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二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2003年,财政部文件(财会200327号),为了统一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一、总说明(一)为了统一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会计科目的设置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2。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本办法对其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
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通过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增设“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
3。
施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内部往来”等科目。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1233 周转材料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周转材料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二、本科目应设置“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可以不设置以上三个明细科目。
西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doc

西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社区居委会”)的财务管理,全面反映、核算社区的财务收支,做好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落实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居民代表会议是社区居委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社区居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大会或遇重大事项不定期召开居民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社区居委会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制定年度财务计划,讨论决定社区居委会集体管理费限额、财务监督和民主理财等重大事项,以及社区惠民补贴资金等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计划收支平衡。
每年年初,社区居委会根据“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按照年度工作特点,具体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实行社区管理费总量控制,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街道经管机构备案。
三、落实“四议两报备两公开”。
认真贯彻执行“四议两报备两公开”工作法及《关于农村集体基层组织涉及村民重大利益事项事前报备的规定》,凡属于:(1)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村(居)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2)村(居)集体所有土地(含林地)的流转、承包、租赁、合作经营,村集体所有的滩涂、水面、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的承包、租赁、转让;(3)村(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含自用地)开发利用;(4)村(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立项、资金筹集(如以村(居)集体名义的借贷)及使用;(5)土地(含林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6)以村(居)集体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等重大事项;(7)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分配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涉及村(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项;(8)村(居)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居)民重大利益的其他事项;(9)法律规定必须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颁布时间:2002-9-27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一)

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筑公司财务管
理制度 (一)
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指建筑公司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和规范财务管理程序的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遵循财务管理的规律和原则,以保证企业的财务稳定和健康发展。
建筑公司在进行财务管理时,需要制定科学、严密、落实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每笔交易都得到规范和合理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核算制度
会计核算是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建筑公司应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制度,并遵循会计准则,正确处理企业所有财务信息。
2、预算管理制度
预算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项目开展前就要进行预算,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确保项目完成在财务预算范围内。
3、资金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资金的募集、拨付、投资、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4、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针对企业内部的各个环节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建筑公司应建立灵活、安全、高效、透明的内部控制制度,避免内部管理漏洞导致被从业人员恶意侵害的情况发生。
5、财务报告制度
建筑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财务报告制度,并制订报告的编写标准和审核要求,为相关部门与机构的决策提供财务信息的参考。
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既包括财务管理的目标、原则和方法,也包括基础性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建筑公司必须秉持合规、精细、效率的原则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财务活动,保障公司财务安全,推进企业财务可持续发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08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7【实施日期】2002.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黄智权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经2002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87件)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87件)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废止理由1江西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计委、省粮食局、省劳动局《关于改进我省职工生活补贴的报告》的通知赣革发[1979]60号适用期已过。
2江西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赣革发[1979]136号已被赣府发[1998]124号文取代。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作物病虫测报站工作条例》的通知赣政发[1980]108号绝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昌铁路局《关于制止损坏铁路设备的紧急报告》的通知赣政发[1980]194号已被国家铁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涵盖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西省标准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36号已被1997年10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宣布废止6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西省渔业许可证、渔船牌照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62号已被国家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涵盖。
建筑工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建筑工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篇11、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法规,财政纪律,方针政策和企业管理制度。
2、遵守公司财务制度,严守财务机密,不得随意泄密,泄密者给予1000元罚款,严重者开除。
3、对每月发生的经济业务要及时结帐、记帐,做到帐证、帐表、账物、帐款相符。
4、总帐会计必须每月一次同建设方、总包方和协作单位结清所有材料、资金往来帐,防止串户,不要影响要款,如耽误要款,每次罚300元。
注意保管好原始帐本。
5、辅助会计要月月对清职工往来帐,防止串户,如出现漏帐,其全数金额由辅助会计自己赔偿。
6、公司只设一本总帐,项目部不再设立分帐,所有票据均有总经理一支笔审批报支,其余任何人签字仅作证明,证明人不能在审批栏签字。
职工借款由各项目部经理审批签字,500元以上借款征得总经理同意。
7、财务会计要重点抓好要款,随时掌握正确的经济收入情况,材料费支出、应收工程款数据,及时的按合同规定回收工程款,确保公司正常运转。
8、财务人员要记好帐、管好钱、用好钱,资金金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允许长期巨款宕帐。
职工借款控制在200元内,管理人员控制在500元内,一年中不得超过三次,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
如借款超支造成集体损失,由审批人赔偿。
9、对于所有分包工程款只能先付70%,其余部分要由总经理同意后才能付款。
如果未按规定擅自付出分包工程款,造成损失由付款人和准付人赔偿20%。
10、材料会计要认真严格把好材料进出、材料积存和材料消耗关。
因资金紧缺,对材料已验收入库但货款未付的,应根据收料单、合同或协议,分单位、分类别每月30日报财务科。
如果材料进出帐不符,每次罚款200元;材料积存不报而继续采购的,发现一次罚200元,并追究责任。
11、材料会计每月汇总干部职工出勤、奖分,包括职工工伤出勤并张榜公布。
12、财务上对于交来的各种内部罚款,有关分摊费、担保金、赔偿费和其它应扣款,都得一笔不漏地扣除归户,如发现遗漏由记帐人赔偿。
建筑工地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含各类表格模板)
建筑⼯地项⽬财务管理制度(含各类表格模板)财务管理制度(试⾏)XXXXXXX项⽬公司⼆〇⼀五年三⽉⽬录财务管理制度 ---------------------------------------------------------- 1第⼀章总则 ---------------------------------------------------------- 1 第⼆章资⾦的管理和使⽤--------------------------------------------- 1 第三章考勤和薪酬 --------------------------------------------------- 3 第四章单据及账务处理----------------------------------------------- 5 计核管理规定 ---------------------------------------------------------- 8第⼀章成本收集的⼯作要求------------------------------------------ 8 第⼆章计核⼯作的标准及核算节点 --------------------------------- 16 材料的计划、采购、进场、保管及领⽤ ------------------------------- 18第⼀章材料的计划与采购 ------------------------------------------ 18 第⼆章材料进场、保管及领⽤ --------------------------------------- 19 租赁材料的管理及结算 ----------------------------------------------- 21 设备机具采购、⼊库、调拨及保管----------------------------------- 22 现场保管室管理------------------------------------------------------ 23 ⾷堂、宿舍、办公室、会议室管理----------------------------------- 24 劳务分包管理 -------------------------------------------------------- 26 ⼈⼒资源管理制度---------------------------------------------------- 27 财务奖罚办法 -------------------------------------------------------- 29 各类表格模板 -------------------------------------------------------- 32财务管理制度第⼀章总则⼀、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提⾼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乡村集体建筑企业管理办法
乡村集体建筑企业管理办法【发文字号】[1992]农[企]字第22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0.24【实施日期】1992.10.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乡村集体建筑企业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4日[1992]农[企]字第22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乡村集体建筑企业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含镇)、村(含村民小组)农民兴办的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防腐保温、仿古园林建筑及其他专业化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集体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对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五条企业应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优化施工队伍结构,拓宽经营范围,完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素质,提高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为城乡建设服务,为振兴农村经济服务。
第六条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企业财产。
第七条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二)有固定的场所和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三)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生产技术工人;(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企业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批,送同级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经资质审查核定等级后,持有关文件分别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第九条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三)企业统计年报资料(新办企业除外);(四)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关于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系统集体资产监管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系统集体资产监管的实践与思考作者:肖增华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8年第11期集体资产是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要素,加强集体资产监管,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发展集体经济的题中之义。
2017年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以下简称福州联合社)组织对系统集体资产的现状和运营情况的专题调研,力求找出现阶段系统集体资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福州联合社系统集体资产监管的实践探索2014年,为推进全市政企脱钩改革,福州市将市直各部门管理的集体企业划归福州联合社统一管理。
至2016年底,该社顺利接收相关部门移交的未改制集体企业46家,已改制集体企业39家。
目前,福州联合社系统共有已改制集体企业79家,有预留各类资金、留守费用、结余资金等约3600万元,房产面积约1900平方米;有直属未改制集体企业45家,共占地285.7亩,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总资产3.6亿元,总负债4.9亿元,在册职工1562人,离退休职工9219人。
45家企业中正常生产经营的有3家单位,其余绝大部份单位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靠房产出租的收益维持自身的日常开支;职工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低;企业改革任务重,特别是因旧城改造涉及企业拆迁、职工安置涉及集体资产处置压力大,2016年为配合全市“百日攻坚”及城市改造,就有12家企业实施征迁、关闭和职工安置。
为此,承接市属集体企业管理后,福州联合社针对集体资产监管制度不完善、处置不够规范、监管还不够到位等问题,组织人员深入调研、认真梳理,结合实际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和实践,全面规范集体资产监管。
主要有:(一)出台集体企业改革政策,规范集体企业改革制定出台市政府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指导意见》,明确集体企业的整体改革程序、资产处置方法和职工安置程序;强调集体资产属于集体经济劳动群众范围内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侵占、私分或变相私分集体企业资产;强化主管部门对集体企业资产处理和改制结余资产的监管;确定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基准日、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及社会保险费用清算等问题。
公路施工企业财务制度
公路施工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财务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路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适用于本企业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由企业总经理负责,并安排企业财务部门具体负责执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安全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专职人员队伍,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开展财务核算和报表编制,及时提交相关税务部门报表和纳税申报。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内部人员的财务培训和教育,增强全员财务意识,提高员工的财务管理水平。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相关审计制度,定期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财务核算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明确会计核算的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和报送各类财务数据,保证财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定期报表编制制度,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年度财务预算制度,进行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监督。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做好资金的安全保管和使用管理。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和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盘点和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存货管理制度,做好存货的采购、入库和出库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资产使用权限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正常使用和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资产保险管理,做好资产保险的投保和理赔工作。
第四章费用管理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费用报销制度,规范各项费用的报销流程和标准。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差旅费管理制度,控制固定资产和存货等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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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二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为了促进城镇集体施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特制定的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九、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建筑税、耕地占用税不得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之内。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下列规定提取。
一、提取折旧的范围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设备等;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车辆等;
4.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5.经批准淘汰的落后设备,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
2.未使用、不需用及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
3.属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及因遭受风、火、水、震等灾害非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其未提足的折旧不予补提;
4.帐面已经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租入的固定资产;
6.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的施工队和基本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其设备不提取折旧。
二、提取折旧的方法和依据
(一)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实行单项或分类计算提取的方法;对大型施工机械
和运输设备,可采用工作量法计提。
(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以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为计算依据。根据月初允许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帐面原
值,按月(季)计算当月(季)应提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对当月(季)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季)不提折旧;当月(季)
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原价3%至5%的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同级税务机关、
建设银行备案。由于情况特殊,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省级税务机关、建设银行审批。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建设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营企
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年限确定,并报国家税务局、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要设立明细帐卡、正确、全面、及时记录固定资产的增
减变动情况,要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制度和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妥善进行保管和养护工作,及时处理不需用的
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用。
一、新增固定资产,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作出经济效益预测,防止盲目购建;对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
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对新增的固定资产,要认真做好验收工作,及时入帐。
二、对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出售或出租给需用的单位使用。
三、固定资产报废,要经技术部门鉴定后认真进行清理。对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做好残值估价和残料入库
工作。残值收入和清理费用,分别作增加和减少更新改造基金处理。
四、对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要在财务决算期
内查明原因,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建设银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处理。属于乱挤成本而增
加的固定资产,应在更新改造基金或生产发展基金中开支,并相应调减成本;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报经批
准后应冲减固定基金,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应将保险公司支付的损失赔偿金以及责任人支付的赔偿金,作
增加更新改造基金处理。
第五章 流动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是用于购买材料、支付工资及其它生产费用等生产周转需要的资金。
流动资金的来源有生产发展基金补充的、银行借款、向建设单位预收的工程备料款、预收工程款、职工集资
投入以及通过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以最低限度的流动资金数额,来保证企业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
的连续进行,完成企业的生产任务,实现利润计划。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流动资金的计划管理。生产经营状况比较正常的企业,应当根据施工任
务、企业规模、材料消耗定额和供应条件等具体情况,核定定额流动资金。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对流动资金中的货币资金、结算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建设银行结算制度、信
贷制度和现金制度。应收应付的款项,要及时办理收、付手续;确实不能收回的呆帐和无法付出的款项,要按
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长期挂在帐上。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要完善原始凭证和设置必要的帐册,正确、及时、全面地核算和反映流动资金的
增减变动情况。建立健全物资管理的各项制度,各种物资要有严格的计量验收和收、发、领、退制度,要按
季盘点,年终必须彻底清查盘点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各种物资的盘盈、盘亏,应当在财务结
算期内查明原因,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经批准处
理的流动资产盘盈,冲减成本;流动资产盘亏和毁损损失,除由过失人负责赔偿的以外,列入企业成本;属于自
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如涉及到冲减资金问题,应报同级建设银行共同审批后处理。
第六章 工资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职工的工资,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工资基金的管理要正确贯彻执
行按劳分配原则和国家的工资政策,既要有利于调动企业职工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又要兼顾
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根据年、季生产计划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编制年、季工资基金计划,报
经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批准后,报送开户建设银行,据以控制支付工资。
第三十条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可以采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等多种形式。但无论采用
哪种形式,都要报当地税务机关、建设银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批准,并征得同级税务机关同
意的标准执行。
没有工资标准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建设银行同意后,可参照当地同行业国营企业的工资标准执行。
经批准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津贴和各种奖金必须控制在按核定的百元
产值工资含量系数计算的工资总额之内,不得超支。年终工资含量包干结余,可转作奖励基金。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建立工资管理制度,要有考勤记录、产量记录、工时记录等原始资料。实行计件工
资的,要制定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确定合理的计件单价;实行浮动工资、分成工资和其他工资形式的,要确
定合理的分配比例。
第三十三条 施工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按规定发给施工、生产和管理人员的标准工资、计件工资(不超过标准工资的30%)、各种工资性津
贴、经常性生产奖(包括全优工程综合超额奖、计件超额工资)、特定原材料节约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奖,列入成本。
二、按规定发给材料供应部门人员、为专项工程施工服务人员等的标准工资、工资性津贴,分别在材料
采购保管费、专项工程支出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