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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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房产测绘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房产测绘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房产测绘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浙价服[2013]86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房产测绘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6号)省建设厅、国土厅、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根据省监察厅《关于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协商沟通情况的通报》,现就降低房产测绘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产测绘服务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测绘等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236号)规定的标准降低20%,具体为:分户图测绘实测绘,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费,住宅用房0.65元,其它用房1.0元;预测绘,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费,新建商品住宅0.25元,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0.4元。

个人住宅定线放样测绘,每件(四个桩为一件)600元收费,每增加一个桩加收150元。

对于联建户3户以上的(含3户),按每户240元收取。

其他测绘收费按国家测绘局印发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字〔2002〕3号)的80%执行。

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房产测绘等收费,仍按规定减半收取。

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从2013年4月25日起执行。

凡在此之前签订合同(协议)、提供服务的项目,若在4月25日后收取费用的,均应执行本通知降低后规定的标准。

三、建设、国土、测绘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房产测绘的行业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贯彻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产测绘服务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浙江省物价局2013年4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推进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推进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推进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浙政办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推进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9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推进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全面推进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的意见(省物价局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近年来,我省一些市政府价格部门采集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并通过报刊或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布,对于提高市场价格透明度、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促进市场价格稳定、引导消费、保护消费者价格权益等起到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肯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的工作主线,进一步优化价格环境,现就在全省范围内推进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的重要意义监测公布民生价格信息,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目前消费市场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价格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提高市场价格透明度,又可以使政府及其部门更好地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实实在在的价格政策、价格信息、价格协调和价格维权服务,是当前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具体举措,是政府加强和改进市场价格监管、强化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

因此,监测公布民生价格信息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进。

二、认真组织开展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工作(一)突出民生主题,科学确定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范围。

民生价格信息监测公布的品种首先要选择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食品、副食品和主要日用消费品、常用药品等。

绍兴市民政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民政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民政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08.16•【字号】绍市民〔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绍兴市民政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的通知绍市民〔2023〕38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浙民办〔2021〕16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减轻群众治丧负担,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经研究,决定在绍兴市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现有殡葬惠民政策的基础上,新增守灵室租赁费等减免项目,实现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全免费。

具体通知如下:一、免除市区各殡仪馆内基本型守灵室守灵48小时内的场地租赁费用,超出部分由丧属自行承担。

二、实施节地生态安葬人员,继续按照《绍兴市民政局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绍市民事〔2019〕114号)文件执行,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此基础上,对实施树(花)葬、草坪葬人员(要求在约定安葬区域采取深埋的方式安葬骨灰,不修坟墓、不立碑、不硬化土地的安葬方式)免除墓穴使用费用。

三、其他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仍按现有的殡葬惠民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绍兴市民政局绍兴市财政局2023年8月16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1998.11.17•【字号】浙价费[1998]506号•【施行日期】199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11月17日浙价费[1998]506号)各市(地)、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和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过程中办理的公证业务,根据浙政发〔1998〕159号、浙政办发〔1998〕119号文件规定,按不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低限的40%收费。

二、各级价格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处和申请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及其他有关公证和价格管理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浙江省境内的公证处承办的公证业务,其服务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证处据当事人申请,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的,均按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第四条公证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证明单方面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

如需增加份数,另收成本费20元/份。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甬民发〔2018〕123号•【施行日期】2018.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民发〔2018〕123号各区县(市)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发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经发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发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发改委、财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鼓励和引导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的节地生态安葬,营造推进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甬民发〔2011〕142号)(以下简称《细则》)作出补充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惠民殡葬政策对象范围。

除《细则》规定的对象外,将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见义勇为牺牲的外来人员,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外来人员,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父母一方是宁波市户籍的未登记户口婴幼儿列入惠民殡葬政策范围,经费由火化地殡仪馆按照现行渠道申请。

二、增加惠民殡葬政策免费项目。

在《细则》规定的项目以及原补充增加的遗体火化前的抬尸服务、纸盒、裹尸布、接尸车辆消毒等四项服务基础上,新增普通骨灰盒(不超过300元/个)1个。

选购其他骨灰盒的,费用由购买者自理,并不得以免费骨灰盒费用标准进行抵扣。

惠民殡葬项目的费用标准根据市发改委(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动态调整。

三、提高节地生态葬法补贴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浙价服[2009]254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09〕25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加强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通知如下:一、科学管理游览参观点票价游览参观点票价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等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项目的价格。

(一)游览参观点票价实行分类管理。

游览参观点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游览参观点内,不能引入竞争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包括索道、电车、电梯、汽车、游船等)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游览参观点票价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全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游览参观点票价政策,制定全省游览参观点票价政策,制定部分等级和国内外知名度较高、游览人数较多的游览参观点票价;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游览参观点票价政策,按隶属关系制定辖区内其他游览参观点票价。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奉化溪口风景区、淳安县千岛湖风景区、莫干山风景名胜区等游览参观点票价由省物价局核定。

二、依法制定游览参观点票价(一)制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要以游览参观点的价值为基础,反映资源价值和劳动价值,并充分体现公益性。

制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还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旅游市场供求状况及游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殡葬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条例》《省公墓管理办法》《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和《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墓建设规定公墓分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辖区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公益性公共设施。

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原则上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建设和管理主体,推行节地生态葬法。

经营性公墓是指以市场化投资,按相关规定要求建设和业主自行管理的,为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公共墓地。

(一)公墓选址公墓选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条例》《省公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

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

严禁占用耕地新建、扩建公墓。

(二)运行机制1.鼓励和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骨灰堂(楼、墙、廊)、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推行树葬、花坛葬、壁葬等生态节地葬法,县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2.公益性墓地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建设主体。

相邻的两个及以上的行政村可联合建设小型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个别交通不便的偏远行政村,经批准,可以以行政村为单位单独建设,鼓励县属国企参与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

凡新建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的,节地生态墓穴原则上不少于20%。

3.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墓穴或格位出售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发改局进行价格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墓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墓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墓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杭政办函[2009]253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墓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精神,有效解决我市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公墓、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开展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人为本、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多措并举,标本兼治,切实抓好公墓清理整顿工作,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生态葬法、树立文明节俭丧葬理念,节约土地资源,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深入地开展公墓、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清理整顿工作,切实解决非法兴建公墓,建设超标准、豪华墓穴,未按要求提足公墓专项维护经费,乡村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寄存堂(室)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等问题,进一步改善滥占土地、破坏生态环境等状况,规范公墓建设管理工作,增强群众依法、文明、节俭、科学的丧葬意识,巩固殡葬改革成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整顿范围和重点各地要把清理整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八部委精神做好公墓清理整顿开展公墓年检验审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09〕37号)要求,对本辖区的公墓、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寄存堂(室)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并组织开展公墓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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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价费[2011]42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1.12.29
【实施日期】2012.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
(浙价费〔2011〕42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
为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规范公共墓地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公
墓价格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关于公共墓地的价格管理范围
公共墓地的价格管理范围,包括公墓(含骨灰存放处,下同)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含
骨灰存放处,下同)的使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公墓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
依法批准的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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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
地。
二、关于公共墓地的价格管理原则、定价形式
(一)公共墓地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公共墓地的价格管理政策,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墓地价
格的具体管理。
(二)乡村公益性墓地、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其使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
定价;其他公墓的使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由公墓单位根据价格和民政主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依法自主确定。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是指经省级民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
业单位投资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公墓。其他公墓是指除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以外的经省级
民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墓。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
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三、关于公共墓地使用价格的制定
(一)乡村公益性墓地、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的使用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
据成本、提取预留维护经费和纳税情况确定,其使用价格的作价公式分别为:
1、只包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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