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运行管理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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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二篇)

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二篇)

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供热服务质量,提高供热行业的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保障客户的利益。

第四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进行资质评定,取得相应的供热资质证书方可开展供热业务。

第五条供热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热质量和安全的规定,确保供热服务的可靠、安全、高效。

第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质管理,履行资质管理职责。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七条任何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经济组织均可申请供热资质。

第八条供热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合规经营,无欠税、欠费等不良经营记录;(二)具备满足供热业务需要的固定资产和设备;(三)具备供热业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四)具备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模式;(五)具备供热服务质量保障与监督管理机制。

第九条供热企业的资质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二)供热企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情况;(三)供热企业的固定资产和设备清单;(四)供热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运营模式;(五)供热企业的供热服务质量保障与监督管理机制;(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供热企业资质的审批程序:(一)自治区(市、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和审批供热企业资质申请;(二)根据申请材料和相关要求,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审核,并通知申请单位补正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三)审核通过后,发放供热企业资质证书,并将其纳入相关资质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取得供热企业资质的有效期为5年,资质过期后,供热企业应当自行申请资质续展。

第三章资质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当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配合监督部门的检查、调查和评估工作。

2023修正版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山东省供热行业的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的供热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供热单位的责任1.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供热设施的安全、可靠的运行。

2.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热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

3. 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并及时消除故障。

4.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设施进行能效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逐步进行改造升级。

三、居民的权益1. 居民有权享受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

2. 居民有权了解供热设施的运行情况和供热单位的管理措施。

3. 居民有权对供热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投诉,供热单位应当积极回应并及时处理。

四、供热费的收取和管理1. 供热费的收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供热单位依法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 供热费的收取方式可以采取月结、季度结算等合理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缴费渠道,方便居民缴纳供热费。

3.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费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核算和管理,确保供热费用的合理运用。

五、供暖季节的管理1.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暖季节进行供热,并及时向居民公布供热起止日期。

2.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施的检查和准备工作,确保供热设施在供暖季节启动时能够正常运行。

3.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设施进行监控和巡查,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暖气片漏水等问题。

六、供热设施的改造和更新1.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能源节约和环保的要求,制定供热设施改造和更新方案,逐步淘汰老旧设备。

2.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新设备的技术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技能。

3. 供热单位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和设备改造,提高供热设施的效率和质量。

七、监督和检查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 居民可以通过举报方式或者信函的方式向相关部门反映供热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原市供热管理,保障居民的供热权益,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和《太原市供热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范围内的供热生产经营单位、供热用户和其他相关责任主体。

第三条太原市供热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高效的原则,认真履行供热单位和供热用户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供热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供热服务第四条供热单位应保证供热设备和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稳定的供热服务。

第五条供热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供热计划,确保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的符合用户需求。

第六条供热单位应及时发布供热公告,通知用户供热时间、温度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明示供热计量方式和计量标准,确保供热费的公平合理。

第八条供热单位应建立供热设备运行监测系统,及时监测供热设备的运行情况,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章供热价格第九条供热价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太原市相关政策确定,公示供热价格并向用户公开。

第十条供热价格应合理合法,供热单位不得以不合理手段提高供热价格。

第四章用户权益保障第十一条供热用户享有合法的供热权益,供热单位应按照规定保障用户的供热需求。

第十二条供热用户有权了解供热设备运行情况和供热费用明细,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供热用户有权向供热单位投诉和举报供热服务不合格或不合法行为。

第五章供热设备安全管理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建立健全供热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供热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测、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发现供热设备安全隐患,供热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供热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未按时公示供热价格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供热单位故意提高供热价格,损害用户利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超过合理价格的部分,并处以罚款。

供热运行管理制度

供热运行管理制度

供热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热系统运行管理,提高供热系统运行效率,确保供热正常运行和用户取暖需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包括热源管理、管网管理、用户管理三个部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

第四条运行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培训、启用、修改和实施。

第二章热源管理第五条管理部门负责热源的检测、维护和维修工作。

第六条热源必须经过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管理部门对热源进行定期的巡检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热源设备发生故障时,管理部门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

第九条热源设备维修需要停供热的情况下,管理部门要提前通知用户。

第十条热源设备退役或更换时,管理部门要及时安排,并保证供热正常运行。

第三章管网管理第十一条管网必须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管网设备如有损坏或泄漏,管理部门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

第十三条管网设备的维修需要停工的情况下,管理部门要提前通知用户。

第十四条管网设备的巡检要定期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管网设备退役或更换时,管理部门要及时安排,并保证供热正常运行。

第四章用户管理第十六条用户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交付供热费用。

第十七条用户如发现供热异常,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供热设备,禁止私拉乱接。

第十九条用户在装修改造供热设备时需经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用户搬迁时应及时通知管理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违纪处理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管理部门将严肃处理,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供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如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事故的,管理部门将追究相关责任,并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具体解释权归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涉及问题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供暖工程管理制度

供暖工程管理制度

供暖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暖工程管理工作,保障供暖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供暖工程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体制1.供暖工程管理部门设立供暖工程管理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供暖工程的管理工作;2.制定暖工程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3.定期进行暖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

三、设备管理1.提供供暖设备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安全运行;2.对供暖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防止事故发生;3.建立设备档案,做好设备定期维护记录,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四、供热管网管理1.建立供热管网档案,对供热管网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管网的安全运行;2.加强供热管网的保养和维护工作,及时处理管网漏水和破损问题,确保供暖正常运行;3.制定管网维护计划,明确维护工作时间和责任主体,做好管网维护工作。

五、热力站管理1.热力站设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热力站的运行调度和管理;2.热力站设备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热力站的正常运行;3.制定热力站值班管理制度,确保值班人员能够及时响应问题并处理。

六、应急措施1.建立供暖设备故障应急预案,明确供暖设备故障时的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3.定期检查应急设备和备品备件,确保应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问题。

七、安全管理1.加强供暖设备和管网的安全检测工作,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2.建立安全意识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3.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确保供暖设施的安全运行。

八、质量管理1.建立供暖工程质量管理文件,明确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供暖工程的质量;2.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提升;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供暖工程的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九、监督检查1.建立供暖工程管理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2.加强对供暖工程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和效果;3.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对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供热运行管理制度

供热运行管理制度

供热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抓好供热生产工作,在保证稳定、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全面发展,努力实现供热运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供热运行管理第二条供热运行期各单位供热生产、供应、运输、技术、安保、服务监察部门组成一个完整的协调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的生产指挥管理,职能部门为集团公司指挥中心。

第三条指挥中心是供热运行指挥协调机构,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分别由集团主管副总经理和服务监察部部长担任,各分指挥中心指挥长由供热分(子)公司生产副经理担任。

第四条各供热单位要根据在供热期间,供热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热单位应当以保证居民居室内早六时至二十一时的温度达到18℃以上,其它时间力争达到18℃,但最低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按a供用热双方的合同约定的原则自行选择间歇或连续供热方式,并合理确定供热站(或换热站)的供热参数,但供热单位必须在采暖期开始前将自行制定的供热曲线表上报集团公司指挥中心备案。

集团公司有权在天气变化异常时下达生产指挥命令,命令供热单位合理调整供热参数。

第五条集团公司指挥中心不定时抽查用户室温情况和各供热分(子)公司自行制定的曲线表供热参数执行情况,如有违反,一经查出,将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六条加强对供热参数的监控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室温达标的前提下科学的对供热系统进行“质、量”调节,合理布局测温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采取人工和远程监控等方式对用户室温、供回水温度、压力等供热参数进行采集。

第七条各供热站在采暖期应合理调节供热管网水力工况,使之达到平衡状态,控制低温系统区域及低温楼,解决因水力失调导致的冷热不均现象,提高供热效果。

a第八条各供热站采暖期水压必须保证系统需要,做好外网失水抢修记录,对失水率超1%或失水超过6小时没有处理的单位将给予处罚。

第九条在锅炉运行上要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在燃烧调整上要合理配风,煤层厚度、炉排速度应调整到位,在水质、炉渣含碳量、失水率等主要技术指标的管理上,要定期检验、检查,对不达标的技术指标需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及时整改。

热力运行规章制度内容

热力运行规章制度内容

热力运行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热力运行管理,保障供暖热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供热效率,保障用户用热需求,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热电厂、供热企业、热力管网管理单位等热力生产经营单位的热力运行管理。

第三条热力运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科学管理、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热力运行管理应当强化责任意识,确保热力设备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及时处理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热力供应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热力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和维修,保障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热力生产管理第六条热力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计划、生产调度、生产记录等。

第七条热力生产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运行,确保热力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热力生产单位应当根据用户用热需求,科学合理地安排热力供应,提升供暖效率。

第九条热力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调度制度,确保生产运行的有序进行。

第十条热力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详细的生产记录,对生产运行进行记录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章热力管网管理第十一条热力管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网管理制度,包括管网检修、管网维护、管网改造等。

第十二条热力管网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管网进行检修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管网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热力管网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管网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管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热力管网管理单位应当对老化、损坏的管网进行改造,提高管网的运行效率。

第十五条热力管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管网运行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管网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用户管理第十六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热力,不得私拉私接、超载使用,保证供暖效果。

第十七条用户应当配合供热企业的检查工作,及时报告热力设备的故障情况。

第十八条用户应当根据实际用热需求合理使用热力,避免浪费资源。

第十九条用户应当遵守供热企业的用热管理规定,积极配合供热企业的工作。

宿舍热水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宿舍热水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宿舍热水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保障学生宿舍内热水的合理使用,提高供暖效果,确保学生的生活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宿舍热水使用管理规定。

二、用水安全管理1. 学生宿舍内的热水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验收和登记。

2. 学生宿舍内的热水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报修或更换。

3. 在使用热水器时,应注意用电安全,禁止随意接线、私拉乱接电源线。

三、热水使用时间管理1. 每天供热水的时间为早上6:30至晚上22:30。

2. 使用热水时需提前30分钟预热,确保供水温度达到适宜的状态。

3. 规定的供热时间是为了节约能源和保证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热水供暖,因此严禁擅自调节供热时间。

四、个人节约用水管理1. 学生应自觉节约用水,尽量控制冲洗时间,合理控制用水量。

2. 学生在洗漱期间,应先将水停止,保证用水的用满意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3. 使用公共洗手间时,应注意确保水龙头完全关闭,防止漏水现象。

五、热水器设备维护管理1. 宿舍楼每学期进行一次热水器设备维护,确保热水器正常运行。

2. 维护期间,学生需配合工作人员的检修工作,按时做好热水器设备的清洗和保养工作。

六、违规处理1. 对于恶意损坏、私自更改热水器设置、浪费热水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如警告、扣分、参加学习培训等。

2. 对于多次违规的学生,学校将严肃处理,包括暂停使用热水、停用宿舍等措施。

七、宿舍管理员职责1. 宿舍管理员应做好每天的热水使用记录,及时反馈热水使用情况。

2. 发现宿舍内热水器设备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报修处理。

3. 对于违规使用热水的学生,宿舍管理员应及时进行劝导、告知违规行为的危害,并将情况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八、附则1. 本规定由学校电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学生进行清扫时进行充分宣传,并在宿舍内进行张贴以提醒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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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运行管理规定(2)1 .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方面报告.发生事故时,除及时处理外,要保护好现场。

2 .停炉超过4 小时要迅速逐级报告主管领导,如实介绍事故发生前后的经过,不得瞒报、谎报或延误不报。

3 处理事故时,应保持头脑清醒,判断准确,处理果断,要首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处理事故先后顺序原则是先处理影响安全的重大事故,后一般事故4 运行人员遇有事故发生时,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5 处理事故时,要对其他运行锅炉加强监护,以确保安全。

6 对发生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职工没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7 存运行中不论发牛仟何事故,都应在事故消除后,将发生事故的经过原因检查情况处理方法详细如实地填入运行记录。

八、锅炉房安全和保卫制度1 .锅炉附属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未经登记、检验、有严重缺陷或三无产品,不准私自投入运行。

2 .锅炉房应绘制设备平面图和系统管网图,并张贴上墙。

3. 锅炉房炉前、压力表、温度表、水泵房、调压站、仪表间、配电室、中控室、巡回检查走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4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锅炉房要做好分工,由专人负责本锅炉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5 .锅炉房应地面平整,走道通畅、保持所有设备整齐清洁,不准在锅炉房内搭晾衣物等。

6 .消防器材应合格有效,放在明显处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保证其有效。

7 .备品备件堆放整齐,不得存放与锅炉设备无关的物品。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8 .锅炉房内严禁吸烟、使用打火机等生产明火的行为。

运行期间要严格执行动用明火报告制度,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9.锅炉房门前应注明锅炉房重点,闲人免进的字样。

除主管部门人员外,其他人员联系工作时,须经当班负责人允许方可进入。

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封住通往室外的门。

10.外来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进入锅炉房,学习参观人员须有关人员陪同,进行登记,不准乱动阀门和运行操作设备,不经允许不得测绘、摄影、抄录等。

11 .外来人员在锅炉房活动期间遇有特殊紧急请况,要听从锅炉值班人员的指挥。

九、经济核算制度1 .锅炉房应设专(兼)职核算员,进行经济核算,以考核锅炉运行技术经济指标。

2 .年度运行记录的原始资料要完整齐全,装订成册,以便考查,保存期3 年。

3 .锅炉房运行技术经济指标应逐日按班组填写核算表。

4 .每月应对锅炉运行的技术经济指标汇总上报。

5 .经济核算应统计日、月、年度的天然气、电、水等能耗和各种费用。

6 .经济核算应汇总计算出年度的各项单方面能量、负荷率、运行成本和总成本。

十、锅炉运行记录制度1运行记录自点火试运行之日开始至停火之日止,每班的司炉工、水处理工等必须认真填写记录。

2当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时填写各种记录表,记录应准确、可靠、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各岗位进行交接班时,应在记录表上签字。

记录者应对所填写内容的正确性负责。

如发现记录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记录人负责.3 运行记录由供暖单位主管部门统一保管,并根据其内容的重要性确定保存期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4 运行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 )各种温度记录;2 )各种压力记录;3 )各种能耗记录;4 )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记录;5 )交接班情况记录;6 )水质化验及水处理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记录;7 )设备检修、保养情况记录;8 )上级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检查记录;9 )事故记录。

十一、报表管理制度1 .员工登记表2 .收发文登记表3 .供暖中心外来人员登记表4 .锅炉房及供热管网系统安全防火检查记录表5 .能源消耗日统/月报表6 .供暖运行温度记录表7 .供暖温度测试记录表8 .供暖设备普查表9 . 供暖中心维护维修记录表10 . 供暖服务用户意见调查表服务标准和承诺1、设置供热运行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司炉及维修人员,并持证上岗;2、定期对运行人员进行安全和服务意识等方面的教育,确保设备安全无故障运行,运行中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停供事故;3、设常年技术维修服务机构,维修人员24小时值班;4、接到业主报修通知后,十五分钟到达维修现场,并立即按照《报修处理标准作业规程》和《入户维修服务标准作业规程》进行维修,确保业主满意率达到100 % ;5、保证设备安全合理运行,并按计划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 ,维修率达到100 % ;6、承担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设备和人身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7 、供暖期限为当年的10月15 日至次年的5月15日,并根据实际情况或按照县政府的要求提前或延长供暖;8、供暖平均温度达到20℃极个别远端用户不低于18℃;9、每个供暖季按北京市市政管委会京政管字(2003)433 号文件《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入户测温,抽测的比例不低于用户数的10 % ;10、业主有效投诉率低于千分之五;11、严格执行《客户投诉处理作业规程》,确保业主有效投诉解决率达到100 % ,业主满意率达到100 %。

维修、保养方案(一). 日常维护、检修保养:1. 锅炉及附属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包括:日常运行保养和年度检修、维护保养两方面工作。

2. 日常运行保养(1)三大安全附件保养(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应定时试验、记录、送检;(2)机械设备保养;应定时检查、实施、记录如润滑、排污、水泵冷却水畅通和排气、风烟泄漏、电气维保和跑、冒、滴、漏等。

3. 年度检修、维护保养:计划在每年三月末前制定。

明确检修、维护保养的炉号、项目、方法、时间和负责人。

并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4. 供暖锅炉停炉期间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有效的保养方法。

5. 锅炉及附属设备的检修内容和检查验收结果、有关责任人名单,应及时记载在锅炉技术档案或供暖设备档案内,以便查考。

6. 供暖期间运行人员对锅炉及附属设备做(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调试、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7. 设备要经常保持清洁,每班前要擦拭干净,保持环境卫生。

(二)、锅炉停止期间的维护保养:1. 停炉前的准备工作,应把停炉时间及时通知用暖单位,对锅炉、循环泵供暖阀门及管道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记录有问题的故障点。

2. 在确定停炉时间后,及时收集整理用户意见,把发现的问题集中作好记录,以便安排检修。

3. 在停炉后,锅炉出口温度降至50℃以下时,方可停止循环泵。

4. 在供暖系统没有泄漏情况下,保持锅炉及供暖系统内压力在0.1~0.3MPA之间,关闭各系统供热阀门,关闭锅炉进、出水阀门,采用湿式保护法,保养锅炉和系统管道等。

并认真进行防腐工作。

5. 锅炉在停炉后,为防止受热面表面遭受腐蚀,应做好停炉保养工作。

常用的停炉保养方法有压力保养、干法保养、湿法保养。

当采用其他新技术新方法进行保养时,应征得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1).压力保养压力保养一般适用于停炉期限不超过1周的锅炉。

用锅炉中的余压(0.05~0.1MPa),保持锅水温度稍高于100℃,使水即不含氧气,又可阻止空气进入锅筒,为了保持锅水的温度,可以定期在炉膛内升微火,也可定期利用相邻的锅炉蒸汽加热。

(2).湿法保养(即满水法保养)湿法保养使用于停炉10 30天的锅炉。

停炉后待锅水冷却到70℃以下时将水放尽,清除水垢烟灰,将所有的人孔、手孔、阀门等封闭严密,并用盲板与运行中的锅炉完全隔离。

将软水注入锅炉至最低安全水位。

再将已配置好的碱溶液注入锅炉,其剂量为:氢氧化钠,按每吨锅水加8-10kg;如果选用碳酸钠,按吨锅水加20kg,,或用磷酸三钠,按每吨锅水加20kg。

注意使锅炉内碱溶液混合均匀,待碱溶液全部加入后,再用软水注入锅炉,直至水从锅炉最高处冒出后,关闭给水阀。

保养期内要定期微火烘炉,保持受热面外部干燥,同时定期开泵进行锅水循环,使各处碱溶液浓度一致,每5天还要取样化验,如碱度小于5-12mmol/L时,应补加溶液,冬季还要采取防冻措施。

(3).干法保养干法保养使用于长期停炉(一般超过一个月以上)。

锅炉停炉后,把水全部放尽,将水垢、粘附物等杂质清除干净。

为使锅炉干燥,可用极微火将锅炉烘干,然后将装有块状的生石灰的容器放入锅炉内,把手孔、人孔及汽、水阀门等关闭,炉内也要用容器盛装生石灰放入。

生石灰量按每立方米容积8公斤计算。

每月应打开人孔检查锅炉内壁情况,如发生生石灰失效成粉状,应更换新的块状的生石灰,并将所有门孔重新关闭严密。

6. 有关辅助设备也应按其要求做好维护、保养、防止腐蚀。

7. 停运的锅炉及附属设备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三).定期大修注意事项:1. 新安装或大修的燃气锅炉,必须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登记标志,其锅炉房的消防和燃气实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重新启用的锅炉,必须按现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定期检验合格,锅炉房的消防和燃气设施完好,方可投入运行。

2. 大修完毕后的锅炉各项调节调试应严格按项目主管或生产调度指令按步骤进行。

3. 锅炉大修作业人员、电、气工及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操作证的类别必须与所操作的设备相符;操作证还应分为燃油燃气的类别;操作证应是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

4. 锅炉有关安全技术档案和各项运行记录完备。

5. 锅炉房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并有必要的图纸表,并已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6. 锅炉及附属设备完好率100%。

(四).锅炉供暖和维修标准序号工程项目维修内容质量标准限时要求停炉检修1 热源部分(含热力点) 对锅炉热交换器及所有附属设备节门进行全面检修通过检修提高锅炉热交换器及附属设备的完好率,节门开关灵活有效。

九月底前完成2 管道部分管道局部糟朽、保温脱落、节门开关不灵活及管道进水。

检修后做到管道保温好、节门开关灵活有效、地沟做到不进雨、下水。

3 室内部分室内管线局部糟朽、散热器损坏、节门开关不灵活及暖气局部不热。

检修后做到管线、散热器完好,节门开关灵活有效、解决好暖气局部不热。

运行期间1 热源、热交换器及附属设备对锅炉、热交换器及所有的附属设备、节门定期维修保养。

保证锅炉、热交换器及所有的附属设备正常运行,节门开关灵活,杜绝跑、冒、滴、漏。

2 室内设备室内管线、散热片、节门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的应维修维修后杜绝室内设备跑、冒、滴、漏。

对室内出现大跑水接到用户报修后,半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处理,滴漏接到报修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3 暖气局部不热室内管线及散热器存在局部不热现象。

维修后,室内管线及散热器应恢复正常。

接到用户报修后4小时之内到现场处理锅炉运行的安全管理技术措施锅炉的运行及安全管理十分重要,为此我们拟采取下列管理与技术措施,确保承包后,采暖季供热系统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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