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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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监督机制浅析

美国监督机制浅析

美国监督机制浅析社会学院10(2)班23号宋欢欢摘要:美国的整个政治制度的基础是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理论,即通过制衡实现权力对权力间的互相制约。

联邦层面,由总统及其内阁为领导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各州,由州长及其行政班子为领导的州以下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美国实行“代议制”和直接选举相结合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总统、州长等行政机关首长由选民选举产生,其他主要行政机关首长由总统、州长等提名,由议会批准或同意。

另外,议会为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控制,设立了若干的独立性行政机构。

其行政首长的任命方式,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有的由总统、州长直接任命,有的经过议会批准或同意,有的由民主党和共和党分别推举等额人选组成。

①认识美国的监督机制并借鉴其积极意义对我国监督机制有巨大作用。

关键词: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监督;美国;民主监督按照“三权分立”理论和美国的分权制衡理论,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制约的主要方面是议会与司法法院的监督。

但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传媒的发展,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的主要方面正逐步演进为民众的民主监督。

这种民主监督借助的手段主要是互联网和报纸、电视等传媒,用社会舆论对行政机关形成压力。

其核心是直接选举制度为民主监督提供了有力保障。

面临选举压力的官员,包括议员不得不对选民的诉求作出反应。

同时,司法法官对行政权的传统制约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方面。

此外,近些年来,美国行政机关还逐步加强了自身的内部监督制约,如建立行政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情报信息披露制度等,对行政权起着重要的控制作用。

总结起来,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根据其监督主体是否在行政体制以内来区分,可分为来自外部与来自内部的监督。

其中外部监督是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主要方面,而内部监督在防止权力异化方面越来越起到重要作用。

一、美国监督的两种方式1、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是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主要方面,其主要方式有:(1)议会监督。

议会制定基本法律,为行政机关制定行为规则,同时通过听证会、预算管理等形式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

美国的三权分立(使用)

美国的三权分立(使用)
美国 三权 分立 制度
1、从历史、国情、阶级本质说明美 国为什么要选举三权分立制度? 2、地位和核心
权力分立 3、内容 权力制衡〔制约和平衡〕
4、评价
历史进步性 阶级局限性和消极作用 本质
1.三权分立制的积极作用:对于反对封建专制,调节资 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利益,维持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有 积极作用。 2.三权分立制的局限性和消极作用
〔1〕它只是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的机制
〔2〕三大权力机关互相扯皮,效率低下
〔3〕难以在政治实践中真正贯彻
3.三权分立制的实质:一种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它有效 维护了美国的资产阶级统治,广阔劳动人民却不可能享 有真正的民主。
如超过1/2的议员赞成弹劾,该议案即呈参议院
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审理过程,100名参议 员为弹劾法庭的法官,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和有关证人 的证词
在控辩双方盘问证人和辩论结束后,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 官就弹劾指控按姓氏字母顺序一一点名询问每个参议员, 后者只能答复“有罪〞或者“无罪〞。如果有2/3以上 的参议员,就任何一项指控答复“有罪〞,总统即被弹劾; 如果被认定为“无罪〞,总统可以继续完成其任期。
设问:美国的“三权〞是如何表达制衡原那么
总 统 可 否 决 国 会 通 过 的 法
通国 过会 总可 统以 否三 决分 的之 法二 律多

立法
国会
总统
行政权
平衡 与
制约
司法权
法院
律 邦 布法 总官 统 违 宪
最高法院可宣布法律违宪
〔三〕三权分立制的弊端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
国会圆顶 大厦是美 国参众两 院的办公 场所
白宫是 美国总 统的办 公场所 和官邸
美国联 邦最高 法院

美国政治制度中的权力分立和制约

美国政治制度中的权力分立和制约

美国政治制度中的权力分立和制约在美国政治制度中,权力分立和制约是至关重要的原则。

这种体制设计旨在保护个人自由和避免政府滥用权力。

本文将探讨美国政治制度的权力分立和制约原则,以及这些原则如何运作。

首先,什么是权力分立?权力分立是指政府权力分为三个独立的分支:行政、立法和司法。

分权体制旨在防止一个机构或个人控制所有政府权力,并确保它们相互平衡和制约。

在美国,总统作为行政分支的元首负责行政事务。

国会是立法分支,负责制定法律和管理国家预算。

最高法院是司法分支,负责解释宪法和处理纠纷。

然而,仅凭分权体制无法保证政府不滥用权力。

此时,就需要制约机制,以确保各机构通过相互制约来保持平衡。

制约可能来自多方面,比如宪法法律、行政程序、大众监督等。

宪法和法律是最基本的制约机制。

美国宪法规定了政府权力的范围和限制。

政府必须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否则他们将违反法律并受到制裁。

例如,最高法院有权涉及记录权和控制政府滥权的案件,以保护平民和确保政府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阳光法案、公共记录法等规定也要求政府机构必须公开信息,保持开放和透明。

行政程序是另一个重要的制约手段。

行政程序包括透明度、问责制和公众参与。

例如,行政机构必须公布决定,应听取公众意见,必须详细记录过程并将其公开。

此外,美国政府还有很多独立机构,如美国联邦储备系统、国家环境保护局、联邦交通委员会等,它们都是由独立委员会而非总统或国会控制的,从而减少政治干扰。

大众监督是另一个重要的制约手段。

公民可以通过选举、公民投票、诉讼等方式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媒体也有权揭露政府不当行为,这有助于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但是,美国政治制度仍然存在挑战和争议。

一些人认为,政治利益集团、特定利益的金钱和影响、媒体的偏见等因素可能扭曲制约机制。

另外,有些人认为,中国政治制度中的集中制度优势比美国政治制度中的分权体制优势更适合中国的国情。

总的来说,权力分立和制约是美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美国的三权分立

美国的三权分立

美国的三权分立美国的政治制度采用了三权分立的原则,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权力互相制约,共同行使国家的管理、立法和司法职责。

这种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避免权力过于集中而产生的滥用和腐败。

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指负责国家行政工作、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国家发展的权力。

美国的行政权力由总统和其所设的政府机构组成,包括各部委、机构、署长等。

行政权力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实施法律政策,制定部门规则和指令;2.执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3.执行国际条约和协议,维护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利益;4.组织眼下的各种活动和事务,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福利。

总统作为行政权力的首脑,拥有强大的影响力和执行力。

他拥有任命和解雇行政机构成员的权力,对行政机构有较大的指挥权和决策权。

同时,国会也通过监察委员会和财务审计等方式来监督行政机构的行为和运作,以确保其真正实现公众利益。

立法权力立法权力是指制定国家法律和政策,对行政机构行为和预算进行监管的权力。

美国的立法机关是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个部分组成。

立法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1.制定法律和政策;2.监督政府的管理和预算实施;3.对外交事务和关税等进行授权;4.处理政治和社会争议。

国会成员由公民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2年、4年或6年,并在每年的特别会议和常规会议中进行立法活动。

立法过程需要众议院和参议院互相协调,通过议案和法案的讨论、修改和授权,确保法律和政策的公正和有效。

司法权力司法权力是指国家公正地处理案件,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权力。

美国的司法机关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等。

这些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解释和执行法律;2.处理刑事案件或民事诉讼;3.审查和调查监管机构的行为;4.提供协助和指导,参加一些外部行动。

美国的司法系统采用了宪法法官制度,法官是联邦或州政府任命的,履行职责独立,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权分立的优缺点三权分立的优点在于避免过度集权和权力滥用,使法律和政策能够更公正、更有效地实施。

美国三权分立制衡

美国三权分立制衡

美国三权分立制衡三权完全分立。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按三权分立原则组成政府机构,宪法的前三条分别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国家机关的权力:立法权归国会。

如联邦宪法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宪法,美国国会拥有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权、对外宣战权和监督财政权四大权力。

行政权归总统。

如联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此外,联邦宪法赋予总统其他有限制性条件的权力还包括:否决权,缔约权,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官员的权力等。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低级法院”。

(第三条第一项)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监督立法和解释宪法这两项重要权力。

美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由分别独立的三个国家机关掌握,其分立的具体表现是:国会议员和联邦总统按不同方式分别选举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也无权要求总统辞职,总统不对国会负责;联邦法官一旦受任,如无失职行为便终生任职;每个政府部门的成员都不允许兼任其他部门的职务。

三权互相制衡。

美国联邦宪法在严格划分三权分立的同时,也在三权之间建立了相互制衡的关系。

在美国,宪法并不是规定一个部门对另一个部门的监督权,而是一个部门拥有另一部门的部分权力。

也即“防止把某些权利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个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的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

在这方面,如同其他各方面一样,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

”由此可见,其三权之间的制衡关系是建立在权力交替和权力重叠的基础之上的。

如:(1)美国总统不仅拥有行政权,还拥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批准权和否决权;以及拥有立法建议权和取得委托立法权;甚至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

(2)遭总统否决的法案如果国会重新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由总统任命的高级军、政法官员,须经参议院批准;参议院可以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并享有“审讯一切弹劾案的全权”。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及其对美国宪政的影响(1)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及其对美国宪政的影响(1)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及其对美国宪政的影响摘要: 本学期讲述的西方政治思想史,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洛克、卢梭等人为论述的重点,一来使学生了解西方政治思想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思想,二来使学生对政治制度变迁和政治思想之演进的相互关系有所了解。

但是,对于历史,我们不仅仅应该从横向娓娓道来,更应该懂得纵向的对比与思考。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 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 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 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 权力制衡1 孟德斯鸠及其论法的精神1. 1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1. 1. 1 社会现实方面的时代背景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前半期, 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

这时法国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很极端的,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 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 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 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 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

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

1. 1. 2 思想方面的时代背景第一是某些先驱哲学思想的存在, 尤其是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和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

第二是同时代的进步思想家的活动。

这时期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的进步历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进步人士等, 都先后出来抨击封建主义的腐败社会秩序, 或提出新的初期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

这些活动都是在专制主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第三是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的传播。

美国违宪制度

美国违宪制度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研究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由于我主要是论述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而美国是由法院掌握并行使这一权力,因此,违宪审查在针对美国这一特殊国家是又称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补救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是美国宪政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体现,是其整个国家制度即三权制衡体系中关键的一环,是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机制,也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世界各国为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保障公民宪法权利,都确立了相应的宪法监督制度。

从监督主体划分,主要有三种模式:立法机关监督制、司法机关监督制、宪法法院监督制。

而现代意义的宪法监督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创了由其审查联邦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的先例。

由于美国的宪法并没有规定由哪个机关部门行使这个权力,这就使得它的存在缺乏法理性的支持。

但是,在美国这种独特的三权分立的体制中,最适合的就是法院。

不过,有的学者及官员并不是这样认为,1825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大法官吉布森在“埃金诉劳布案”中就对司法审查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

他认为,如果司法机关能够修改宪法,纠正立法机关的错误,那么,他无疑是在篡夺立法机关的权力,而这是缺乏宪法依据的。

目前,司法审查权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通过而选拔出来的法官行使的。

尽管法律上要求法官在被任命后,要放弃党派的身份,不被党派所持的政治理念所左右。

但是,现实中的情况却不是如此,法官判案不仅受到总统以及利益集团的影响,最主要的是受法官本人的政治立场和观点影响,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哲学理念,在解释宪法时所掌握的尺度就存在差别。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指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在政府中相互独立、平衡,互相制约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凝聚了美国建国者对权力集中的警惕,旨在确保政府权力的合理行使,维护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在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中,行政权力由总统和内阁成员行使。

总统是行政部门的最高负责人,负责执行和管理国家政策,对于外交事务、军队指挥和国家经济政策等具有决定性的权力。

然而,行政权力也受到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制约,例如国会通过立法可以限制总统的权力,并对内阁成员进行审核和批准。

立法权力则由国会行使,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国会制定法律,监督政府的行为,对国家财政进行决策,以及对总统和内阁进行审查。

国会通过立法可以限制总统的权力,并对内阁成员进行审核和批准。

国会还批准国际条约、提名官员、监督选举和宣战权等。

司法权力则由联邦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行使。

最高法院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解释者,负责审理宪法和法律的合宪性,并决定重大法律问题。

通过独立的司法系统,司法部门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以确保公正和公正的司法程序,并保护公民的权益。

三权分立制度可以实现政府权力的平衡和制约,防止任何单一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权力。

通过相互制约和平衡的机制,制度确保了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例如,总统无法在未经国会批准的情况下行使军事行动,国会可以通过立法限制总统的权力,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法律或政策违宪。

这些机制确保了政府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虽然三权分立制度在理论上有很多优点,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政府的分立和互相制约可能导致决策缓慢和行政效率低下。

此外,政治的分裂和权力争夺也可能导致政府的僵局和不稳定。

总而言之,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一种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政府权力合理行使的重要机制。

通过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的相互制约和平衡,该制度确保了政府的公正和合法性。

然而,制度的实施仍然需要政治和行政领导的有效合作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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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一)
美国政治家汉密尔顿等政治先贤们在建立美国政治、经济、文化等体制的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制衡理论,并结合美国的国情进行了适当改造,使得美国成为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最忠实的践行者。

美国宪法和法律制度的总体倾向是注重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力图通过制度化的机制,将庞大而无所不在的行政权力纳入有效监督的轨道。

立法赋予国会对政府的最终控制权
2013年10月,中国网民在互联网上热议一件新鲜事,美国奥巴马政府“关门”了!因为国会没有批准新财年政府财政预算,美国政府部分部门从10月1日开始:“关门”。

一时间,关于美国政府“关门”的各种消息铺天盖地,一些处于休假状态的联邦政府雇员连日在国会大厦前集会抗议,要求尽快恢复工作。

美欧自贸谈判停顿、负责制裁伊朗的办公室收到影响、美国情报部门工作节奏被打乱等负面消息频见。

而奥巴马因“没钱出行”缺席APEC峰会,则被认为是美国联邦政府关门闹出的“最大笑话”。

其实,在看“笑话”的同时,如果我们更深入地了解美国政府与国会的关系,就会从另一个角度理解这一事件。

控制政府的“钱袋子”,是国会和地方议会对政府行政权加以制约和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

美国虽然没有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但是,国会和地方议会在政权体系中仍然享有较高的法律权威,拥有足够的手段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

国会以及地方议会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主要表现为立法权、财政控制权、调查权和弹劾权等四个方面。

下面以国会为例简述之。

立法权。

联邦政府享有最高立法权,这是美国国会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力,也是国会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与监督的最基本保障。

《美国宪法》第八条除规定了国会的权力外,还在最后一段以兜底条款的形式确立国会的最高立法权,即国会有权制定为执行上述各项权力和依据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的其他一切权力所必要的和恰当的法律。

根据宪法的规定,美国的行政机构及其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职位的权限和担任资格,都是由国会通过立法加以明确规定。

财政控制权。

国会控制政府的钱袋子,从而对行政运行加以有效的财政约束和监督,是国会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美国宪法第1条对国会的财政控制权加以明
确规定。

根据美国财政预算法律制度,行政机构的预算必须由国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若无预算或预算案未获国会通过,则美国政府不能花钱,这就意味着相应的行政活动不能够正常运转。

在美国历史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因为预算未获代议机关通过而关门的情况时有发生。

最近的一次发生在2013年。

当年10月,美国奥巴马政府因为国会未批准财政预算,部分部门不得不关门放假,直至国会最终通过预算为止。

相关预算法律规定,对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政府官员或者雇员,将根据情节轻重受到暂时停薪停职、革职的行政处罚或者两年以内监禁、5000美元以内罚款的刑罚。

调查权。

美国联邦宪法未对国会调查权作明确规定,国会调查权实际上是由判例和国会运作需要逐渐累积形成的。

美国国会根据需要随时启动调查程序,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调查,并通过公开举行调查听证会,通过媒体向民众进行报道,以便取得民众的关注和支持。

美国国会调查权的范围通常包括:立法过程中的调查、选举调查、政治调查以及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调查等。

在美国,调查权已经成为美国国会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的一种经常性的方式。

弹劾权。

美国国会拥有对总统以及其他高级官员的弹劾权。

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第3款,参议院专享审理所有弹劾案的权力。

若受审者为美国总统,则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审。

弹劾权虽然很少使用,却是最具威慑力的制约手段,它能够有效制约美国政府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在美国历史上,国会曾两次动用弹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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