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争议处理法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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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得体会: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制路径(最新)

(精)心得体会: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制路径(最新)

(精)心得体会: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制路径(最新)一、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时代价值“两权分离”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确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却一直作为一个符号在各种涉农涉土法律中多次重复,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具体规则的建构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以致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呈现出“重利用、轻所有”的态势。

“三权分置”政策出台后,尽管对于如何理解该政策并将该政策准确地表达为法律规则存在诸多分歧,但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新时期针对“两权分离”制度的弊端,将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反映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时代需求,具有如下时代价值:(一)有利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均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高度重视。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后,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九大报告仍然继续强调应进一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由于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经营割裂了劳动者的报酬与生产成果之间的关联,使得平均主义的分配观极为盛行,从而对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造成了重大打击,以致农业生产的效率极低。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重塑了中国农地的微观经营主体,并迅速改变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面貌,一举解决了粮食短缺和农民温饱问题。

然而,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分”的功能得到极端强调,“统”的功能却逐渐萎缩。

在二轮承包时,不少农民集体因土地之外在历史上所积累的农村集体资产被卖光分光而成为所谓的“空壳村”,以致大多数村庄的集体经济处于崩溃边缘。

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大为减弱,一方面造成农民集体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方面因物质基础匮乏而有心无力,另一方面导致农村社会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农田水利设施等“公共产品”年久失修而老化现象严重,农民集体因此难以为其成员提供必要的服务。

武陵山片区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及其法律保障路径李沫蕾

武陵山片区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及其法律保障路径李沫蕾

武陵山片区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及其法律保障路径李沫蕾发布时间:2021-12-27T09:37:28.728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7期作者:李沫蕾[导读] 近几年来,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深化发展,成为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驱动力,而土地制度改革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内容。

但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摘要:近几年来,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深化发展,成为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驱动力,而土地制度改革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内容。

但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中产生了总体规模不大,发展不平衡、流转合同不规范、政府介入过度但公共服务提供不足等问题。

以武陵山片区为例,对农村土地流转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以期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制建设有所增益。

关键词:土地流转,乡村振兴,所有权There are problems in rural land transfer in Wuling Mountain area and its legal guarantee pathLi MoleiSchool ofLaw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Jishou University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has been continuously deepened and become an important driving force in the process ofrural economic d Key words: land transfer, rural revitalization, proprietary rights引言习近平在十九大中指出乡村振兴战略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关键,解决好“三农”问题是重中之重。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有利于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难题与破解路径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难题与破解路径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难题与破解路径土地征收是指基于公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与国外相对成熟的征收制度相比,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却造成了诸如“卖地式”土地财政、农民所得补偿无法维持生活等问题,实践证明,建立良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无论对国家公益的实现还是对村民私益的保護都有着重要意义。

标签: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难题;破解路径1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1征地补偿范围狭窄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些都是可以量化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实际上农民承担的损失远远超过这一点,如耽误工作引起的损失、经营损失、预期的土地收入等。

这些间接损失不包括在补偿范围内。

1.2补偿标准偏低目前我国大部分具体实施的农村土地征收方案是根据土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补偿,并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年产值明确了补偿和安置费标准。

这种补偿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没有考虑到土地自身所具有的潜在价值,完全忽视土地潜在巨大价值,原土地使用者所获得的补偿只占到土地巨大价值的极小比例,长此以往,会导致贫穷进一步加剧,进而使社会出现更多不稳定因素。

1.3补偿方式单一从国内现有征地补偿办法来看,主要有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劳动就业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正常情况下,地方政府很难承担农民安置的任务,直接给钱是比较妥善的方法。

然而,单纯依靠货币补偿来维持农民未来生活,这种解决办法难以持续,时间久了农民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他们未来的生活也令人担忧。

目前,我国的农民征地补偿方式仍存在诸多问题,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更加注重进一步完善农民征地补偿制度,并把它落到实处。

2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概述2.1完全补偿原则完全补偿原则基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理念,认为相关权利人因公益受到的“特殊牺牲”,国家需全部补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以及与征收标的物有间接联系的其他非财产损失,使其能以该补偿重新恢复与征收标的物被征收前同等水平的财产状况。

土地确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路径

土地确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路径

土地确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路径土地确权工作是关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权益保障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土地的权属关系,能够为农民提供更稳定的土地权益,促进土地的合理流转和规模经营,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然而,在土地确权的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土地确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土地权属争议复杂多样在农村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土地流转不规范、地界划分模糊等因素,导致土地权属存在诸多争议。

有的土地在多次流转过程中,相关手续不完备,造成权属关系混乱;有的相邻地块之间的界限不清晰,引发邻里之间的纠纷;还有一些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界限存在争议,给确权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2、测量技术和标准不够统一土地确权需要进行精确的测量,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区采用的测量技术和标准存在差异。

有的地方使用传统的测量工具和方法,精度较低;有的则采用现代的卫星定位和遥感技术,但数据处理和解读可能存在偏差。

此外,对于山地、丘陵等地形复杂的地区,测量难度较大,容易出现误差。

3、农民对政策的理解和参与度不足部分农民对土地确权政策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确权的程序和要求不太了解,导致在确权过程中配合度不高。

有的农民担心确权后会失去土地的承包权,或者对确权后的土地用途和流转存在疑虑,从而对确权工作持观望甚至抵触的态度。

4、确权工作经费不足土地确权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包括测量设备的购置、人员培训、资料整理等。

但一些地方政府财政紧张,拨付的工作经费有限,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这导致工作进展缓慢,质量也难以保证。

5、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

例如,对于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和流转等方面,缺乏详细的法律依据,使得在确权实践中遇到问题时,难以依法妥善处理。

二、土地确权实践的优化路径1、加强土地权属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土地确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路径

土地确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路径

土地确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路径土地确权是指通过调查、测量等手段,确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程序,是土地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开展多年,但在实践过程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探索优化路径,成为当前土地管理的重要课题。

一、存在的问题1. 理念落后在我国,土地确权的理念还存在着一定的落后性。

传统的土地观念使得一些地方对土地确权工作难以给予足够的重视,认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由国家直接控制,而非个人,导致土地确权工作难以落实。

2. 法律法规不健全土地确权工作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并不完善,导致土地确权工作难以规范化、法制化。

尤其是在土地权属确认、界址划定、登记登记、权属证书核发等方面,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

3. 技术手段滞后土地确权工作需要借助先进的测绘、遥感等技术手段,但在我国一些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技术手段滞后,导致土地确权工作效率低下,难以保障土地确权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政府管理不到位在一些地方,政府对土地确权工作的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指导,导致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着腐败、浪费等现象,使得土地确权工作难以取得预期的成效。

5. 社会稳定问题土地确权工作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在确权过程中出现争议、矛盾等问题,很容易导致社会稳定的动荡,影响社会和谐发展。

二、优化路径1. 突破传统观念在土地确权工作中,需要引导更多的地方和农民树立正确的土地观念,认识到土地确权对于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性,转变传统观念,提高土地确权工作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

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土地确权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制定明确的土地确权程序和标准,建立健全的界址划定、权属确认和登记登记等制度,提高土地确权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 推进技术创新在土地确权工作中,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借助先进的测绘、遥感技术,提高土地确权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土地侵权纠纷处理方法

土地侵权纠纷处理方法

土地侵权纠纷处理方法
土地侵权纠纷是指在土地使用、处置、收益等方面发生的纠纷。

针对土地侵权纠纷,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1. 寻求和解,当发生土地侵权纠纷时,首先可以尝试通过协商
或调解的方式寻求和解。

双方可以通过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
者寻求第三方进行调解,以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2. 诉讼解决,如果和解无法达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土地
侵权纠纷。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解决纠纷。

3. 寻求专业帮助,在处理土地侵权纠纷时,当事人也可以寻求
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的帮助。

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提供
法律意见,并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或协商。

4. 咨询相关部门,针对特定的土地侵权纠纷,当事人也可以咨
询相关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行政机关,寻求专业的指导和帮助。

这些
部门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解释和指导意见。

5. 调解仲裁,除了诉讼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通过调解委员会或仲裁机构进行纠纷解决。

调解委员会和仲裁机构可以提供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调解,帮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总之,处理土地侵权纠纷需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诉讼解决、寻求专业帮助、咨询相关部门以及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来解决纠纷。

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并严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纠纷最佳解决方法

土地纠纷最佳解决方法
土地纠纷是指在土地使用、所有权、流转、承包、征收等方面
发生的争议。

土地纠纷的解决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
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因此,寻找最佳解决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当土地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应该保持冷静,不要激化矛盾。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沟通,尽量避免采取激烈
的行动,以免加剧矛盾。

在进行协商和调解时,双方应该坦诚相待,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尊重对方的权利,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其次,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土地纠纷,可以寻求
法律途径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寻求法律援助,
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该严
格遵守法律程序,尊重法院的裁决,不得采取暴力或其他违法手段。

最后,土地纠纷的最佳解决方法是通过多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士或调解员参与协商,通过专业的调
解来解决矛盾。

同时,政府部门也可以发挥引导和协调作用,促进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化解矛盾,恢复土地使用秩序。

总的来说,土地纠纷的最佳解决方法是通过协商、调解和法律途径相结合,寻求和解协议,化解矛盾。

当事人应该保持理性,尊重法律,尊重对方的权利,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土地纠纷的和谐解决,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土地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最快

土地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土地合同纠纷是在土地交易或土地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种纠纷形式,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困扰。

当出现土地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往往会迅速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以便尽快解决问题。

那么,土地合同纠纷该向哪个部门求助,才能最快解决呢?土地合同纠纷解决途径1.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很多土地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土地权属、土地使用权等问题,因此,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一个可以寻求帮助的机构。

这类部门可以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协调解决土地纠纷,并发挥管理职能,确保相关土地交易合法合规。

2. 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也是处理土地合同纠纷的重要机构之一。

该部门可以对土地资源的使用、开发、管理等方面提供监督和指导,协调解决土地合同纠纷,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3. 司法机构在某些情况下,土地合同纠纷可能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人民法院是处理土地合同纠纷的司法机构,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等途径,将纠纷交由法院处理,以依法解决问题。

解决土地合同纠纷的建议1.在签订土地合同前,应认真了解合同内容,保留好相关证据,并确保交易合法合规,避免发生纠纷。

2.一旦出现纠纷,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并在不影响自身权益的情况下,尽量寻求和解。

3.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向相关部门咨询,寻求专业意见和帮助,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当遇到土地合同纠纷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或司法机构求助,以最快、最有效地解决纠纷。

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合同管理意识,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

希望本文对解决土地合同纠纷有所帮助。

浅谈当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路径

马 丽 斌 (9 9 ) , 北 省 邢 台县 人 , 士 研 究 生 , 家庄 邮 电职 业技 17 一 河 硕 石 术 学 院 ( 国 邮・ 集 团公 司 培 训 中 心 ) 融 系副 主 任 , 师 , 究方 向 : 中 政 金 讲 研 商 业银 行 经 营 管 理 与 产 业 经 济 学 。
商户的需求信息也记 录在网上 , 时更新 网站信 息的 内容 。这 及
样 有 利 于 农 产 品生 产 者及 时 了 解 市 场 需 求 、 格 波 动 等 信 息 进 价 行 生 产 和 销 售 ; 过 网 站 还 可 以整 合 合 作 社 、 纪 人 、 户 与 超 通 经 农 市 对 接 的 基 本 资 料 、 易 记 录 及 信 用 记 录等 信 息 , 他 超 市 及 交 其
4 “ 超对 接” 景下 石家 庄完 善农产 品 流通 的对 策 农 背
41 建立 网站 。 供 供 需信 息 , 建 沟 通 平 台 。 少 盲 目性 . 提 搭 减 在 国家 “ 村 通电话 , 乡能上 网” 程的基 础上 , 着 网 村 乡 工 随 络 覆 盖 范 围 的扩 大 和 上 网 人 数 的 增 加 。 家 庄 可 以 通 过 互 联 网 石 搭 建 B B C的 供 需 平 台 。 从 生 产 、 销 到 终 端 零 售 的 资 源 进 22 把 分
征集不 以所有权人的 同意为条件 , 而以宪法规定 为参 照。因此
强 制 性 和 补 偿 性 是 土 地 征 收 的两 个 基 本 特 征 。本 文将 集 中 讨论
用 途发生 了改变 . 即农转非 的过程所 带来 的巨额增值与 集体土
地 原 来 的 使 用 者 和所 有 者 没 有 任 何 关 系 , 国 家 土 地 规 划 和 管 是 制 用 途 的结 果 。我 国 著 名 经 济 学 家 吴 敬 琏 曾在 一 次 全 国政 协 经 济 组 上 发 言 称 : 地 用 途 改 变 所 产 生 的价 值 是 源 于 国 家 和 整 个 土

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中的新动向及解决路径分析

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中的新动向及解决路径分析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困难。

随着农村人口的不断减少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工作已成为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的新动向及解决路径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新动向1.政策法规不断完善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的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得到完善和修订。

2019年,《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提出了推进农村土地确权流转的目标和路径,明确了相关政策措施和扶持政策。

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以支持农村土地确权和流转的落地实施。

2.农村土地流转逐渐增加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不断发展,农户对土地流转的认可度逐渐增加,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农户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5亿亩,同比增长了7.6%,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规模逐渐扩大。

3.多元主体参与土地流转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除了传统的农户和农业企业参与外,还逐渐有了更多的多元主体参与土地流转,包括乡村旅游、生态农业、风景区、以及农业产业化园区等各类主体。

这些多元主体的参与,不仅丰富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也为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二、问题分析尽管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1.土地确权问题突出在一些地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进展缓慢,尤其是涉及集体土地确权方面的问题,存在着规划管理不到位、登记资料不全、界址界桩不清晰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难以顺利推进。

2.土地流转难度较大虽然土地流转市场逐渐扩大,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难题。

农户流转意愿不强、信息不对称、流转司法保障不足等问题,都制约了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得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市场化程度较低。

在多元主体参与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一些新兴农业主体往往面临着土地流转成本高、融资难、产权保障不足等问题,制约了他们的参与积极性,也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形式的多样化和市场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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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争议处理法律路径
论农村土地争议法律救济途径及其局限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立身之本,围绕农村土地争议引发的案件可以说是层出不穷,这也是近年来酿成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根源,不仅如此,处理不当还极易诱发恶性刑事案件。

笔者代理的邓有志故意杀人案,就是因邓有志与被害人因宅基地纠纷引发的,最终在双方武力冲突中将被害人杀死。

在本案发生之前,双方因宅基地产生纠纷,也多次通过行政村及乡人民政府处理过,但一直没有解决纷争,进而酿成血案。

那么,农村土地争议因何如此复杂,发生争议应当如何救济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由此可见,在农村农民集体才是土地的所有者,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使用权又可分为耕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虽然最早在1986年就已经颁布施行,但多少年来,地方政府不重视农村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至今仍有多数农民对其承包地和宅基地农民没有使用证,这也是导致农地权属不清,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

这也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争议处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当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只能先行行政处理,对处理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

下面从笔者代理的一起具体案例看土地争议的行政处理途径。

案情:争议双方当事人:宁光友与宁西光、宁光涛。

案发时间2004年。

前因:宁光友父亲宁锦南与宁西光父亲宁中南是亲兄弟,1960年前,宁锦南饿死,宁光友母亲带着宁光友们兄弟五人无处居住,由大队安排宁光友家住宁光友爷爷宁长林宅基上,当时,该宗宅基是由宁光友家和宁自华(宁光涛父亲)家分住的,宁自华家房屋在宁光友家的南边,宁光友奶奶当时在世也表示同意。

1962年宁光友在该宅基上建房三间,1979年建门面房三间,直至2004年房屋拆除,准备重建新房。

宁西光与宁光涛阻止建房,并强行在宁光友宅基处建房,现在房屋基础已经打好。

原有的三间宅基地,宁西光占一间,宁光涛占一间。

临泉县高塘乡人民政府在2005年6月和9月先后两次将宁光友宅基确权给宁西光。

后经过宁光友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高塘乡政府又先后两次自动撤销处理决定。

最终在2011年8月5日作出高政(2011)115《关于宁光友与宁西光、宁光涛土地权属争议一案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将位于临泉县高塘乡高塘行政村集北,东临张世忠,西靠路,南邻宁光涛,北邻宁光明,东西宽7米,南北长12米,面积8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确权给宁光友,任何人不得侵占。

此案经宁西光提请复议后,临泉县人民政府2011年11月8日作出临复(201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高塘乡人民政府的上述处理决定。

在法定期限内,宁西光与宁光涛未提起行政
诉讼,现该《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因宅基地发生争议,由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的典型案例,案情极为复杂,从2004年发生争议,乡政府两次确权给对方,直到到2011年才第三次做出处理决定。

正是因为行政处理决定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争议当事人解决争议的难度,费时耗力。

致使很多农民发生争议不愿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少数通过暴力解决,增加了农村不稳定因素。

因此,现有的行政处理模式亟待变革。

另外,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如何执行也是一个问题。

按说,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既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但是,该宗土地确权后,土地依然被宁西光、宁光涛等人侵占,他们在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根基没有拆除,导致宁光友在土地确权之后却无法使用,政府的土地处理决定得不到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据此,对于人民政府的土地处理决定,争议当事人并无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政府,倘若政府怠于执行,则做出的处理决定自然在效力上打了折扣。

而对于哪些案件行政机关自己执行,哪些案件必须申请法院执行,又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司法解释,导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互推诿,谁也不愿意费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1)规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
押、担保、继承权。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由此可见中央对农村土地问题的重视,笔者认为,保障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必须制定解决农村土地争议快速处理机制,现有的处理模式尤其是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难度非常大,且作出的处理决定难以有效执行,应当加以改变,可以尝试由县级土地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处理土地争议,并健全执行机制。

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当然更要加快土地登记确权颁证,权属清晰了,土地争议自然减少。

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
张振律师
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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