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必要性的研究
关于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必要性的研

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必要性的研究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必要性的研究作者侯圣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摘要:农村合作金融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健康有重要的作用,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具有相当重要的制度价值。
但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相关立法却是十分落后,本文在介绍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现状、简要分析农村合作金融的地位和作用、简要分析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亟待解决问题的基础上,论证了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必要性。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现状;立法必要性近几年来,虽然我国的金融立法已经有了较快的发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继制定。
但是有关农村合作金融的专门性法律仍然没有制定出台,致使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无章可循,从而导致其市场定位不当,功能异化等现象。
因此尽快制定统一完整的农村合作金融法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立法者和理论界既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合作金融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没有全面分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现状分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必要性,首先要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现状有清楚的认识。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法是由各种合作金融方面的规X行文件表现出来的。
从应然层面上讲,农村合作金融规X性文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农村合作金融活动的规X性法律文件。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有关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XX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XX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法律。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关于合作金融的法律在合作金融法律规X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效力。
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制创新的思考

、
我 国农 村 合作 金 融 的发展 特 点
l 、 主体功能定位不准 。依照 国务院下发 《 深化农村信用
银行或 以股 份制为主要产权形 式的农村合作银行 。由此 ,按
农村合作金融在经历 了 5 0 多年的制度变迁 与发展历程之 社 改革试 点方案》的规定 ,许多农信社 已经改制 为农村 商业
放 ,农村合 作金融在经济 发展j 交 J 陕的地区已成为农 村金融体 主 要表 现为 各种行 政规 章 ,其 法律 位阶 较低 ,而且 立法 分 系 中不 可或缺的重要构成 部分 。其对 于缓解农村资金 供需矛 散 。而 国务 院印 发的 《 深 化农村 信 用社 改革试 点方 案》 和 盾 、提高农 村金融市场 资源配置效率 、拓宽农村金 融产 品供 《 关于进一 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则纯属政策性 给路径 、 促 进农村金 融市场多元化竞争 格局的形成发挥 巨大 文件 、稳 定性差 ,很难为农村 合作金融改革与发展提 供更为
作用 。而落 后及欠发达地 区农村合作金 融支农的作 用和 效益 充足的保障 。( 2 )立法内容 有失偏 颇 。2 0 0 7 年 《 农民专业合 依然微 弱。因各地生产 力水平差异较 大 ,而要实现 合作金融 作社法 》正 式实施 ,农村 的生产 合作 、消费合作实现 了有法
一
1 1 3—
创 新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 ,以规 范和发展农村合作金 融。
关键词 :农 村金 融 合作金 融 法律规制 路径 思考
在我 国农村其他 金融供给不足 的现实条件 下 ,农村合作 在各地 的规模效益仍需要相当长的一段 时间。 金融 已经当仁不让地 担当起农村金 融供给主力军 的重任和成 为支农 惠农的首要金 融纽带 。由于立 法滞后 ,我 国农村合作
我国农村金融问题及法律对策

和对中央政府的债权就分别增加 7 87 亿元、 3 .9 6 .9 2 89 亿元 , 仅此两项之和就 已经超过 10 亿元了。 00
一
.
我国农村金融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 2 年来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历经变革 , 0 组织体系不断完善 . 服务范围逐步扩大 , 为促 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 特别是近几年来, 农村金融业务发展迅速 , 农村金融机 构实力不断增强, 对推动农业发展 、 增加农 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t 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 , 我国的农 村 金融体制 也逐 渐暴露 出了一些 弊 端 , 别是农 民贷款难 问题 对农村 经济 发展 甚至整 个 国民经济 发展 特
( )交通 / 3 信息条件差,以及缺少和其他市场的融合,导致市场高度分割 ,这就产生了信息障
碍 ,限制 了风险 的分 散 。
() 业生 产 周期 的 季节性 特 征 , 产 品价格 高度 相 关性 以及 收入 的波 动都 加 大 了农村 融资的 风 4农 农
险。
所有这 些 问题 都 使得 农村 社 区 , 特别 是 其 中的 贫 困人 口无法得 到 正 规 金融部 门的充足 服务 。 其结 果, 相对 于城 市 家庭 而言 , 农村 家庭 常 常得 不到 足够 的信 贷 , 储蓄 和保 险 服务 。 生这 些 问题 的原 因 产
已经构成 了瓶 颈约 束 。
农村金融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背景下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第三 十八条 , 委 托 其他 纳税人代销 货物 , 为 收 到 代 销 单 位 的 代 销 清 单 或 者 收 到全 部或者部分货 款的 当天 ; 未 收 到代销 清单 及货款 的 , 为 发 出代销货物满 1 8 0天的 当天 。如总 部与 分店签 订委托 代 销合 同 , 可 不必在货物移 送 当天就 产生 纳税义 务 , 而 是 在 收 到代 销清单或收 到货 款 当天 才产 生纳 税 义务 , 如果 没有 代 销 清单及货款 , 总部 在 发 出代 销货 物 满 1 8 0天 的 当 天 才 产 生纳 税义务 , 这 也 合 理 延 迟 了纳 税 义 务 产 生 时 间 , 节 约 了 企 业 的实际资金成 本 。
1 . 1 我 国 农 村 金 融
解 新农村建设 的资金难题 。
1 . 2 我 国 农 村 金 融 法 律 制 度
农 村 金 融 法 律 制 度 是 指 有 关 农 村 金 融 组织 的地 位 、 职能、 权利和责任以及他们彼此 间关系 的正 式安排和行为 规则 。目 规 金融组 织 , 属于典 型的二 元制 结构 。其 中, 正 规 农 村 金 融 组 织 以农村 信用社 为主 , 农业 发展 银行 和农业 银行 次 之 , 邮 前 间接 金 融在 我 国农 村 金 融 活 动 中处 于 主 导 地 位 。我 国农 村 中 国农 业银 行 、 农 政 储蓄 、 新型农 村 金 融 机 构等 为辅 。非 正 规农 村 金融 组 织 地 区从 事 金融 活 动 的正 规 金 融 机 构 有 四家 , 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 又称为 民间 金 融 , 主 要 以 民 间借 贷 、 高利贷、 合会、 合 作 基 业发展银行、 我 国农 村 金 融 组 织 存 在 两 种 — — 正 规 金 融 组 织 与 非 正 近年 来 , 随着 中 国农 业 银 行 逐 步 撤 出农 村金 融 市 场 , 农 村 金 融供 给 处 于大 量 减少 的 状 态 , 而农 业 发展 银 行 对农 业 投 入 的 现 阶段 , 由于农村 建设资 金 的短缺 、 正规农 村金 融 组织 资 金 聚集 效应 并 没有 得 到 有效 发 挥 ,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金融 机 构由 越 来越边 缘化 , 这 使 得 非 正 规 农 村 金 融 组 织 逐 渐 成 为 农 村 : 于自身局限难 以满足农户和农村 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 相反 民 建 设 的 重 要 金 融 资 源 。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的 进 一 步 提 一直 都 没 能获 得 合 法 地 位 。 由于 农 村金 融 制 度 缺 速, 农 村 金 融 需 求 日益 增 加 , 这 就需 要农 村 金 融创 新 , 完 善 间 金 融活 跃 , 金、 集 资 以及 私 人 钱 庄 等 形 式 存 在 。
逐步建立完善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思考

逐步建立完善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思考农村金融是指在农村地区经营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
建立完善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下面将从四个方面进行思考,包括改进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完善农村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加强农村金融监管制度建设、加大对农村金融组织法律援助力度。
首先,改进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法律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仅有法律的支持才能确保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和正常运作。
改进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可以为农村金融组织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和操作规范,促进其健康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此外,法律制度的完善还可以保护农民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良性竞争。
其次,完善农村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
农村金融组织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提供贷款、储蓄、支付等服务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完善农村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可以明确其法律地位和依法行使职责的权限,增加其在金融市场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此外,合法地位的确立还可以提高农村金融组织的信誉度,加强市场对其的信任,吸引更多的储户和投资者参与农村金融市场。
第三,加强农村金融监管制度建设。
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与监管密切相关,监管制度的完善可以保护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加强农村金融监管制度建设,可以规范农村金融组织的经营行为,减少风险,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加强监管也可以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公正和公平。
综上所述,逐步建立完善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
改进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完善农村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加强农村金融监管制度建设以及加大对农村金融组织法律援助力度,将为农村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为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增收作出积极贡献。
我国农村金融问题及法律对策

着 改革 的深入 , 国农村金融体 系也存在 能满足 农村发展 的资金需求 , 我 为民间金 融 符合 国际通行的合作金 融原则的机 构, 一
1 、农村金融市场 的系统性缺 陷是 空 必要的规范和保护 。民间金融 的存在 , 是 支农工作 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自有 资金 间结构缺 陷。农村金融 机构城 乡布局 失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失衡、 融二元性的重 不足是制约支农工作的首要瓶颈; 金 国家宏 衡、 区域性布局 失衡严重 。 农村 地区、 中西 要表现。改革开放 以来 , 国农村金 融功 观政策 以及农 信社 内部 管理水平 不高等 我 部 地区金融机构分布密度较小 , 农户不能 能性缺 陷主要体现有三: 享 受到基本 的金融服务 。 东部经济较发达 事实使农信社筹措资金 日趋 困难。 在宏观
息障碍 , 限制 了风险 的分 散 ; ②人 口密度 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 督。 而借款人 式金融 。 同农村金融市场和信贷扶贫政策
低, 平均贷款额小, 家庭储蓄少 , 这些都增 由于 急需用钱 , 不论 利率高低 , 自己承受 相 比, 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坚持采用小组 我
第一, 现有农村金 融机 构组织功能不 方面, 国许多现行制度不利于银行 间公 我
地 区农村 , 农村金 融机 构的区域布局相对 健全。 国有商业金融在农村金融领域 内的 平 竞 争 。长 期 以来 , 国农 村 信 用社 自成 我 较 完善 , 农村 商业金融也 较发达 , 村金 功能弱化, 农 农村信用社不能适应农村经济 立 之 初 就一 直 向集 体 所 有 、 向 国有 靠 拢 , 融商 品的供 给较为 充分 。考 虑到这 些情 发展的需要,存在 的问题仍然较突 出: 一 “ 官办 ” 的意识和表现非常强烈 , 为股 东负 况, 再加上农村落后的基础 设施 以及缺少 是考虑到 自身财 务上 能够可持 续发 展, 农 责 , 其合作金融的“自愿 、 互助, 互利 、 民主
合作金融立法的紧迫性与难点问题探讨

具体而言,立法同时面临两个难点,一是在合作 金融组织成立之初难以给予明确的指导。也就是说, 针对这种与非法集资和非法吸储比较容易混杂在一起 的金融组织模式,对其内部权利关系难以明确界定。 二是对一旦出事的合作金融组织,现有法律也难以对 其法律责任进行准确、合理的界定和划分。正是因为 缺乏明晰具体的相关法律界定与规范,才导致金融监 管当局对合作金融组织(如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 成本较高,难以承受。
笔者认为,重视合作金融立法工作的紧迫性,揭 示合作金融立法的难点,才是解决农村合作金融暂时 搁置问题的积极态度和正确思路。此外,本文还呼吁 大家能放下情绪上的争吵,回归理性的思考。
一、加强合作金融立法工作的紧迫性
加强合作金融的立法和相关政策制定工作,首先 是要认识和把握合作金融组织的内涵及其制度优势。 应该看到,在商业性金融和互联网金融越来越发达的 背景下,一部分人对合作金融的运行效率及制度优势 视而不见,并对合作金融持否定态度。在这个方面, 应充分肯定合作金融存在的必要性。允许农民在一定 范围内开展资金互助,不仅尊重农村经济与金融发展 的历史阶段性,而且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合作金融,是指在有限范围之内,由成员入股出 资,然后通过成员间经济产权关系进行风险控制,将 资金配置给有需求的成员。合作金融的本质是金融, 即在有限的范围之内将金融资源配置给最有效的项 目、最有竞争力的成员客户。合作金融组织的制度优 势具体表现在较小的存贷利差上。简单地讲,成员参 与合作金融组织,出资者获得的收益率要高于将钱存
法律知识研究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必要性的

07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作者:张三 发表时间:2021年
刊物名称:《法学研究》
THANKS
研究展望
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体系。未来应健全和完善农 村合作金融立法体系,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
行性,使之更加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加强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未来应加强农村合作金融 监管,确保农村合作金融的有序运营,保护农民的
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模式。未来应积极探索新 型农村合作金融模式,拓宽农村经济发展的融资
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面临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 进行规范和支持。
研究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分析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针对性的立法建议。
研究方法
收集和分析相关文献资料,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 研究思路和方法。
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研究内容
从农村合作金融的概念、特点、发展历程等方面入手,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 出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建议。
06
研究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01
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缺失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缺少完善的 法律体系,难以保障农村合作金融的有序运营,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
02
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有助于保护农民利益。通过立法规范农村合作金融的行为, 可以有效避免农民受到金融诈骗等侵害,保护农民的利益。
03
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有助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通过立法明确农村合作金融的地 位和作用,可以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
样本分析
对样本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包括资产规模、负债结构、 盈利水平、风险管理等方面,以真实反映农村合作金融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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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必要性的研究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必要性的研究作者侯圣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摘要:农村合作金融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健康有重要的作用,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具有相当重要的制度价值。
但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相关立法却是十分落后,本文在介绍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现状、简要分析农村合作金融的地位和作用、简要分析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亟待解决问题的基础上,论证了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必要性。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现状;立法必要性近几年来,虽然我国的金融立法已经有了较快的发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继制定。
但是有关农村合作金融的专门性法律仍然没有制定出台,致使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无章可循,从而导致其市场定位不当,功能异化等现象。
因此尽快制定统一完整的农村合作金融法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立法者和理论界既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合作金融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没有全面分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现状分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必要性,首先要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现状有清楚的认识。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法是由各种合作金融方面的规X行文件表现出来的。
从应然层面上讲,农村合作金融规X性文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农村合作金融活动的规X性法律文件。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有关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XX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XX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法律。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关于合作金融的法律在合作金融法律规X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效力。
但我国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的缺失是合作金融法律体系存在的最大问题,它使得农村合作金融缺少完整统一的法律规X。
(二)农村合作金融行政法规农村合作金融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法制定的各种有关农村合作金融活动的规X性法律文件。
目前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主要由行政法规来调整,主要有《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农村合作金融行政法规是根据宪法和合作金融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宪法和合作金融法律的,它的效力低于合作金融法律,不得与宪法和合作金融法律相抵触。
合作金融行政法规是现在我国调整合作金融的层级最高的规X性文件。
(三)农村合作金融地方性法规农村合作金融地方性法规是指省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颁布并在本辖区内施行的合作金融规X性文件。
我国省级地方权力机关结合本地区合作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定数量的合作金融地方性法规。
但是由于我国实行金融事业的全国统一管理,合作金融地方性法规数量较少,它并不是我国合作金融法律体系的主体。
(四)农村合作金融规章农村合作金融规章包括农村合作金融部门规章和农村合作金融地方政府规章。
合作金融规章是指合作金融主管机关合作金融法律和合作金融法规制定的规X性文件。
我国的合作金融业在历史上主管机关更换了多次,这些机关曾先后制定了若干相关的规X性文件,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级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1995)、《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1996)、《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7)、《农村信用社安全设施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局,1997)等。
此外,部门规章亦包括其他行政部门颁发的与合作金融相关的规X性文件,如《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1996)等。
农村合作金融地方政府规章是指具有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本地区农村合作金融的地方政府规章。
由于我国对金融事业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和地方性法规一样,目前合作金融地方政府规章较少。
(五)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自律性规X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自律性规X是指由合作金融业社团组织,制定的约束其会员的带有自治法性质的规定,如中国农村信用协会(筹办)公布的《信用合作协会章程》。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相当混乱,合作金融规X性文件的法律层级较低。
而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统一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典。
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性质、地位和作用分析我国经济中的合作金融主要包括农村合作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其中,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主体。
经过50多年的发展。
农村信用合作社网点日益普及。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地区最庞大和最完备的正规金融组织。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农村合作社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XX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这表明我XX用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明确确定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上,农村合作金融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农村合作金融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析农村合作金融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清楚的认识农村合作金融的性质。
合作金融、商业银行以及政策性银行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作金融与其他金融相比,除了具有共同的特征外,还有自身显著特点。
为了防止合作金融的宗旨变异,需要明确合作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区别:1。
从目的上看,合作金融最原始的目的在于根据平等原则,在互助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式取得资金,并不着眼于利润最大化;而商业金融唯一的目的在于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融通资金只不过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
2。
从管理权限上看,合作金融的互助性决定了其管理权限不是以投入资金的分额即股份为单位,而是以自然人和法人为单位实行一人一票制;而商业金融的管理权则绝对由投入资本金额的多少决定,投入资本越多,权限相对越大。
3。
从利润分配看,由于合作金融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合作企业,合作金融组织的宗旨又不以盈利为目的,所以,利润一般不量化到每个入股者,而是以公共积累的方式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而商业金融利润的分配基本上按公司法的要求取决于投资者的意志,未分配利润构成各股东的权益。
4。
从组织系统内部体制安排看合作金融内部组织之间采取自下而上的梯层式控股制,即合作金融以合作制为主,商业金融以股份制为主。
农村合作金融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是在国务院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后。
2003年,国务院决定在XX、XX、XX、XX、XX、XX、XX和XX8个省(市)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在产权制度、监督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支农服务等方面做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2004年先行试点的8个省(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新的监督管理体制基本形成,产权制度改革取得可喜的进步,支农工作得到改进。
2004年9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26932亿元,比年初增加2922亿元,增长10。
85%,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量的10。
9%;各项贷款余额19974亿元,比年初增加3054亿元,增长15。
29%,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量的10。
8%。
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贷髋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进一步改善。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在降低,农村的就业人口占全部就业人口的比重也在下降。
并且伴随着我国的金融体系改革,绝大多数的金融机构向着商业化和股份化的方向发展。
由此,很多人认为,农村合作金融已经不是现代金融发展的方向,甚至在我国的发展应该停止了。
在理论研究方面,理论界和学者普遍对合作金融的研究不重视,在立法工作方面,合作金融的立法停滞不前,没有任何的进展。
理论研究和立法工作是应该为实践服务的,面对合作金融立法和理论研究发展遇到到残酷现实,有必要对合作金融发展的基础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所以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的子系统;同时,合作金融作为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又是金融体系的分系统。
我国当前依然存在合作金融的发展基础:首先,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合作金融的支持。
目前,我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仍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资金的支持,而资金的来源无非是财政投资、信贷融资、集体投资和农民自筹这四个渠道。
但财政投资限于国家财力难以取得较大增加,集体经济在分田到户时没有相应建立起强有力的积累机制,对农业投资能力也极为有限,而政策性金融又具有来源与运用的特定规定性,商业金融则由于农业贷款的风险较大而不可能成为农村金融的主体。
这样,解决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资金的重任就落在了合作金融的身上。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不断扩大和农业本身由粗放松散走向集约联合,合作金融必将成为农村金融的主体力量。
其次,合作金融在城镇两小经济发展中作用巨大。
目前,城市的一些大集体和小全民企业在探索明晰产权过程中日益明确了向合作经济转变的方向,面对蓬勃发展的大量集体、个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组织,国家银行无力提供及时灵活的金融服务,这为合作金融在城市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再次,作为金融体系的分系统,合作金融组织不可替代。
一般而言,一国金融制度主要由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金融三种金融方式构成,金融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在该系统中,各种金融形式功能各异,不能互相替代。
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都有其各自的功能和作用,他们都无法取代合作金融的地位。
在进行以上的简要分析的基础上,已经清楚的认识到农村合作金融的性质和我国目前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基础。
通过以上的分析,结合现实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现状,简要分析合作金融的作用。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经济发展中作用重大,合作金融作为重要的金融形式,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今天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历史上的作用不再多说。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为小规模经济发展服务。
“小规模”经济的主要成分是中小企业和农户、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有专门为其提供服务的信用机构,以适应其小型性、灵活性、从属性的特点。
当前,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为大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小规模”经济资金实力不够雄厚,经营风险大,难以获得银行的贷款和金融服务,只能依靠地缘优势,通过合作金融组织在区域内获得资金融通。
其次,为地方性经济发展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业务上的地方性特点,使其深深植根于地方经济的土壤中,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条件和环境相差甚远,农村合作金融这种区域性组织,可以配合地方政府组织经济活动,根据各地特点,灵活融通资金,扬长避短,增强不同经济区域经济发展的后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