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模版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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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集团有限公司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汇票管理,充分发挥商业汇票的支付功能和融资功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xxxx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汇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各单位不允许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特殊情况,在提供票据签发单位资信调查报告、并经风险评估,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方能办理。

第五条公司实行商业汇票集中管理,计划财务部是商业汇票主管部门,负责商业汇票归集、签发、贴现、拆分、背书转让、到期委托收款等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票据使用单位负责审查收取、转让商业汇票客户的资信材料、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第六条对以货币资金换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按该汇票

期限给予贴息。

第七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引导并推动上下游高端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系统。

第八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配备合格的人员负责商业汇票的管理以及相关业务的办理。

第九条商业汇票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定期进行账票核对,盘点时至少两人经手。超过保管限额的部分应在金融机构开设保险箱保管。商业汇票保管人员不得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商业汇票未确定使用前,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第十条不论何种原因,票据丧失后,应及时向公司计划财务部汇报,及时采取向出票行挂失、向法院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

告等措施,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二章应付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商业汇票的开具必须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过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签

发商业汇票。

第十二条商业汇票的开具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三条各单位施工项目(含集中采购)使用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比例不低于总付款金额的10%、投融资项目使用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比例不低于总付款金额的30%。

第十四条各单位首席负责人是商业汇票使用的第一责

任人,各单位财务负责人是商业汇票使用的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

应对商业汇票的使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条每月8 日前各单位将开具商业汇票的所有资料上报公司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自审核签收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负责开具商业汇票。

提交商业汇票的资料主要包括:开具商业汇票申请表、合同

或协议书复印件(条款中应明确付款方式为现金或商业汇票)、发票复印件、月度工程施工进度报量审批及支付表复印件;收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开户账号必须填写全称,以及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公司计划财务部至少每季度对各单位商业汇票的使用情况进行对标分析。

第十六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对已开具的商业汇票进行分类管理,提前安排资金偿付到期票据,避免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第xx条商业汇票的使用单位负责已领商业汇票的保管、

传递和交付,避免商业汇票毁损、丢失、被冒领等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应收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收到票据出票人签发或背书人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须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以避

免收到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

(一)检查票据是否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

(二)辨别票据的真伪;

(三)检查票据的填写和背书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四)票据是否存在破损或其他瑕疵。

各单位应优先收取国有银行以及股份制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对地方性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尽可能取得小面额的票据,以方便背书转让。

第十九条各单位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全部在当天归

集到公司计划财务部,外地项目部当天归集有困难的,应将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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