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模板】
【2018-2019】1997年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范文模板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1997年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1997年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和法律沿革梳理内容: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和法律沿革梳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许多开发商都将目光放在了农村集体土地上。
大家都知道,农村集体土地从用地类型上分为三大类,即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设用地多处于地势平缓、交通便利的区域,且拿地成本相对较低,最受开发商青睐,而宅基地绝对要算农村建设用地当中的“主力军”。
所以下面带你看看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和法律沿革。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和法律沿革梳理一直以来我国都没有宅基地的专门立法,而是由法律和政策共同规范、调整。
这些法律和政策根据国家对宅基地的把控而适时调整。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根据宅基地取得主体以及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年至1961年):宅基地归农民所有新中国成立后,我党及时兑现革命时做出的“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的承诺,农村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土改运动。
1950年6月28日通过的《土地改革法》规定:把从地主处没收得来的土地分配给贫苦农民所有(第10条),明确了农民享有土地的所有权。
1954年9月20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其第八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土地改革完成后,虽然农民拥有了自己的土地,但分散、脆弱的农业个体经济既不能满足工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又存在着两极分化的危险。
1956年6月30日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试点经验予以了总结和推广,其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第13条);但社员原有的房屋地基不在入社范围,仍由个人所有(第16条)。
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第三条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规划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
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
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村民建房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房要求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地:(1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2)、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确无住房的;(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6)、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建房地址在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并将原有住房拆除的;(7)、无住宅用地的;(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8年】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农村宅基地制度模版(3篇)

农村宅基地制度模版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农民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宅基地制度模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农村宅基地的界定和所有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和管理、宅基地的补偿和保障、宅基地的流转和继承。
以下将分别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农村宅基地的界定和所有权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用于居住和生产的土地,是农村家庭生活的基本场所。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居住者所有,不得转让或出租。
宅基地的面积应根据农村居民的实际需要确定,且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二、宅基地的使用权和管理宅基地的使用权由农村居民享有,但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使用。
农村居民可以自行居住或进行农业生产,也可以与其他农民进行合作经营。
宅基地的管理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包括对宅基地的规划、划定和登记等工作。
地方政府应积极为农村居民提供配套设施和服务,促进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三、宅基地的补偿和保障宅基地的征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农村居民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
征用宅基地的补偿应包括宅基地的市场价值、农民的劳动成本和移居费用等。
在征用宅基地时,地方政府应积极协调解决农民的后续生活问题,确保其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
四、宅基地的流转和继承宅基地的流转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但需要经过行政审批。
转让宅基地的受让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且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面积限制。
宅基地的继承权应得到保障,继承人可以依法承继父母的宅基地并继续使用。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制度模板涵盖了农村宅基地的界定和所有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和管理、宅基地的补偿和保障以及宅基地的流转和继承等内容。
这些内容旨在确保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农村宅基地制度模版(2)尊敬的领导:我是村里的一户农民,针对农村宅基地制度的讨论,我想表达一下自己的观点。
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农村土地制度,它保障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权利,有助于解决农民居住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农民自建房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农民自建房的日常管理,提高居住环境质量,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村所有农民自建房,包括住宅、商铺、厂房等。
三、管理目标1. 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2. 提高居住环境质量;3. 促进社区和谐稳定;4. 增强居民环保意识。
四、管理职责1. 村委会:负责制定本制度,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协调解决日常管理中的问题。
2. 居民:遵守本制度,自觉维护居住环境,共同营造和谐社区。
3. 物业管理公司(如有):负责自建房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清洁工作。
五、管理内容1. 住房安全(1)自建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2)居民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禁止在房屋内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
2. 环境卫生(1)居民应保持自建房内外环境卫生,定期清理垃圾,维护公共区域卫生。
(2)禁止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乱扔垃圾。
(3)物业管理公司(如有)负责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清洁。
3. 消防安全(1)自建房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
(2)居民应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3)禁止在公共区域和楼道堆放易燃物品,禁止在楼道内停放电动车。
4. 交通秩序(1)居民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
(2)禁止在道路两侧乱停车、乱堆放杂物。
(3)物业管理公司(如有)负责协调交通秩序,确保车辆有序停放。
5. 社会治安(1)居民应遵守社会治安管理规定,自觉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2)禁止在自建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物业管理公司(如有)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
六、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社区管理的居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的居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强制整改等。
3. 对物业管理公司(如有)未履行职责的,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
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建房需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房管理包括宅基地及其建设活动管理。
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到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应当按照城镇和集镇规划执行。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或者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加快新农村建设,加强集中建房点中心村建设”的宗旨,遵循“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劣地和废弃地,一般不准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农村村民到乡镇规划选址的中心村新型农民住宅小区建房,推进农村村民集中居住;鼓励拆旧建新,积极推进“空心房”拆除和农村土坯房、架子屋改造。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村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㈠县城规划区(含新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由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现场踏勘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㈡建制镇、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等机构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
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规章制度

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村居民点的规划和建设,规范乡村居民点的建房行为,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规划区内的乡村居民点建房行为。
第三条乡村居民点建房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规划,符合当地的发展规划和建设要求。
第二章建房审批第四条居民在乡村居民点建房,需按照规划、设计、勘察、施工、竣工等程序进行,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居民在乡村居民点建房时,应先向当地农村规划和建设部门递交建房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六条农村规划和建设部门在收到建房申请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乡村居民点建房审批时,应注重保护传统农村风貌和农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控房屋建筑面积和高度。
第三章建房规划第八条乡村居民点建房应按照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统一风格,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第九条建房规划应充分考虑乡村居民的生活需求和文化特色,合理划定住宅区、公共设施区、农田绿地区等功能分区。
第十条乡村居民点建房应注重节能环保,采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保证建筑质量,并配备低碳设施和设备。
第四章建房设计第十一条建房设计应符合规划要求和建筑技术标准,注重建筑的结构安全和舒适性。
第十二条建房设计应根据当地的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合理选取建筑材料,确保建筑的耐久性和适应性。
第十三条建房设计应注重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注重室内外空间的布局和功能的合理性。
第五章建房施工第十四条创建施工队伍,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意识,并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建房施工应遵守有关安全和环保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
第十六条建房施工过程应不损坏当地自然和人文环境,保证农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六章建房验收第十七条建房竣工后,应进行建房验收,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房产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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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农民建房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全乡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和管理,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______省城乡规划条例》、《______省村镇建房规划审批办法(试行)》、《中共吉安市委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和服务指导的实施意见》(______〔2016〕___号)、《中共安福县委安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安福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______〔2017〕__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农民建房申请条件1、必须是本村本组村民。
2、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1)没有住房的;(2)因结婚等原因住房不够确需分户的;(3)由外迁入,成为本集体成员,没有住房的;(4)因城乡规划原住宅需搬迁的。
3、农村村民建房按照以下“五严格八禁止”进行审批:(1)严格执行村庄规划。
农房审批必须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农房建设不得批准。
尚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村、组不予进行农房审批。
(2)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
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___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___平方米,房屋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除主房外,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建占地面积不超过___平方米、层数不超过一层的附属用房,但总占地面积不得超过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___平方米。
(3)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规定。
鼓励农村村民进行危房改造和拆除破旧危房,对异地新建的农户,必须将老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方可重新申请建房。
(4)严格执行“八不八多”规定。
既不推山、不填塘、不砍树、不等靠要、不占用农田建房、不沿马路搞建设、村庄不搞宽马路、民居门前屋后不过度硬化;多依山就势、多因地制宜、多搞庐陵风格的坡屋顶、多搞庭院绿化、多搞村庄绿化、多发展产业、多保留古迹、多发动群众。
同时,禁止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
(5)严格执行历史传统村落保护法规。
农民建房不得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相冲突,在其风貌控制区内的新建户和拆建户要按照相关保护规划,严格对农房外立面、层数、色彩进行审批;核心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户选址和拆旧建新。
(6)农村村民应在村庄规划范围内建房,并禁止有下列行为:①沿省道、国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道路两旁100米以内建房,离县道20米内,乡村道路5米内建房。
②城镇居民私自购买土地建房。
③非法倒买集体土地建房。
④擅自占用耕地开天窗建房。
⑤建新房不拆旧房(针对已有旧房的建房户)。
⑥批小建大、超面积建房。
⑦未批先建、批东建西。
⑧不按图施工,擅自改变建筑户型和建筑风格。
二、农民建房申请与审批程序1、成立乡规划建设联合审批小组,由党政班子成员、规划所负责人、自然资源所负责人、新村办负责人、各村驻村干部组成。
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周一早会后对提出建房申请农户进行集中审批。
2、建房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本组组长、村“三大头”、驻村干部签字,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按要求填写《农民建房初审表》上报乡规划建设联合审批小组初审。
3、由规划所、自然资源所、驻村干部及所在村干部进行实地勘查,对申请人提供的户籍资料、居住情况、申请用地位置地类等信息进行当场确认并签字后,在所居住地进行张榜公示7天,公示图片由村委会上报乡规划所。
张榜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乡自然资源所方可安排打点。
4、建房申请人依照规定签署建房承诺书。
5、按照规定到乡政府缴纳履约保证金、公用设施配套费。
6、到规划所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选定建设设计图本,再到自然资源资源所领取《安福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填写,交村组签字盖章并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交自然资源所,自然资源所按一户一表逐个审批的原则报乡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上报自然资源资源局审批备案,核发______省建设用地批准书。
7、按上级规划部门要求,所有建房户必须按照“枣红色屋顶,浅黄色、乳白色墙面为主色调,提高村庄建设品味。
”(庄下村沙溪组建房按传统村落要求建设)。
临街临路房屋一般不得安装防盗窗,确需安装的一律不得超出外墙面,否则一律拆除。
不予批准宅基地的,由乡人民政府将不予批准决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没有审批的“两违”建房,将根据有关法规和县、乡的具体办法进行处置或处罚。
三、履约保证金、建筑装潢垃圾清运保证金和规划区范围配套设施费的缴交标准根据上级关文件和政策要求,加强农村建房管控,实行农民建房履约保证金制度。
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乡人民政府与建房申请人双方签订建房协议,按历史传统村落的建房户每户__万元,集镇规划区的建房户每户__万元,国、省、县道、铁路两旁200米范围内的建房户每户__万元,其它范围内的建房户每户__万元,拆迁安置和危旧房改造建房户每户5千元的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附属建筑的建房户每户5千元标准缴纳保证金(40㎡以内,只限建一层);国有划拨土地建设项目可参照村民建房收取保证金;符合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在验收发证后15天以内退还相关保证金,凡不按要求建房的农户,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根据农村清洁工程的工作要求,依照村规民约规定或村支两委开会所作的决定,所有建房户每户1千元的标准收取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上交村级账户,用于村里统一为建房户清运建筑垃圾。
集镇规划内严格把控,原则上不新批建,确因特殊原因需批建的,应按规定交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吉福路主干街道临街面收取配套设施费___元/㎡,其他临街面___元/㎡,非临街面___元/㎡,店后背按___元/㎡收取。
四、违法违规建设处罚的办法1、凡有违反前述“八个禁止”规定建房的,一律拆除。
2、其他所有违法违规建设的农户,先按照规定征收履约保证金再进行处罚。
(1)按照《土地管理办法》第___条和____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___条的规定,对发生的农村“两违”建房占地、耕地每平方米处罚___元(以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算),非耕地每平方米处罚___元。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___条的规定,农民未批先建的自建房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罚___元,农民超占面积建房的,对超建部分则按每平方米___元处罚。
(2)集镇规划区内,未批先建的自建房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罚___元;超占面积建房的,对超建部分则按每平方米___元处罚。
(3)各建房户不得私自围院,如私自围院的将依法强行拆除。
五、问责机制(一)落实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责任。
对因管控和处置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不力的乡村干部,将严肃问责、追责,具体职责如下:1.定期巡查制。
规划所、自然资源所、城管队负责每周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每少一次记录每人扣___元;如出现一起违规用地或超高超大,未巡查到位,每出现一宗每人扣除___元;如出现自然资源所或城建所私自批建,每宗扣___元。
2.村“三大头”分片负责制。
各行政村每月__日前上报上个月本村建房情况排查表至乡党政办。
建立问责机制,各村三大头按照责任包干范围,建立网格化责任区,责任区出现任何违建(包括围墙、附属)没有及时组织制止并汇报,直接责任人扣除___元,其他两人各扣除___元。
汇报及时、组织得力、制止到位则不追责不罚款。
(二)建立健全违法违规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1.公建项目进行违法违规建设的,由乡人民政府依法对其进行处理,由于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未按规定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书》、未经乡规划建设审批联席会议通过而私自允许农村村民建房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县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3.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时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服务热情,政策透明。
如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无理刁难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4.实行农房建设年度计分考核和问责制。
村计分考核直接列入年终目标考评总分中,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实行问责:(1)辖区内发生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设未及时发现、上报,或未按时向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巡查、控违工作基本情况的,每起扣____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设的,每起扣____分。
(2)出现一层以下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筑,未及时拆除到位的,每起扣__分。
(3)对辖区内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设查禁不力,致使违法违规建设达到一层以上、两层以下的,每起扣__分。
(4)出现两层以上(含两层)或主体基本完工的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筑的,每起扣__分。
(5)农村村民不按拆旧建新协议拆除旧房的,每发生一起扣__分。
(6)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审批,发现农民违法违规建设不报,私自收取农村建房户任何费用的工作人员,严肃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7)未按规定进行巡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导致出现违法违规建筑的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各村内累计扣分达__分及以上的,由乡纪委书记对村三大头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向管控违建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检查;累计扣分达__分及以上的,以乡党委、政府的名义发文对责任主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村“三大头”向乡党委、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如全年未出现一宗违法用地及超高超大,则奖励村三大头每人___元,全年违规建房巡查发现和及时处置到位的,则巡查组每人奖励___元。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附件1:乡农民建房审批程序示意图附件2:乡各村三大头土地管理网格分片表附件3:乡建房情况排查表附件4:乡农村建房初审表附件5:农村集体土地房屋验收表9附件1 乡农民建房审批程序示意图注:为方便农民建房审批,申请建房的农户除加黑框属于农户必须到场办理的程序外,其他程序都由村干部和乡相关工作人员代办,并实行首问责任制,即农户到乡政府申请建房询问的第一个乡干部必须引导其办理好相关手续。
附件2:乡各村农民建房管理责任分工表附件3:乡建房情况排查表村(盖章)月政办汇总。
附件4村民建房初审表附件5:农村集体土地房屋验收表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