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2018
医疗废物处置的规章制度

医疗废物处置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废物的处置行为,促进医院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医务人员及患者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内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第三条医疗废物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的专门管理机构,并明确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医院应定期进行医疗废物处理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医院应积极开展医疗废物处置的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处置的重视和自觉行动。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废物处置的全程可追溯。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第八条医院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性质、来源和危害程度,将医疗废物分为不同类别,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九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容器,并在明显处标注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
第十条医院应当规定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并指导患者及家属对医疗废物进行正确分类。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分类处理的标准流程,并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检查,并及时进行整理和处置。
第三章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第十三条医院应当设计专门的医疗废物收集点,并设立相应的收集容器。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配备专门的医疗废物收集车辆,并制定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的路线和时刻表。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收集人员的专门队伍,并为其提供相关培训和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集和运输流程进行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并确保医疗废物不泄露、不飞溅。
第十七条医院应建立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记录管理制度,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可信。
第四章医疗废物处理第十八条医院应当配备专门的医疗废物处理设备,并建立医疗废物处理的标准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医院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的规定操作,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有效处理。
第二十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理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医废处理管理制度

医废处理管理制度1. 前言为了保护环境、确保医废安全处理,提高医院整体运营水平和服务质量,订立本医废处理管理制度。
本制度涵盖医废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的全过程,适用于本医院全部部门。
2. 医废分类2.1 按来源分类:— 2.1.1 传染性医废:包含感染性病人产生的废物、手术室废物、病理试验室废物等。
— 2.1.2 非传染性医废:包含非感染性病人产生的废物、手术室的非传染性废物、临床试验室废物等。
2.2 按处理方式分类:— 2.2.1 医疗废物:需要进行特地处理的医废。
— 2.2.2 常规废物:符合环保要求经过简单处理后可以作为普通垃圾进行处理的废物。
3. 医废收集与储存3.1 各科室应依据医废分类要求设置不同的医废容器,并明确标注容器的用途、分类和注意事项。
— 3.1.1 传染性医废应使用带有防漏设计和防滴漏功能的密闭式容器,且外部应有明显标识,随时保持清洁。
— 3.1.2 非传染性医废应使用经过消毒的密闭式容器,容器应有可视窗,清洁并定期更换。
3.2 医院将划定医废存放区域,确保医废的安全存放和转运。
—3.2.1 存放区域应定期进行消毒,并定期清理清扫,保持乾净。
—3.2.2 存放区域内应设置医废分类标识牌,明确放置位置。
— 3.2.3 对不同类别的医废应分类存放,严禁混放。
3.3 医废应及时进行密封打包,妥当保管,并定期进行医废转运。
— 3.3.1 医废应在24小时内进行打包,并使用一次性塑料袋进行密封包装。
— 3.3.2 每包医废应密封固定,并在外部标注有关信息,包含医院名字、科室、打包人员、打包日期等。
— 3.3.3 医废转运过程中,应采取防滴漏、防撞击等措施,确保运输安全,严禁流动或露天转运。
4. 医废运输4.1 医院应选择有资质的运输公司或合作伙伴,确保医废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法律合规。
— 4.1.1 运输公司应具备医废运输资质,有相应的设备和专业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 4.1.2 医院应与运输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搭配事项,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管理制度与规定

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管理制度与规定一、医疗废物管理制度1. 医疗废物定义及分类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个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无法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者生活垃圾中的废弃物。
医疗废物根据其危害程度,可分为四类: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
•一类医疗废物:指传染性、化学性等高度污染性能致人感染、中毒、变异或危及健康的废弃物。
•二类医疗废物:指具有创伤性、感染性、毒性等的废弃物,但不属于一类医疗废物的废弃物。
•三类医疗废物:指对环境有潜在的污染危险、或有妨碍环境卫生的病原体、化学污染物等非感染性医疗废弃物。
•四类医疗废物:指在正常的医学活动中产生、无环境和健康危害的废弃物。
2. 医疗废物的处理方式医疗废物应通过严格的分类、包装、标记、存放、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来控制、消灭或隔离。
国家有关的处理方式和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原处置设施:即在医疗机构内搜集、分类、包装、标记和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设施。
2.无害化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是指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一般包括焚烧设施和细菌灭活设施等。
3.医疗废物运输设施:是指将医疗废物从医疗机构运输至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输设施。
3. 医疗废物处理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国家对医疗废物处理作出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包括:•《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11年颁布,2018年修订);•《医疗机构感染管理规范》(2016年版本);•《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2018年颁布)。
二、污水处理管理制度1. 污水处理的定义污水是指排入自然水体的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排水以及其他污水等。
污水处理是指对污水进行收集、输送、处理,最终排放到水体中。
2. 污水处理的目的污水处理的目的是达到有害物质的去除、杀灭和浓缩等,使水质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
3. 污水处理管理制度污水处理管理制度是对污水处理过程中必要的管理和控制措施进行规定和监督,以保障水质的达标排放。
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置规范制度

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理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确保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理,保护医务工作者和公众的健康安全,订立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医院内产生的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的规范管理。
2.本规范的订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处理管理方法》;–《医院感染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职业暴露的卫生防护管理规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科室和部门产生的医疗废弃物。
第三条定义1.医疗废弃物: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含感染性废弃物、化学性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和普通医疗废弃物。
2.感染性废弃物:指有传染性的废弃物,如血液、体液和病理组织等。
3.化学性废弃物:指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和药品等废弃物。
4.放射性废弃物:指有辐射性的废弃物,如放射性药品和放射治疗废弃物等。
5.普通医疗废弃物:指除感染性废弃物、化学性废弃物和放射性废弃物之外的废弃物。
第二章医疗废弃物分类和收集第四条分类原则医疗废弃物应依照成分、性质和处理方式进行分类处理,分为感染性废弃物、化学性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和普通医疗废弃物。
第五条收集容器1.各科室和部门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废弃物收集容器,容器应具备防漏、防尘、密闭等特点,并标明废弃物的分类和收集时间。
2.各科室应依据产生医疗废弃物的类型和数量,合理确定收集容器的规格和数量。
第六条分类收集1.各科室应依据废弃物的分类原则,将废弃物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中。
2.感染性废弃物应单独收集,禁止与其他废弃物混合投放。
3.各科室应定期清理收集容器,并按规定时间将收集容器送至医废中心。
第七条感染性废弃物处理1.感染性废弃物应依照规定进行特地的消毒处理。
2.感染性废弃物的消毒处理应由特地的医废中心进行,并记录消毒记录。
3.感染性废弃物的消毒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章医疗废弃物运输和处理第八条运输要求1.医疗废弃物的运输应有特地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技术标准。
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等全过程。
三、组织机构(一)成立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计划,监督、指导医疗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等工作。
(二)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医疗废物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废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医疗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医疗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等工作。
四、医疗废物分类医疗废物分为以下五类:(一)感染性废物:包括废弃的血液、血清、血浆、羊水、胎盘、人体组织、器官、脓液、痰液、粪便、尿液、呕吐物、排泄物、病理废物等。
(二)损伤性废物:包括废弃的锐器、玻璃制品、瓷器、手术刀、缝合针、注射器、输液器等。
(三)药物性废物:包括废弃的药物、药剂、药瓶、药盒、药袋、药片、药丸等。
(四)化学性废物:包括废弃的化学试剂、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废弃的实验动物尸体等。
(五)其他废物:包括废弃的敷料、棉签、纱布、纸巾、一次性医疗用品、塑料制品等。
五、医疗废物收集(一)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废物的分类,设置相应的收集容器,并贴有明显标识。
(二)医疗废物应由专人负责收集,并按照医疗废物的分类进行分装。
(三)医疗废物收集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确保医疗废物收集的安全性。
六、医疗废物储存(一)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储存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如防鼠、防蚊蝇、防盗等。
(二)医疗废物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消毒、清洁,保持环境整洁。
(三)医疗废物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确保储存安全。
七、医疗废物运输(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将医疗废物运输至指定的暂存场所。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环境卫生,根据《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医院、诊所、药店、化验室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分类处置、妥善处置、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由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对医疗废物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第六条医疗废物根据不同特性分为感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药物残留物、尖锐器械、废药液等五类,应按照特性进行分类存储、处置。
第七条医疗废物分类方法: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具体特性,进行分类存储和处置,确保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不混合交叉,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感染性医疗废物:应在采用专用容器内进行密封存放,使用完毕后及时送达指定的医疗废物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化学性医疗废物:应按照化学性质进行分类存储,采取专门的处置方法,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
第十条药物残留物:应按照药物种类进行分类存储,避免药物残留对环境和健康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尖锐器械:应在专用容器内进行存放,使用完毕后即刻进行封闭处理,避免造成伤害。
第十二条废药液:应按照药物种类进行分类存储,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法,确保废药液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
第三章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管理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备医疗废物处置相关资质和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医疗废物处置计划,并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营。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档案,对每批次的医疗废物进行记录和备案,并保存一定期限。
医疗废物的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的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全过程。
1.3 医疗废物管理实行责任制,各单位应明确医疗废物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废物安全管理。
二、医疗废物的分类与标识2.1 医疗废物分为以下五类:(1)感染性废物:包括带血的输液袋、输液瓶、注射器、手术器械、病理切片、痰液、粪便、尿液、引流液、羊水、胸腹水、脑脊液、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等;(2)损伤性废物:包括废弃的刀片、针头、缝合针、注射针、手术锯、牙科钻、针灸针等锐利物品;(3)化学性废物:包括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废疫苗、废弃的药品、废荧光灯管、废汞温度计、废血压计等;(4)药物性废物:包括废弃的药品、废弃的疫苗、废弃的血液制品、废弃的生物制品等;(5)病理性废物:包括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病理切片、病理蜡块、动物尸体、动物器官等。
2.2 医疗废物应使用专用包装袋或容器进行包装,包装袋或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有防渗漏、防穿刺、耐高温等特性。
2.3 医疗废物包装袋或容器上应粘贴明显的警示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废物类别、危险级别、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等。
三、医疗废物的收集与储存3.1 医疗废物应由专人负责收集,收集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对工作人员和环境造成污染。
3.2 医疗废物应按照类别进行收集,不得混合收集。
收集后的医疗废物应及时进行储存。
3.3 医疗废物储存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1)储存场所应远离人群密集区域,便于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理;(2)储存场所应具有防雨、防渗漏、防盗等设施;(3)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4)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环境卫生。
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若干规定(2004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2018年12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以及国家规定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废物。
第四条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集中化、无害化原则。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中的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卫生、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第六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向市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七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通过招标、招募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并向其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提供集中化、安全化、无害化和价格合理的医疗废物处置服务。
第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用地作为专用用地,不得出租、转让和转为他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用地依法不再专用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采取措施恢复生态、消除污染。
第十一条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依照国家规定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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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一、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制度及工作要求。
、二、诊所负责人负责医疗废物暂贮、管理、消毒、交接等具体工作。
三、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四、做好医疗废物处置的登记,包括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等。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5年。
五、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暂存时间不超过48小时。
六、对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在规定的地点进行清洁和消毒。
七、定期对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进行卫生学效果监测、评价、存档、发现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要及时上报。
八、按规定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执行双签字,资料保存5年。
九、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监控损害。
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特制定本制度一、医疗废物管理,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储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2.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储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3.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4.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5.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管理。
6.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督导医疗废物处置相关工作。
四、负责人负责科室医疗废物管理、分类收集、运送交接、交接登记。
不得使医疗废物外流、泄漏。
如发现医疗废物外流、泄漏,按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对科室和当事人进行处罚。
五、医疗废物暂存处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废物接收、交接登记。
认真填写与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转移联单,并负责保存。
负责暂存处物品和场所的消毒隔离工作。
医疗废物运送管理责任状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防止和杜绝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按要求做好运送、交接、登记。
遵照“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运送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以下条款:1、定期接受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和该科室负责人关于医疗废物管理知识的培训或考核。
2、按要求遵照规定时间(上午8-9点、下午4-5点)和路线(在运送途中不得携带医疗废物到其它科室或场所,如供应室、敷料室等)将医疗废物运送至医疗废物暂贮间。
3、必须将医疗废物放置在专用容器内进行运送,防止泄漏或伤及工作人员。
4、按要求做好科室与护士交接、暂贮间与管理人员的交接工作,登记必须签全名。
5、医疗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箱内,如发现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罚款50元)。
6、禁止将医疗废物(尤其是输液器、针管等)带出医院进行交易,如发现后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上报院领导、终止劳动合同,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遵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给予法律制裁。
7、做好个人防护,如因违规操作出现任何后果,皆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以上管理条例向相关人员进行说明,签字为证,如在各项工作检查中发现违规者,严惩不怠!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报告制度一、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要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三、调查工作结束后,将调查处理结果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应急预案一、立即上报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
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及严重程度。
三、如有医疗废物泄露、流失、扩散等,立即追查医疗废物的去向和污染程度,了解污染情况,采取有效的消毒隔离措施。
四、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减少危害,并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
有扩散危险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五、事件处理后,当事人将事情发生进过及所牵涉的责任人上报领导小组,给与相应处罚。
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一、确定流失、泄露、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露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他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露及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医疗废物运送交接登记管理制度1、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储间。
2、认真做好交接登记,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地、种类、日期、重量、交接时间。
3、交接双方要签全名。
4、与处置中心工作人员交接要认真填写转移联单,执行双签字。
5、医疗废物管理交接登记及转移联单交接记录资料保存5年。
6、医疗废物运送流程:医疗废物收集产生地分类→封口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暂储间交接登记存放不超过48小时交处置中心→填转移联单双签字。
7、运送时间:上午 8 9点,下午4 5点。
8、运送路线:自产生地直接到医疗废物暂存处,不得在中途携带医疗废物到其它场所。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等,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暂存设施管理要求1、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收集、包装,并盛装于周转箱内,禁止打开包装袋取出废物。
2、暂存设施设专人管理(贾衍奎)及时对贮存设施和贮存容器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开裂等问题及时更换。
3、医疗废物暂存库房应在废物清运之后消毒冲洗(1000mg/L健之素液),冲洗液排入医疗废水消毒、收集、处理系统,医疗废物暂存柜(箱)每天消毒一次。
4、暂存设施清理出的医疗废物、被医疗废物污染的物品、损坏或废弃的容器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5、暂存设施应配备应急设备及工具,包括个人安全防护设备、消防灭火装备、泄漏物清理工具、消毒设备等。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工作要求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规程。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医疗废物产生地运送工作制度及工作要求一、按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及运送至院内焚烧炉焚烧。
二、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示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三、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四、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五、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六、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八、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九、隔离的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十、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一、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医疗废物处置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一、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的防护用品:工作服、水鞋、手套。
二、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每年两次).三、收集和运送过程中,应检查置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及贮存容器是否有渗漏,防止职业暴露。
四、对放置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运送工具定期消毒和清洁,防止对工作人员的污染和感染。
医疗废物处理与防护知识培训计划1、每年对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两次。
2、按照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对新上岗卫生工人进行医疗废物管理知识培训。
4、对新上岗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医疗废物处置知识培训。
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培训内容1、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医疗废物运送流程。
3、医疗废物运送交接登记。
4、检查医疗废物运送是否及时,包装袋是否注明产生地、科别、时间、包装袋是否封口。
5、医疗废物转交烟台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转移联单登记签字,资料保存5年。
6、做好个人防护。
7、保持暂贮间清洁,定时进行消毒(用500g/L浓度健之素擦洗地面、墙壁,抹布用500g/L浓度健之素浸泡消毒,晾干备用)。
8、做好各种设施的维护(防蝇、防鼠、防盗等)9、不准在暂贮间吸烟、进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