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中先例原则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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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之浅见

英国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之浅见
法制与社会
2006.11
理论新探
英国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之浅见
□ 吴 燕 范席晶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合肥 230039)
摘 要 判例是英美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判例法也就成为英美法的法律传统。 而作为支撑这一法律传统的一大支柱—遵循 先例原则, 则成为英美法系的代表性特征。在英国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是与英国的各种制度和民族特点相关的, 在司法过 程中也体现了其存在的司法价值, 但在我国由于体制上和历史上的诸多原因, 还不宜把它作为一项司法制度。 关键词 遵循先例 中图分类号: D99 判例 英国法 司法原则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6)11-239-02
遵循先例原则是英国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 同时 也是英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本文仅就该原则进行简单 的探讨。 一、 遵循先例的基本内容 遵循先例原则 (the doctrine of stare decises) 概括地说, , 就 是先前某一已决案件对其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法院有义务 以相类似的法律和技术方法处理相类似的案件, 任何法院都不 得忽视上级法院及本院就同一法律问题已作出的权威性判 决①。而 《牛津法律大辞典》 对此的解释为: 法官对他审理的案 件作出判决时, 不仅要考虑到先例, 即其他法官在已决案件中 对与此相同或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的判决中所运用的原则, 而 且在一定条件下, 他要受到已有判决的约束, 接受并遵循特定 先例而所确立的原则, 不管他个人是否赞同该原则②。 在现代英国普通法实践中, 遵循先例的核心要求是: 处于 等级结构中的所有英国法院, 都要受到其上级法院特别是高 等法院先前判决的约束, 上议院和上诉法院必须遵守本院先 前的判决。其具体做法是: 第一, 上议院的判决, 对所有英国 法院和裁判所具有约束力, 也拘束上议院本身。 第二, 上诉法 院的判决, 对本院及所有下级法院和裁判所具有约束力。第 三, 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和裁判所具有约束力, 但 对本院只具有劝说性拘束力。第四, 所有高级法院的判决对 所有下级法院和裁判所都具有约束力。第五, 欧洲法院的判 决对所有英国法院和裁判所具有约束力。另外, 还要注意的 一点是, 一个有拘束力的判决, 并不是这个判决的全部内容都 具有拘束力, 在判决中可能表达的关于法律情况的一般法律 原则和一般意见, 并不是判决的组成部分, 它们属于附带说明 的范畴, 仅有说服力而无拘束力。有拘束力的仅是判决中的 判决理由部分, 即对争讼案件的它据以产生的特殊事实范围 内作出的判决来说, 是必不可少的东西③。 二、 影响遵循先例原则的因素 遵循先例原则的最终确立是在 19 世纪后半期。而在此 之前, 遵循先例在英国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之所以如 此, 是与该原则所必需的外部社会条件的成熟是分不开的。 具体而言, 影响遵循先例原则的因素大致分为制度性因素和

英国法总论

英国法总论

英国法总论摘要:1.英国法的概述2.英国法的历史发展3.英国法的主要特点4.英国法的现代变革5.英国法对中国的启示正文:一、英国法的概述英国法,又称普通法或判例法,是源于英格兰的一种法律体系。

它主要通过法官的判决和习惯法形成,与大陆法系相比,具有独特的法律传统和运作方式。

英国法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法律体系之一,曾经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二、英国法的历史发展英国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7 世纪,当时英格兰地区的盎格鲁- 撒克逊人建立了一套基于习惯法的法律体系。

随着诺曼征服英格兰,英国法逐渐融合了诺曼人的法律传统,形成了具有英格兰特色的普通法体系。

在此后的几个世纪里,英国法不断发展和完善,通过法官的判决、议会的立法以及各种法令的颁布,逐渐形成了今天的英国法体系。

三、英国法的主要特点1.遵循先例原则:英国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遵循先例原则,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参考过去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

这一原则使得英国法的判决具有相对稳定性和一致性。

2.判例法:英国法的主要来源是判例法,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过对法律条款的解释和运用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这与大陆法系的立法法不同,判例法更加注重实际情况和个案分析。

3.普通法与衡平法:英国法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两个方面。

普通法主要涉及财产、合同、侵权等领域,衡平法则主要涉及公平、正义等原则,用以纠正普通法的不足。

四、英国法的现代变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英国法也在不断进行现代化改革。

例如,加入欧盟后,英国法需要与欧洲法进行协调和整合;在信息技术、知识产权等领域,英国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

五、英国法对中国的启示英国法在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律运作方式上具有独特的优势,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遵循先例之原则、制度、文化及其启示

遵循先例之原则、制度、文化及其启示

例子.普通法的产生可 以追溯到诺曼征服时期,但严格意义上的遵循先例原则是在 l 9世纪初才
确 立 的.像 其他制 度 一样 ,遵循 先例 在严 格确 立或 正式确 立之 前 ,必然 经历 了肇端 、酝酿 的过程 . 遵 循先 例 原则 或 可 从早 期 的令 状 制度 见其 端 倪 .令 状 是 中央 集权 化过 程 中的一 种 行政 性 手 段 .后来 ,对普通 法 的形成 发展 具有 重要意 义 的王室令 状 ,则演变 为一 种 司法 文 书 ,成 为启动 某 种 诉讼 的必 要手段 .令状 制度 使得 当事人 必须 获得相 应 的诉讼 令状 ,否则权 利就 得不 到救 济 ,普 通 法诉 讼程 序 中的 “ 程序 先于 权利 ”的原 则就 是据此 而形 成 的.另一方 面 ,当 同样 的权 利受 到侵 害时 , 同 的诉讼令 状 也应 当被适用 , 相 这样 一种 显而 易见 的“ 公平 形式 ” 自然 也容 易为人 们接 受 . 随 着 普通 法 的形成 发展 ,王 室法 院不 断扩 大 自己的 司法管 辖权 ,领 主法 庭 日趋 没落 ,这 引起 封 建贵 族 的反对 ,为 限制 代表 国王 的大法 官签 署新 的令状 ,15 年 ,由封 建 贵族主 持制 定 的 《 28 牛津 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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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实现 这 个 目的 ,先 例 的不 合 时 宜或 者先 例 判 决本 身 就是 错误 的 ,这 都使 得 法 官不 得 不重 新抉 择 .博 登海 默从 正义 和 公平 的角度 分析 了这 一错 位 ,“ 循 先例所 关注 的平 等 乃是 一个 过 去 的判 遵 例 与现在 的判 例之 间 的那 种平 等 ,但 是在另 一方 面 ,正义 则可 能 因社 会观念 的变化而 要求 修改平 等 的标准 . 4 时 ,法 官就 需要发 挥他们 的能动性 来灵 活 “ 循 ”先例 . ”f这 】 遵 法 官一 般通过 区别 选择 技术 、推 翻技术 来 实现个 案 的公正 .这种 区 别常常 是根 据法 官 的理 解

遵循先例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个基本原则,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础。

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具体说就是⾼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同⼀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的判决具有约束⼒。

⼀、遵循先例原则的历史及成因遵循先例原则是现代判例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核⼼。

法官通过对相同案件的相同判决⽽不断地发现和创⽴“先例”,先例的集合体称为判例法。

(⼀)遵循先例原则形成的历史1066年威廉公爵征服英国后,统⼀了全国法令、发出敕令、建⽴王室法院,并派遣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

巡回法官在审案时按国王的意志统⼀解释和运⽤各地的习惯法,由此逐渐形成⼀种在全国运⽤的习惯法,即普通法。

这种习惯法是法官通过判决所宣布的,其表现形式是判例。

l3世纪以后,随着判例集的汇编、判例著作的出版,遵循先例逐渐取得普遍意义。

到l6世纪,判例作为先例⽽被援引的惯例逐渐成⽴。

⾄19世纪,随着官⽅判例制度的建⽴,遵循先例原则最终得以确⽴,并进⽽深⼊衡平法,成为英国整个判例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形成的哲学基础经验主义哲学是遵循先例原则确⽴的哲学基础。

判例法与经验主义相铺相成,⼀⽅⾯,判例法⾃⾝的经验积累特征为经验主义哲学提供了思考的背景和基础;另⼀⽅⾯经验主义哲学强化了判例法的精神,使得判例法⾃⾝摆脱了经验的束缚,⽽成长为⼀套独特的法律⽂化体系。

英国⼈注重实践、注重⾏动,注重经验、注重实⽤,这就决定了英国⼈不喜欢严格意义的成⽂法典。

对先例特别偏爱也容易遵循。

这使得判例法超过了制定法的地位,制定法只有通过法官审判实践中的适⽤成为判例,才能真正进⼊英国法律体系。

英国⼈将遵循先例原则作为判例法的核⼼,认为判例法是司法活动、司法经验的产物;遵循先例原则也是作为英国裁判惯例和裁判经验⽽逐渐发展起来的。

(三)遵循先例原则形成的制度性因素1.判例汇编制度。

为了确保被遵循的先例的确定性、灵活性与统⼀性,英国⼈创制了判例汇编制度。

论英国遵循先例原则之利弊

论英国遵循先例原则之利弊

论英国遵循先例原则之利弊摘要:遵循先例原则是英国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是英国独具特色的一项原则,作为英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先例对英国法治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所以为了尽可能的减少缺陷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这就需要各种规避技巧来规避不合适的先例。

关键词:遵循先例;裁量;规避如果说罗马法是以”学者的法律”而出场的,那么普通法可以说是以”法官的法律”而面世的,在现代英国,历史给法官留下了一项传统的任务,即在裁判具体的案件过程中发展”普通法”,并美其名曰”遵循先例”。

这种遵循先例的做法又被后来的法学家们称为”遵循先例主义”。

遵循先例原则是现代普通法系大多数国家司法制度的核心,它对英国发法治的发展起着独特和关键作用。

在英国这样的以先例集合起来的判例法,并不是由许多先例简单堆积而成,而是根据悠久的历史传统慢慢的发展起来,并结合现代英国的有关制度而形成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

一、遵循先例原则之利的分析遵循先例经过一个漫长的历史形成过程,它植根于人们心中,不仅受到本国的重视,而且在其他国家也不乏赞扬,其优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遵循先例具有强制力遵循先例几乎在英国的每一个地方都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和拘束力,它在实践中是普遍遵从的一项原则。

英国的遵循先例的独特性就在于它具有很强的强制力。

在先例下,法官有义务首先考虑并遵守先前的判决,有义务用同样的手段来裁决当案。

任何法官都有义务遵循上级法院的先前判决和自己先前所作的判决,这对他们而言,都是具有拘束力的。

如果他们违背了这一原则,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英国的遵循先例原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但它的强制力却很稳固,这样法官在处理某一案件时就不能绝对自由地进行裁判,必须要依据和服从先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先例得到了很好和严格的遵守。

(二)遵循先例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遵循先例意味着法官的行为和权力并不是完全自由的,他们在运用、解释和创造法律时是受到限制的。

英国判例法传统的形成

英国判例法传统的形成

英国判例法传统的形成判例法传统作为英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特征。

本文将介绍英国判例法传统的形成背景、原因、特征以及对英国法律体系和国际法律发展的影响。

判例法,又称案例法,是指根据先前判决的先例约束后来相似案件的司法制度。

在英国,判例法传统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遵循先例”原则。

这一传统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成为法官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

英国判例法传统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英国法律传统中重视先例和历史。

从中世纪开始,英国法律界就有着尊重先例的传统,认为先例是法律规则的重要来源。

其次,英国社会环境的独特性也促进了判例法的发展。

英国历史上存在着诸多自治体和地方性法规,这些自治体和地方性法规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各自的法律传统和判例体系。

英国政治历史上的分权体制也为判例法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英国历史上存在着王权与地方权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斗争,这种分权体制使得判例法成为了一种有效的法律渊源。

英国判例法传统的特征主要包括:案例的效力、判决的标准和法官的自由心证。

首先,英国判例法传统强调先前判决的约束力,即“遵循先例”原则。

这意味着后续案件的判决应该遵循先前的典型案例,只有在案件事实和先例存在显著差异时才能推翻先例。

其次,英国判例法传统中判决的标准主要依据先例和惯例,而非制定法。

法官在判决时需要仔细研究先前案例的判决理由和推理过程,并将其应用于当前案件。

英国判例法传统强调法官的自由心证,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自己的良心和判断进行裁决。

这种自由心证制度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裁量权,但也要求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责任感。

英国判例法传统对英国法律体系和国际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判例法传统为英国法律体系提供了独特的优势。

这种传统使得英国法律体系更具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及时应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此外,判例法传统也为英国法律体系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制度保障,确保了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英美法系判例法适用——对遵循先例原则的探讨

英美法系判例法适用——对遵循先例原则的探讨
严格来讲, 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并不是指对某一案件的判决整
并成为判例制度中一个核心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 一个法院通常 体, 而是指判决中所包含的、 能对后案构成拘束的法律原则或规 应该遵循它 自己的在先判决, 每个法院都应该遵循层级较高的法 则。因此, 在引用先前判决时, 法官必须区分 “ 判决理由”( r a t i o
将一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引入私人活动的} 十 划中, ( 2 ) 为律师 义务, 但是它们在对原则进行这样的阐述时则必须谨慎从事, 以
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咨询提供了既定根据I ( 3 ) 约束法官专断、 预 将它们限定在所受理的案件的翼求范围之内。 这就是说, 法院决 防偏见, 减褪判决的个人化色彩; ( 4 ) 符合司法效率原则, 如果每 不应 当确立那些比为此 目的所必需的范围更加广泛的原则。惟 个昔日的案件都可以 重新开庭, 如果一个人不能在前人铺设的 进
在诉讼过程中, 一个先例被提起, 它可能面临两种龠运: 被遵
或者不被遵循。第一种情形乃是遵循先例原则的正常体现, 决对本级法院之外的 其他法院不具有拘束力, 只具有说服力。 ( 3 ) 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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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后种 情形 则是对 该 原则 的背离 。 ( 一) 遵循 先例
案件中, 判决不利于作为 被告的 我l 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 我就 被人们称为法官意见或附带意见, 亦即顺便陈述的东西。 ” 或认 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 相同。 如果不同, 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 为, 判决理由连个说法被使用时有两种含义t ( 1 ) “ 一个判例据以 和不公的 感觉; 那将是对我的实质性权利和道德权利的侵犯。 如 作为约束性权威的法律规则“ ( 2 在法官的判决意见书里发现

英国的法律制度

英国的法律制度

英国的法律制度英国的法律制度扎根于英格兰的传统法律,并逐渐发展为包括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下面将介绍英国法律制度的概况。

首先,英国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普通法制度。

普通法源于法官制定的判例法,即根据过去类似案件的裁决创立的法律原则,被称为“先例”。

这些先例通过国家的上级法院的裁决成为法律准则,逐渐形成一个可预测、一致和发展性的法律框架。

其次,英国的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主要领域。

公法主要涉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和刑法等。

私法则处理个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合同法、财产法、家庭法和侵权法等。

这些法律形成了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并规范了个人和组织的行为。

第三,英国拥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司法体系。

司法体系由各级法院组成,最高法院是英国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最高级别的法律解释和裁决。

下一级别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系统,最终级别是地方法院和犯罪法庭。

另外,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各自拥有自己的法院系统和部分独立司法权力。

第四,英国的法律体系被高度尊重和维护。

在宪法基础上,英国政府、公民和组织都有责任遵守法律。

法律是平等和普遍适用的,任何人都可以依靠法律寻求公正。

此外,英国法律允许人们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司法救济,例如起诉、上诉和仲裁等。

最后,英国的法律体系也具有改革和发展的特点。

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新的法律挑战的出现,英国政府和司法机构不断努力更新和改进法律制度,以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

这种法律体系的灵活性和容错性使得英国的法律制度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尊重。

总之,英国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普通法制度,作为一个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国家,英国拥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和司法体系。

这个制度通过判例法和法律程序来确保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秩序,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改进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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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中先例原则的发展毛国权[***原北京大学法律学系93级硕士研究生。

**][***本文是在我的硕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感谢我的导师由嵘教授曾给予的指点与帮助,当然一切可能的错误都由作者负责。

**]北大法律评论第一卷1998年第1辑AbstractThe doctrine of precedent is the essence and foundation of the Anglo American legal system. Where a judge decides that a particular previous decision which compiled and published in law reports, is binding on the case before the court, then that particular previous decision is termed a precedent for the instant case. This article examines in detail how the doctrine of precedent was developed in three stages in English legal history. 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major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development of doctrine of precedent are: the compilation of law reports, the court system, the legal profession, judicial proceedings and legal theory, among which judicial (common law) proceedings are argued to play a definitive role.一、概念先例原则作为英美法的核心和基础,经过了漫长的历史发展。

本文简要阐述先例原则在英国法中的历史进程,影响其发展的制度因素和法律理论。

首先对几个基本概念做简单的分析和阐明,[***在英美法中不需要区分的概念,对于非英美法背景下的读者有时非常需要区分。

另外,本文所使用的概念的表达方式具有本文所使用的特定含义,在其它地方也许并不适用。

笔者只愿在本文中做到前后一致,所引他人的译文对同一词的翻译可能与笔者不同,但为忠实引文,不再改变;但笔者尽量在同一含义上引用,并核对原文。

**]作为本文讨论的基础。

(一)判决(judgment)判决是法院对其所审理的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做出的结论,体现为判决书,内容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分析、权利义务的界定以及阐述结论得以成立的理由。

[***在法律术语和英美法院的实践中,有不同的英语单词表示法院判决,例如“decision”、“decree”、“judgment”、“opinion”等。

“decision”更像一个普通词汇,而非法律专门术语,它还可以指仲裁或行政部门的结论。

“decree”早期用于衡平法院审理的案件,现在仍在婚姻案件中使用。

“judgment”包括“decree”,在英国就是指法院的判决整体本身,包括结论和理由,在美国在这个意义上常常使用“opinion”;但“opinion”的基本含义是法院陈述其做出的结论得以成立的理由。

**]实际上,并无法律规定法官必须对其判决陈述理由。

法官只需给出结论,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或不成立,给予特定数额的赔偿就足够了。

实践上,法官一般都陈述理由,尽管许多只有三言两语,但也有长篇大论。

正是这些判决理由构成了英美法发展的丰富资源。

判决在英美法中具有两种司法效力。

第一是既决事项不再理(res judicata):一项生效判决,就其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对当事人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得再次就同一问题起诉。

这是判决最直接最基本的作用。

既决事项不再理涉及的是特定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强调的是判决结论的终局效力。

第二种是作为先例(precedent,stare decisis):一项判决(实质上是其体现的规则)在法律渊源的意义上对以后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具有或强或弱的约束力。

它适用于以后所有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当事人,只涉及法律问题,强调的是法律规则的效力。

(二)判例(case)高级法院的判决,具有很高的权威,特别是贵族院、上诉法院的判决。

公布法院判决的出版物是law reports,并不是所有法院的所有判决都刊载在law reports上,刊载在law reports上的判决称为判例(case)。

[***当然,case这个词在英美法中还有其它含义。

**]law reports就是判例集。

判例集有许多种,也有自己的发展史。

只有重要的判决才会刊载在判例集上,重要性由判例集的汇编者决定。

[***O.Hood Phillips, A.H.Hudson, A First Book of English Law, Seventh Edition, London: Sweet & Maxwell, 1977, p.169.**]尽管在理论上,并非只有经过汇编的判例才能做为先例援引,而只要宣布时有出庭律师证实,就可援引。

但实践上总是援引判例集中的判例做为先例,不是由律师汇编的判例不得在法庭上援引。

[***Birtwistle v.Tweedale [1954] 1 W.L.R.190. 同上,页168。

**]因而,一般情况下,只有刊载在判例集上的判决,才具有第二种司法效力,在法律发展上才有意义。

(三)先例(precedent)“先例”的原义是迄今已发生的事情,在英美法上具有三种含义:首先指审判程序的惯例(court precedents),即令状和其它诉讼程序的格式,这些惯例在以前一直被证明是正确、有效和有用的,可以再次被使用和模仿;其次是指财产转让惯例(conveyancing precedents),它们是财产转让、清算和在财产转让活动中的其它行为及其条款的格式,可以有效地为人们仿效和采用;再次是指司法先例(judicial precedents),即在后来的案件中作为法律渊源的先前的司法判决。

[***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页708。

David M.Walker,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0, p.977.**]本文讨论先例的第三种含义。

先例有纵横两种效力:纵向效力是上级法院判决对下级法院的约束力,横向效力是同一法院、同一级法院判决对自身、同一级法院的约束力,纵向效力比横向效力对法官的约束强。

刊载在判例集上的判例并不等于先例,而只是一种先前判决(previous decision),具有成为先例的可能。

这是因为,笔者认为,并不存在抽象的先例,而只有具体的先例。

先后是互相对应的,没有后,也就没有先。

只有法院在审理后来的案件即本案(the instant case)时,为了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规则,通过一系列分析判定特定的判例所确定的法律规则适用于本案,该判例才构成本案的先例。

(四)先例原则(the doctrine of precedent)和遵循先例原则(the doctrine of stare decisis)简单地说,先例原则是关于先例的效力、如何得以成立及其适用的规则即先例规则的学说、原则。

先例规则与先例确立的法律规则是不同的概念。

法律规则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先例规则是法官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则,确定先前判决(判例)构成本案的先例,对本案是否具有约束力,先前判决(判例)与本案不同,例如是可辨别的(distinguish)。

the doctrine of precedent和the doctrine of stare decisis在英美法实践中是通用的,美国习惯用后者。

但也有学者认为历史上二者是有区别的,前者在19世纪之前就存在,后者则是在19世纪逐渐发展起来的,是前者的严格化。

[***Frederick G.Kempi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to Anglo-American Law, West Publishing Co., 1973, p.83. 笔者采用这种区分。

**]任何法院都不可能完全忽视上级法院和它本身就同一法律问题先前做出的判决,这些判决刊载在判例集上成为判例;而关键在于这些判决(判例)究竟对本案有多大效力。

在英美法中判决(判例)对本案的效力在程度上有两种:一种是劝导性(persuasive)效力,只具有参考价值;另一种是约束性(binding)效力,法院应当遵循。

有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两种学说。

但先例可以作为判决的合法性根据,具有在法律渊源上的意义,符合依法审判的原则。

[***任何人都有依惯例办事的趋向,法官也一样。

在大陆法国家,也存在判决前后一致的现象,这是司法一致性原则的体现,是判决在更广泛意义上的一种效力,而不是法律渊源意义上的司法效力。

**]先例的识别、适用规则、判例集的汇编、出版、援引制度,以及相关的法院审级、管辖制度等构成先例制度(precedent system),也可以称之为判例制度(case system)。

(五)判例法(case law)适用先例或遵循先例,所适用、遵循的并不是这些成为先例的判决(判例)本身,而是其中体现、确立的法律规则。

这些法律规则在法律渊源上称为判例法,这样先例对本案来说,就具有了法律渊源意义上的效力。

在英美法中,判例法做为法律渊源,是与制定法(statute)相对应的。

以制定法为基础,通过适用制定法的判例发展起来的一系列规则,也可称为判例法,实际上是对制定法的解释。

但如果制定法是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制定的,除非判例法规则与其冲突,并不排除原有的判例法。

还应区别的是历史渊源为普通法或衡平法的判例法,前者在传统理论上适用法和法官职能的“宣示说”(declaratory theory),即法官只是宣布既存的法律规则,而不是在“造法”(make law);后者则不能适用这种理论,衡平法的某个规则是由哪个法官“造”的,一般是明确的,但二者最后适用几乎一样的先例规则。

二、19世纪前的发展对先例原则的发展进行分期是十分困难的,笔者将其分为19世纪之前的缓慢发展阶段、19世纪至20世纪60年代遵循先例原则的最终确立阶段和1966年先例原则的修正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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