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有偿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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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

2024年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

2024年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引言: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愈发普遍。

这种现象既扰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也影响了学生的公平受教育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4年中学针对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以期营造更公正的教育环境。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些规定的背景、原因和实施的意义。

一、背景近年来,教育界普遍存在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

一方面,这是由于学生和家长对于教育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他们往往认为通过有偿家教可以提高学习成绩。

另一方面,从事有偿家教可以帮助教师增加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他们的经济压力。

然而,这种现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还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

首先,有偿家教导致教育资源不公平分配,富有资源的学生能够得到更多的辅导,而贫困学生则往往无法承担高额的家教费用。

其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容易导致教育资源流失,他们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了家教上,而忽视了正式的备课和教学工作。

因此,针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制定一系列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原因制定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1.保障公平受教育权益教育是一项公共事业,应该保障每个学生接受平等的教育机会。

然而,在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情况下,资源分配不平衡,富有资源的学生得到更多的辅导,而贫困学生被边缘化。

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可以减少资源的不平等分配,保障学生的公平受教育权益。

2.提高教育质量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往往会分散他们的精力,时间和精力都无法充分投入到正式的备课和教学工作中,这势必会影响教育质量的提高。

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可以使教师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正式的教学工作中,提高教育质量。

3.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不仅仅是一个知识传授者,更是一个道德榜样和引导者。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教育的公平原则,也有可能导致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出现,如收取高额的家教费用等。

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该规定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明确“五个严禁”:一是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文化课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二是严禁在职教师以他人名义组织有偿家教活动;三是严禁在职教师为任何有偿家教活动提供和组织生源,或向学生宣传、推介有偿家教活动;四是严禁在职教师接受社会各种文化补习机构的聘请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也不得为社会针对中小学生的补习活动提供任何便利;五是严禁在职教师未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受聘于其他单位(含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任兼职教师。

凡违反该规定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教师,经查实后,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分别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建议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1.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清退全部违规所得。

由所在学校或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资格,取消当年获得的市、县、校级荣誉称号。

是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给予免职处理。

3.当年的年度考核及绩效考核只能评为“不合格”档次;三年内不得申报(或认定)高一级职称,已评定职称的,责成所在学校降低一至三级聘任专业技术岗位。

4.对于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教师,调离原学校(单位)。

5.对屡教不改,继续违规参与有偿家教活动的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该规定还对袒护、包庇甚至纵容有偿家教行为,或在治理有偿家教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在全市普教系统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及校长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校长的领导责任。

学校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责任书

学校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责任书

学校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责任书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和省、市、区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有关文件要求,学校与全校教师签订禁止从事有偿家教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
全体教师认真执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在假期或其它课余时间(含寒暑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教师自觉杜绝有偿家教现象,不得从事如下行为:
1.不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

2.不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课从事文化课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

3.不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

4.不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

5.不委托他人或社会机构举办各类补习辅导班并从中获利。

6.不从事其他应认定为有偿家教的违规违纪的行为。

二、责任追究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一经查实的,按照《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市、
区文件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应处分。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文(3篇)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文(3篇)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中学在职教师的行为,促进师德师风建设,维护中学教育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行为管理。

第三章基本原则1. 不得利用教师职务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2. 不得利用教师职务谋取私利。

3. 不得牵涉学生个人利益进行有偿家教活动。

4. 不得在学校教学时间和学校教育教学任务完成期间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第四章禁止范围1. 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为学生提供一对一或小范围有偿辅导、培训等服务,并以此谋取经济利益。

2. 在职教师不得利用学校的名义进行有偿家教活动。

不得将学校资源、学校教材、学校名声等用于有偿家教目的,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3. 在职教师不得以学生的学习情况作为有偿家教的前提条件,不得与学生家长商讨有关学生学习情况,并以此为基础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第五章处理措施1. 如果发现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具体情况。

(2) 如果发现确有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行为,将给予相关教师适当的警告、停职、解聘等纪律处分。

(3) 对已与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的在职教师,将从经济收入中追缴违规所得,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暂停其教师资格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六章宣传教育学校将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在职教师有关有偿家教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在职教师会议上加强对有偿家教的禁止性、危害性和后果的讲解和宣传,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

2. 制作宣传材料,包括宣传海报、宣传册、宣传视频等,对有偿家教活动进行宣传教育。

第七章监督检查学校将建立健全有偿家教活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 加强对学校教师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防止有偿家教行为的举报渠道和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教师涉嫌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不仅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在社会上损害了教育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现就进一步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通告如下,请广大群众监督。

一、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严禁任何学校或个人将学校场地、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从事中小学有偿家教。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3、严禁在职在岗教师利用寒暑假、节日、双休日及其它课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和利用职务之便,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

4、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或其他个人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

5、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利用补课讲新课及“课上不讲课下讲”的行为。

6、严禁各级教研人员从事有偿家教。

二、处理办法
1、学校对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得定为实绩
突出等级;是省、市级示范学校的,取消其称号。

同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建议调离校长岗位。

2、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利用职务之便,为社会机构、个人介绍生源、在社会机构兼职的,一经查实,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4]1号,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学校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学校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学校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行为,引导广大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树立教育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本规定所称有偿家教,系指公办在职教师利用课余或其它时间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

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从事有偿家教活动:1.利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里等场所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的;2.利用学科不同相互介绍或提供家教生源,为退休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的;3.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4.在校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1.禁止在职教师从事第一条中列举的各类有偿家教活动。

2.禁止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给教师个人或社会办学机构,供其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活动。

3.禁止公办中小学校参与各种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的形式,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三、处理有偿家教的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或以上等次,绩效工资的扣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当年不得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相关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或者由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3.凡经查明在职教师具有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学校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聘任其参与中、高考命题、重要学科质量检测命题,不得聘其担任市、区两级学科中心组成员、重要学科竞赛活动的评为工作。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本(3篇)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本(3篇)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本第一章立法背景一、教育现状及问题针对我国教育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有偿家教现象的普遍存在以及对教育公平的不利影响,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引入获得推动和重视。

二、规定立意及目的为了维护教育公平原则,保护学生的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制定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旨在规范教师的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有效减少有偿家教现象对教育公平的不利影响。

第二章规定内容一、定义与范围有偿家教指在职在岗教师以任课教师身份外出为学生提供补课、家庭作业辅导等有偿服务行为。

二、禁止从事有偿家教的职业教职工范围在职在岗中学教师,包括专职教师、兼职教师。

三、禁止的有偿家教行为(一)在学校外与本校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服务;(二)在校内与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服务,除非学校明确需要教师为学生提供有偿辅导的特殊情况。

四、纪律处分标准对于违反禁止从事有偿家教规定的教师,将根据违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引入全员考核、考评等制度,将教师职业道德与绩效考核挂钩,严重违反者可予以开除。

第三章实施办法与措施一、成立管理委员会各中学将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规范教师的行为,监督和管理有偿家教工作。

二、建立投诉渠道学生、家长和其他人员如发现有偿家教行为,可通过学校设立的投诉渠道进行举报。

三、加大宣传力度学校应加大对有偿家教的宣传力度,普及教师有偿家教行为对教育公平的不利影响。

第四章政策关联与落实一、教师培训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辅导能力,从而减少因教师补课能力不足导致的有偿家教需求。

二、严格考核与督导学校应引入全员考核和督导机制,将教师的职业道德及有偿家教行为纳入考核内容,对存在问题的教师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大资源投入学校应加大资源投入,推动提高教育公平的措施和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提供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减少有偿家教需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有偿家教行为进行举报或发现后,学校将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偿家教教师进行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禁止有偿家教,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承诺书

禁止有偿家教,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承诺书

禁止有偿家教,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五严”、“十禁”、区教育局“八禁止”“十不准”的通知精神,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严肃教师纪律,树立良好的教育形象和教师形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本人郑重承诺:
1、不在课余或节假日等任何时间组织学生到校集体补课或变相上课,不在外租借场地或家里举办有偿家教班。

2、不从事有偿家教。

3、不办班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教学活动。

4、不到社会办学机构兼课。

5、不强制、暗示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6、不相互提供有偿家教生源。

7、不动员或变相动员学生参加校外办学机构补习。

8、不打骂学生,不以抄作业、长时间站立、驱离课堂、留滞学校、劳动等形式惩罚学生,不歧视、排斥学困生、特困生和残疾生,不侮辱学生人格,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本人将本着对学校、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自觉严格履行承诺,以良好的职业形象做一个人民满意的老师。

学校校长(园长):承诺人(签字):
利国镇××小学(公章)
二0一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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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修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不断深化我校行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
1、在家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获利的。

3、利用学校设施设备收带本校学生或外来学生获利的。

4、擅自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群团组织)中兼课获利的。

5、利用职务之便为退休教师或其他教师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

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2、禁止在职教师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活动和利用职务之便,暗示、动员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3、未经学校批准同意,在职教师不得擅自受聘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代课。

三、处理办法
凡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学校对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综合督导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2、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当年不得参加各级学科性考试命题工作,不得参加各级学科性竞赛活动的组织工作或担任评委。

3、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首次,由所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取消年终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资格;再次,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并给予待岗处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家教,由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特级教师、名教师、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从事有偿家教,由有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未满见习期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四、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
学校要广泛宣传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文件精神,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要设立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信访举报。

确保本规定的落实。

大高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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