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论文
醉酒驾驶论文构成要件论文:浅析“醉酒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醉酒驾驶论文构成要件论文:浅析“醉酒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意味着“醉酒驾驶”将首次作为一个罪名列入我国刑法,笔者结合我国刑法研究及德国、日本的立法例,分析“醉酒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与适用,并对我国的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醉酒驾驶;构成要件;原因自由行为引言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驾”入罪,明确规制了醉酒驾驶行为。
相比于以往我国刑法的“粗而不细”的整体风格,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上,修正案八确实有不小的进步。
然而,从醉酒驾驶罪的规定上来看,修正案八并非是一个完美的规制,其表述和内容尚有待研究之处。
笔者将围绕下文的四个问题,浅析“醉酒驾驶罪”。
一、首先提出的四个问题回顾孙伟铭案件与张明宝案件,两地主审法院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在刑法修正案八尚未规定“醉酒驾驶罪”之前,这样的判决无可厚非。
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毕竟罪有“口袋罪”之嫌,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尚有争议,况且,此罪并非专门为“酒驾”肇事行为设立,所以对于“酒驾”的威慑力及规制力不足,客观上导致“酒驾”行为屡禁不止。
随着修正案八的浮出水面,对于“孙明伟案”和“张明宝案”能否适用“醉酒驾驶罪”?对于其他危害不大的“酒驾”能否同样适用“醉酒驾驶罪”?新罪名能否取代“口袋罪”?笔者将在下文探讨。
依据修正案八第22条所表述的内容,笔者初步形成两种观点:1.修正案八之所以将醉酒驾驶罪放在交通肇事罪之后,是为了弥补交通肇事罪之不足。
即,不管是“追逐竞驶”抑或是“醉酒驾驶”,在此次修正案中都脱离不了交通肇事罪的框架,在司法实践中仅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种情形予以考虑,并不是单列在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与其他各罪并行的独立罪名。
2.另一种可能则是,醉酒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是并列的两个不相干的罪名,修正案仅仅采取列举方式,对其进行合并表述。
浅谈酒驾入刑论文

字数2158浅谈“酒驾”入刑陈雪(重庆文理学院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内容摘要:醉酒驾车导致的交通肇事案件频繁发生,醉酒驾车的行为屡禁不止,这给整个国家的安全稳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将醉酒驾车拟纳入刑法范围。
这是我国立法层首次对频发的醉酒驾驶做出回应。
酒驾入刑法,必然会给当下酒驾事故频发的现状带来极大地改观。
刑法只是最后的手段,刑罚不是目的,而是预防酒驾的工具关键词:酒驾入刑、酒精含量、法律、随着酒驾事件的频频发生,造成了一幕幕惨剧及家庭的支离破碎,不禁让人们想到酒驾事件发生率到底怎样才能被竟可能被降低,是否需要将其列入刑法加大处罚力度。
随着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液越来越频繁,酒驾所导致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多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汽车固有数量的增多固然是原因之一,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在惩处酒驾方面的缺失,更加导致了对于行为者的惩处不够,对效尤者的震慑也不够。
刑法是惩处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
以刑法法条的形式将酒驾的责任论刑定罪,将酒驾上升到犯罪的高度,这不仅彰显了政府整治酒驾的坚定决心,也将为酒驾事故的处理、相关人员的定罪提供了法律的刚性力量。
酒驾入刑法,必然会给当下酒驾事故频发的现状带来极大地改观,是一件有利交通安全的好事。
一、酒驾判定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含量时,人对外界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对于酒后驾驶者而言,酒精含量越高,交通事发率也越高。
酒后驾驶者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以前饮酒驾驶从来没有出过事,也没有被抓过,而且也经常看到其他人酒后驾驶,于是便侥幸酒后驾驶,造成惨剧。
醉酒驾驶罪分析论文

安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危险驾驶罪分析作者 x x系(院)政法学院专业法学年级 2009 级学号 xxxxxxxxxx指导老师 x x x日期 2013年4月学生诚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阳师范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名:日期:论文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安阳师范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签名:导师签名:日期:危险驾驶罪分析x x(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安阳 455002)摘要:醉驾入刑,这是一个热点讨论问题。
当《刑法修正案(八)》出台时,就有不少法学研究者对这一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以及实践性的质疑。
本文主要围绕《刑法修正案(八)》以及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关于酒驾和醉驾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醉驾可能构成何罪等问题进行展开论证。
关键词:酒文化;酒(醉)驾;危险驾驶;交通肇事一、危险驾驶的背景1901年慈禧太后66岁寿辰时,直隶总督袁世凯特地从美利坚进口一辆洋车,作为寿礼敬献给慈禧。
据说,这个洋玩意是美国马萨诸塞州的查理森利和法兰克兄弟俩设计,并采用手工方法制作而成。
起名为“图利亚”。
慈禧生日那一天,在紫禁城太和殿检阅贡品。
当她听说这辆洋车不要马拉就能跑,感到很奇怪,立即口谕在场的德国司机开车。
德国司机爬上车,踩响马达,洋车真的轰隆隆地跑了起来,慈禧看了喜不自胜,高兴地问:“这车跑得这么快,要吃许多草吧?”德国司机说:“它不吃草,烧的是油。
”慈禧没有听懂,吩咐太监李莲英端出珠宝,赏赐了袁世凯和开车的洋司机。
危险驾驶罪 论文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拷问摘要:备受社会各界瞩目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大亮点就是把醉酒驾车和飚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
为保护广大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危险驾驶”入罪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但是危险驾驶罪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在今后法律的进程中,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健全。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刑法价值危险驾驶罪标准一、对立法原意的解读:危险驾驶入罪的现实和理论依据近年来,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死亡的惨案频频发生,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民众也极度悲愤,要求严惩肇事者。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拥有数量的大幅增加,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急剧增多,而在我国现行刑法框架下,没有造成实害结果的单纯的危险驾车行为一般并不认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对只有造成了实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才定为犯罪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民众对于惩处这类案件的心理要求。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基于对民生的保护和加大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的考虑,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危险驾驶行为单独设罪。
正如修正案(八)草案说明中所言:“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建议规定为犯罪。
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行为……”危险驾驶的多发性、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由此引起的民众的强烈反响,正是修正案(八)为该种行为单独设罪所予以考虑的现实依据,也是现阶段将该种行为纳入刑法调整领域的必要性所在。
其实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大家对危险驾驶行为单独设罪就有很多探讨和研究,虽然入罪的方式和入罪的理由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基于量刑上的考虑,认为对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定罪,处罚太轻,罪刑不相适应,不能为民众所接受,而又因主观方面的限制只能增设危险驶致人死伤罪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另一类是基于犯罪预防的角度,认为我国刑法对造成危害结果才定罪的规定不合理,缺乏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评价,故主张增设危险驾驶罪,以实现对法益的提前保护。
酒驾醉驾危险征文

酒驾醉驾危险征文
酒驾,醉驾,这是我们常常听到的词语,也是我们生活中不能忽视的问题。
酒驾醉驾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抵制酒后驾车。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酒驾醉驾的危害。
酒精会降低驾驶人的反应速度和判断能力,使其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据统计,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概率是正常情况下的数倍,而醉酒驾车更是危险至极。
酒后驾车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更会导致人员伤亡,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无法挽回的痛苦。
其次,我们要明白酒驾醉驾的严重后果。
在我国,酒后驾车已经入刑,一旦被查处,将会面临罚款、吊销驾驶证、甚至刑事处罚等严厉的惩罚。
同时,酒后驾车也会对个人信用记录造成影响,给个人和家庭带来诸多不便。
因此,我们必须认清形势,珍惜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的生命,坚决不碰酒后驾车这条红线。
最后,我们要从自身做起,积极抵制酒后驾车。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不酒后驾车。
同时,我们也要积极
宣传酒后驾车的危害,提醒身边的人不要酒后驾车,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
总之,酒驾醉驾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抵制酒后驾车。
让我们从自身做起,珍惜生命,文明出行,共同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论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论文危险驾驶罪的本质、构成与界限(一)抽象危险犯的定位及对我国刑法的冲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途径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途径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通说,危险驾驶罪本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本条文在一定意义上鲜明地拓展了我国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言为定。
[1]14以行为形成的危害形态为标准,可以将犯罪划分为实害犯和危险犯。
危险犯又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
所谓具体危险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该犯罪无需以实际损害结果发生为要件,法官在适用时,就个案判断行为人是否造成对象处于实质的危险状态。
反之,抽象危险犯是立法者将对于法益具有典型危险的行为方式直接类型化为构成要件,法官只需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推定危险的存在,是经验性的结果。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立法者认为具体危险犯的行为本身还不足以代表典型的危险,所以附加“致生危险”为确认其危险的客观要件,来限制其处罚范围。
[2]抽象危险犯的设立,通说认为是针对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的回应,从而实现法益保护前置化。
1986年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提出著名的“风险社会”理念并建构了风险社会理论。
“风险的来源不是基于无知的、鲁莽的行为,而是基于理性的规定、判断、研究、推论、区别、比较等认识能力,它不是对自然缺乏控制,而是期望于对自然的控制能力能够日趋完美”。
[3]26现代社会风险的滞后性、突发性和超常规性使得一旦发生风险将酿成难以控制、估量的侵害后果。
2021年全国共发生途径交通事故238351起,死亡67759人,因酒后驾车导致的死亡人数年均增长7.3%。
[4]23我国刑法的任务不仅是对侵害的反应和报复,还有着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重大任务。
“因此,从社会安全的角度,立法者应将刑法的防线向前推置,这是历史的必然,是每一个公民、团体、社会、国家无论过去、现在乃至将来都应面临的矛盾。
论酒驾入刑
目录一、酒后驾车的社会危害及形成原因分析…………………………(一)酒驾的社会危害性…………………………………………………………(二)酒驾原因分析………………………………………………………………二、我国酒驾立法现状及入刑必要性探讨……………………………(一)我国酒驾惩罚立法现状……………………………………………………(二)国外酒驾处置一览…………………………………………………………(三)酒驾从严管理的必要性…………………………………………………三、酒驾新规介绍及法律意义思考……………………………………(一)酒驾新规情况介绍…………………………………………………………(二)酒驾入刑的法律意义………………………………………………………主要参考文献……………………………………………………………摘要醉酒驾驶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针对这些情况,鉴于酒后驾驶对于道路交通安全危害严重,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社会影响恶劣,有必要对现行酒后驾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遏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要加大对酒驾的处罚力度, 保持对酒驾的高压态势,形成对违法司机的强大威慑力,让他们不敢酒驾,不愿酒驾,这样才能有效防范悲剧事故的发生。
公共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而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将酒后驾车行为有选择性地犯罪化,符合和谐社会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只有当“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之时,普通路人才有安全感,司乘人员才能享受机动车带来的快乐、便捷,整个社会才能更加安全、稳定、和谐。
关键词:酒驾入刑;刑事惩罚;公共安全论酒驾入刑一、酒后驾车的社会危害及形成原因分析(一)酒驾的社会危害性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全国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规酒后及醉酒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车”入刑之思考的论文
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车”入刑之思考的论文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车”入刑之思考一、我国在“刑八修正案”出台之前的立法状况(一)从刑事立法上看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刑法典仅在第十八条第四款中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从行政立法上看2003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05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中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诸如此类的规定,显然是概括性和原则性的,这对于醉酒驾车行为的认定标准没有可操作性,作为醉酒驾车行为的处罚依据显得太过粗放性,从而没有起到警醒大众,遏制酒后驾驶行为的作用。
综上所述,从表面上看,目前我国针对酒后驾驶的惩处遏制力度似乎是在不断加大的,以求起到对酒后驾驶行为的预防和控制;但从实际的情况来看,这样的立法规定和模式似乎没能取得预想的效果。
二、醉酒驾驶入罪的必要性——防微杜渐不论是1997年的刑法还是近十年来陆续出台的行政法规,都没有预见到近些年来我国私家车辆的普及速度,加之目前我国道路拥堵状况可谓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因而,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刑法典予以调整,既是时代发展的呼声,也是立法完善的需要。
(一)时代发展,单独定罪是趋势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车行为的认定,往往倾向性地以是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作为其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判断标准;但不论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上分析,还是从刑罚的目的角度出发,这样的立法模式,都不能确切地反映出醉酒驾车行为在刑法意义上的罪质特征。
醉驾入刑论文
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即兴思维的克服与复位一、醉驾入刑产生的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拥有汽车辆逐年攀升,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交通肇事案件不断上升,居高不下,据统计,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因醉驾引起的事故占50%-60%之多,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醉驾,成为当今影响人们安居乐业的专业杀手。
如何解决此问题,成为国家、乃至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公安部曾多次组织酒后驾车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酒后驾车屡禁不止,在醉驾入刑立法讨论过程中,争议颇多,最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实施, 其中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规定,使争论颇久的醉驾是否入刑尘埃落定,使刑法体系中的交通肇事罪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并设置了最高刑为拘役6个月的刑罚,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作出了修改,对醉驾者规定了吊销驾驶证5年的处罚。
对于醉酒驾驶,是否达到情节恶劣,才构成《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是否原本由行政法调整的所有情节均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赋予其刑事违法性,均给予社会惩罚。
国家在危险驾驶行为上的态度,曾一度引起热议,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如何掌握醉驾的入罪标准更成了争议颇为激烈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醉驾应一律入罪,无论情节如何、是否严重”;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立法规定追究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需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为前提,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醉酒驾驶的责任追究,要注意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司法机关更是加强了对道路交通驾驶中酒驾、醉驾行为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力度。
论文单纯醉驾行为应当入刑的思考
论文单纯醉驾行为应当入刑的思考引言:在现代社会中,醉驾问题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醉驾不仅危害驾驶者本人的生命安全,也会对他人造成伤害甚至致命。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单纯醉驾行为应当入刑。
本文将从社会影响、法律约束和行为预防等方面探讨单纯醉驾入刑的必要性。
一、社会影响:单纯醉驾行为对社会影响巨大。
首先,酒后驾驶会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引发伤亡人数不断攀升。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酒后驾驶是导致许多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醉驾会导致交通拥堵和路面秩序混乱。
酒驾者在异常状态下的行为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和道路纠纷,给其他驾驶者带来安全隐患和不便。
这些负面影响不仅给人们的出行带来困扰,也给整个社会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成本。
二、法律约束:单纯醉驾应当入刑,可以加大对酒驾者的法律约束力度。
法律规定可以使人们对违法行为心存畏惧。
目前,我国的法律仅对屡次醉驾的人加以相应的罚款、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但这些行政处罚在威慑作用方面并不够强大。
如果将单纯醉驾行为入刑,将可以加大对酒驾者的打击力度,起到更好的震慑作用。
入刑后,酒驾者将面临拘役、刑事罚款等刑罚,这将更有效地降低酒驾事件的发生频率和事故的发生率,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三、行为预防:单纯醉驾行为入刑还可以起到预防的作用。
入刑能够通过惩罚行为来改变人们的驾驶行为。
对于那些有酒驾倾向的人来说,法律的镇压力度可以使他们重新审视酒驾的后果,提高他们的自我约束能力。
同时,入刑还可以加强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酒后驾驶的认识和警惕性。
通过信息的传播,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并且引导他们远离酒驾。
结论:单纯醉驾应当入刑是出于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
醉驾不仅危害驾驶者和其他道路用户的生命安全,也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通过入刑,可以加大对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并起到预防的作用。
此外,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度,确保醉驾入刑政策的有效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醉酒驾驶的入罪摘要酒后、醉酒驾车给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
为了预防和减少这种危害,本文从醉酒驾驶入罪的立法现状,刑法增设醉酒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从醉酒驾车行为构成等五方面进行浅要分析,比较醉酒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者之间的区别。
以社会现状为出发点,结合刑法的立法目的,比较介绍国外对醉酒驾驶犯罪的规定,以期达到让更多人理解危险驾驶罪的涵义,进一步加强自律,并把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逐步完善交通法制环境,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目录引言-----------------------------------------------------------------------一、醉酒驾驶入罪的立法现状-------------------------------------------------二、醉驾入刑法的必要性--------------------------------(一)、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二)、弥补刑事法网不足的立法需要---------------------------------------(三)、国外有关醉酒驾驶行为的立法和现状)------------------------------------------三、危险驾驶罪中有关醉酒驾驶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其他罪的区别------------------------(一)、主体-------------------------------------------------------------(二)、主观方面---------------------------------------------------------1、醉酒驾驶的主观罪过形式--------------------------------------------2、主观方面与其他罪的区别(交通肇事)---------------------------------(三)、客体--------------------------------------------------------------(四)、客观方面----------------------------------------------------------1、醉酒驾驶肇事案件的客观方面分析------------------------------------2、客观方面与其他罪的区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危险驾驶罪中有关醉酒驾驶行为规定的不足----------------------------------(一)、从刑法法理分析-----------------------------------------------(二)、比较国外有关醉驾立法(有何先进之处,相比之下我们有何不足)-------五、完善对“醉酒危险驾驶罪”立法补充和解释的建议----------------------------六、结束语------------------------------------------------------------------主要参考文献---------------------------------------------------------------致谢-----------------------------------------------------------------------论醉酒驾驶的入罪引言5月5日电(记者吴平通讯员柯新颖)5月5日下午4时,由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侯光辉危险驾驶案,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侯光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这是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的全国首例“酒驾入刑”判决。
等等诸多因为酒驾入刑的案件暴光于报纸,起到了震慑预防醉驾的初步效果。
一、醉酒驾驶入罪的立法现状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 并于2011年的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此次修正案的范围之广、条文之多都是空前的,其中,修正案的第二十二条尤为引人注目,即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这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
在危险驾驶罪出台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法条未对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进行惩罚。
因为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要达到法定的“损害结果”才可定罪。
所以,受该理论的影响,在我国刑法中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长期未纳入刑法中给予惩罚,这表明在我国《刑法》典中,对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给予惩罚的立法还是空白,还是盲点。
在危险驾驶罪出台前,从立法方面来说,我国现行刑法对交通肇事行为的规制存在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刑法规范对相关罪名的规定存在标准不明和界限不清的问题。
具体说就是对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如何定性,究竟按交通肇事罪还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缺乏明确规定。
而适用不同的法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差距之大,使得人们不得不慎重考虑法律的适用。
实际上,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难区分,但仍存在上述尴尬局面的原因正在于两个罪刑事责任的差距。
近年来,一些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由于社会关注度极高,使得人们对醉酒驾车等威胁到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广为关注。
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惩治主要依靠法律,立法部门当然有必要对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在立法上进行规制。
二、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刑法处罚的必要性(一)、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涉酒事故严重程度位居各类交通事故之首,治理酒后驾车已经成为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
... 酒后驾车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因喝酒会严重影响驾驶行为,增加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
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近5年来平均每年导致交通事故1.09万起,造成4054人死亡、1.16万人受伤,是导致交通伤亡事故的重要诱因,因酒后驾驶引发的事故和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约占总数的30%,涉酒事故严重程度位居各类交通事故首位。
可见,酒后驾驶是制造交通事故的主要“杀手”,治理酒后驾车已经成为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
近年来,关于“酒后驾驶”引发恶性交通事故的案件频频引发公共安全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如: 2008年12月14日,成都市孙伟铭在无证、醉酒驾车,肇事逃逸过程中连撞四辆轿车,先后致4人死亡,1人重伤。
2009年1月21日,在河南省三门峡市,王卫斌醉驾宝马冲入人群,造成6死6伤的惨剧。
(二)弥补刑事法网不足的立法需要诚然,如果法律规范对某一危害行为的约束力及威慑力不够,就会导致某种不良事件的增多。
笔者认为,对交通肇事立法上的不足和司法上的轻刑化也是各种危险驾驶行为久治不减甚至呈增加之势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一,从立法方面来说,我国现行刑法对交通肇事行为的规制存在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刑法规范对相关罪名的规定存在标准不明和界限不清的问题。
具体说就是对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如何定性,究竟按交通肇事罪还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形成了盲点。
最关键的问题是,这两个罪名的刑罚有着天壤之别,适用不同罪名意味着对城市道路危险驾驶行为完全不同的法律威慑力,直接影响对其打击的力度。
其二,从司法方面来说,一方面,交通肇事罪的轻刑化不足以让司机引起足够重视,醉酒驾驶也无法成为机动车驾驶员思想意识中的“高压线”。
另一方面,交通肇事的轻刑化使得公、检、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思想上形成了思维定式和习惯做法,容易忽视对重罪证据的收集。
这种习惯做法,使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的酒后驾车导致恶性事故,甚至肇事后高速逃离现场过程中又导致多人死伤等情况,基本上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且一般情况下多以缓刑结案,肇事者不过是赔钱而已,造成了严重的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现象。
对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惩治主要依靠法律,法律如果失之于宽泛,缺乏针对性,不能相对明确,就不能起到应有的惩治效果。
在我国机动车高速发展的现阶段,立法部门当然有必要针对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在立法上进行规制,由此本罪危险驾驶罪应运而生,醉酒入刑理所当然。
(三)、域外立法经验的借鉴醉驾案件是社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通病,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合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将有助于提高我们解决问题的效率。
下面以美国和日本分别作为英美法和大陆法的代表就醉酒危险驾驶的刑事立法状况做一介绍。
美国特点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2008年报告说,美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连续8年减少,今年更降至1994年以来的最低点。
美国运输部部长彼得斯认为,这主要归功于执法严格。
作为“车轮上的国家”,美国在防止交通事故方面确实积累了不少经验,其中尤其以汽车保费的调节最为重要。
美国全国联网的事故记录体系和完善的保费计价制度,把开车安全和每个人的经济利益紧密挂钩。
夫妻俩共开一辆纪录良好的车,每年只需花不到500美元的汽车保费。
而一个有轻微违章记录的单身汉,每年很可能要为擦伤他人车辆等小事故支付好几千美元保费。
另一重要经验是严对酒后驾驶。
除当场吊销执照和入狱一年,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以二级谋杀罪起诉,最高可适用死刑。
近年来认定酒后开车的血液酒精浓度标准更是日趋严格,从0.08%降到0.05%,由于年轻人酒后开车的比例较高,针对21岁以下的驾驶者,血液酒精浓度0.01%就算酒后开车。
严厉的交通执法甚至让美国人聚会时很少喝烈酒。
从1993年至今,美国每万辆车死亡率已降到1.7,相比中国高于9的数字,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参考。
日本特点在日本,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
其中“饮酒驾车”分轻重两级,每公升呼气中含酒精量在0.15至0.25毫克的属于轻度饮酒驾车,0.25毫克以上的属于重度。
对于醉酒驾车,日本法律并无准确数值规定,由执法人员根据驾驶员饮酒后的表现,例如是否能够正常驾驶、是否站立不稳、是否能走直线等做出相应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