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上海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上海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紧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实现提升城市功能、激发都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重点包括:

(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活力,促进创新发展;(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彰显人文底蕴,提升城市魅力;(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五)完善慢行系统,方便市民生活和低碳出行;(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促进市民交往;

(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乐业;(八)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

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要求)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注重区域统筹,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地区功能发展和公共服务完善,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第五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及市相关管理部门组成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协调推进工作。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职责)

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编制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

市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相关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区县政府是推进本行政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体。

区县政府应当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管理城市更新工作。

第八条(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工作实行区域评估、实施计划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区域评估要确定地区更新需求,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实施计划是各项建设内容的具体安排;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土地合同的方式,通过约定权利义务,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区域评估的内容)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应当形成区域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地区评估。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城市发展和公众意愿,明确地区功能优化、公共设施完善、城市品质提升、历史风貌保护、城市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完善的目标、要求、策略,细化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内容。

(二)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按照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相互关系,对建成区中由区县政府认定的现状情况较差、改善需求

迫切、近期有条件实施建设的地区,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并予落实。

第十条(区域评估的公众参与)

区域评估时应当组织公众参与,征求市、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充分了解本地区的城市发展和民生诉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合理确定城市更新的需求。

第十一条(区域评估的确定)

组织实施机构组织区域评估并形成报告,经区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县政府批准,并报送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涉及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等重要地区、跨行政区的区域评估,需预先经过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第十二条(实施计划的编制)

以城市更新区域评估为依据,以现有物业权利人的改造意愿为基础,落实区域评估的要求,发挥街道办事处和镇乡政府的作用,统筹各方意见,合理应用政策,形成依法合规的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确定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具体项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实施计划的内容)

城市更新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具体项目,制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建设方案。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二)确定城市更新单元建设方案的实施要求,协商明晰单元的更新主体、权利义务、推进要求。

第十四条(实施计划的公众参与)

城市更新实施计划应当依法征求市、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鼓励市民和社会各界专业人士参与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实施计划的确定)

城市更新实施计划形成后,经区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县政府批准,并报送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中,建设方案涉及调整已批准规划内容的,在实施计划编制过程中,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区县政府共同明确规划调整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审批城市更新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全生命周期管理)

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由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产业投资、社会服务、公共事业、建设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综合产业功能、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等因素后,提出城市更新项目功能、改造方式、建设计划、运营管理、物业持有、持有年限和节能环保等要求,将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规划政策)

城市更新规划政策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符合区域发展导向和相关规划土地要求的前提下,允许用地性质的兼容与转换,鼓励公共性设施合理复合集约设置。

(二)在同一街坊内,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地块可进行拆分合并等地块边界调整。

(三)在地块所处高度分区的范围内,建筑高度可进行适当调整,超过高度规定,应当进行规划论证。风貌保护、净空控制等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的要求,为地区提供公共性设施或公共开放空间的,在原有地块建筑总量的基础上,可获得奖励,适当增加经营性建筑面积,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增加风貌保护对象的,可予建筑面积奖励。

(五)因确有实施困难,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征询相关利益人意见后,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部分地块的建筑密度、建筑退界和间距等可以按照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

(六)城市更新中应当采用绿色、低碳、智能技术,实现节能环保高标准,加快低碳智慧城市建设。鼓励对建筑第五立面进行生态化、景观化以及其它有益于增加公共价值的改造利用。

第十八条(土地政策)

城市更新土地政策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有物业权利人或者联合体为主进行更新增加建筑量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可以采取存量补地价的方式。城市更新项目周边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零星土地,可以扩大用地方式结合城市更新项目整体开发。

(二)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使用条件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可以重新设定出让年期;以改建扩建方式实施的,其中不涉及用途改变的,其出让年期与原出让合同保持一致,涉及用途改变的,增加用途部分的出让年期不得超过相应用途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现有物业权利人或者物业权利人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原土地使

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三)城市更新按照存量补地价方式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市、区县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计提国家和本市有关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各区县统筹安排,用于城市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对纳入城市更新的地块,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收费,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适当降低经营性收费。

(四)城市更新的风貌保护项目,参照旧区改造的相关规定,享受房屋征收、财税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规划土地历史问题处理)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项目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条(附则)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对城市更新物业权利人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1 2020年4月19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一、出台背景 ● 8月,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出台,实现“三旧”改造用地出让、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等六大突破。 ● 12月1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正式施行,成为国内首部系统规范城市更新工作的政府规章,形成我市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的核心。 ●明确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并确立了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和拆除重建三种更新模式。 ● 至今,市政府、市规划国土委相继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确立了“大力推进城中村和旧工业区改造、积极推进旧商业区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的策略,规范了相关运作流程。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 ●《深圳市城市更新提速专项行动计划》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 2 2020年4月19日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 ●《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证注销操作规则》 ●《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 ●…… ●当前,城市更新工作依然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战略性工作。许勤市长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以城市更新释放发展空间,推动城市发展由依赖增量土地向存量土地二次开发转变”,对城市更新工作寄予重望。●今年1月21日,市政府以 1号文的形式正式发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二、主要原则及创新 ●原则一: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市政府《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保持衔接。 3 2020年4月19日

20150206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实施办法 (试行) (讨论稿) 目录 第一条 (目的) (1) 第二条 (定义和适用范围) (1) 第三条 (工作制度) (1) 第四条 (管理职责) (1) 第五条 (组织实施机构) (2) 第六条 (区域评估) (2) 第七条 (实施方案) (2) 第八条 (规划政策) (3) 第九条 (土地政策) (4) 第十条 (实施管理) (5) 第十一条 (公众参与) (5) 第十二条 (附则) (5) 附: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技术要求(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效调动政府、市场、社会等多方资源,优化城市功能、完善公共设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基础设施,激发城市发展活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序推进城市更新,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为优化城市功能、完善公共设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基础设施等而进行的各类建设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已基本建成区域中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已纳入土地征收范围的旧城改造、工业转型、城中村改造地区,应当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制度) 城市更新实行区域评估和实施方案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原则,依法合规地推进实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制定规划和土地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指导、管理、监督区、县开展城市更新工作。 市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有关城市更新的配套政策和标准,依法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11号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荣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范本)

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股份合作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其它证件号码: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其它证件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规定,为改变拟更新改造区域[1]----片区老工业厂房/旧住宅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差/产业收益低/环境落后/存在安全隐患/土地用途和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等状况,甲乙双方经多次协商,本着“改造增值,优于现状收益,互惠互利共赢”的原则,就------片区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合作事宜订立合同,内容如下,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项目更新范围及现状 本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后, 项目区域现状见附件一。(本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 划的申报材料:地块现状一览表、更新单元范围图、现状权属图、建筑物信 息图。) 本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专项规划情况见附件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通过审批,可附本城市更新项目的专项规划) 甲方在项目区域内的房地产占地(包括构筑附属物)平方米,建筑面 积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平方米,厂房面积平方米),详细情 况见附件三。 第二条项目改造期限: 2.1本协议签订后,应在个月内(建议12个月内)制定房地产收购搬迁补 偿安置方案,并通过甲方的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 2.2本协议签订后,应在个月内(建议24个月内)完成%以上(建议90%以上)的房地产收购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工作;分期建设的,应在个月

快速城市化下的城市更新策略研究-以深圳市为例

快速城市化下的城市更新策略研究-以深圳市为例 摘要:深圳在不到30年的时间里,经历了若干次大移民、大起伏、大转折和大发展,由一个边陲小镇逐渐成为社会经济繁荣、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现代化特大城市,实现了城市建设的巨大飞跃。深圳作为快速城市化的典范,其城市发展具有独特性,当前深圳既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期,同时也处于城市问题的高发期。有人说,深圳用10年时间建成了一座崭新的城市,又用5年时间将其建成一个难以改造的旧城。这个说法虽则偏激,却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目前深圳在城市更新中面临的任务之艰巨。 关键词:快速城市化城市更新策略 1 深圳城市发展的趋势与选择 1.1外部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 随着全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经济特区的政策优势逐渐普惠化。深圳应如何巩固和进一步拓展新的发展优势面临新的挑战。从国家区域发展布局战略来看,继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地区三大增长极相继诞生后,成渝经济区、长株潭城市群、武汉城市圈、北部湾经济区等多个经济区正迅速崛起,区域间、城市间的竞争愈演愈烈,严峻的外部环境也迫使深圳应尽快提高自身的综合实力,加强与香港之间合作互补关系,发挥更大的辐射和带动功能。 去年底,国家出台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下文简称《纲要》),明确提出深圳作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和“国际化城市”的战略定位,这既是对深圳以往城市建设的充分肯定,也对未来城市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望。深圳的城市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1.2城市发展模式亟待转型 在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背景下,深圳早期粗放式的发展模式引发了一系列的城市问题:经济的快速增长,但产业结构层次依然较低;城市功能不尽完善,特区内外二元结构明显;人口总量过大,以低素质人口为主的外来人口带来了一系列的住房、治安、就业等问题;同时,土地和空间、资源、环境都极为有限,不断增长的发展潜能和需求与资源有限供给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使我们清醒认识到:以粗放外延式土地换取资本和发展的模式已难以为继,深圳要实现新的发展跨越,必须改变以“成本洼地”、生产要素的不断大量投入为基础的发展,转向以“战略性资源集中”,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利用效率为基础的发展模式。这不仅是深圳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同时也是发展观与资源观的转变,如何在基础性资源紧约束的条件下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是城市转型的核心问题。 1.3城市更新是解决城市问题实现城市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相关出台背景及重点内容解读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相关出台背景及重 点内容解读 独山子区人民政府 https://www.360docs.net/doc/199072909.html,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0日来源: 字号调整:小中大 打印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相关出台背景及重点内容解读来源:中国城乡规划行业网2012年2月7日上午9:30,深圳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副主任薛峰与深圳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副主任谭权对《实施细则》的相关出台背景及重点内容向媒体和公众作了重点解读。 《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内要有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15%的独立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此外,对于旧住宅区的改造,做出了“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进驻小区设立各类‘改造办公室’、私自发布公告、进行意愿征集、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等”,“旧住宅区改造都要由各区更新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等规定。 《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公开招标方案,经占

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 选择市场主体。 会上,薛峰及谭权就记者所提出的问题也做了回应。针对城市更新进程问题,谭权指出,不管是在计划方面还是在规划审批方面,都已经做了整合简化,特别在行政审批方面,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要求,对城市更新所涉及大多数事项全部进行缩减,和以前相比基本缩减了一半。 针对城市更新面临的拆迁和补偿问题,谭权指出,政府一贯鼓励市场运行,重视由权利人以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搬迁,此外,针对部分情形下难以推进的情况,也会对相应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细则进行细化,以促进相关项目的实施。 对于更新主体的确定,谭权表示,在本次更新细则中特别做出了规定,明确了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程序及后续的监管。他指出,特别是在城市更新拆除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时,必须将房产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上,再由单一主体进行项目实施。监管方面则由区政府进行把关,市政府进行后期监管落实的积极配合。 同时,对于记者提出政府介入城市更新项目时,薛峰表示,政府主要力量不是介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更多的是着重在引导政策、规划、计划服务方面,对于一些市场关注度不够且关乎民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规划引领,有序推进。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

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 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 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修订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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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11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地价补缴—— 一、现行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补缴政策解读 (一)城中村用地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城中村部分,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二)旧屋村用地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拆除重建的,现状占地面积1.5倍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三)工改工项目 改造后项目自用: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价。

改造后项目整体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约定整体转让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地价。 改造后项目分割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与其所在整体(不含已批准分割转让并缴足地价的建筑面积)已缴交的平均楼面地价的剩余期限地价之差作为单价测算并补缴地价;配套设施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 (四)工业改商业、住宅、办公项目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按照其改造后的功增加建筑面积部分,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 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除外)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试行) 日期:2011年3月13日 一、年度计划申报及制定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 (一)申报渠道 1、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需要,组织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申报工作,提出辖区内的年度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负责整理、汇总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相关申报材料,并填写年度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汇总表和年度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汇总表,向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2、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经征求辖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后,连同辖区政府(管委会)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3、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经征求辖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后,连同辖区政府(管委会)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二)申报内容及条件 1、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须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2、申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的,须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和改造实施主体(或拆迁人)核准文件,达到辖区政府相关监管要求,具备实施条件。 (三)年度计划的制定 市规划国土委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进行统筹、协调后,拟订城市更新年度计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公示后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批准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16

为实施《市城市更新办法》,规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日经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围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围新出现的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围历史遗留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深圳市旧区改造更新策略研究

深圳市城市更新与旧区改造策略研究 暨工业区升级改造总体规划纲要 申报院优秀项目汇报
城市发展研究所 2008.10

一、 项目概况 二、 项目特点 三、 创新内容 四、 成果影响

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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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背景
在不到30年的发展中,深圳由一个小渔村发展成为大都市,可以说是在城市发 展史上创造了奇迹,城市建设在各个方面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也逐渐面临发 展空间日趋紧张、城市功能亟待调整、人口环境压力增大等瓶颈问题。而城市 更新则是解决城市转型期面临诸多问题的重要途径和抓手。另外,在城市总体 规划修编之际,围绕城市用地规模、潜力等深入研究,“增改用地”则成为这 次总规修编必须明晰的核心问题,因此,该项目作为总规修编的支撑性专题显 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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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区改造是解决深圳当前城市转型期发展空间不足的重要突破口,为了有计 划、有步骤地推进工业区改造,迫切需要在对全市旧工业区进行全面调查的基 础上,结合城市功能结构调整的需要制定工业区改造的纲领性文件,以期合理 安排工业区改造的空间时序、有序引导工业区试点改造项目的推进,并为规划 管理和专项规划的编制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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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这两个项目具有一定共性和联系,将两个成果有机结合来申报院优项目。

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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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
? 《深圳市城市更新与旧区改造策略研究》从区域控制、环境完善、城 市长远发展及全市整体利益出发,重点突出对更新目标、规模、时序 的总体部署;并作为各区更新改造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和具体项目规 划的依据,切实指导和统筹各区和各部门城市更新工作。 ? 《深圳市工业区升级改造总体规划纲要》则是明确全市工业区升级改 造的总体规模和空间安排,为工业区试点改造项目的确定、相关专项 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营造坚实的规划保障,并为城市的二次开 发和招商引资提供空间指引。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一、出台背景 ● 2009年8月,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出台,实现“三旧”改造用地出让、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等六大突破。 ● 2009年12月1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正式施行,成为国内首部系统规范城市更新工作的政府规章,形成我市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的核心。 ●明确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并确立了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和拆除重建三种更新模式。 ● 2010年至今,市政府、市规划国土委相继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确立了“大力推进城中村和旧工业区改造、积极推进旧商业区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的策略,规范了相关运作流程。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 ●《深圳市城市更新提速专项行动计划》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 ●《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证注销操作规则》 ●《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 ●……

●当前,城市更新工作仍然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战略性工作。许勤市长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以城市更新释放发展空间,推动城市发展由依赖增量土地向存量土地二次开发转变”,对城市更新工作寄予重望。●今年1月21日,市政府以2012年1号文的形式正式发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二、主要原则及创新 ●原则一: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市政府《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保持衔接。 ●原则二:从加强城市更新工作规范性和操作性的角度,对《更新办法》中已有的条文进行明确和细化,精简办事程序,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原则三:针对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更新办法》未规定事项作出补充规定,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 ●原则四:尊重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各参与方之间寻求利益平衡,促进和谐改造。 ●创新一:保障公共利益,实现多方共赢。●将社会公益放在第一位,要求城市更新项目,尤其是拆除重建类项目通过用地贡献、拆迁责任捆绑、保障性住房配建等多种方式承担社会责任,发挥城市更新对城市整体品质提升的积极作用。 ●创新二:缩短工作时限,加强进度监管。●建立了项目推进的“倒逼”机制,一方面大幅缩短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时限;另一方面在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规划编制、实施 主体确认等阶段,对市场主体提出了推进时限要求。 ●创新三:强化公众参与,实现规范操作。●通过城市更新意愿征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公示、已批准计划与规划的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等多种形式,在各个环节实现城市更新的公众参与,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城市更新的相关政策汇编 最新

城市更新 1、城市更新发展及其趋势 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随着城市的发展,变得亟需完善;城中村的存在,使在城中村中生活的人们,其生存环境恶劣,并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资源利用等,因城市的发展而显得不协调或不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影响着城市规划的实施,这些均要求对这些不符合城市发展的不和谐进行更新。 从城市更新的发展历程来看,至目前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在各个阶段内,其特点均有不同,具体如下:

与原来的旧城改造相比,城市更新无论是在内容、动因等方面有了更深一层的意义,城市更新着眼于区域的整体发展,城市的整体更新,是城市的综合战略计划。 中国城市更新已经历的三个阶段具有典型的时代特征和历史局限性,在目前的城市更新更主张以市场为主导来推动:

2、城市更新的途径 深圳的城市更新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综合整治类、一是功能改变类、一是拆除重建类,各种途径特点如下: 2.1、城市更新的几个基本概念 城市更新单元:是为实施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为主的城市更新活动而划定的相对成片区域; 综合整治类 功能改变类 拆除重建类 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 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 ?改善消防设施 ?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 ?可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 ?可能变更部分土地性质

广州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

广州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指引(试行) 广州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 方案编制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 二〇一六年二月

广州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指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1.1 【目的依据】 (1) 1.2 【适用范围】 (1) 1.3 【编制任务】 (1) 1.4 【编制原则】 (2) 1.5 【编制思路】 (4) 1.6 【编制主体】 (4) 1.7 【编制单位】 (4) 1.8 【其他】 (5) 第二章编制内容 (6) 2.1 【前言背景】 (6) 2.2 【现状概述】 (6) 2.3 【规划依据】 (8) 2.4 【定位目标】 (8) 2.5 【产业分析】 (9) 2.6 【更新项目划定】 (9) 2.7 【更新项目用地方案】 (10) 2.8 【规划优化措施】 (12) 2.9 【城市设计指引】 (12) 2.10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13) 2.11 【效益评估】 (13) 2.12 【实施措施】 (14) 2.13 【附件】 (14) 第三章编制程序 (17) 3.1 【工作流程】 (17) 3.2 【前期研究】 (17) 3.3 【基础数据调查】 (18) 3.4 【策划方案】 (18)

广州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指引(试行)3.5 【征求意见】 (19) 3.6 【公示公开】 (19) 3.7 【专家论证】 (20) 3.8 【上会审议】 (20) 3.9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20) 第四章成果要求 (22) 4.1 【前期研究成果】 (22) 4.2 【策划方案成果构成】 (22) 4.3 【策划说明书】 (22) 4.4 【方案图集】 (23) 4.5 【专题报告】 (25) 第五章成果形式 (27) 5.1 【书面成果】 (27) 5.2 【电子数据成果】 (27) 第六章附则 (28) 6.1【报批要求】 (28) 6.2【时效】 (28) 附录1:成果体系框图 (29) 附录2:现状信息数据收集一览表 (30) 附录3:土地权属信息汇总表 (31) 附录4:拆迁及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一览表 (32) 附录5:各单位诉求意见汇总表 (33) 附录6:项目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34) 附录7:项目信息汇总表 (35) 附录8: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36) 附录9:市政基础设施一览表 (37) 附录10:分期实施一览表 (38)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

深府〔20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目标与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二)城市更新单元不得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橙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紫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三)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基于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完善独立占地且总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原因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应当就单元范围、拆除范围、配建要求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在计划审批过程中予以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时涉及下列用地的,依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二)全市土地整备规划和年度整备计划确定的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不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三)除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深圳深圳城市更新改造细则年

2017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 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2017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

城市更新单位计划主要内容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上层次及相关规划 三、拟申报方案及部门意见 四、审查及报会意见 一、基本情况 1、项目背景 (1)2014年7月,《市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关于港莲路片区土地、房屋权属等核查情况的复函》。 (2)2015年3月,罗湖区莲塘街道办发布《关于罗湖区港莲路城市更新单元意愿公示的公告》。 (3)2015年7月,罗湖区召开城市更新第十九次会议,原则同意GX02更新单元先行按程序向市规划国土委申报计划。 (4)2016年1月,罗湖区召开城市更新工作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要求对GX02更新单元(除莲塘第七工业区外)采取“分单元申报、统筹规划、分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区位 3、交通条件 4、改造必要性 5、更新单元范围 6、更新意愿 7、土地利用现状 8、现状权属

9、现状建筑 10、现状照片 二、上层次及相关规划 1、《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2、《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3、《罗湖区06-01号片区[莲塘地区]法定图则》 4、《深圳市工业区块线(草案)》 5、《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 6、《罗湖区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 7、《梧桐山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总体规划(2011—2030)》 8、《大梧桐新兴产业带规划》 三、拟申报方案及部门意见 1、周边项目研究—GX02更新单元(统筹规划) (1)、法图要求 (2)、规划方案 (3)、规划方案与法定图则对比 (4)、政府工作会议纪要 (5)、项目进度情况(已批复、申报立项等) 2、产业定位 3、规划愿景 4、拟申报方案

5、用地整理 6、公共配套设施 7、教育设施影响评价(幼儿园、小学、初中) 8、市政设施影响评价(给水、雨水、通信) 9、交通影响评价 四、审查及报会意见 1、审查情况(申报主体、内容、合规性)

深圳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0-2015)

深圳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0-2015) 2014.6.16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进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落实《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加快特区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第二条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4、《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5、《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6、《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府令第211号)7、《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第五次代表大会报告》8、其他相关规划及标准第三条本规划编制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全面统筹、科学评估、低碳更新、有序推进”的原则。第四条深圳市城市更新是指对符合“三旧”改造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城中村1(旧屋村)、旧工业区、旧城区及其他用地)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1、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2、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

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4、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本规划范围为深圳市全市域。第六条本规划是指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深圳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2011-2015)》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更新计划与城市更新单元2规划制定的重要依据;是指导法定图则编制中城市更新单元划定的重要文件。第七条本规划期限为2010-2015年。第八条本规划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第一章目标与策略第一节更新目标第九条规划期内城市更新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多种改造方式逐步实现空间潜力增加、用地结构调整,城中村环境全面改善,重点工业区转型升级,旧城区活力再现,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特区一体化发展初见成效,完成一批具有示范性的城市更新项目,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提供有力支撑。具体应当实现以下目标: 1、全市城市更新改造规模180.6km2。规划期内更新规模约为69km2,其中,拆除重建规模为23km2,包括城中村12.7km 2、旧工业区9.2km2和旧城区1.1km2,拆除重建后应提供居住用地6.9km2、工业用地4.6km2、商业服务业用地5.7km2,以及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绿地等其他用地5.8km2。规划期内年均拆除重建规模约为4-5km2。 2、规划期内城市更新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拆迁费用和直接

城市更新项目计划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城市更新项目计划书 篇一:旧城改造策划中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政策解读【开元观点】旧城改造(:城市更新项目计划书)策划中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政策解读 20XX-12-30毛惠 前言: 城市工业区一般由加工工业企业群组成,大部分是在优越的地理条件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但随着城市发展,城市传统产业的工业聚集地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而呈现与城市环 境格格不入的景象,原有工业区的工业厂房、配套设施、技术水平以及环境影响等均已无法满足城市功能与产业发展 的要求。这些工业聚集区未来面临的变化不单是简单的厂房拆除和产业置换,而是牵涉到更深层次的改造利用、产业设计和功能更新。特别是牵扯到当地支柱型工业企业的改造,由于该工业区攸关整个城市的发展,必须慎重。于是,“退二进三”、“产城融合”等转变方式与理念应运而生。 从工业用地退二进三说起,“退二进三”提出于上个世

纪90年代,是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鼓励一些产品没有市场,或者濒于破产的中小型国有企业从第二产业中退出来,从事第三产业的一种做法。后来把调整城市市区用地结构,减少工业企业用地比重,提高服务业用地比重,提出一些企业从城市的繁华地段(二环路以内)退出来,进入城市的边缘(三环路)进行发展,也称为“退二进三”。 中国的工业企业升级改造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经历了传统的技术升级到腾笼换鸟发展现代服务业几个阶段。从 20XX年佛山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全面实施和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到如今“三旧”改造已上升为广东全省的发展战略。城市更新已成为城市发展运营过程中的热门词汇,其实际是一系列观念的转变,决策者们更多从城市形态和城市再造去考虑建设,从顶层设计考虑城市功能改善、文化品质提升、以及基础配套的完备,其背后的源动力来自于以土地为载体的产业发展升级转型,原有的工业企业生产方式和聚集特征已无法满足城市更新换代的要求。 因此,随着中国工业化的现代化发展,为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再造传统工业区的新时代活力,国家也相应提出《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XX-2022年)》(国函〔20XX〕46号)、《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9号)等指导性意见,为“三旧改造”、“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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