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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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是合并纳税申报还是独立申报

总分公司是合并纳税申报还是独立申报

咨询:请问我分公司的纳税申报是与总公司⼀起合并申报还是独⽴申报呢?谢谢!
答复内容:根据《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和其分⽀机构或集团⼦公司的经营所得,需要由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必须由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进⾏申请确认。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货物,应当由进⼝⼈或其代理⼈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1.19•【文号】国务院令第691号•【施行日期】2017.11.1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税率】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增值税兼营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6.11•【字号】琼国税发[2002]183号•【施行日期】200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2]183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曾在有关文件中作过明确,但由于各地理解不一,操作并不统一。

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对设在不是同一市县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包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厂、分店、分公司、车间、办事处、营业网点等(不包括仓库、堆场等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都必须按规定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外出经营持有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除外。

二、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一)不在同一市县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场所实行独立核算的,应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不在同一市县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缴纳增值税:1.总机构向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向总机构、分支机构之间相互销售货物的,应当由销售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总机构向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向总机构、分支机构之间相互移送货物的:(1)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接受移送货物机构应视同为销售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向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没有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则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2)分支机构(包括企业的生产车间、分厂)向总机构移送货物,以及分支机构(同上)之间移送货物的,移送方应在移送环节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在增值税管理中非常重要,说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经确定,必须按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所以企业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从合同的签订、收款方式的确定等都要考虑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企业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除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对工期超过12月的大型机器设备,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二、纳税期限(一)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但具体期限要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1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_国务院令[1993]第134_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_国务院令[1993]第134_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为了加强电⼒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结合电⼒体制改⾰以及电⼒产品⽣产、销售特点,电⼒产品的销售应纳增值税按下列规定进⾏税务处理: (⼀)电⼒产品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产、销售电⼒产品的单位和个⼈为电⼒产品增值税纳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电⼒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销售电⼒产品向购买⽅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是指纳税⼈销售电⼒产品在⽬录电价或上电价之外向购买⽅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律并⼈价外费⽤缴纳增值税。

(⼆)电⼒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办法 1发电企业(电⼚、电站、机组,下同)⽣产销售的电⼒产品,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独⽴核算的发电企业⽣产销售电⼒产品,按照现⾏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般纳税⼈资格或具备⼀般纳税⼈核算条件的⾮独⽴核算的发电企业⽣产销售电⼒产品,按照增值税⼀般纳税⼈的计算⽅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具有⼀般纳税⼈资格且不具有⼀般纳税⼈核算条件的⾮独⽴核算的发电企业⽣产销售的电⼒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上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2.供电企业销售电⼒产品,实⾏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核算的供电企业统⼀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

具体办法如下: (1)独⽴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 (2)供电企业随同电⼒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律在预征环节依照电⼒产品适⽤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税率情况说明书范文

1.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说明怎么写《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2)项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如果你公司外出销售货物,需要按规定向主管国税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果你公司不是外出销售货物,而仅仅是发货到工程所在地,就不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如果你公司属于第二种情况,对方国税局让你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可按以下格式写:XXX国税局:我公司是从事(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增值税在国税局(主管国税局)申报缴纳。

我公司销往你地的XX项目的(机器设备名称),已做销售处理,并依法申报纳税。

以上情况属实。

特此说明!XXX公司(公章)年月日2.求财务销售利税率情况说明范本Xx公司Xx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一)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和附属其他业务,企业从业人员、职工数量和专业素质的情况。

(合并报表单位应说明纳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内企业从事业务的行业分布情况)(二)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1、主要产品的产量、业务营业量、销售量(出口额、进口额)及同比增减量2、经营环境变化对企业生产销售(经营)的影响3、营业范围的调整情况4、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及投入情况(三)对企业业务有影响的知识产权的有关情况(四)开发、在建项目的预期进度及工程竣工决算情况(五)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需要披露的其他业务情况与事项等二、利润实现、分配及企业亏损情况(一)主营业务收入变动情况1、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减额2、主营业务收入增减影响因素,包括销售量、销售价格、销售结构变动和新产品销售,以及影响销售量的滞销产品种类、库存数量等(二)成本费用变动的主要因素原材料费用、能源费用、工资性支出、借款利率调整对利润增减的影响(三)其他业务收入、支出的增减变化若其他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的,则应按类别披露有关数据(四)同比影响其他收益的主要事项1、投资收益,特别是长期投资损失的金额及原因3、影响营业外收支的主要事项、金额(五)利润分配情况(六)利润表中的项目,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含30%)以上,且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明确说明原因(七)税赋调整对净利润的影响,包括有关税种和税率调整、享受各税优惠政策退税返还等数额。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操作规范

2、具体办理规范 1 需按征管规范中的“外出经营证明申请”相关流程到机
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以下简称《证明》 ,并在《证明》签发30日内按“外埠 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相关流程”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四、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操作规范
2、具体办理规范 2 机构所在地在异地的纳税人到本市提供建筑服务,我市项
二、建筑业企业营改增要点梳理
1 纳税人身份的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 税基的根本变化:从“营业额”到“增值额” 3 可选择简易计税的三种情况:老项目、清包工、甲供材 4 纳税时间介绍 5 纳税地点:项目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6 混合销售变化 7 发票开具情况 8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计算
1、总体规定 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市 县 提供建筑服务或在本市以
外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 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异地纳税人在我市提供建筑服务的,需向我市项目所在地 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预缴税款。
四、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操作规范
原则:销售货物税率为17%; 建筑业税率为11%,适用简易时征收率为3%。
二、建筑业企业营改增要点梳理
7 发票开具: 基本原则:能自行开具的发票,均自行开具。 一般纳税人:全部自行开具发票,不存在税务机关代开的情况
。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普通发票,如需开具专用发票,可向
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
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 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 构工程作业。

答疑精华:纳税地点

【提问内容】 主要税种的纳税地点贯穿的原则是什么?请帮助具体归纳⼀下好吗?⾟苦您了! 【教师回答】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开具专⽤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4.⾮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进⼝货物,应当由进⼝⼈或其代理⼈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产⾃⽤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是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如果受托⽅是个体经营者,⼀律由委托⽅收回后在委托⽅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进⼝的应税消费品,由进⼝⼈或者其代理⼈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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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类
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 度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小规模纳税 人和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 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认定标准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 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 以下的;——生产的
【例题·判断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执行 的增值税税率为3%。(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执 行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例题·多选题】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下列 产品中,适用13%的税率的有( )。 A.农机配件 B.自来水 C.饲料 D.煤炭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农机适用13%的税率,而 农机配件适用17%的税率;只用居民用煤 炭才适用13%的税率。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要求熟悉)
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4、视同销售货物。 5、混合销售行为。 6、兼营行为。 7、征税范围特殊规定。
三、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增值税税率——比例税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或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和采用简 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
增值税法律制度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 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征收范围: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及进口货物
征税对象:增值额 增值税的计算一般采取税款抵扣的方式计算增值 税应纳税额
【例题·多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 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有 ( )。
(2)一般纳税人——除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 的其他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 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 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例题·多选题】按照现行规定,下列纳税人可以被认 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有( )。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 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 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 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 方为扣缴义务人。
A.进口货物 B.出售自建房屋
C.修理汽车 D.服装加工劳务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销售 货物(销售不动产除外)或者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选项B“出售自 建房屋”要缴纳营业税。
【例题·单选题】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 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 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 )为计税 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注意】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 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 率。
4.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3%。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例题·判断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应税 行为,一律适用17%的基本税率。(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 低税率或零税率;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一 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
②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的;——非生产的
特殊情况:
①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 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 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 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 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设置低税率的根本目的是鼓励消费,或者说是保 证消费者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消费。 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13%的低税率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进 口下列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 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 外。
【例题·判断题】只要增值税年应纳税销 售额达到规定的数额的企业,都可以 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反之,年 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 一律不能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
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法计算增值 税应纳税额。
A.年不含税销元以下,会计核算制度不 健全的从事货物零售的纳税人
C.年不含税销售额在80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的纳 税人
D.年不含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会计核算制度健 全的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A.销售额 B.营业额 C.增值额 D.收入额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考查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一、增值税纳税人
1.概念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 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 物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 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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