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
推行企业环保设施第三方运营的建议20140416

推行企业环保设施第三方运营的建议近年来,国内多地遭遇了长时间、大范围的雾霾天气,部分地区河流、地下水先后爆发严重污染事件,局部地区土壤污染程度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这些现象引发了社会公众对环保问题高度关注,同时也带来思考,为何在环境保护成为基本国策之一、环保投入逐年增加、各类环保设施加速建设和完善的情况下,环境形势却依然严峻?目前,国内工业污染治理依然主要沿用“谁污染、谁治理”的思路,由排污企业自已出资建设环保处理设施并运营,以治理本企业污染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这种治理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
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难以从宏观和长远的角度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自我约束机制;同时,受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因素制约,很难做到每个企业都能建设措施到位的环保处理设施,即便建成了往往也不能全时段、满负荷运行,出现建而不运、运而不足现象,严重影响企业环保设施的处理效果。
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难治理、达标排放难过关、环境监管难通过”的顽症日益凸现,因此,对于政府环保部门能否与时俱进地创新污染治理的新模式就显得非常重要和紧迫。
在国际上,工业污染减排普遍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即排污企业以合同的形式通过付费将产生的污染交由专业化环保公司治理。
一方面排污企业由于采用专业化治理降低了治理成本,提高了达标排放率;一方面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于监管对象集中、可控而降低了执法、监管成本,体现了市场化的优势;此外,排污企业环保设施运营社会化,刺激了环保企业和产业的发展;可谓一举三得。
2013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国家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是一种污染治理新模式的尝试和探索。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企业查出力度,首次明确了环保检查部门的法律地位。
在此背景下,建议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市场机制引入专业化第三方环保运营公司,在重点排污企业推行“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通过这一方式,可以使排污企业从自身并不擅长的污染治理工作中解放出来,集中力量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
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和《〈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以及落实《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的要求,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
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重点领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环境公共服务领域第三方治理企业占比显著提高,国控、省控污染源全部实现自动监测设施第三方运营,完成“二七路小吃街”餐饮油烟第三方治理试点和大健康产业园的污染治理的托管运营;到2023年,全区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污水处理厂等环境公用设施,以及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全面推行第三方治理,第三方治理成为环境污染防治的优选方式,高效、优质、可持续的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排污者付费。
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
(二)坚持市场化运作。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培育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三)坚持政府引导推动。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强化市场监管和环保执法,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机会。
三、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一)明确相关方责任。
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导排污单位自愿选择第三方治理机构开展污染治理,并与第三方治理机构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三方治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09•【文号】环规财函〔2017〕172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加快推进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实施一批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
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不断提升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排污者担负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排污者担负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并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承担污染治理费用。
第三方治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合同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排污者与第三方治理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建立相互督促、共同负责的市场运行机制。
坚持监管执法和信息公开相结合。
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监管和环保执法,着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环境,全面推进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公众和民间机构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监督。
坚持政策引导与先行先试。
在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绿色金融、项目储备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录等政策措施,对第三方治理进行引导和支持,并开展试点示范,及时推广成熟经验及做法。
第三方治理——1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看上去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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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通过引入市场机制,由排污企业采取付费方式,把治理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交给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来完成,实现“产污”和“治污”分离。
城市陷入垃圾围城困局,十面霾伏席卷全国,土壤污染导致镉大米出现,一个月内连续多起水污染事件,这都说明环境污染已成为影响我们发展的重要因素。
面对污染问题,政府已下决心来治理: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
然而,一方面是政府下大力气治污,另一方面是环境质量却不见明显好转。
到底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时代环保网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很多企业缺乏社会责任和有效监管,自觉控污减排的环保意识淡薄,“谁污染、谁治理”的模式遭受到很大挑战。
严峻的污染现状倒逼治污思路转变,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运营服务呼之欲出。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意义大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这可以说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
与传统的“谁污染谁治理”相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
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5(000)012
【摘要】晋政办发[2015]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5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
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加快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总页数】5页(P19-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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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江苏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加快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试点省建设为契机,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突出系统治理、精准治理,打造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江苏。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巩固完善,治理能力显著提升,努力建成最严密法治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示范区、突出环境问题系统治理的标杆区、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样板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引领区。
二、健全领导责任体系(三)落实工作推进机制。
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制定实施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统筹推进各项目标任务完成。
市县党委和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协同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四)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
建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的评价考核体系。
严格落实《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原则上每届省委任期内,对各设区市党委政府、省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属企业开展例行督察。
健全环境监察体系,加强环境监察派出机构建设。
加强审计监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发改环资[2015]3191•【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5]319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为了在燃煤电厂加快推行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2007-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环境保护部在电力行业开展了为期三年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并取得成功,试点火电机组容量达到2400万千瓦。
截至2014年底,采取第三方治理方式运行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规模约9700万千瓦,脱硝特许经营规模约3300万千瓦。
从试点及实际应用情况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燃煤电厂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质量;有利于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有利于引进社会资本、缓解电力企业环保设施建设资金压力;有利于发挥环境服务公司的专业优势、促进环保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和依法治国观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环境污染治理,创新燃煤电厂环保设施安全稳定经济达标排放运行、促进环保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第三方治理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1.坚持企业自愿。
燃煤电厂(电力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在自愿、公平的前提下,开展互惠互利的市场化方式合作。
2.坚持依法推行。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技术探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委托环境服务公司,通过合同支付污染治理费用来实施污染控制的新模式,是促进环保设施建设和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发展的有效措施,其本质上是一种付费服务。
近年来,各地区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治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机构制度、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
近年来,我国逐渐重视到环境第三方治理的巨大作用,首先从中央层面,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环境保护部具体实施,我国提出了大力在环境污染治理领域开展第三方治理的方案,根据国家部委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我国今后的第三方治理着重在市场化方面发力,发挥市场的巨大作用,吸引各种资本进入环境保护领域,开创环境和保护的新局面,同时排污权制度的改革同第三方治理结合了起来,这一重要举措对环境治理和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确定第三方治理的责任主体第三方治理是在治理领域的具体执行者,但治理机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主体,我们在具体的业务执行中必须明确责任主体,该责任主体就是排污单位。
在实践中,相关排污单位通过与第三方治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其就具体的污染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排污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监控治理机构的具体治理手段和治理途径,评估其治理结果,双方应就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
同时,排污单位作为责任主体,有义务向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其治理动态和成果,排污单位和治理单位就治理成果的收益进行分享,同时排污单位需承担在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与法律责任。
治理单位作为环境污染处理的主体承担机构,需根据与排污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以其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解决排污单位的污染问题,双方在具体的实践中需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确定双方在出现法律纠纷、行政处罚和其他伴生风险时的处理手段。
排污单位需在双方合同中确定服务费用、服务周期和治理结果等内容,具体的治理效果可依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或环境监测机构的评估作为最终依据,并以此评判治理机构在合同执行中的成果。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及发展思路探析_葛察忠
28聚焦第三方治理推进治污新变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这既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也是发展环保市场的重大举措,更是当前推进治污模式转变的重要切入点。
所谓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即由排污者与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协议,通过付费购买污染减排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的目的。
相对于政府主导、企业自觉的传统治污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是以第三方治理为突破口,把市场机制引入环境污染治理,推行治污集约化、产权多元化、运行市场化,把排污者的污染治理委托给专业的环境服务公司进行,优势显著:首先,降低政府投入成本,提高企业达标排放率。
据统计,浙江省企业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运营后的达标排放率可达70%~80%以上,有的甚至可达到90%以上,与污染企业自行运营相比,达标率提高了30%~50%,运营成本节约了10%~20%。
其次,便于环保部门集中监管。
再次,降低执法成本;降低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成本,大幅提高治污效果,改善环境,促进环保企业和产业发展。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临的问题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政府、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企业权责利不清、第三方治理市场体系不完备、相关政策不到位等一些亟需解决的难题。
污染治理责任转移存在问题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明确了排污企业仍是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肯定了排污企业付费治理环境污染的法律基础。
该法同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是将排污企业的污染治理责任以服务合同形式转移出去给受委托的环境服务公司,这一模式看起来简单易行,但是实际上很难真正得到转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4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4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以下简称《意见》),稳步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第一阶段(2015—2017年):初步建立第三方治理政府引导推动机制,市场化运作模式探索取得进展;基本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社会资本投入第三方治理明显增加;35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以及重点工业行业污染、重大项目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领域推进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取得成效。
第二阶段(2018—2020年):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排污者付费制度全面落实;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培育和形成一批环境服务公司;初步建立第三方治理市场,第三方治理理念深入推广,全省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
二、重点领域(一)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
加快推进金昌经济开发区等8个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引导27个省级园区加快循环化改造步伐,推行“三废”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第三方治理,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企业排污总量,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
以污水处理、烟气治理和固废利用、集中供热等为重点,采取打捆方式引进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解决单个企业污染治理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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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56号)精神,推动建立符合市情实际的排污者付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努力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和要求,围绕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优化市场和政策环境,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坚持排污者付费、市场运作、购买服务、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试点推广原则,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有效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推动、市场化运作原则。
严格实施国家及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第三方治理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通过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创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支持资本市场创新,增强政府和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
2.坚持“谁污染、谁付费”原则。
根据污染物种类、成分、性质、数量和浓度、排放频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委托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
强化落实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责任机制。
3.坚持统筹协调、先行先试原则。
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对不同重点领域的第三方治理进行分类指导,循序渐进、试点示范,建立并推广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第三方治理典型模式。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以及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全面展开,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政策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全市统一开放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初步形成,一批专业性强、技术水平和服务管理水平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初具规模,全市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典型模式初步形成,健康发展、充满活力的第三方治理业态初见成效。
到2020年,全市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规范有序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第三方治理模式进一步成熟,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第三方治理服务企业不断壮大,形成较为完善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全市生态环境与保护第三方治理取得明显效果。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环境公共设施运营模式改革。
1.推进区县(市)环境公用设施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三权分离及经营权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挖掘和释放发展潜力,推动环境公用设施运营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企业化模式转型。
(各区县市政府、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环保局等负责。
除注明共同牵头的单位外,位列第一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照职能承担相关工作任务,下同。
)2.研究制定和完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三权合一”相关领域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方案,探索管理体制创新,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事企分开、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各区县市政府、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环保局等负责)。
3.对于增量(新建)项目,鼓励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参股、联营等方式;对于存量(已建成)项目,鼓励通过委托运营、股权出让、融资租赁、整合改制、技术资源合作等方式,盘活资产,加大专业化运营程度,扩大第三方经营规模(各区县市政府、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环保局等负责)。
(二)推进环境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机制改革。
1.研究出台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相关政策以及市场化项目清单(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等负责)。
对环境公用设施项目,鼓励区县(市)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第三方治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等负责)。
2.对具有明确收费来源和基础,有经营效益预期的城镇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及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采取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对经营效益不明显的环境公用设施项目,采取地方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参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对以区县(市)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区域性环境整治、环境监测服务等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如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综合环境服务等)模式引入第三方治理(各区县市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等负责)。
(三)推进建立企业污染治理新模式。
1.鼓励国家和省级重点开发区特别是污染排放量大且易集中的工业聚集区,以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引入环境服务公司进行集中式、专业化、一体化、循环化治理(各区县市政府、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哈高新区管委会、哈经开区管委会、宾西开发区管委会、利民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
对园区企业开展环境诊断、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实施固体废弃物第三方回收处理、生产过程循环利用、协同资源化处理(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哈高新区管委会、哈经开区管委会、宾西开发区管委会、利民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
2.鼓励国有企业、市属重点企业带头参与和实施第三方治理,搭建在专业领域有技术优势的第三方治理机构与重点污染排放企业对接交流平台(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等负责)。
推动石化、建材等工业企业在实施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治理等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时,优先采取委托治理和运营、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等负责)。
3.积极推动宾西开发区加快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建设,精心谋划补链项目,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宾西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等负责)。
积极推动引入第三方专业公司,加快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建设(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等负责)。
积极推动哈尔滨循环经济产业园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早日取得实效(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等负责)。
(四)推进实施限期内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
1.实行排污浓度和总量双重控制。
对符合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要求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实施在线监测监控,加强信息数据公开、共享,要求超过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的企业限期整改(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等负责)。
2.选择有条件地区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单位,列出名录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督促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等负责)。
3.坚持“谁治污、谁受益”,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计入排污企业的排污权账户,由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的交易和收益主体。
同时,在企业排污许可管理中,对于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鼓励其引入第三方治理(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等负责)。
(五)推进行政审批便利化。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加快第三方治理项目各项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
有条件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在政府统一的政务审批平台上实行并联审批,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各区县市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等负责)。
对采用PPP模式的第三方治理项目,要认真编制实施方案,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引入第三方专业治理机构,从项目可行性、财政负担能力、公众意愿和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公正客观评估论证,同时积极借鉴物有所值的评价理念和方法,与传统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按照项目全生命周期评估,确保采用PPP 模式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等负责)。
(六)推进落实第三方治理责任约束机制。
1.明确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
鼓励排污单位选择规范、专业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为其服务,并对第三方治理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等负责)。
2.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以及合同,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对因服务不善造成环境污染的,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等负责)。
3.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规范的委托治理合同,明确委托事项要求、双方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机制、赔偿补偿机制等,依法保护相关方权益,避免责任推诿(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等负责)。
4.通过履约保障金(保函)、担保、调解、仲裁等方式,建立健全履约保障和监督机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等负责)。
加大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银行机构出具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工程履约保函提供的反担保力度。
鼓励引导信用能力强、管理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直接为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理企业合作提供工程履约担保(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等负责)。
(七)推进第三方治理市场规范运行。
1.对环境公用设施,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或委托运营方。
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能力与质量、运营方案、业绩信用等列为招投标条件,不得设定地域歧视性条件,避免低价低质中标(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等负责)。
对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的环境公用设施项目,要参考本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科学确定投资收益水平,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市财政局、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