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承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沪房管规范保[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1]9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1〕48号)和本市廉租住房工作实际,制订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结合本市廉租住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条(申请对象界定)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的,单身人士本人为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一)夫妻(结婚需满一年);(二)父母与子女;(三)父母、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四)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五)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一)夫妻应当一同申请;(二)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三)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四)父母双亡并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五)离婚人士,需离婚满三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沪民办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办发〔2017〕33号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市社团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管理体系,提高民政服务民生的整体效应,根据《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意见》(沪府〔2012〕85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17年12月12日上海市“962200”社区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962200”市社区服务热线(以下简称服务热线)规范化建设,推动实现本市民政系统公共管理精细化、公共服务精准化,不断提高广大市民获得感、满意度,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服务热线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涉及民政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的政务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信息的汇编、发布、宣导工作,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作定位服务热线是代表上海市民政局,接受并办理市民通过“962200”专线电话,对本市民政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提出咨询、求助、投诉、建议的非紧急类服务热线,是支持基层做好为民服务工作,推动民政职能转变,提高民政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基本原则服务热线的建设、运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方便市民、服务基层;(二)集中受理、分类处置;(三)职责法定、条块结合;(四)快捷高效、运转顺畅;(五)整合资源、创新发展。
第五条工作体系)服务热线工作体系由上海市民政局服务热线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管理办公室,承办热线服务工作的上海市民政局各有关处室、局属各单位、上海市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区中心)和各区民政局等组成。
《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1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方便租赁当事人办事,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行为,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现印发《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以下简称“网签备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签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政策制订、监督管理。
市民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网签备案业务下沉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网签备案业务的协调推进、监督管理。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住房租赁服务中心)负责全市网签备案业务的操作指导、用户管理和日常监管。
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负责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和日常维护。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租赁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网签备案工作的日常监管和便民服务。
租赁中心、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服务单位”),依据各自权限,为租赁当事人提供网签、备案服务。
第四条(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系统)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住房租赁基础数据库,建设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系统,与市相关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1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住房公积金信息,提高本市住房公积金工作透明度,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信息,是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活动。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个人查询本单位、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等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实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作机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指南和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目录,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公开范围与方式)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外,住房公积金信息应当公开。
市公积金中心公开住房公积金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不予公开情形)下列住房公积金信息不予公开:(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公积金中心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
为做好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衔接,现就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目的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主要是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未覆盖的困难人群和未涵盖的服务项目予以兜底保障,确保困难对象原有待遇不降低。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其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及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补贴。
(一)照护一级的困难对象补贴标准为: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750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00元;3.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75元;4.上述第2、3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类对象标准的20%。
(二)照护二级至四级的困难对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为: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700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三)照护五级至六级的困难对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为: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三、相关事项(一)养老服务补贴以非现金的补贴券(卡)等形式,用于购买养老服务。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9.02•【字号】沪民规〔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24年9月2日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动态管理及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本市低保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低保管理及资金发放工作,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低保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属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低保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四条(申请条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的人员;3.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4.市民政局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事项有关调整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事项有关调整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事项有关调整的通知各区民政局:为全面实行本市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及个人账户余额申领社会化管理,根据市社保中心申请,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1.事项名称调整:原“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调整为“个人办理养老待遇终止手续”。
2.人员范围调整: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的养老人员(按机关事业办法退休人员除外)死亡丧葬费待遇申领纳入此事项范围。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可至任意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报,经社保中心审核通过后,直接支付至待遇享受人实名制银行卡折。
请各区根据事项调整要求,配合业务部门做好相关配套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落到实处。
附件:1.“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调整的操作说明2.“个人办理养老待遇终止手续”办事指南上海市民政局2019年4月24日附件1“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调整的操作说明根据市国资委和市人社局关于本市企业养老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效能、便捷群众办事,5月1日起对本市企业养老人员死亡丧葬待遇申领全面实行社会化管理,具体说明如下:一、适用范围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的养老人员(按机关事业办法退休人员除外)死亡丧葬待遇申领手续纳入社会化管理范围,家属可携带相关材料至就近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报,经社保中心审核后发放至待遇享受人的实名制银行账户。
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03•【字号】•【施行日期】201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各区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夯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基础,进一步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更好满足困难群众需求,根据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以及《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现就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夯实基层基础、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机制、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为上海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十三五”时期,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社会救助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服务内容不断丰富,社会救助服务机制和方式进一步创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进一步发展,社会救助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健全,使基层掌握困难群众诉求更顺畅、回应困难群众呼声更敏锐、提供救助服务更精细,困难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基层是开展社会救助的主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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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承接“个人住房
公积金信息查询”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社标联办[2016]1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2.23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承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事项的通
知
(沪社标联办〔2016〕10号)
各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
请根据事项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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