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浙江民政康复中心
2017年浙江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浙江民政康复中心

宁波大红鹰学院
ZMYB201725
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复原力特征及其保护因素研究
王显金
宁波大红鹰学院
ZMYB201726
老年友好城市导向下公共交通适老化设施发展对策研究——以宁波为例
王艳艳
宁波大红鹰学院
ZMYB201727
新常态下浙江省支出型贫困救助策略研究
应晓春
宁波大红鹰学院
ZMYB201728
生命教育视角下老年人临终关怀研究
附件1
2017年度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
规划课题立项名单
一、重点课题
编号
课题名称
负责人
工作单位
ZMZD201701
浙江省都市区的行政区划调整优化研究
范今朝
浙江大学
ZMZD201702
罕见病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问题研究
张跃华
浙江大学
ZMZD201703
夏热冬冷地区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绿色化改建研究
扈军
ZMZD201707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财政供给研究
周晓斌
乐清市社会治理研究中心
ZMZD201708
依法管理水库移民创新对策研究
翁里
浙江大学
ZMZD201709
“村改居”社区建设难题及其治理研究——基于浙江的实践
屈群苹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ZMZD201710
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行动网络研究:基于杭州经验
城市社区互助养老服务能力建设研究——以杭州市为例
邵鸯凤
杭州师范大学
ZMYB201702
基于分层教学理论的养老护理人员分级培训模式研究
许虹
杭州师范大学
ZMYB201703
老年痴呆症家庭照顾者社会支持利用的阻碍因素的质性研究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0.05.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有关社会组织:
为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印发〈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民〔2018〕156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编制2020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申报编制工作的通知》(〔2020〕44号)精神,我厅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的编制工作。
在历年推荐性目录的基础上,经社会组织自荐、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登记管理机关复核、社会公示等程序,最终确定289家全省性社会组织列入2020年度推荐性目录,现予公
布。
附件:2020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公示名录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20年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课题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20年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课题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20年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课题指南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度研究事关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我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题方向1、推进新时代浙江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对策研究2、新时代建立减缓相对贫困长效机制的浙江样本3、建立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儿童福利保障制度研究4、新时代社区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研究5、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能力提升研究6、浙江特色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研究7、康养服务体系创新发展研究8、新时代婚俗改革研究9、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研究10、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研究11、民政标准化规范化研究12、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研究二、工作安排(一)课题申报申报者根据选题方向自拟题目,认真填写《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申报表》(附件1),于4月20日前将电子版发送到省民政事业发展中心电子邮箱。
(二)课题立项省民政厅组织专家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原则上于5月31日前确定立项课题,并与课题组签订协议书,对课题实施跟踪管理。
课题研究经费由各课题组自行筹集,省民政厅不予以经费支持。
(三)课题结题立项课题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相关研究工作并提交结题材料。
省民政厅组织专家对课题组提交的研究成果进行评审,获得“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优秀成果”优秀奖以上者,予以结题并发结题证书。
未获奖者将不予结题。
(四)研究成果征集研究者可根据选题方向开展自主研究,并于7月31日前将完成的研究成果和《2020年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成果基本情况表》(附件2)电子版发送到省民政事业发展中心电子邮箱,参加“2020年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优秀成果”评奖。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浙政发[2012]4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浙政发[2012]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cb976df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d6.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浙政发〔2012〕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推进我省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民政在加强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当前,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不断推进,社会结构、社会形态和利益格局深刻变革,城乡居民利益诉求日趋多元,提高生活质量、获求公平机会、实现全面发展的愿望更为迫切。
但是,现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社会管理服务供给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难以有效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民政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保底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服务和促进国防军队建设的支持作用,改进和优化社会服务的支撑作用。
做好民政工作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针对现阶段民政服务对象从特定群体向城乡居民全覆盖,民政职能从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向社会建设各领域拓展,民政功能从兜底保障向依法保障城乡居民社会权益提升的实际,充分认清加强民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
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维护保障城乡居民社会权益为目的,以实现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努力开创我省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保持民政工作整体发展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残疾孤儿和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残疾孤儿和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浙民福〔2010〕88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残疾孤儿和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0〕88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浙江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浙残联康复〔2010〕30号)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对象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和“明天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对象除各儿童福利机构外,向低保等贫困家庭拓展,重点为0—6周岁符合康复条件和适应指征的残疾儿童。
二、实施程序和办法(一)整个项目由省“明天计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管理;浙江民政康复中心具体承担康复和技术指导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儿童福利机构配合开展残疾儿童的筛选、报送、康复和后续康复效果巩固工作。
(二)筛选需康复残疾儿童按“先易后难,先轻后重”原则,由各儿童福利机构在专家的指导下进行。
必要时由浙江民政康复中心组织专家到各地巡回筛选。
(三)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报送须由当地儿童福利机构认定,并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批准。
(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由浙江民政康复中心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共同完成,即根据儿童实际状况,在浙江民政康复中心进行康复训练后,由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继续进行后续康复巩固,并给予相应经费补助。
(五)项目申请、审批、经费结算仍按“明天计划”管理规定和程序执行,由省“明天计划”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相关事务。
(六)各康复项目病历、特殊教育方案、经费结算资料及康复服务和质量评估等具体要求,按民政部和省民政厅《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治疗明天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七)普及型辅助器具康复项目由浙江民政康复中心根据各地需求统一组织配发。
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加快形成现代大民政新格局,省民政厅根据全省民政事业发展形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部署及推进重大民政建设项目的具体需要,每年选择确定若干个亟需研究且技术性较强的课题,采取委托研究或招标方式由相关单位开展研究攻关。
为规范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民政规划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民政规划课题用于支持对促进我省民政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
研究成果必须对民政事业发展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具有推广价值,能够为各级政府制定民政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条省民政规划课题面向全省民政系统、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省民政研究中心负责省民政规划课题的选题、立项、跟踪检查、结题鉴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和申报第五条省民政规划课题包括重大委托课题和资助课题两类。
重大委托课题是指根据全省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内外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动态所拟定的研究课题,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学术前沿性。
资助课题是指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根据各自的学科研究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的课题。
资助课题包括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重点课题为针对比较突出的重大民政实践问题或学术前沿问题开展的综合研究课题;一般课题为在某一学科领域或工作范围具有重要研究意义的课题。
第六条省民政规划课题年度选题参考目录于每年第一季度在浙江民政网(网址:)公布,并寄发给省内各高等院校科研管理部门,作为申报者选题的参考依据。
参考目录属于指明方向范围的研究选题,具体课题由申报者自行设计。
第七条凡具备主持或承担课题研究能力和条件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均可申报省民政规划课题。
申报人应认真填写《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申报表》(附件一),向浙江省民政研究中心申报。
第八条申报省民政规划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任务。
课题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确能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全力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和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监测预警,确保困难对象“应助尽助”1.建立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利用入户排查、系统预警提示等方式,继续加强对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困难群众,特别是重病重残人员、不能返岗人员、失业人员及农副产品滞销家庭等群体的跟踪、监测、研判,正确运用民主评议、一事一议等方式,及时将符合条件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2.适度扩大低保对象覆盖范围。
对低边家庭中的重残、重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生活困难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
3.加大失业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力度。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救助保障需要和疫情影响情况确定。
4.扩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尽最大努力收住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
严格落实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规定,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
浙江民政康复中心(浙江康复医院)

浙江民政康复中心(浙江康复医院)异地扩建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服务招标文件采购人:浙江康复医院时间:2020年6月5日第一章供应商须知1.投标文件组成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从文件组成见第六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2.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投标文件中凡是要求签署和加盖公章的,均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投标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3.投标文件的递交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在规定的报价地点和报价截止期前递交给采购人。
供应商应提交投标文件份数一式三份,一正二副,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报价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
电报、电话,传真和邮件方式的报价概不接受。
4.无效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过程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11.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截止期之后提交投标文件的;11.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11.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签署、密封、盖章的;11.4招标文件规定属于无效报价的其他情形。
5.报价方式5.1供应商应一次性报出拟提供服务的单价和总价,每种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符合采购人需求的的全部价格。
5.2供应商所报的最终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文件予以拒绝。
5.3投标报价方式: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及保险、税费、质保期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及采购代理服务费均包含在总价之中,实行固定总价包干。
供应商的报价应按采购文件要求的格式、顺序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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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7年度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
规划课题立项名单
一、重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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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经费自筹课题。
二、一般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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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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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为经费自筹课题。
三、经费自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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