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关系
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伙伴关系的构建

模式 , 政府会根据 自身的角 色定位 , 把 自己效率不高 的活动领域或不属
地构建。 本文主要从政府 的维度 、 非
政府 的维度 、二者合作 的限度三个
P it f i 观 点 一 on e o V w・
方 面来 探 讨 这种 合 作 伙 伴关 系 的构 建 。
这 种 非 官 非 民 的 特 殊 模 式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点 : 先 , 管理 上 实 行 “ 重 管 首 在 双
实 践教学 首先要 由专业 指导 教师按 照 岗位规定 的标 准和程序 进行 示范 指导 训练 。 这一阶段可 以利用学校本身的设
施 设 备 和环 境 , 模 拟 客 房 、 厅 、 吧 如 餐 酒 等 , 行 随 堂 教 学 实 习 , 到 规 范 学 生 进 达 服 务 技 能 和 提 高 熟 练 程 度 的 目 的 。 再
性和合法性的社会组织 。关于政府 政策 的制定 ,是政 府与社会 民众 良
与非政府组织 之间的关系 ,根据国 内外非政府组织 与政府关系发展历
史 及 现 状 , 术 界 公认 的 为 三种 : 学 对
性互动的桥梁 , 在社会转型 中, 构建
政府 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伙伴 关系显得十分必要 。 对我 国来说 , 非 政府组织发展不成熟 ,政府与非政
论如何改善我国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

2 非政府 组 织与政 府组 织之 间存在 问题 的原 因 分 析
21 历 史原 因 . 美 国是 世界上 N O发 展最 好 的 国家 之一 。美 国人 认 G 为志愿 组织 的存 在是实 现 民主 的重要保证 ,而 国家力量 的
织法律体系相比,差距还相当远。因此 ,严格地说 ,社会
部 门进 行 “ 靠 ” 而 获 得 相 应 的 资 格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挂 “ 自治性 ” 受 到了严 重 的影 响 。
的生存 空 间与行 动权利 ,影 响非政府 组织 的 自主发展 。非 政府 组织 也不 得不依 靠政 府来 获得 政治合 法性 ,处 于一个 半 民半 官的尴 尬地位 。
统很 大程度 上影 响着 现有 的制度 架构 ,使得 在非政 府组 织 与政府 的互 动过 程 中 ,二 者 处 于 明显 的权 力 不 对等 地 位 ,
政 府往 往通 过垄 断性 的制定 规则 ,单方 面决定 非政府 组织
1 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管得过多 ,统得过死 . 2 “ 自治性 ”是 非政 府 组 织 发 挥 作 用 的一 个 基 本 前 提 。
[ 键词 ]非政 府组 织 ;政 府组 织 ;关 系 关 [ 中图分 类号 ] C 1. 922 [ 献标识 码 ]A 文 [ 文章 编号 ]10 63 (00 9— 13— 2 05— 4 2 21 )3 0 2 0 基 础 。究 其根 源 ,西方 自古存 在着 限制政 府权力 、保 障个
机构 所 动员 、管辖 或牵 制 。
与 西方不 同 的是 ,我 国 国家与社 会关 系具有 国家 权力 对社 会进 行渗 透与控 制 的特点 。我 国几千 年来实 行 的是 中
央集权的国家体制 ,在我国社会 的历史传统中,社会生活 的各个方面都受到统治者的严密控制 ,社会组织的发育本 身就很 不充 分 ,人们 的独立 自 意识 也很弱 。这一 历史 传 主
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问题研究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尤其是出现了一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非政府组织,但是由于我国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政治文明)的建设方面还存在缺陷,公民社会的发展也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目前还面临许多问题。
其中自身内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是非政府组织的目标错位。
非政府组织属于社会中介组织,它应该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
然而,我国现在的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的定位却十分模糊,甚至错位。
主要表现为,有些非政府组织背离了非营利性的基本特征,为个人或小集体谋取经济利益,实际上变成了经济组织,有些则过多参与政治,或者因政治需要而建立,被当成了政治组织;第二是非政府组织专业服务能力不足,人力资源开发能力较低。
如同其他组织一样,人是非政府组织最宝贵的资源,对人的管理是一切管理的核心。
非政府组织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服务,尤其需要专业的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这就对非政府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所以非政府组织在人力资源管理上比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做起来更为困难。
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在整体上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不足,难以吸纳优秀人才进入。
[1]第三是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缺乏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完善法律法规,有些行业的非政府组织无法可依,有些行业的非政府组织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各自为政;第四是非政府组织运作资金匮乏。
非政府组织要正常运转,必须有足够的资金,而经费不足则是我国非政府组织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中,政府正逐步使非政府组织成为独立主体,不断减少对非政府组织的经费支持。
使得许多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由于资金缺乏而举步维艰。
非政府组织自身的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政府组织作用的发挥,但论及我国非政府组织关键的问题,毫无疑问是与政府的关系问题。
在我国的政策大环境下,只有拿捏好与政府的关系,得到政府的支持,才能为非政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开辟广阔的道路。
现阶段我国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组织的界限不明确,导致政社不分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成熟度总起来说比较差,还不能完全摆脱对政府行政机关的依附,“官办”色彩太浓,许多属于公民社会范畴的事情都发生了错位,被纳入政治生活范围了。
非政府组织及其与政府的合作关系

前言20世纪中期以来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社会中以惊人的速度蓬勃发展,形成了一个遍及全球的第三部门。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进行,我国社会组织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形成了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这三大社会部门。
我国非政府组织也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数量,种类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组织的独立性明显增强,合法性日益得到确认承担起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和功能。
虽然非政府只的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在非政府组织的内部和外部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论文首先对非政府组织概念,基本特征等一般理论进行了梳理,接着又从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非政府组织存在的问题。
具体来说,我国非政府组织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是非政府组织根本性质的改变;二是非政府组织独立性不强,也可以说我国非政府组织自我发展能力比较低;三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四是非政府组织功能不全,总量不足,整体分布不均匀。
针对以上四个问题论文阐述了相关的对策。
本文综合运用了文献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在分析了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关系的理论基础和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必要性的基础上,对于如何构建我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关系分别从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扶持,健全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人员和资金支持以及非政府组织的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首先,政府要转变对非政府组织的认识,加大对非政府组织的政策扶持,改革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机制以推动合作关系的搭建,营造有利于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宏观社会环境;其次,非政府组织要明确组织的使命,增强能力的建设,调整与政府的关系以促成合作关系的形成。
论文最终把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关系归纳为:政府逐渐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营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支持,从而不断增强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自治性和社会公益性,使之最终成为能够承担社会管理职责的独立的社会管理主体。
这个过程,既是非政府组织自身发展的过程,也是中国社会治理模式转变、多元治理模式形成的过程,是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不可缺少的发展过程。
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合作

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的合作李利平西南财经大学摘要:近年来,我国非政府组织得到了蓬勃发展并越来越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在社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是在其不断壮大的过程中仍存在很多不足并面临很多问题;而政府在社会的发展进步过程中也逐渐体会到非政府强大的力量以及存在的必要性;这就为政府组织和政府的合作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关键字:非政府组织政府合作非政府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部门或组织,很多时候又被称作第三部门,主要致力于社会服务和管理,其基本宗旨是满足居民需要。
非政府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政府要维持其政权的绝对稳定性,而作为政府的对立面而产生的非政府组织不免让政府觉得是对自己权威的挑战。
所以很大层面上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态度并非是支持的。
但是,非政府组织的确是能够做到政府不能做到的工作,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和进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这也让政府不能完全否定非政府组织的存在。
另一方面,作为非政府组织如果要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需要的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支持,特别是在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
由此可以看出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并不是对立的两个方面而是存在着很大的合作的可能性:一、为社会服务的宗旨由上述非政府组织的含义我们知道非政府组织是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服务的;而政府同样是要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为社会服务;那么二者是有着共同理念的,这也就为政府组织和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
二、政府在社会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在转变职能、推动社会建设中面临很多问题:第一,权力的下放存在一定的难度。
管理重心下移的核心问题是放权,而权利的下放很难一时全面做到。
第二,职能的转变、管理重心的下移,要求政府行政人员的观念、行为全方位发生转变。
但是长期以来,政府部门习惯于以“权力”调动、指挥一切,从权力为中心到服务为中心的转变既是对旧观念的挑战,也是对旧有行为模式的挑战。
第三,政府提供社会服务的范围和涉及对象不能面面俱到,这也为非政府组织的介入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和空间。
正确处理政府与NGO之间的关系

正确处理政府与NGO之间的关系作者:汪鹏来源:《海峡科学》2012年第02期[摘要]处理好政府与NGO间的关系是我国NGO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理论与实践证明,只有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在完善NGO自身能力建设的基础上,在政府的扶持和帮助下,我国的NGO才能够得以持续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NGO政府相互关系我国非政府组织(NGO)的发展,从1978年改革开放算起,已发展了30多年。
30多年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NGO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管理和帮助,而政府也需要NGO的合作,才能更好地管理公共事务。
只有在双方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发挥政府的优势,不断提高NGO的组织水平,才能充分发挥好NGO的作用,才能促进NGO健康持续地发展。
1NGO与政府之间应相互理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政治上,要想发展民主政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顺利实现政治文明,需要公民的参与,需要公民社会的支撑,这也必然会导致NGO的大力发展。
经济上,市场经济的发展,既塑造了个人的自主意识、平等意识和公民意识,同时还推动了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离,拓宽了社会自治领域,为NGO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相当一部分政府职能正逐步让渡于社会,客观上也要求NGO的接手,为社会提供满足这部分需求的公共产品。
因此,政府应充分认识到,NGO的发展是国家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NGO不是凭空出现的,也不是政府的对立面,而是政府的帮手,是政府的合作伙伴。
另外,政府也应认识到,从宏观上看,政府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执掌者,仍将是社会管理的主导者和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NGO只是处于补充和辅助的地位,因此政府还应主动承担责任,发挥其主导的作用,对NGO进行有效管理。
从NGO的角度看,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拥有大多数的物质和管理资源。
即使在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今天,政府的这种优势仍无法撼动,再加上现实的公民意识还比较缺乏,大多数NGO完全独立发展的条件还不成熟,还要依靠政府的扶持,因此,我国NGO的发展更多采取的是政府主导的模式运作。
浅论我国非政府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在 我 国经济 和社 会发 展 中 ,非政 府组 织 的地位 和 作用 是 统 一指 挥 ,统 一调 度 ,但 限于机 构 设置 与运 行特 点 ,政 越来 越重 要 ,大力 培育 和发展 非政 府组 织 ,已成为 社 会共 府很难 做 到细致 入微 ,面 面具 到 。非政 府组 织 具有 独具 特 识 。民主 政治 建设 要求政 府职 转 变 ,即从 全能 政府 向有 限 色的 专业性 ,灵 活性 和深 入社 会 深层 的能 力 ,因此 可 以与
一
、
政 府社 会 管 理 中与 非 政府 组 织 的关 系定 位 往 往会 给相 关 的企业 造成 严 重经济 损 失 ,甚 至 不得 不退 出
相关 国家市场 。 非政 府组 织长 于做 补充 性 的工 作 ,这个 定位 对 非政 府 组 织来 讲 ,应该 是普 遍 的。 因为不 论在 哪个 国家 ,政府 一 定是 社会服 务最 大提 供 者 ,而 非政 府组 织其 实 只是 针对 政 府无 法顾及 到 的地方 进行 拾遣 补缺 。汶Jl 震 救灾 后 ,民 i 地 间环保 团体 “ 自然之 友 ”执 行理 事 梁燕 ,对 自身 角色进 行 了思考 ,她 认为 “ 实第 一拨 紧急 救援 并不 是 非政 府组 织 其 的强 项 ,因为它 需要 大规 模地 调动 大量 救援 机 械 。而后 面 日常化 工作 ,如 心理 辅导 ,情绪 调 整 ,抚平 心 灵创 伤 ,为 灾区群 众 重建家 园做 准备 ,组织 灾 区群众 自救行 动 等 ,则 是 非政府 组织 和志愿 者力所 能 及的工 作 ” 政府 组织 的 。n 非 这种拾遣 补缺主要 体现在 一是 “ 服务 ” 软 ;二 是关 注政府 无 暇顾及 的细节 ;三是为政 府提供建 议和 咨询 。 3指导关 系 。非政 府 组 织 虽然 具 有一 定 的独 立性 ,但 . 在 社会 治理 中,政府 的主 导地位 是不 容 置疑 的 。应该 注 意 的是 ,政府 与非政 府组织 的关系并 非领导 与被领 导的关 系 。 所 谓政 府指 导 ,是指 政府 在其职 能职 责 管辖 范 围 内 ,为适 应 复杂 多样 的经 济和 社会 管理 需要 ,基 于 国家法 律 精神 和 原则 ,规范 与政 策 ,适 时 灵活地 采取 指 导 、劝告 、建 议 等 方 式 ,谋求 公 民或 团体 同意或 协力 ,以有效 地实 现 一定行 政 目的 的行政行为 。行政指 导是行 政管理 的一项 重要 内容 。 政 府指导 的主要特 点是其 行为不具 有国 家强制力 。 政 府对 非政 府组 织 的指 导不 是恣 意 的 ,而是 在法 律框 架 下 的依法 指导 。政 府指导 的最 大特 点就 在 于它 的灵 活 多 样 性 ,能够适 应 瞬息 万变 的现代 社会 ,弥补 现有 法律 的不 足 。因此 ,要 求 政府指 导行 为都 须有 具体 法 律依 据是 不现 实 的 ,这 样 只会 大大缩 小政 府指 导这 种新 型 行政 管理 手段 的生存 空 间 ,难 以充 分发挥 其作 用 。但也 不能 因此便 认为 政 府指 导可 以不需 要任 何 法律依 据 ,毕 竟政 府指 导是 以行 政权 力为背 景的 ,一 旦不受 任何 法律 约束 ,将 会 如脱 缰 的 野 马 ,恣 意横 行 。解 决 法律 规范 制约 性 与政 府指 导灵 活性 的矛 盾的 原 则是 :对 政 府指 导 行为 需 要作 出适 度 的规 范 。 适 度 的界限是 保证 政府 在 实施指 导行 为 时 ,行 政 自由裁量 权 能够 合法 、合理 、公 正有 效地 行使 。在 难 以把 握这 一界 限 的情况 下 ,则宁 可稍 宽一 点 ,为此应 建 立相 应 的监督 与 救济 机制 ,保 证政 府与 非政府 组 织的 指导 性质 。做 到政 府 依法 行政 ,非 政府 组织依 法运 作 ,使 这种 指导 关 系更 具有
非政府组织(NGO)与政府竞合关系模式的构建

中图分类号:026 F 6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2 2 1 (0 1 0 -0 1 1 0 1 7 - 8 7 2 1 )2 0 2 - 3
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之 中, 形成了对 N O信任 的需 G
要 。政府 制定相关 法律 政策 , NGo进行 登 记 、 对 管 理 与监督 , NG0的发展 提供政 策 支持 ; 供财 政 为 提 拨 款等 可能 的资金支 持 ; 供 事业 单位 编 制 等赋 予 提
一
造成 N O对政府认识偏颇 。信任是一种相互作用 G 的过 程 , 这 一互 动过 程 中 , 在 NGO本 身 处 于相对 弱
者间发展起 区间 1 互信这一 良好关系 。
一
方 面 , 某种 程度而 言 , 从 政府依 赖 NGO所 掌
握 的 民间资源 , 期望 借 助这 一 资源 有效 地 参 与 到社
现政府失灵 的现象。坦德勒研究发现, G N 0经常将 自 身与政府相对照来界定 自己。政府被认为大而僵
化、 官僚 主义 、 离穷 人 。加之 两者 之 间缺 乏交 流 , 远
我 国经济体 制与政 治体 制 的改革要求 政府必 须 打破传统 管理模 式 , 变重 管 理 、 服务 的局 面 , 改 轻 建
立 服务型 政府 。现代 民主 政治 和 管 理实 践 表 明 , 服
配, 最终 形成 四个 区间 : 区间 1 表政 府 与 NGO互 代
务 型管理 才是现代 政府 的本质 [ 。服 务型政府 职 能 1 ] 的核心 内容就是 为社会 与公众 提供公 共产 品与公共 服 务 。 目前 , 国正 处 于全 能 型 政府 向服务 型 政府 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关系
一、非政府组织的特征
非政府组织一般都是由民间个人、组织机构等主体发起,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采取基金会、志愿协会等形式,自主管理的一种组织。
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组织形式,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是民间性。
从主体来看,非政府组织的发起是由民间的人员或组织发其成立的,而不是由政府主导。
从运作来看,非政府组织有其自身章程,按照发起目的来运作。
从组织管理上,非政府组织并不从属于政府领导,或执行某个政府部门的工作意图,而是依据自己成立时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是社会公益性。
非政府组织的成立目的,往往是以某种公益事业为其活动内容,在实践中,主要以社会弱势群体、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特定事项的调研等为主要活动,是典型的社会性组织,并且不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组织的直接或间接目的。
三是志愿性。
如前所述,非政府组织的并不隶属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并且其活动目的是以公益事业为主。
一般来说,非政府组织的内部员工大多数是志愿工作者,依靠广泛动员社会活动的积极分子参加。
因此,非政府组织对员工的自主性要求较高。
二、非政府组织与国家的互动关系
现代国家的基础是秩序,这种秩序直接体现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但是,系统的法律体系并不一定说明这个国家当然的形成了良好的社会秩序。
特别是在特定的社会领域,法律体系并不能妥善的解决全部社会问题,而依赖于民间的治理体系。
作为民间自发的非政府组织,其与国家的关系即在于此。
(一)国家与非政府组织是互相支撑的作用。
现代国家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主权在民原则。
特别是在经济领域,自从上个世纪美国凯恩斯主义的风靡,导致产生了大量的非政府主义思潮。
在社会管理领域,这种思潮的影响也至今仍有地位。
在公共管理理论中,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现象都十分明显。
因此,当代行政管理的主流认识是,国家和社会必须进行合作,实现二者对社会管理的合理分工。
国家行政权力的形式是强制性、自上而下的运行,而非政府组织则恰恰弥补了行政管理的不足,从社会基层出发,能够较好的支撑国家管理。
这种支撑首先表现为沟通渠道上。
代议制是现代国家政权组织的最典型形式。
一个国家主权的形式,从根本上说是来源于人民。
因此,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政府,必须建立在最为广泛的吸收采纳民意的基础之上,才能科学、合理、有效、稳定的治理社会。
而如何实现
对民意的组织和反映,各个国家各有特色,以其政权为核心,采取了民意代表、立法代表、议员等形式,以及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这些都是一国为了有效的管理、服务、沟通民意的制度创设。
非政府组织也体现了这种服务职能。
作为公益性组织的代表,非政府组织以灵活的组织方式、广泛的参与议题,在构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渠道上起到了重要的传递作用,特别是在国家对一些社会性事务管理权交由社会组织后,非政府组织对与稳定基层社会,具有更为强大的作用。
其次,非政府组织对于国家管理提供的参考模式。
国家秩序本质上是一种组织秩序,这种秩序的生命直接来源于社会组织,在对民间活动规范的过程中,把社会秩序加以法制化以后,这种民间秩序就演变成了国家的法律秩序。
可见,各式各样的非政府组织,在参与各类社会事务的过程中,既能为国家对有关事务的管理提供借鉴的模版,又能对国家管理的空白区域进行尝试性的探索,为今后的管理提供参考。
(二)相互影响互动。
在实践中,非政府组织既是国家法律秩序和管理下的普通组织,同时,其特殊的组织目的和组织形式又使得非政府组织在国家管理进程中,担当一种影响、变革、渗透的角色,与政府形成了积极互动的关系。
首先,这种互动是一种秩序上的互动。
政府代表国家的法治执行者,其对社会各类成员和组织的要求是普遍一致的,这体现了现代法治公平正义的精神。
但同时,这种法治秩序一旦形成,就产生了对稳定、统一和程序的要求,必然带来刻板、程序复杂等缺点,特别是对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形成制度上的管理过于苛刻。
从法律上改变这种积弊则十分困难,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政府的低效也来自于这种体制上难免的缺陷,自然会对某些社会领域的管理形成空白区域。
非政府组织便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
它在民间领域的运作,充分形式了类似政府的管理、协调、沟通等作用,有效地缓冲了政府行政程序繁琐、管理相对落后的弊端,利用自身的制度优势,在法治的框架下分解行使了政府的权利,并以在实践中形成的运行体制、治理结构等制度成果,反过来对国家的法治提出了合理的诉求。
其次,这种互动体现为更新和制约的互动。
对一个国家来说,社会形态往往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规律性。
而政权的组织则更多的体现出理性的建构,反映出执政者在长期执政的过程中,经过漫长的博弈、斗争、妥协而形成的。
这一过程,有自发形成的,也有采用拿来主义直接移植其他国家的制度的,但一般都是对社会原有秩序进行了相应的建构和改造,以图适应维护各自政权的需要。
这种构建模式,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则会带来传统阶层的习惯和力量的抵制,最为典型的就是经验主义对理性主义的冲突。
这种冲突在发展中国家体现的更为明显。
尤其是在西方殖民地中更为普遍。
比如,在一些民族解放国家,民主制度的借鉴和吸收往往
是在殖民地国家主导之下产生的,而传统社会的伦理规范、风俗习惯尚未因法治的确立而被割裂,所以,政权往往很难在社会中取得合理自然的统治秩序。
这就需要以传统的价值取向引导社会阶层向法治的回归。
在这一过程中,非政府组织在继承传统、传承习惯经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把原始和传统的经验向现代文明和法治的实现了衔接和过渡。
三、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趋势
如前所述,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既有相互协调、目标一致的支撑关系,又存在彼此渗透的互动关系,如何规范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是这一课题的重要命题。
对我国来说,引导非政府组织健康发展,可以遵循以下的路径:(一)改造旧式的半官方组织
在我国非政府组织中,有众多的半官方、半民间的非政府组织,民间与官方相互交叉,这成为制约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为,非政府组织的特点,最重要的就非官方和民间性,必须在组织上为非政府组织划清界线,赋予其明确的组织要求,在组织人员、财务管理和活动原则等方面实现彻底的独立。
(二)制订和完善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法规政策
继续完善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
以法律为主要形式,统一非政府组织的登记管理、活动范围、财务公开、资金筹集等内容,明确对非政府组织的主管机构,形成比较规范、完善的非政府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对其的管理和指导,特别是对一些打着公益旗号而背地开展违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一定要依法取缔和打击。
(三)培育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的培养对于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必不可少。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入人心,我国公民也具备了社会事务参与的认知意识和参与意识,但对于加强社会治理方面,仍然缺少一定的专业人员,需要大力宣传和培养,切实提高各类志愿者的专业水平,服务非政府组织更好的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