锈处理,并定期进行检查。
三、锚杆的安装和使用在锚杆的安装和使用过程中,要遵循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确保锚杆能够正常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零部件的连接是否牢固,以及使用负荷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在安装的过程中,要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如果发现锚杆存在问题,应及时停止使用,并进行检查和维修。
四、锚杆的检查和维修在使用锚杆的过程中,应定期对锚杆进行检查和维修,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检查内容应包括锚杆的表面状况、连接部位的松动、腐蚀、裂纹等情况。
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在锚杆管理规定的执行过程中,需要严格落实与管理。
对于经常使用锚杆的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培训。
同时,也应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的使用情况,确保规定的执行和质量的稳定。
总之,锚杆管理规定在建筑工程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它既是一种技术规范,又是一种管理方法。
对施工单位和工作人员来说,必须认真执行规定,以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2024年锚索操作使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锚索操作使用管理规定为了规范锚索在切割、盘卷、装车、运输、拆卷以及在工作面使用过程中的作业行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保障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一、锚索切割锚索在支护车间内,按照各个工作面的需求,确定钢绞线的长度来进行切割。
钢绞线切割工作必须加工车间专人进行操作,由队组下料人员或队组材料员进行配合。
切割操作时,配合作业人员应站在切割机的侧面,与切割机保持1.5m以上的距离,以防止砂轮崩裂伤人,禁止戴手套作业。
二、锚索盘卷、装车锚索盘卷:锚索加工完成后,由队组下料人员负责将所需锚索从加工车间逐根拉出,存放在场地宽畅、人员走动稀疏的地方进行卷盘,盘卷后放到指定的地方,最后统一装车。
1、所有钢绞线在进行盘卷作业时,由两个人配合逐根进行操作,作业人员严禁戴手套。
2、钢绞线卷盘前,确保钢绞线平直的摆放在地面上。
盘卷时,采用先打结,后缠绕的方式进行。
打结时,一人进行打结,另一人将头子抓牢抓好,待打结完后后缠绕,一人将打结点踩牢,另一人将剩余的钢绞线在打好结的圈内进行缠绕,先缠绕一头,然后再缠绕另一头,盘卷完毕后,确保钢绞线的外露剩余部分不得超于0.5m。
3、对于不同长度的钢绞线采用同样的方式进行操作。
4.3m钢绞线盘圈的直径为1.0-1.2m之间,打结一次;6.3m钢绞线盘圈的直径为1.2-1.3m,打结一次;10.5m钢绞线盘圈的直径为1.2-1.3m,打结四次,先打结一头,然后在此结相对的地方打第二个结,依此类推。
装车、运输:锚索全部盘卷好后,采用小矿车运输。
要求锚索斜放在小矿车内,并按照盘圈直径的大小按顺序装车,先放置盘圈直径大的,后放直径小的,最后用废旧皮带或其他不导电的材料覆盖在锚索的露头处,并固定好,以防在运输过程中与架空线接触或挂伤行人等造成不必要的事故。
在运输前,检查装车的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运输到达一个车场或到达工作面后,再次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隐患。
2023年锚索操作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锚索操作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锚索操作使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锚索操作使用是指利用锚索进行吊装、拖拉、起吊等作业活动。
第三条所有从事锚索操作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锚索操作使用的要求第四条所有从事锚索操作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五条锚索操作使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严禁违规操作,确保安全和质量。
第六条锚索操作使用必须按照作业计划进行,严禁擅自改变作业计划,违者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锚索操作使用的管理第七条锚索操作使用必须由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与作业符合规定。
第八条锚索操作使用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为操作人员提供安全保障条件。
第九条锚索操作使用过程中,必须加强现场监管,保障操作的安全性和效率。
第十条锚索的选择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锚索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锚索操作使用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锚索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锚索操作使用的责任和奖惩第十二条锚索操作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如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锚索操作使用人员累积违规次数达到一定数量,将被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遵守规定、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锚索操作使用人员,将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要重新审查和修订。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央政府负责解释和修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本规定主要针对锚索操作使用的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对从事锚索操作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要求,并明确了锚索操作使用的管理要求。
在锚索操作使用过程中,加强了安全防护和现场监管,并规定了锚索的选择和使用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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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杆或锚索起吊重物管理规定为确保井下重物起吊、托运、装卸的安全,进一步规范锚杆起吊重物的现场管理,结合新桥煤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井下起吊、拖运、装卸设施的有关要求
1、重物起吊的生根方式按照起吊地点、所吊重物的重量不同,可分别选用专用简易起吊龙门架、起吊棚(梁)起吊、专用起吊锚杆或锚索起吊。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专用起吊棚(梁)起吊。
2、吊装地点应选择顶板完好,支护可靠,无掉顶、片帮危险的位置。
3、严禁在巷道顶板破碎、有裂隙或失修地点采用锚杆起吊。
4、所有砌碹巷道严禁用锚杆起吊设备或重物;尽量避免在巷道交叉的底部巷道的顶板施工起吊锚杆。
5、严禁使用超过二年的专用起吊锚杆或锚索,严禁使用巷道支护锚杆或锚索作为起吊设施使用。
6、必须在顶板较破碎地点起吊重物的,不得使用顶锚或打起吊锚杆作为起吊点,必须打锚索(锚索选用φ21.6×10000mm 锚索,锚索张拉机具压力表读数不小于20MPa)或架设能承载起重物的起吊棚,起吊棚架设必须牢固、安全可靠。
7、使用40T链条进行起吊时,投入使用时必须选用新链条。
二、锚杆或锚索打设及使用具体规定:
1、起吊1.5t以下(含1.5t)的重物时:
(1)每次起吊前,要先打专用起吊锚杆。
起吊点至少使用两根锚杆,锚杆采用规格不低于φ22×2400mm以上的高强锚杆,屈服强度不低于500Mpa,锚固力不小于100KN,锚固长度不小于
1500mm(锚固剂不少于3根),锚杆打注后锚杆头露出岩面长度=锚杆丝扣长度+30~50mm。
(2)起吊用的链条一端穿入锚杆后,用高强螺母上紧,螺母上紧后必须露出3~5丝,起吊链条至少使用两挂。
(3)起吊重物前,必须认真检查,确认连接紧固、起吊设施完好后方可起吊。
起吊时,必须有队干在现场统一协调指挥,严禁施工人员站在因锚杆意外断裂导致手拉葫芦坠落伤人的范围内作业。
(4)起吊过程中,要安排有经验的老工人观察顶板、起吊点,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待重新施打起吊锚杆后,方可重新起吊作业。
2、起吊1.5t~4t(含4t)的重物时:
(1)打设的专用起吊锚杆每2根为一组,成对使用,每个起吊点至少4根锚杆,每组锚杆间距为200mm。
若现场起吊锚杆不合适,要及时进行补打。
(2)锚杆采用屈服强度不低于500MPa的高强锚杆,锚固力不小于100KN,锚固长度不小于1500mm(锚固剂不少于3根),锚杆打注后锚杆头露出岩面长度=锚杆丝扣长度+10~15mm。
(3)起吊重物前,每一组起吊锚杆采用两挂完好的40T链条进行连接,然后用高强螺母上紧,螺母上紧后必须露出3~5丝。
(4)起吊重物时,采用完好的40T链条和连接环连接好的专用起吊索具。
并且连接环内必须加装专用防脱卡具,确保链条在链环内不能移动。
(40T链条使用马蹄环连接时,必须使用螺栓进行固定,螺母必须上紧)
(5)专用起吊索具穿过连接锚杆的链条,并用连接环连接牢固。
起吊时,要保证连接锚杆的链条两端均匀受力。
3、起吊4t~10t(不含10t)重物时:
(1)打设专用起吊锚索每2根一组,成对使用,每个起吊点至少4根锚索,每组锚索的间距为200mm(仅作为一个起吊点使用)。
若现场起吊锚索不合适,要及时进行补打。
(2)锚索规格为φ21.6×10000mm,张拉预应力不小于100KN,张拉机具压力表读数不小于20MPa,锚固长度不小于2000mm(锚固剂不少于4根),锚索打注后锚索头露出岩面长度150mm~250mm。
(3)专用起吊锚索打注完毕后,在进行起吊使用前,零星作业地点使用的,经当班队长验收;集中拆除、安装作业地点,必须经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起吊点必须加工专用起吊装置,用锚索将专用起吊装置固定在顶板上,专用起吊装置采用厚度不小于20mm的钢板,吊挂钩选用直径不小于φ30mm的圆钢制成,吊挂钩与钢板焊接牢固。
(5)专用起吊索具穿过连接锚索的两根链条,并用连接环连接牢固。
起吊时,要保证连接锚索的两根链条两端均匀受力。
4、起吊10t(含10t)以上的较大件重物时,应结合起吊重物的形状及起吊现场的实际情况,另行明确起吊设施的具体设置标准及注意事项(如选用锚索或架设起吊棚起吊方式)。
三、责任划分:
1、采掘区队使用起吊锚杆或锚索由使用单位施工;辅助区
队使用起吊锚杆或锚索由需用单位申请,由调度室协调队伍施工,经调度室、机电科分管负责人签字(注明施工单位),并将申请单交施工单位及施工单位的分管科室各一份。
(申请单必须提前5天提交)
2、起吊锚杆或锚索的施工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审批按《新桥煤矿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起吊4t以下的重物时,起吊锚杆(或其它起吊设施)经施工单位技术队长、机电队长及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共同验收合格确认后,方可使用。
4、起吊4t~10t(不含10t)重物时,起吊锚索(或其它起吊设施)必须经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及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确认后方可使用。
5、起吊10t以上重物的地点,起吊设施的选择或起吊锚杆、锚索的布置由机电科、生产科负责制定。
四、处罚规定:
1、经常起吊、装卸地点没有起吊锚杆或锚索、起吊用具的每处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按严重违章考核,并对技术队长每处罚款500元。
2、井下起吊、拖运、装卸物体起吊、拖运、装卸物料的,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按矿相关制度执行。
3、因起吊设施、工具、材料不齐全、不完好,施工工艺不合理造成事故的(或未遂),按矿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