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荣誉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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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本办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的质量和诚信。

一、学士学位授权
1.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学士学位授权审批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向教育部提出申请。

2.教育部接受申请后,将对申请院校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授权。

3.教育部将按照《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授权结果进行宣布。

二、学士学位授予
1.学士学位授予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实施。

2.在授予学士学位前,应当通过资格审查和学位论文审查,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和研究能力,确保授予的学士学位的质量。

3.授予学士学位后,由学校根据《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教育部报告授予情况。

三、本办法所称的学士学位授权是指教育部对高等院校申请授权学士学位的审批,以及高等院校在获得教育部授权后开始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利。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XX 大学章程》《XX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授权,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工学、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三条依据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位类型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纪律和法制,品行端正。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本科毕业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及毕业设计(论文)后,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由学生所在院系专业(类)教学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经审核确实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可向本科生院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七条本科生院对各院系提交的本科毕业生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后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校学位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九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对发现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校学位委员会依据《XX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违反《XX 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和本办法的情况,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对撤销的学位,学校通过校园网及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将撤销学位决定报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原《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一、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学习时间要求、学分要求、学业成绩要求和毕业要求等方面。

1.学习时间要求:学士学位通常需要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一般而言,本科生需要完成四年的学业。

2.学分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需要满足一定的学分要求,这些学分通常包括专业课程、选修课程、实习实践等各类课程。

学生需要修满规定的学分才能获得学士学位资格。

3.学业成绩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通常需要学生达到一定的学业成绩要求,包括绩点要求、必修课程成绩要求等。

一般而言,学士学位的授予需要学生成绩维持在一定的优良水平。

4.毕业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还需要学生完成一定的毕业要求,包括论文撰写、实习报告等。

这是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学知识和能力的全面检验。

二、学士学位的类型学士学位的类型包括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种。

1.学术学士学位:学术学士学位是指基于学术课程的学习和研究,培养学生具备扎实的学术背景和研究能力。

该类型学位通常为理工科、文科等学术性专业所设立。

2.专业学士学位:专业学士学位是指以培养学生掌握一定职业技能和实际应用能力为目标的学位。

该类型学位通常为医学、工程、艺术等实用性强、含有较多实践环节的专业所设立。

三、学士学位的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包括基本课程要求、专业课程要求和培养目标要求等。

1.基本课程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通常包括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数学类等基础课程的学习,以确保学生具备一定的综合素养。

2.专业课程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还包括专业课程的学习,学生需要修满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

这为学生后续的就业和专业发展提供了基础。

3.培养目标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还包括对学生培养目标的要求,即通过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使学生成为复合型、创新型的人才。

四、学士学位的评定学士学位的评定一般包括学业成绩评定、论文评定和综合评定等。

1.学业成绩评定:学士学位的评定主要以学业成绩为依据,包括平时成绩、考试成绩、论文成绩、实践成绩等。

河北经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河北经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河北经贸大学文件校学位字【2009】3 号河北经贸大学关于印发《河北经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学院及相关处室:《河北经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经贸大学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学位授予细则河北经贸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6月26日印发(共印50份)河北经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学位,按国家及省审批授权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学位申请人在向河北经贸大学申请学位的同时,不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8名委员组成,任期三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书长一人,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其他成员从本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请省主管部门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各相关单位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会),分委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由7—15人组成,任期3年。

分委会设主席1人,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会成员从学院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教学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遴选。

分委会成员由各相关单位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审议学校学位的有关政策。

(二)审议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河北经贸大学关于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等有关工作的规定

河北经贸大学关于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等有关工作的规定

河北经贸大学关于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等有关工作的规定(试行)为了提高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规范硕士专业学位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等有关工作作如下规定:一、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开题与预答辩时间1、全日制(二年)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三学期中期考核结束后进行学位论文开题工作,预答辩在第四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2、全日制(三年)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五学期中期考核结束后进行学位论文开题工作,预答辩在第六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3、在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在第五学期完成。

4、有关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内容要求、评议、材料上报参照《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管理办法》执行。

5、有关学位论文预答辩的组织、程序、结论的评定参照《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预答辩规定》执行。

二、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条件1、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其它培养环节,考核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

2、申请学位前,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完成以河北经贸大学为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署名单位的本专业研究成果,全日制(三年)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求2项研究成果,全日制(二年)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求1项研究成果。

在职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前须完成1项研究成果。

研究成果形式包括本专业公开发表成果和调研报告两种形式。

公开发表包括公开发行的有CN号的学术刊物(增刊除外)、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不少于2500字)、省级及以上报纸理论版的理论性文章(不少于1500字)、公开出版的专著(不少于1万字)、公开出版的教材(不少于2万字);调研报告,要求字数不少于5000字,须经县处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鉴定,并经导师组确认。

3、学位论文通过评阅和答辩,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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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荣誉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试行)
(校教字(2012)16号)
为了满足学生专业纵深发展需求,对成绩优异学生予以认定和鼓励,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特决定设立荣誉学士学位。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达到《河北经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所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者,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一、荣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其中4、5两项满足一项即可)
1、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已获得所修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3、所修专业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
4、外语四级成绩不低于550分或六级不低于500分(外语类专业和艺术类专业除外)
5、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优秀等级。

二、具有其他专长学生荣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已取得所修专业学士学位,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获学校批准后,可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1、代表我校在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中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励,获奖等级认定参照《河北经贸大学关于学生参加校外科技活动的奖励办法》执行;
2、在校期间,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际相关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不少于3000字),且为第一作者。

二、实验班学生荣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鼓励学院组建各类实验班。

实验班的学生取得专业学士学位后,符合实验班培养计划要求,经学校批准,可授予所修专业的荣誉学士学位。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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