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8.01•【字号】大地税函[2005]78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5]78号)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近几年来,税务机关在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日常征管和检查工作中发现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部分外籍人员取得的境外雇主支付的收入时常不申报或申报不实;二是部分外籍人员未按规定提供境外企业出具的任职证明、原始明细工资单、税款负担方式证明、居住时间的有效证明及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证明,致使税务机关无法甄别申报税额的正误;三是部分外籍人员在境内任职、受雇的企业报销不合理的个人消费费用,未做收入申报纳税;四是在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部分外籍人员扣除了由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用;五是部分外籍人员申报的收入与相同国家或地区的同行业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平均水平相比明显偏低;六是部分外籍人员对股权期权所得,未正确划分境内外来源或者应纳税款计算错误;七是部分境外企业派员来华提供咨询等劳务,按税收协定规定该企业在我国已构成了常设机构,其在我国工作的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未按规定在我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八是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仅申报了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的收入,未主动申报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九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十是部分外籍人员在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免税范围的学校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学,却享受了税收协定中有关教师和研究人员免税条款规定的待遇。
对这些问题我们应深入调查,查清实质情况,制定应对策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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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防止偷漏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印度尼西亚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3﹞105号
【发文日期】2003-09-03
【实施时间】2003-08-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于2001年11月7日在雅加达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2003年8月12日和2003年8月25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
自2003年8月25日起生效,并适用于 200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中的税收。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1年12月7日以国税函[2001]891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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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中国加拿大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2006﹞86号
【发文日期】2006-08-18
【实施时间】2006-08-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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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非居民企业航空运输,非居民企业船舶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2008﹞257号
【发文日期】2008-11-24
【实施时间】2008-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鉴证类中介机构征收方式确定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造价、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二、关于个人取得销售电信卡佣金征税问题纳税人从事电话卡、充值卡、彩铃卡等各种电信卡销售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对个人(自然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涉税问题企业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外),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因企业追加投资而从其他股东支付的溢价中取得个人收益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取得的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因个人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不包括股权转让行为)而发生股权变化的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因其他股东追加投资仅发生股权比例变更,没有取得收益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个人(含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收益性补偿金征税问题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搬迁等原因取得的对生产经营收益性质的补偿金,属于经营性所得,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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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税收协定,利息免税机构,中加税收协定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2008﹞100号
【发文日期】2008-05-22
【实施时间】2008-03-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国税
函﹝2008﹞460号)转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克罗地亚共和国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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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克罗地亚共和国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克罗地亚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函﹝2001﹞200号
【发文日期】2001-07-18
【实施时间】2001-07-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地方税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克罗地亚共和国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函[2001]4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克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议定书文本同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避免双重
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86.11.27
•【文号】[86]财税协字第026号
•【施行日期】1986.11.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
定生效的通知
((86)财税协字第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于1986年4月18日在新加坡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业经我国外交部与新加坡共和国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使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并明确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自1986年11月12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
对于上述协定的执行问题,财政部已于1986年5月3日以(86)财税字第105号文通知你局,并附送了协定文本,请认真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1986年1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
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征收管理税收违法处理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9]158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12.31
【实施日期】2009.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二议定书”),已于2009年8月24日正式签署。
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09年11月12日和2009年12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第二议定书第四条的规定,该议定书自2009年12月11日起生效,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
定》第二议定书
关于2007年7月11日在新加坡签订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的后续管理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大地税发[2006]10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6.28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XP10
【部分失效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
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6]101号)
各基层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精神,加强取消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工作的后续监督和管理,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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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
通知
【标 签】防止偷漏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避免双重征税,印度尼西亚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发﹝2003﹞169号
【发文日期】2003-10-09
【实施时间】2003-10-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