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评选办法
园林式单位评选标准

园林式单位评选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园林式单位已经逐渐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工业园区,它们以绿色环保、景观宜居为特点,成为许多企业家和政府官员推崇的新型开发模式。
而要评选优秀的园林式单位,就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评选标准。
1. 环境建设
园林式单位在环境建设方面应该注重保护环境,清晰的水系、纯净的空气、美丽的景色等都是必须要有的。
评审人员应该前往园林式单位视察,评估其周边环境,包括植被、河流、山脉、水源、降雨情况等,以此来确认其是否符合评选标准。
2. 工业发展
园林式单位的工业发展也是一个重要的评定标准。
这和一般的工业园区有所不同,园林式单位要有特殊的材料、工艺或是管理模式。
而在评选中,工业发展将会是考评的重点,从规模、产值、提升效益、节能减排等角度进行评定。
3. 社会服务
园林式单位除了要注重环境、发展,也要注重社会服务,以保障居民和企业的各种需求。
这里的服务是包括教育、医疗、住房、公共设施等公共服务,同时也应该注重在居民和企业之间调解矛盾和解决纠纷的服务。
4. 企业文化
园林式单位不仅应该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还要有良好的企业文化。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需要了解园林式单位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包括企业形象、企业文化、企业公德心等方面,以此作为评定新型工业园区好坏的重要依据。
综合来看,评选园林式单位需要考虑环境、发展、社会服务、企业文化等多方面的影响因素。
在此基础上选择出优秀的园林式单位,对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道路评选办法》及评定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道路评选办法》及评定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1.28
•【字号】冀建城管〔2023〕15号
•【施行日期】2023.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道路评选办法》及评定标准的通知
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廊坊、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邯郸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城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提高绿地品质和服务质量,我厅对照国家、省内有关标准,对《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街道评选办法》及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道路评选办法》《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评定标准》《河北省园林式道路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街道评选办法》及标准(冀建城〔2017〕46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园林中心。
联系电话:*************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8日。
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选活动方案

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选活动方案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选活动方案一、活动目的:通过评选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激发单位(小区)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园林绿化意识,提高整体居住环境的质量,打造美丽宜居的生活空间。
二、活动主题:美丽园林,宜居家园。
三、活动时间:评选活动将在每年的春季和秋季分别进行,持续一个月。
四、活动内容:1. 宣传推广:通过社区广播、电视台、报纸、社交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活动主题和参与条件,提高居民对评选活动的认知度和积极参与度。
2. 报名申请:居民可通过填写报名表格的方式报名参加评选活动。
报名表格应包含单位(小区)的基本信息、园林绿化情况和居住环境改善计划。
3. 初选及评审:由社区居委会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报名参加的单位(小区)进行初步筛选,并安排评审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评审委员会根据单位(小区)的园林绿化情况、绿化率、花卉布局、景观设计等方面进行评分打分,并对考察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4. 锦旗颁发:根据评选结果,对评选出的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颁发锦旗,并组织颁奖仪式,表彰优秀单位(小区)。
5. 活动总结: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活动总结,收集居民对评选活动的意见和建议,为下一期活动做好准备。
五、活动奖励:1. 优秀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对评选出的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颁发锦旗,同时给予一定的奖励,如津贴、奖金、公益金等。
2. 优秀个人志愿者:评选出群众参与热情高、贡献突出的个人志愿者,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相关奖励。
3. 宣传推广:对获奖单位(小区)和个人进行广泛宣传,提高活动的影响力。
六、活动预算: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活动所需的预算,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并确保预算的合理使用。
七、活动效果评估:根据评选活动的组织过程和评审结果,将对活动效果进行评估,以了解活动的实际效果和改进方向。
以上是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选活动的方案,通过开展这样的评选活动,可以激发单位(小区)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园林绿化意识,进一步提高整体居住环境的质量,营造美丽宜居的生活空间。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永政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直各单位:现将《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以及其它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货物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供气、热力、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零陵区城市规划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和冷水滩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永州市中心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2〕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中心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永州市中心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市容,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城市园林部门是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及城市绿化创建等活动。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绿化规划,并积极参加创建园林城市活动。
第五条城市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的义务植树活动,应与城市园林绿化相结合,并服从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第六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按有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绿化面积不得减少,分布更为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绿化建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区改造后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二)城市主干道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次干道绿地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20%;(三)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五)城市苗圃等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规定执行。
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

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一、组织领导(15分)1.单位和居住区重视园林绿化建设,有具体部门或人员负责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正常养护管理资金有保障。
(7分)2.绿化设计、建设、管理、养护资料档案齐全,有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单位(居住区)无非法侵绿、毁绿事件。
(3分)3.认真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单位人员和居住区住户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2分)4.坚持开展绿化建设和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单位和居住区形成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形成用花草等植物装点办公和居住环境的风气,职工(X民)对单位(居住区)绿化满意度高,评价好。
(3分)二、绿化建设(40分)5.绿地率达到以下要求: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30%以上,产生有害气体及排放污染的工业企业等绿地率40%以上。
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部队营房、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35%以上;新建居住区绿地总用地面积不低于35%,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30%,居住区建有居民游憩休闲的中心绿地。
(15分)6.单位和居住区绿化按规划实施建设,可绿化的空地全部绿化,没有裸露土地。
植物配置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栽植密度适宜,注重植物景观效果,形成乔、灌、花、草、藤相结合的绿化结构,绿化覆盖面积中适生乔木所占比率70%以上,形成优美的生态园林景观。
(12分)7.单位和居住区应以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为原则,绿化以乡土适生植物为主,常绿与落叶植物比例合理,鼓励因地制宜实施墙面、楼面、藤架、屋顶等立体绿化,积极实施海绵型绿地建设、尽量应用中水浇灌,体现节约型园林绿化理念。
(8分)8.园林建筑小品及设施点缀适度,配置合理,具有较高的园林水平,主要树木花草有植物标识牌。
(3分)9.绿化建设宜由具备国家认可的园林绿化施工资格的企业承担,有完备的竣工资料。
(2分)三、养护管理(30分)10.有指定的园林绿化养护人员,配有必备的园林绿化养护设备,或由有国家认可资格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负责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
园林式单位评选标准【最新版】

园林式单位评选标准一、区级园林式单位(生活区)评选程序1、单位申请,报社区中心、街道办事处进行初步实地勘察。
2、社区中心、街道办事处初选后,向管委会申报。
3、由区市容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依据区级园林式单位(生活区)标准,对初选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和审查。
4、由管委会对审查合格的园林式单位(生活区)进行审议批准,予以通报和授牌。
二、区级园林式单位(生活区)标准(一)园林式单位标准1、单位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科学、合理、年度计划落实。
2、现状绿地率不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
绿地分布合理,乔、灌、花、草配置得当,景观效果良好,园艺水平较高,特色明显。
3、各项养护、管理制度完善,措施有力,配有专业园林绿化管理人员,园林植物生长良好,修剪美观,无毁损景物和破坏绿地现象,环境整洁。
4、全面完成单位义务植树任务。
5、文明创建成效显著。
(二)园林式生活区标准在普遍绿化的基础上,做到树木、花草布置合理、四季有花、绿草如茵,结合开辟小花园或小游园,有适量的园林设施及小品,有活动场地,创造绿化、美化、整齐、清洁、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
1、规划编制:有或居住小区绿化规划和绿化设计。
2、绿化指标:新建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5%,旧城区居住小区绿化率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3、绿化程度:凡能绿化的地方都已绿化,做到黄土不露天,占可绿化面积的100%。
4、绿地布局:绿地布局合理,坚持以绿为主的植物造景,乔、灌、花、草配置得当,花园或小游区内搭配花坛以及园林小品和休憩设施,如亭、廊、花架、桌椅等。
5、绿化施工:绿化工程应由相应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且工程质量达到优良。
6、绿化养管:养管责任制明确,有专人管理,养管资金落实。
花草树木长势良好,无枯枝干钗,无死树及枯桩残留。
7、绿地计算:除按绿地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外,摆花按盆径28CM的4盆折一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和阳台绿化不计入绿地总面积,只作为衡量小区绿化档次和水平的重要内容。
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2号)《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永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7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2日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27日永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财政和社会资金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及经营管理的市场化运营。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市政设施、户外广告、公共停车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特殊行业等专项规划,按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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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林式单位:城区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
2、园林式小区:城区各居住小区。
二、申报条件
1、申报范围内有独立院落的单位均可申报;
2、申报单位的硬件和软件建设已达到《永州市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居住小区评选标准》,所有的绿化工程必须竣工并验收合格,且绿化成效显著;
3、原已评定为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经复查合格后可申报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
5、绿篱修剪整齐,长势良好,无缺株断带现象。(3分)
6、园林小品及设施维护良好。(3分)
7、庭院内有古树名木的,做到建档立卡并有专门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措施。(3分)
8、单位职工和居住小区居民评价良好。(3分)
四、其它事项
综合评分95分以上的可评为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
附件2
永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自查评分表
附件:1、《永州市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
2、《永州市园林式单位评分表》
3、《永州市园林式单位申报表》
附件1
永州市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
一、组织领导与基础工作(20分)
1、单位领导(小区业主、企业负责人)重视,单位和居住小区创建指导思想明确,有绿化管理机构,人员到位,居住小区、庭院绿化建设和维护管理资金落实。(居住小区的绿化建设经费占小区建设总投资的8%以上,维护经费不低于永州市平均水平)。(10分)
4、单位、居住小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养护情况介绍;
5、有关绿化效果的图片、影像资料及其它有关材料。
六、评定程序
市城市园林局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确定考评单位,组织专家对确定的考评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合格单位名单。市城市园林局对符合《永州市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居住小区标准》的单位提出评选意见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经审批合格的单位和小区由市政府授予“永州市园林式单位”、“永州市园林式居住小区”称号,颁发证书与奖牌,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三、申报程序
1、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评选实行申报制。申报单位按照评选标准组织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自查评分表,提出申报(由多家单位共有的庭院可联合申报),报各县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市直单位和居住小区创建直接向市城市园林局申报。
2、各县区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城市园林局。
2、绿化管理制度健全,认真执行《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无非法侵绿、毁绿事件。(3分)
3、认真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单位和居住小区每人每年完成3-5株植树或相应的以资代劳任务。(3分)
4、把绿化宣传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的重要内容,单位职工和居住小区居民有爱绿护绿的良好社会风尚,形成用花草等植物装点办公和居住环境的良好风气。(4分)
4、植物配置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立体绿化效果好,形成乔,灌、花、草、藤相结合的绿化结构,做到“三季有花,四季常绿”,具有较高园林艺术水平。(5分)
5、园林建筑小品及设施点缀适度,配置合理,具有较高的园林艺术性。(5分)
6、绿化建设由具备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承担,有规范的竣工资料。(5分)
7、排污、排水、垃圾收集清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5分)
10
2
庭院和居住小区绿化坚持以本土植物为主、植物造景和植树为主,体现生态园林、节约园林和吸碳园林新理念,绿化总量适宜,绿视率较高,常绿与落叶树比例合理,乔木比例占30%以上。(10分)
10
3
绿地率达到以下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5%;庭院内没有裸露的、可绿化的空地。旧城改造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25%。(10分)
七、复查管理
市城市园林局对市级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复查。对园林绿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保留称号,并推荐参评省级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对绿化水平下降,或出现侵占绿地、破坏园林绿化成果行为的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撤消其称号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八、其他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规划建设(50分)
l、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厂矿企业有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规划。(10分)
2、庭院和居住小区绿化坚持以本土植物为主、植物造景和植树为主,体现生态园林、节约园林和吸碳园林新理念,绿化总量适宜,绿视率较高,常绿与落叶树比例合理,乔木比例占30%以上。(10分)
3、绿地率达到以下要求: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35%以上;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部队营房、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45%以上;产生有害气体及排放污染的工厂--绿地率50%以上。庭院内没有裸露的、可绿化的空地。旧城改造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25%。(10分)
三、养护管理(30分)
1、配有运输、浇水、打药、除草修剪等绿化养护机具。管理维护人员和经费落实。(5分)
2、植物维护既体现群体结构美,又具备人工养护的个体美。(5分)
3、树木、花卉养护及时,长势良好,形态美观,无缺株、无病虫害、无枯枝败叶。(5分)
4、草坪生长旺盛,绿地整洁卫生,修剪平整,无斑秃,无废弃物。(3分)
四、申报时间
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每年评选命名一次,市城市园林局接受申报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
五、申报材料
1、申报报告(附申报单位自查评分表和单位、居住小区业主评价意见);
2、《永州市园林式单位申报表》或《永州市园林式居住小区申报表》一式三份;
3、单位、居住小区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文件(图纸、说明)及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永州市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居住小区评选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和厂矿企业绿化建设,提高城市整体绿化水平,倡导爱绿、护绿的良好风尚,推动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全省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1]21号)、《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序号
内容
扣分
评分
一、组织领导与基础工作(20分)
1Hale Waihona Puke 领导重视。(10分)10
2
绿化管理制度健全。(3分)
3
3
认真开展义务植树活动。(3分)
3
4
把绿化宣传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4分)
4
二、规划建设(50分)
1
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厂矿企业有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规划。(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