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格证据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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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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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品格证据发展现状
作为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证据制度,品格证据的 发展已趋于成熟。但是对于我国而言,品格证据 尚处在慢慢接受并逐步加深了解,以期吸收和借 鉴的阶段。
(1)我国法官认为的品格证据内涵
(2)为什么品格证据在我国得不到重视? 1.中国是人际社会而不是契约社会,品格证据的依 据是诉讼参与人的社会信用记录,而中国是没有信 用记录。 2.中国的法系是成文法而不是判例法,而品格证据 的适用性是无法在成文法中予以界定的。 3.品格证据的运用在实践中易导致误判。不良品格 证据可能会引起司法者对行为人的偏见,或仅凭被告 人的良好品格就对其免于定罪处罚,从而影响对案件 的正确判断。
规则609 使用刑事定罪判决证据进行弹劾 (a) 总则。以下规则适用于使用刑事定罪判决证据攻击证人的诚实品性: (1) 对于在作出判决的司法辖区,应判处死刑或者1年以上监禁的犯罪而言; (A) 在民事案件或者证人不是被告的刑事案件中,在遵守规则403的前提下, 必须采纳该证据; (B) 在证人是被告的刑事案件中,在该证据的证明价值超过其对被告的损害效 果的情况下,必须采纳该证据; (2) 对于任何犯罪,无论其刑罚如何,如果法院可以轻易确定,证明该犯罪要 件需要证明或者证人承认不诚实行为或者虚假陈述,则必须采纳该证据。 (b) 10年后使用证据的限制。如果自证人被定罪之日或者证人从该定罪判决 判定的监禁中被释放之日起算,无论哪个日期,以迟者为准,已逾10年,则 适用(b)款。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定罪判决证据才可采: (1) 由具体事实和情况支持的定罪判决之证明价值严重超过了其损害效果;并 且 (2) 证据提出者就使用该证据的意图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了合理的书面通知,为 对方提供了就该证据的使用进行反驳的公平机会。
关于证人的品性的证据,可以根据证据规则607、608和609 采纳。 根据这些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对证人的可靠性提出 质疑,证人的可靠性可以通过意见证据和名声证据来进行抨 击和支持。 但须受到下列限制: 其一,证据只能针对可信或不可信的品行; 其二,关于可信品行的证据,只能在该证人的可信品行已受 到意见证据或名声证据或其他证据的攻击之后,才具有可采 性。 出于抨击证人的目的,有关证人曾被定罪的证据,如果该罪 可判处死刑或1年以上监禁,可以采纳;如果该罪行涉及不正 当行为或提供虚伪陈述,只要时间相隔不远,也可以采纳。

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

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

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
品格证据指的是用来证明被告人或证人品德的证据。

在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可以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具体而言,在刑事案件中,生活作风、社会声誉、职业道德、家庭道德等方面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品格证据来运用。

被告人或证人的品德信誉、表现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家庭教育等等都可以作为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用来证明其可信度和可靠性。

例如,一个经常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得到公众信任的证人,其证言往往被视为高度可信;而一个多次被捕的惯犯可能被认为证言不可信,从而影响案件的结果。

总而言之,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影响判决结果。

因此,法官和律师应该充分利用品格证据,全面准确评估被告人或证人的可靠性。

庭审中如何正确使用被告人的品格证据

庭审中如何正确使用被告人的品格证据

庭审中如何正确使用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原标题:关于被告人品格证据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分析——以量刑为切入点所谓的品格(character),或称品性,通常理解为一个人的行为道德与风格,是一个人的社会规范、伦理道德方面的各种习惯性的总称。

《麦考密克论证据》认为“品格”是对某人性情的一种概括性的描述,或者是关于某种一般特征(如诚实、性格温和或者爱好和平等)的概括性描述。

[1]品格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复杂的规则之一,其不仅包括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还包括被害人品格规则和证人品格规则。

[2]为便于研究,本文仅选取被告人品格证据进行统计并加以分析,以求达到窥一斑而知全豹的效果。

一、我国目前品格证据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提出品格证据的概念、适用情形,但在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品格证据的相关精神已有所体现。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再如,《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时可以宣告缓刑。

”可见,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等品格证据对于被告人的最终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也有关于品格证据的诸多体现。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可见,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境、个性特点等品格证据也是法官量刑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品格证据规则

品格证据规则

品格证据规则
品格证据是指证明当事人道德或职业操守、人格或信誉状况的证据。

品格证据规则包括以下几点:
1. 品格证据主要针对个人而言,通常不适用于公司、组织等法人实体。

2. 品格证据可以是口供、书证、物证等多种形式,但必须有确凿的事实依据。

3. 品格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实质相关,同时必须有证据链束缚的关系,也就是说,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真实性。

4. 如果品格证据的证明对象为某个职业,那么证据必须具有代表性,而且要能体现出该职业的普遍权威性。

5. 品格证据必须经过认证,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 品格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但不足以单独证明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7. 品格证据中涉及的个人隐私问题需谨慎处理,以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试论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及完善

试论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及完善

试论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及完善试论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及完善论文摘要品格证据作为英美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在指导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与证据法学领域的其他证据种类相比,品格证据远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本文旨在介绍英美证据法中关于品格证据相关规则的基础上,探析品格证据目前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及相关法律规定,从而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的特点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品格证据取保候审量刑未成年人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正式实施,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相比,新刑诉法在证据规则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例如,随着社会经济及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证明犯罪事实等司法实践中被广泛的应用,而新刑诉法终于将该证据作为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出现,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

但是,与证据法学领域的其他证据种类相比,品格证据却远远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目前,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品格证据的应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可现行的法律制度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因此,本文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有关于品格证据制度的基础上,通过结合我国目前品格证据的实际应用,从而探讨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刑事司法特点的品格证据规则。

一、品格证据的概述(一)品格证据的含义品格证据作为西方国家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已发展成较为成熟的法律概念,在指导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亦起着重要的作用。

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品格”是指一个人的名誉,反映了一个人的道德品质,而从证据法学上讲,不同法系国家对于品格证据的内涵则作出了不同的界定。

英美法系认为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

品格证据按其证明内容的不同,包含以下三类:一是声誉,指一个人在其所生活的社区环境中,周围人对其品行等方面所给予的总体评价;二是行为倾向,即一个人所具有的某种行为方式的倾向性,在实施该行为时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特点;三是以前发生的特定事件,例如在盗窃案中,被告在本案之前因为盗窃被治安处罚过,实际上相当于我国所说的“前科劣迹”情况。

浅谈在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

浅谈在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摘要品格证据作为当代证据法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建立起相关的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常被使用,本文通过对品格证据的内涵,分类以及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现状的介绍,试图分析品格证据制度的利与弊,从而对我国建立相关制度进行初步探索。

关键词品格证据相关规定本土化一、品格证据的内涵及其分类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是用以证明一个人在特定情形下会基于已有的一定的品格特征来从事特定行为的证据。

[1]英美法系认为品格包含三层涵义:第一,指一个人的整体声誉,即某人在其生活的社区,拥有的他所认识的人给予他的总体评价。

第二,指性格倾向,即一个人的某种特定行为方式。

第三,指的是某人历史上的特殊事件,如先前的有罪判决。

情感意志(包括行动在内)所恒有的倾向或趋势,我便谓之性,①.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品格是一个复杂的心理结构系统,它是单独个体各种不同的性格特征的合成体,标示并指导主体的行为模式和取向。

大陆法系常以“人格”代替“品格”,是指某人身上拥有的独特而稳定的心理品质的总和。

(一)、以诉讼主体为标准,可以将品格证据分为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被害人的品格证据和证人的品格证据三种。

1、被告人的品格证据。

是指由被告提供的证明其有关品格特征的证据,或者由公诉方提供的控诉被告人品格的证据。

此种品格证据在未成年犯罪中,常被使用。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常会提出有利于自己的品格证据,使法庭减轻处罚,或者能适用宽缓刑罚。

而公诉方对被告前科的证明实质上正是一种不利于被告的品格证据。

2、被害人品格证据。

指由被告人提供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或者由起诉方提供来反驳被告人所举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

被害人的品格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只在少数特定的犯罪情形中出现。

如在伤害案或者杀人案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常以被害人是黑社会人员或常寻衅滋事的闲杂人员为由,主张己方是正当防卫。

3、证人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规则


答:“我希望告诉你我很熟悉,一名银行家必须如此,我想我大概知道这城里每一 个人的首名。” 问:“齐夫先生,本案的被告人昨天传唤一位名叫克莱德·布什马特的证人出庭。该 证人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在本案中对我们极为重要的那天的阿里白(不在场的辩护)。 我想问你是否认识克莱德·布什马特?” 答:“我认识他。” 问:“多久了?” 答:“大约有15年了。” 问:“我还想问你是否熟悉他在此中心市居民中关于诚实问题的名声?” 答:“我知道他的名声。” 问:“他关于诚实的名声如何?” 答:“很不好。人们不能相信他会说实话。” 公诉律师:“谢谢,证人。”
具有一致性。 (2) 刑事案件被告或者被害人的例外。以下例外适用于刑事案件: (A) 被告可以提供其相关品性特点的证据,如果该证据被采纳,公诉人可以提供证据来对之加以反驳; (B) 在遵守规则412规定的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被告可以提供所称犯罪被害人相关品性特点的证据,如
果该证据被采纳,公诉人可以: (i) 提供证据对之加以反驳; (ii) 提供被告具有相同品性特点的证据; (C) 在杀人案中,公诉人可以提供所称被害人具有平和品格特性的证据,以反驳所称被害人是首先挑起
结语
一、品格证据的概念、品格证据规则概念 (一)品格证据概述 品格证据的概念 品格证据的概念舶来于英美法。 美国法称character evidence 英国法称evidence of character 它是指表明某人品格和特定品格特征的证据。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英美法中,“品格”最早指一个人在社 区中的名声(reputation)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关于未成年人判决的证据根据本条证据规则才具有可采性: (1) 该证据是在刑事案件中提出的; (2) 该判决是对被告之外的证人的判决; (3) 关于该罪行的成年人定罪判决证据可采纳用以攻击成年人的可信性; (4) 采纳该证据为公平确定有罪或者无罪所必需。 (e) 上诉未决。 符合本条规则的定罪判决具有可采性,即使上诉未决。关于上诉未决的证据,也具有可采性

被告人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运用

被告人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运用作者:宋洨沙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8期摘要:品格证据规则在英美证据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虽然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人格”“品德”等方面的情况,同样也是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考量的因素。

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运用状况可以从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两个层面考察,在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品格证据运用规则时要考虑定罪和量刑活动的不同特点,不可绝对予以排除,尤其在量刑中可将品格证据分为纯粹的量刑证据与不纯粹的量刑证据区别对待。

关键词:品格证据审判程序量刑酌定情节间接证据根据英美法系品格证据规则的要求,原则上被告人的品格不具有可采性,不得用以证明他在特定场合的行为与其品格特征具有一致性。

[1]但在其司法实践中,品格证据规则数次修订补充,使得这一规则的例外情况越来越庞杂。

我国立法虽然没有对品格证据的性质、地位作出明确规定,但一些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却以不同形式体现了与被告人品格相关的内容。

“我国传统社会文化将正义观念与道德观紧密相连。

体现在刑事司法中,个体在所处社会环境中一贯表现出来的人格或人品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传统司法或纠纷解决机制的承认。

”[2]在实践中,办案人员也会广泛接触到这类材料。

现实中,品格证据是否会对法庭审判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有多大,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只有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梳理品格证据运用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才能为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提供依据。

一、我国刑事法律中与被告人品格证据相关的法律规范(一)定罪法律规范在定罪环节,运用品格或品性特征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被告人的品格是犯罪行为的构成部分;其二,被告人的品格是间接证据。

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被告人的良好或不良品性能否用来说明其在特定场合会依照这种品行或品格特征行事的倾向,进而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但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却不乏将被告人的品格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品格证据规则


关于证人的品性的证据,可以根据证据规则607、608和609 采纳。
根据这些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对证人的可靠性提出 质疑,证人的可靠性可以通过意见证据和名声证据来进行抨 击和支持。 但须受到下列限制: 其一,证据只能针对可信或不可信的品行; 其二,关于可信品行的证据,只能在该证人的可信品行已受 到意见证据或名声证据或其他证据的攻击之后,才具有可采 性。 出于抨击证人的目的,有关证人曾被定罪的证据,如果该罪 可判处死刑或1年以上监禁,可以采纳;如果该罪行涉及不正 当行为或提供虚伪陈述,只要时间据立法对证人品格的运用规则进行了比较详细的 规定。
具体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关于证人诚信方面的问题,可以有原告或者被告的任 意一方向法庭提供证人品格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此来达到证 明证人诚信方面是否有瑕疵的目的。 第二,美国联邦法,一般情况下禁止以证人某一具体的行为 作为抨击或者支持证人证言可采信的证据。 第三点也可以说是对第二点的补充,一般情况下禁止以证人 有某种犯罪前科作为不予采信证人证言的理由。
规则609 使用刑事定罪判决证据进行弹劾 (a) 总则。以下规则适用于使用刑事定罪判决证据攻击证人的诚实品性: (1) 对于在作出判决的司法辖区,应判处死刑或者1年以上监禁的犯罪而言; (A) 在民事案件或者证人不是被告的刑事案件中,在遵守规则403的前提下, 必须采纳该证据; (B) 在证人是被告的刑事案件中,在该证据的证明价值超过其对被告的损害效 果的情况下,必须采纳该证据; (2) 对于任何犯罪,无论其刑罚如何,如果法院可以轻易确定,证明该犯罪要 件需要证明或者证人承认不诚实行为或者虚假陈述,则必须采纳该证据。 (b) 10年后使用证据的限制。如果自证人被定罪之日或者证人从该定罪判决 判定的监禁中被释放之日起算,无论哪个日期,以迟者为准,已逾10年,则 适用(b)款。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定罪判决证据才可采: (1) 由具体事实和情况支持的定罪判决之证明价值严重超过了其损害效果;并 且 (2) 证据提出者就使用该证据的意图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了合理的书面通知,为 对方提供了就该证据的使用进行反驳的公平机会。

品格证据的法律属性探析

品格证据的法律属性探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品格证据的内涵品格证据是证据法上的一个十分复杂,颇具有争议的问题。

至今,即使在品格证据制度比较发达和完善的英美法系国家仍未给出品格证据的明确定义,在相关证据法学著作及有关学术论文中对品格证据的内涵也少有提及。

我国学者在对品格证据进行比较、研究和思考后,给出了自己的定义,如“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

” “品格证据是指有关一个人品格优劣及是否具有特定品格(如暴力倾向)的证据。

”叫实际上顾名思义,品格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相关诉讼参与人品格的证据。

因此,准确的理解品格证据的深刻内涵关键在于解释“品格”一词的含义。

在英美法系证据法中,“品格”一词具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

从狭义上来讲,品格就是名声与行为倾向,如美国著名证据法学家麦考密克认为所谓“品格”就是“对某人的性格倾向或某种一般性的品格特征(如诚实、克制、心平气和)方而的性格特征的一般性描述。

”叫而从广义方而来说,“在证据法中,‘品格’应至少包括以下几种含义:第一,指一个人在其所熟悉的社区环境中所享有的声誉。

第二,指一个人以特定方式行为的倾向性,第三,指一个人历史上所发生的特定事件,如曾经被定罪等等”。

英国法学家墨菲便是这种观点的倡导者,现在这种观点己被众多证据法学者认可并接受,成为理解“品格”内涵的代表性看法。

我国也有学者提出品格证据按其证明内容的不同,包含以下三类:(1)前科劣迹,指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曾因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被有关机关处理的情况;(2)名声,包括不好的名声和好名声。

不好的名声如说谎,常用于证明被告人、证人的陈述不具有可信性、真实性;好的名声如交通肇事的被告人一向谨慎驾车的证据,以证明其在具体场合的行为。

(3)评价,指与诉讼参与人较熟悉的人,对其品性、能力、性格的看法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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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联 系的特定 事件 。
声形式的品格证据才可以采用 ,而不允许采用纯粹
所谓 “ 向性 ” 倾 指某 种偏 好或 者存在 的某 些趋 势 , 的个人 意见 , 即受 到传 闻规 则 的限制 。 过这 种做 法 不
使行为主体在行为之时有行动的一致性。1 1 2 我们分析 现 在 在 美 国 受 到 了批 评 。 根 据 美 国 证 据 法 权 威 倾 向性的目的 , 是要认定行为人在特定场合下是否 Wi oe的观点 ,所谓 的名声 也不 过 是一 些 二 手 得 g r m 仍会 以特定的方式实施符合其倾向性的某种行 为。 来的信息 以及各种不负责任的猜测和闲聊所混合后 按照逻辑推理 , 在其它条件相同的前提下 , 有某种行 的产 物罢 了 ,其之 所 以被 允许 成 为证 明 品格 的一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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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1 月 第 l 5卷第 1 期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 科学版) 社会
Ju a o A h i g cl r n e i( c l c ne d i ) or l f nu A r ut a U i rt s i i c io n i u l v sy o a s e e t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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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n,0 6 a. 0 2
Vo .5 No 1 11 .
品格证据的法律分析
周 丹军
( 厦门大学 法学院, 福建 厦门 3 10 ) 6 05
摘 要: 品格证据作 为证明材料类型之一 , 经常见于刑事诉讼之 中, 国外尤其是 美国对品格证 在
据规则有较为成熟的认识, 而我 国不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没有对品格证据的性质、 定
Ma y oeg c u t e , s e il te n fr in o nr s e p cal h US ,a e poo n rc g io o c aa tr i y A h v a rfu d e o nt n f h rce i
e ie c ue ,u n o rc u t h r oc n rt t uain o e h h rce ,s ts vd n erls b t u o nr teei n o c ccsi lt v rtec aa tr t u i y s p o a
K yw rs ca c r v ec ; e vne ams b i ; r ui a i l ne e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od : h at i ne r eac ; d i i l p jd i f ec r eed l s i y e c ln u t


品格证据的概念
为倾 向的人跟 不具 有或 者 跟具 有 相反 行 为倾 向 的人
品格是 指某人 以特定 方式 思考 、感 受 和做 出行 相 比 ,具 有某 种行 为倾 向的人 更容 易 在特 定 场合 下 为 的倾 向性 。【 在 布莱 克法 律词 典 中品格 证据 意指 实施 符合其 行为倾 向的行 为 。 如 , 】 例 强奸 案 中 的被 告
“ 关证 明个 人 性 格特 点 的和 在一 定 社 区范 围 内公 人 , 有 如果平 时 品行 不端 且 曾有过 犯 案历 史 , 在某 种 程 众对 个人名 誉 、 道德 方 面评价 的证 据 ” 。从 证据 法 的 度上 就 比没有 实施 过强 奸 犯罪 的人 更有 可 能再 次 犯
位和适用规则做 出明确规定 , 本文简要分析品格证据的基本理论及其运用, 出一些对我 提
国证据 法修 改方 面的意 见 。
关键词 : 品格证 据 ; 关性 ; 釉 胜 ; 见性 影响 相 可 偏
中图分类号 : 951 D 1.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9 26( 0)1 05— 4 10— 43 06 — 05 0 2 0
角度 来看 , 的内容 范 围应包 括 如下意 思 : 它 指某人 在 强奸罪 。
其生活的社 区环境 中所享有的名声 ;包括某人的突 在英美 法 系 中 , 果 品格证 据 是作 为情 况 证据 , 如 出 的待人方 式 ;包 括 某人从 前 所做 过 的与个 人 品格 用来 证 明某 人 的行 为 与其 品格 一致 时 ,其 中 只有 名
adap ct no t hr t v ec eapc fei ao n d a r. i n p l ao fh ca c r i nei t set o l s t nadj i t e h i i e aeed nh s gli u cu T s
p p r b e y ito u e h u d me tlte r n x rin o h rce vd n e a d a e r f nrd c d te fn a na h o a d e et fc aa tr e ie c n il y o ofrd smeie st ea n me t f vd nir a f e o d a ot me d n ie t ylw. e h o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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