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16土地政策解读:休闲农业用地政策知多少
《休闲农业园区管理》课件——新《土地管理法》休闲农业的土地政策

2、不得超越土地利用规划
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都会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会规定土地用途,明确 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土地;此外还会确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 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等做出具体安排。 休闲农业开发必须要明确当地土地规划中其园区所占土地的用途,符合规划使 用条件的要积极争取土地建设使用指标,以满足休闲农业园区对建设用地的要 求。
新《土地管理法》即将实施, 休闲农业土地政策有哪些呢?
• 目前休闲农业用地选择还是比较广的,国家给与了足够的用地 政策保障。比如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四荒地(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闲置宅基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以及林场和水面、边远海岛等资产资 源发展休闲农业。
3、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等用地须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 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 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 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而非按农用地管理。 进行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就必然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 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这在无形中既增加了 休闲农业开发建设成本,而且也使得农业休闲开发变得更为复杂,甚至会使部 分休闲农业夭折。
2、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根据政策文件《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 可以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对中西部少数 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其建设用地指标 给予倾斜。
3、闲置宅基地
北京休闲农业相关政策

北京休闲农业相关政策
北京休闲农业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休闲农业发展计划:北京市政府制定休闲农业发展计划,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政策措施和保障机制,为休闲农业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2.休闲农业用地政策:北京市政府制定休闲农业用地政策,明确用地标准和用途,规范用地管理和审批程序,为休闲农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3.财政扶持政策:北京市政府加大对休闲农业的财政扶持力度,通过项目补贴、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方式支持休闲农业的发展。
4.税收优惠政策:北京市政府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休闲农业项目实行税收减免或免征,降低休闲农业经营成本。
5.金融支持政策:北京市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休闲农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提供贷款、担保、保险等金融服务,帮助休闲农业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6.人才培养政策:北京市政府制定人才培养政策,加强对休闲农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休闲农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7.市场营销政策:北京市政府鼓励休闲农业企业加强市场营销,通过品牌推广、网络营销等方式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游客前来消费。
总之,北京政府在政策层面上积极支持休闲农业的发展,为休闲
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休闲农业 政策法规

休闲农业政策法规
休闲农业是指在农业生产中,以提供农业体验、观光、休闲和娱乐等服务为目的的农业经营活动。
休闲农业是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之一,可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为了推动休闲农业的发展,各国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支持和规范休闲农业的运营。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休闲农业政策法规措施:
1. 政策扶持: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税收减免、补贴、优惠贷款等措施,以吸引和扶持休闲农业的发展。
例如,政府可以给予休闲农业项目的启动资金和运营补贴,减免土地租金等。
2. 规划指导:政府制定休闲农业发展的规划和指导意见,明确休闲农业的定位、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推动休闲农业与区域旅游、文化创意产业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3. 培训支持:建立休闲农业从业者培训机制,提供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提升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4. 产业链协调:政府加强与旅游、餐饮、交通等相关产业的协调与合作,形成完整的休闲农业产业链,提供全方位的休闲农业服务。
5. 环境保护: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对休闲农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和监管,确保休闲农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休闲农业政策法规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政策法规措施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进行制定和执行。
休闲农庄政策支持文件

休闲农庄政策支持文件
休闲农庄政策支持文件是指政府为了促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发展,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支持文件。
这些文件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财政资金支持:政府可能会提供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休闲农庄的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质量提升、品牌创建等方面。
2. 税收优惠政策:对休闲农庄及其相关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以降低其经营成本,鼓励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休闲农业的开发。
3. 土地使用政策:明确休闲农庄在土地使用上的政策导向,如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以租赁、合作等方式用于休闲农业开发,简化审批流程等。
4. 培训与技术支持:提供相关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包括农业技术、经营管理、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休闲农庄的整体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5. 市场推广支持:帮助休闲农庄进行市场宣传和品牌建设,通过旅游展会、媒体宣传等方式提高知名度。
6. 融合发展政策:鼓励休闲农庄与文化、教育、体育等其他产业的
融合发展,打造多元化的乡村旅游产品。
7. 环境保护要求:在支持休闲农庄发展的同时,强调必须遵守环保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这些政策支持文件旨在为休闲农庄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同时也丰富了城乡居民的休闲生活。
2016土地新政策

2016土地新政策2016农村土地最新政策及解读来源:华律网发表时间:2016年06月17日浏览:29881 次土地纠纷土地政策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尤其是征地政策和宅基地政策改革,直接关系着8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决定了农民拿到手里的钱有多少,也直接关系着我们投资农业的人付出的成本有多少。
现在我们来看看,最新土地政策中有哪些内容: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
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
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
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
做休闲农业要区分的农用地、基本农田、设施用地、旅游用地等

做休闲农业要区分的农用地、基本农田、设施用地、旅游用地等做休闲农业不可避免的会接触到各种土地性质不同的地,那这些地如何使用呢?农村地区共存在三种地,是指“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和“四荒地”什么是农用地,什么是建设用地?什么是设施用地?这些概念我们有必要搞清楚。
详细如下:1、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因此任何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或者不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都不是农用地。
农用地包括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基本农田是受国家特殊保护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业用地、养殖水面和其他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可调整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一米,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耕地又可分为五种:①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②望天收,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③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④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慨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⑤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2、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即用于修建各种物体的土地。
建设用地的类型包括:①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即城乡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业、道路、给排水、电力、电信、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用地。
②工矿用地,即工业用地和矿业用地,包括工业产房、各种仓库、动力设施、各种堆场、道路、矿山操作场地及配套设施等用地。
土地利用分类-最新(2016年修订)

沼泽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包括藓类沼泽、草本沼泽、内陆盐沼等。
1110
水工建筑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1111
冰川及永久积雪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12
其它
土地
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
1201
空闲地
指城镇、村庄、工矿范围内尚未利用的土地。
06
工矿仓
储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0601
工业用地
指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机械和设备修理以及直接为工业生产等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0602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0603
盐田
指用于生产盐的土地,包括晒盐场所、盐池及附属设施用地。
0604
1007
管道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11
水域及
水利设
施用地
指陆地水域,滩涂、沟渠、沼泽、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1101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010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0102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010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2016年土地政策回顾与评述

2 0 1 6 年 是 全 面 建成 小 康 社 会 决 胜 阶段 的 开 局 之 年 ,也 是 推 进 结 构 性 改 革 的 攻 坚 之 年 。 围 绕 经
济发展 总体 安排 ,深入贯彻五 大发 展理念 ,落 实五大政策支柱要 求 ,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 , 2 0 1 6 年 的土地政 策在 继续强化耕地保护和节 约用地 的前提下 ,深化改革 、稳中求进 ,出台 了一 系 列稳增 长、调结构 、惠民生的用地政策 ,进一步加强 了规划计 划管理 、推进 了不动产 统一登记和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提升 了土地资源保 障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
量与 提 升耕 地 质量 相 结合 落 实 占补
平 衡 的指导 意 见 》 .要求 通 过旱 改 水等 改造 措 施 ,对现 有耕 地 质量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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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合 方式 落 实耕 地 占补 平 衡 任务 。 二是出台了 《 关 于 全 面划 定 永 久基 本 农 刚实 行 特殊 保 护 的通 知 》 明 确 了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划 定 的 目标 任 务 、划定 。 [作 与规 划调 整 的关 系 , 强 调 了切 实 落 实 全 面 划 定 各 项 任 务 、对永 久 基本 农 田实 行特 殊 保护 的 要求 。三是 强 化耕 地 的生 态 环境 管护: 台了 《 关 于健 全 生态 保护 补偿 机 制 的意 见 》 、 《 土壤 污 染 防 治行 动 计 划 》 、 《 关 于 加强 资 源环 境生 态 红线 管 控 的指 导 意 见 》等文 伞 罔Βιβλιοθήκη 上 地 利 川 总 体 规 划 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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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土地政策解读:休闲农业用地政策知多少
近年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积极鼓励发展休闲农业,明确发展休闲农业作为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传承中华农耕文明、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高度;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定位到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兴支柱产业。
对休闲农业用地也出台了很多政策,现汇总如下,供大家参考借鉴。
2016土地政策解读:休闲农业用地政策知多少?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产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提出,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农业部等11部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5〕5号)明确,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对农民就业增收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的休闲农业项目用地,各地要将其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
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
鼓励利用村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发展休闲农业。
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其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
加快制定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旅游业发展用地进行了具体的阐述,要求:
一要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
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
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
二是明确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
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三要加强旅游业用地服务监管。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和使用管理应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他相关区域保护发展建设等规划,不符合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
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
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经营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