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与科研机构整合共建资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下文是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经费来源第二条科研经费来源:(一)校外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校及各学院(所、中心等)划拨的科研经费。

(三)科研成果转化收入。

(四)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三章科研经费支出范围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国科学院与地方共建研究机构 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与地方共建研究机构 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与地方共建研究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科学院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建设的研究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与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国科学院颁发的《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建设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中国科学院序列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共建所)。

中国科学院序列的其他研究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共建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中国科学院办院方针,围绕建设“一流成果、一流效益、一流管理、一流人才”和“地方政府满意、合作企业满意、老百姓满意、科技同行认同”的目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统筹协调并有效利用各类资金资源,正确处理资金供给与需求、积累与分配的关系,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杠杆作用,为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队伍、促进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务保障。

第四条共建所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1)根据本单位发展战略与发展目标,制定财务规划;(2)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3)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多渠道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集中配置调控各类经济资源;(4)对预算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对科研项目实行成本核算,规范资产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益;(5)合理、合规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全面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6)发挥财务管理的能动性,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预测与分析,有效控制财务风险。

第五条共建所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负全责;内设独立财务管理部门在法定代表人的领导下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共建所实行符合理事会领导下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分设独立的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有效开展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共建所应建立财务管理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内部制约机制。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

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软件购买、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成果宣传推介、资讯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某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某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某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某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拨科研经费等。

第三条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法人负责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财务、科研、后勤、国有资产管理、人事、审计、监察等部门及其他相关二级单位等)和项目负责人协同管理的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

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核算与管理工作。

制定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及经费审批流程,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收支预算、决算,做好科研经费的核算等工作,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科研税费,对科研项目实行分项核算与管理;负责招标、采购工作。

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及时公布科研项目立项和验收结题信息,指导并审核项目任务合同书的签订,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检查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校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负责协助组织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工作。

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后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以及科研活动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高校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校科学研究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根据科技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科研机构的建立面向学科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多学科交叉、产学研结合的发展思路;努力承接各方面的科研任务,积极参与科技市场竞争,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成为我校知识创新、高新技术与产业孕育、开发的主要阵地。

第三条学校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地区共建(合办、协办)各级各类研究机构,鼓励校内科研机构以适当方式与大中型企业和社会集团进行科研合作,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促进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科研机构设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机构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审批并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下文批准成立的实验室、研究室、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研究基地等。

第五条我校的科研机构分实体性科研机构和非实体性科研机构。

实体性科研机构指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成立(“校人字”发文)的与院(系)平行的研究机构。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指不含独立建制,不带固定编制与运行经费的研究机构(一般以“校科字”发文)。

对于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学校只受理跨院(系)组建的交叉学科的科研机构的申请,统一命名为“高校XXXX研究所(室、中心、院等)”。

研究团队集中在一个院(系)的机构,可由学院(系)自行发文成立,统一命名为“高校XXXX学院XXXX研究所(室、中心、院等)”。

第六条申请成立科研机构应具有如下条件: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具有承担国家或地区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

2、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有明确的挂靠单位(非实体性机构)。

3、学科领域原则上要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点,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拥有一批内容相对集中的研究成果。

4、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团结协作、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有知识结构、专业技术结构、5、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财教〔2021〕178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财教〔2021〕178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9月29日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之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之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之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引言科研项目是推动科学技术发展和创新的重要方式,而科研项目的成功实施离不开有效的资金管理。

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能够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提升科研成果的质量和能力。

本文将介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中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的相关内容。

资源整合资源整合是指科研项目在资金管理中将各种资源进行整合和协同利用的过程。

这些资源包括资金、人力、设备和技术等。

在进行资源整合时,需要根据项目的需求和目标,合理调配各项资源,确保其最优的利用效果。

资金整合科研项目的资金分为来自政府、企业、基金会等渠道的经费以及自筹的资金。

在资金整合中,需要将各个渠道的资金进行整合,形成一个总的项目资金池。

同时,还需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人力整合科研项目需要各类科研人员参与,包括主持人、研究人员、实验人员等。

在人力整合中,需要根据项目的需求和团队成员的专业背景、技术能力等要求,合理分配人力资源。

同时,还需要进行人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确保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设备整合科研项目可能需要使用各种设备和实验器材。

在设备整合中,需要充分了解项目的需求和实验要求,合理选择和配置设备。

同时,还需要进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利用。

技术整合科研项目涉及到多个学科领域和专业技术,需要进行不同学科和技术的整合。

在技术整合中,需要建立科研团队和学科交叉的合作机制,推动不同领域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通过技术整合,可以形成各类技术资源的共享和协同创新。

优化配置优化配置是指在资源整合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需求和目标,合理配置各项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科研项目的效益。

在资金优化配置中,需要根据项目的研究内容和阶段需求,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

合理分配项目经费,确保各项支出符合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

同时,还需要进行经费的跟踪和监控,确保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预期效果。

广西高校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高校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高校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高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管理,促进项目资金管理的制度化、精细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桂政发〔2008〕57号)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自治区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目标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项目牵头高校应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绩效管理”的原则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

(一)突出重点。

项目资金的使用导向是推动高等学校深化改革,打造协同创新机制,培育优势特色,提升协同创新能力;支持的重点是引导高等学校通过机制创新,聚集高水平创新人才和团队,服务广西经济与社会发展。

(二)统筹安排。

项目牵头高校负责项目资金的统筹支配,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有效整合各协同单位的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三)专款专用。

项目资金必须用于规定范围内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各项目牵头高校可以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用途。

(四)绩效管理。

项目资金属于引导性和奖励性的财政资金,在建设期内,依据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绩效管理目标及要求,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编制项目整体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资金的申报、评审和立项,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项目牵头高校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细化到事”的要求,明确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与协同创新中心及相关协同单位之间的权责关系和监管责任,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校与科研机构整合共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6〕19号)精神和省政府专题会议部署,支持高校与科研机构整合共建工作深入推进,自2017年起,省财政设立高校与科研机构整合共建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与科研机构整合共建资金(以下简称整合共建资金)是指为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建设国内高水平工业大学和医科大学的工作目标与任务,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和齐鲁医科大学(筹)建设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和齐鲁医科大学(筹)根据整合共建发展需要,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安排意见。

第四条整合共建单位部门预算实质性合并前,由齐鲁工业大学负责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整合共建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经费管理等工作,预算指标下达齐鲁工业大学,通过齐鲁工业大学零余额账户支付;由泰山医学院负责齐鲁医科大学(筹)整合共建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经费管理等工作,预算指标下达泰山医学院,通过泰山医学院零余额账户支付。

两校要分别制定整合共建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学校使用整合共建资金,必须经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整合共建资金纳入齐鲁工业大学及泰山医学院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两校财务管理制度。

两校要建立整合共建资金支出辅助账,实行专账管理,完整记录支出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两校不得将资金再行分解、划拨所属二级独立核算部门,不得由二级独立核算部门设账支出。

第七条整合共建资金用于与整合共建工作相关的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科研平台、实践基地、公共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等,不得用于与整合共建不相关的单方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性支出、基建工程、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及提取工作或管理经费。

第八条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齐鲁医科大学(筹)要本着利于整合共建、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统筹、集中、精准使用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

第九条整合共建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凡使用整合共建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整合共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或学校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一条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齐鲁医科大学(筹)是整合共建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规行为的,省财政将扣回已下拨资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