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报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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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报告办法2023

职业病报告办法2023

职业病报告办法2023引言职业病是由于工作环境和工作方式导致的某种疾病。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报告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职业病报告办法2023的具体内容。

一、报告的范围职业病报告办法2023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者在发现与工作环境有关的不适或疾病症状时,有义务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疾病调查。

二、报告的内容1.报告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所属行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2.报告人员信息: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病情描述:详细描述症状、发病时间、与工作环境的关联等相关信息。

4.就诊信息:包括就诊的医院名称、科室、就诊时间,是否经过职业病诊断等信息。

5.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体检报告、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补充信息:如有需要,劳动者可提供其他与疾病有关的信息或证据。

三、报告的方式1.口头报告:劳动者可以面对面向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直接向上级主管报告。

2.书面报告:劳动者可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交报告,建议同时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向上级主管报告,以留有证据。

3.医疗机构报告:医疗机构在确诊或怀疑患有职业病的情况下,有义务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劳动者。

四、报告的流程1.劳动者发现与工作环境有关的疾病症状或不适,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2.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疾病调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3.单位应协助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医疗检查和诊断,并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4.单位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将报告的详细情况和调查结果提交总部或相关部门。

5.上级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预防、治疗和补偿等。

五、保密与反报复1.单位应对劳动者的报告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2.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报告职业病而对其进行报复,包括降低待遇、解雇等。

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日期】880820【实施日期】8901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卫生监督、检疫【文号】【名称】职业病报告办法【题注】办法第一条为掌握劳动卫生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防治职业病工作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必须按本办法报告。

第三条本报告办法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第四条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隶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第五条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报表有《职业病季报表》、《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

规定的报告卡有《职业病报告卡》、《尘肺病报告卡》。

第八条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之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

第九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1名职业性炭疽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立即电话报告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并及时发出报告卡。

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径报卫生部,并即赴现场,会同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并填写《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同时抄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十条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慢性职业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单位或诊断组负责报告。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定义和范围: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职业病危害因素直接导致的工人或劳动者的伤亡事故。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
1.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职业病防治机构报告;
2.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及时向上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报告,并将报告情况记录备案;
3.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化,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
1.职业病防治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故现场,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2.事故处置过程中,应确保相关人员的安全,并按照相应程序进行清理、修复和防护工作;
3.对于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应及时送医救治,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职业病防治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并制定相应的调查报告;
2.对于职业病危害事故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惩处。

五、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与管理:
1.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职业病防治制度和预防控制措施,加强职业病危害源的管理;
2.加强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警和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防范;
3.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防护意识和职业健康知识。

以上是关于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具体的办法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明确。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要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检查周期按下表执行;
第二条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例的,应当通知本
人。

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到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第四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第五条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六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诊断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七条用人单位要为职业病诊断鉴定,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的真实资料。

第八条本矿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时,本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

第九条对于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条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本矿职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如本矿职工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障的。

第十一条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本矿承担。

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四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四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断、鉴定,并参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具体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病情诊断: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病情诊断,包括通过病史询问、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方式来确定是否存在职业病的可能性。

2. 鉴定机构选择:根据国家确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名录,选择合格的鉴定机构进行职业病的鉴定工作。

3. 职业病鉴定:由鉴定机构对病情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为职业病,并对职业病的病因、致病条件及临床表现进行分析和判断。

4. 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根据鉴定结果,出具职业病鉴定报告,确认患者是否为职业病患者,并详细描述患者的病情、致病原因等相关信息。

5. 报告和备案:鉴定机构将职业病鉴定报告报送给相关部门,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卫生部门,并对鉴定结果进行备案。

6. 相关补偿和治疗: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患者可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和医疗救治待遇,相关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及时发现职业病患者,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救治,并促进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二)职业病是由于长期接触或长时间处于特定职业环境中,受到有害物质、有害因素等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疾病。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职业病的发病率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国家制定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对职业病进行诊断、鉴定和报告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它的实施旨在及时发现、诊断和确认职工患上职业病的情况,确保职工得到相应的医疗保障和赔偿。

职业病的诊断是指通过各种医疗手段,确定职工是否患上职业病的过程。

职业病的诊断需要依据职业病的相关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等信息来进行判断和确认。

对于一些常见的职业病,如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等,可以通过常规的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方法进行诊断。

而对于一些罕见的或病情复杂的职业病,可能需要进行更加专业的检查和鉴定。

职业病报告制度

职业病报告制度

职业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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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报告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 年X 月X 日
封面

职业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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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报告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
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病报告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一、受害员工经体检诊断后或职业病人复查享有知情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发生职业中毒在2小时内务必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管理中心报告。

三、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波及人群或威胁影响、报告联系单位、通讯方式等。

四、事故发生单位属第一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人应及时向上一级责任人报告有关事故发生信息。

五、慢性职业病的疑似尘肺病人与确诊的病人发生新增、升期、死亡、均在15日内报告。

六、设立健全尘肺体检摸底表、尘肺病人诊断相关的记录薄、尘肺病人登记薄、尘肺死亡登记薄、尘肺病人报告卡片。

某某单位(人)
202X年X月X日。

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办法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由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以特征性疾病为主的一类疾病。

职业病的发生不仅对患者本人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不小的负担。

因此,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是企业和社会的重要责任。

一、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体系,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

对于监测结果异常的工作场所,应当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

二、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

企业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加强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等。

同时,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护措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有效实施。

三、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建立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等。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报告和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职业病疑似病例,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企业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劳动者了解职业病的危害、预防方法和就医途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五、建立健全职业病患者救助机制。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患者救助机制,为确诊的职业病患者提供相应的救助和帮助。

同时,应当加强对职业病患者的心理疏导和康复治疗,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重返工作岗位。

六、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处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只有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才能有效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和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及时掌握公司劳动健康状况和职业病发病情况,有
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以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效率,依照卫生
部《职业病报告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报告所称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内的疾病。

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单位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各车间、各部室
应向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职业病,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
组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领导小组。

第三条、办公室成立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兼)职业人员负责
上报工作。

第四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了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时,职业
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致电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领导
小组和安全环保部,并会同工会、事故发生车间、部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并填写《急性职业性中毒个案调查表》,报送卫生监督部门。

第五条、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等慢性职业病,由具有上级卫生
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单位或专家组负责出具诊断报告。

第六条、当年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30日前将当年
度的《尘肺患病情况》和《职业中毒患病情况》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
部上报。

第八条、职业病报告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任何车间、处室、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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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3.12.05
【实施日期】198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职业病报告办法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五日卫生部发布,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一、为及时了解和研究全国各产业系统职业病发生情况,以便尽快采取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在全国县以上(包括县级)所属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厂矿企业中执行。

三、省(市、自治区)、市(地、州、盟)、县(旗或相当县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所)或卫生防疫站(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必须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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