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实践模式及启示——以湖南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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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医疗纠纷经验交流材料

化解医疗纠纷经验交流材料

化解医疗纠纷经验交流材料标题:化解医疗纠纷的经验交流——助力患者权益保护与医患沟通【引言】医疗纠纷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既关系到患者权益的保护,也与医生的职业尊严和医疗质量有关。

为了促进医患和谐关系的建立,许多地方和医疗机构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并总结了一些化解医疗纠纷的经验。

本文将以1000字的篇幅,就此进行经验交流,旨在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方法,推动医疗纠纷的化解与预防。

【主体】1. 完善沟通机制,缩小误解与认知差距医患间的沟通问题是医疗纠纷的主要源头之一。

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包括提供有效的沟通渠道和途径,如定期的健康教育讲座、网络健康咨询平台等,以便患者能够及时了解和提出自己的疑问和需求。

此外,医生也应提高沟通能力,通过简单明了的语言,向患者解释具体的病情、诊断和治疗计划,增加双方对医疗过程的了解,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误解和纠纷的发生。

2. 建立第三方调解和仲裁机构,提供公正客观的解决方式为了形成公开、透明、公正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一些地方已经建立了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

这些机构由第三方中立人士组成,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通过向这些机构提出申请,医患双方可以得到公正客观的调解或仲裁结果,从而避免纠纷的升级和长期纠缠。

3. 强化医疗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事故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医疗纠纷的导火索。

因此,加强医疗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非常重要。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调查机制,鼓励医生在发生医疗事故时主动进行报告,以便及时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赔偿受害者。

这不仅有助于维护患者权益,也可以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4. 提升医生职业素养和医疗技能水平医疗纠纷的化解还需要提升医生的职业素养和医疗技能水平。

医生应该注重患者的人文关怀,尊重患者的意愿和选择,不只是关注疾病的治疗。

此外,医生也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提升医疗质量,避免因技术不当而引发的纠纷,为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运用人民调解化解医疗纠纷的实践与思考

运用人民调解化解医疗纠纷的实践与思考
医 疗 机构 共 受 理 医疗 纠 纷 投诉 8 0 0 多件 ,且 呈逐 年 上升 趋
年3 月1 日起 施行 的 《 宁波 市 医疗 纠纷 预 防与 处 置条 例 》 对 《 暂 行 办法 》进 行 了补 充 和 完善 。 目前 ,我 市 医疗 纠
发 的 群 体 性 事 件 呈 不 断 上 升 趋 势 。医 患 对 抗 事 件 频 频 见 纷 人 民调解 依 此 来 开展 工 作 。
1 2 月 底 , 市 医 疗 纠 纷 人 民调 解 委 员 会 挂 牌 成 立 。 同 时抓
钟寅茂,等:运用人民调解化解医疗纠纷的实践与思考
好 调 委 会 的人 员选 聘 、 管 理 和 业 务 指 导 。与 此 同 时 ,余 姚 市 司 法 、卫 生 和 财 政 部 门联 合 下 发 了 《 关 于 全 面 推 行 医 疗 纠 纷 人 民 调解 工 作 机 制 的 通 知 》 , 明确 了 医疗 纠 纷
2余姚 市医疗 纠纷人 民调解工作 的实践
按照 《 暂 行 办法 》 机 制 架 构 ,余 姚 市 医 疗 纠 纷 预 防 和 处 置 引入 了 医疗 保 险理 赔 机 制 和 人 民调 解 机 制 。对 医
势 。特 别 是 重 大 医疗 纠 纷 、 医 患冲 突逐 年 上 升 , 比 例增
关键词 :医疗纠纷 ;人 民调解 ;实践 ;思考
中图分 类号 : 号 :1 6 7 1 — 8 0 8 9( 2 0 1 3)1 1 — 0 0 1 1 — 0 3
余姚 市医疗 纠 纷人 民调解 委 员会始 建于 2 0 0 8 年l 2 月 ,4 年 来 ,市 医 疗 纠 纷 调 委 会 共 受 理 医 疗 纠 纷 3 2 1 件, 已成 功 调 解 2 9 5 件 ,调 解 成 功 率 为 9 1 . 9 % ,理 赔 金 额 近 7 0 0 万 元 ,其 中 理 赔 5 万 元 以上 的 4 3 件 , 至 今 无 一 例 反

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责任保险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的实践与问题

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责任保险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的实践与问题

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责任保险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的实践与问题医患纠纷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人民内部矛盾,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很定。

近年来,各地探索多种模式,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通过“第三方人民调解平台+医疗责任保险”有效化解医患纠纷,取得不少经验,也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就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几种模式优劣进行对比,提出相对中肯的建议。

标签:医疗责任保险;矛盾;纠纷;调解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城乡居民医疗健康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医患矛盾纠纷也逐年上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于2005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与规范化运行,进一步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卫生行政部门积极组织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依托人民调解机构处理涉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赔案,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积极预防与化解医疗责任风险隐患。

2014年,卫计委、司法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作用,要求各部门积极配合,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医疗责任保险的参保率和保险服务水平。

省、市、县三级机构在推进医疗责任保险与第三方人民调解工作中,探索总结了不省经验,形成了一些“模式”与“做法”。

一、政府主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责任保险河北省、上海市、江西省等采取政府全面主导,司法部门负责组建医调委,经费保障由财政全额支付,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医调委的设立坚持“四个独立”,即独立的机构,医调委是人民调解员协会发起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隶属于政府机关,不行使行政权力;独立的办公场所,不设在医院、不设在卫生局、司法局,由政府提供公共办公场所;独立的工作经费,不需要医院出钱,不需要当事人资费、不从保险机构提成,工作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由财政保障;独立的调解人员,从医疗、法律、心理、基层工作等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调解员队伍,专兼职都有,保证了调解的公平公正。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总结_医疗工作总结范文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总结_医疗工作总结范文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总结_医疗工作总结范文医疗纠纷是医疗工作中必然会出现的问题,而调解工作则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总结是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困难和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避免和解决医疗纠纷。

下面是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总结的范文,供参考。

一、工作概况本次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共涉及10起纠纷案件,涉及科室包括外科、儿科、妇产科等,其中5起案件得到了双方的满意解决,2起案件得到了部分解决,3起案件因各方原因未能达成一致。

二、工作亮点1. 调解立场清晰:在每起医疗纠纷案件调解中,我均秉持公正、客观、中立的原则,充分尊重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意见,让各方能够在公平、平等的环境中进行沟通和协商。

2. 善于倾听和沟通: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与患者和医务人员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沟通,了解双方的需求和诉求,寻找双方的共同利益点,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3. 耐心细致地工作:在调解工作中,我坚持认真细致地进行每一起案件的调查、了解、询问,并及时反馈和跟进,使双方在短时间内能够获得解决方案,提高了调解工作的效率。

三、存在问题1. 调解难度大:部分案件双方意见难以调和,需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解,而且在调解过程中,有时会遇到患者或医务人员的情绪波动,对调解工作产生一定影响。

2. 缺乏完善的调解规范: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尚缺乏一套完善的规范和标准,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面临一些调解细节不清晰、操作不规范的问题。

3. 需要进一步加强专业知识:在调解工作中,我发现自己的专业知识有所欠缺,无法深入了解医疗纠纷案件的医学细节和诊疗过程,导致在部分案件中无法全面准确地把握案情,给调解工作带来一定困扰。

四、改进措施1. 完善调解机制:建议医院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调解的机制和流程,明确调解工作的程序和标准,为调解工作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引和依据。

2. 强化专业培训:积极参加相关的法律、医学等领域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从而更好地应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的专业性问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具体机制探究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具体机制探究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具体机制探究作者:钱蓉莼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0期摘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新兴的专业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开来,但各地调解组织的运行、调解成果与影响力却相差悬殊。

本文以武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研究对象,对其工作运行机制进行探究,以个体为例推广到全国,探求其优越性和所存在的缺陷,探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完善途径。

关键词: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运行机制中图分类号:D926;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192-03作者简介:钱蓉莼(1996-),女,汉族,浙江台州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概况(一)人民调解制度溯源调解制度在中国民间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

其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与中国传统社会对人情的重视,以和为贵、建立和谐社会的传统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人民调解制度是群众自治的一种自治制度,早在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已初具雏形。

进入新世纪,我国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探索与实践一直没有停歇,调解委员会不断地深入社区与农村。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仅在范围广度上不断延伸,其在调解的纵向深度上不断的剖析、分类,其专业化也不断加深。

在这样的趋势下,各类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试点并挂牌成立。

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这些专业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国人民调解事业走向法制化、人性化的有力证明。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构建的必要性1.当前医患纠纷问题严峻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2014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量达78亿人次,比2013年增加5亿人次。

同年,全国发生医疗纠纷11.5万起,较2013年下降8.7%。

虽然整体医疗纠纷数量有着下降趋势,但是近几年来,医疗纠纷态势似乎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2013年浙江温岭杀医案,2014年南京官员夫妻殴打护士案……一桩桩惨烈的案件一次又一次直指医患纠纷背后的制度问题。

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医患纠纷的实践与思考

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医患纠纷的实践与思考
Hu n Ha ta ag oe l
Absr c Thi a e s u s dt e meh st oleme ia ipueb nay igt e sblt n e e t s vngme ia i— tat sp p r c se n w tod s v dc l s t ya lzn f a iii a db n f oli dc l s di he o d he y i of d puewi e peme ito o r tc i edo t ra d ain ’ e a iht t t p o l d ainf rp oe t h ngt co n p t t Slg l g s h e r K e or Pe pem e ain ; e ia s u e yW ds o l dit o M d c l p t di
年8 上海市浦 东新区在全 市首批成 立 了医忠 纠纷 月,
万 ;1例 定性非 事故 的法 院判决 案例 ,赔 偿金额 在 8
O 72 3 , . —. 万 均值为 (. ±0 4 万 ; 2 5 1 7 . ) 两组 数据 的比较 5 8 差 异无统计 学意义 > . ) 见表 1 。 0 定性事 故 0 5( 0 ) 3例 的人 民调解 案例 ,赔偿金 额在 1 42 . 万 ,均值 为 . .8 5 2 2 (2 2 . ) ; 1 1. ±6 2 万 l例定性 事故 的法 院判 决案例 , 5 8 赔 偿 金额在 1 01. 万 , . .8 0 均值 为 ( . ±5 1 万 ; 组 4 0 87 .) 两 3 4
的差异 。
数据 的 比较 差异无 统计学 意义 (> . ) P 00 。数据提 示 5
性 质较为接近 的 医患纠纷两种解 决途径 赔偿金额 无 显著差异 , 明 了人 民调解解 决医患纠 纷 的合 理性 。 表 而非事故 组及事 故组 的组 问 比较 ,性质 接近 的医 患 纠纷 ,通 过人 民调解途 径 的结 案 时间均低 于法院判 决途径 ( < . ) 具 有较强 的社会 效益及 时问效益 。 P0 5, 0

医疗纠纷调解案例10篇

医疗纠纷调解案例10篇

医疗纠纷调解案例10篇(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医疗纠纷调解案例概述二、医疗纠纷调解的经验三、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的特点四、医疗纠纷调解的程序五、医疗纠纷调解的成功案例六、医疗纠纷调解的挑战与对策正文一、医疗纠纷调解案例概述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或死亡的事件。

在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诉讼和调解。

本文将通过 10 个医疗纠纷调解案例,探讨医疗纠纷调解的经验、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的特点、医疗纠纷调解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调解的成功案例和挑战与对策。

二、医疗纠纷调解的经验根据医疗纠纷调解的实践经验,以下几种情况较易通过调解方式解决:1.医疗过错非常明显,且医疗损害程度有限;2.患者伤残程度严重,长期住院导致医疗费拖欠严重;3.医疗机构愿意承担责任,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三、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的特点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具有以下特点:1.中立性:调解中心独立于医疗机构和患者,能够公正、中立地对待双方;2.专业性:调解中心拥有医学、法律等多方面专业人才,能够准确把握医疗纠纷的关键问题;3.及时性:调解中心能够及时介入医疗纠纷,防止纠纷扩大化。

四、医疗纠纷调解的程序医疗纠纷调解的程序如下: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2.医务科进行初步调查,并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3.医务科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4.调解中心介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5.如达成协议,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书,纠纷得以解决;如未达成协议,患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医疗纠纷调解的成功案例通过调解,许多医疗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如:1.患者某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案,经调解,医院同意赔偿患者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 XX 万元;2.患者赵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案,经调解,医院同意赔偿患者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XX 万元。

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模式之选择

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模式之选择
K e o d :me i a ip t ; d a in mo e p o l o cl t n c mmi e yW r s d c ld s u e me it d ; e p e Sc n i ai o o i o t e t
引 言
基 于合 意达成 了纠纷 的解决 方案 ,这 使纠 纷更 易得 到有效解 决 :当事 人对 调解 机构 或调解 人员 充满 信
人 民调解委 员会 模 式在 专业性 、 中立性 、 公信 力 、 可及性 和有效 性 方面具有 更 大的优 势。医疗纠 纷人 民调 解委 员会 模式 应 3作 为我 国医疗纠 纷解 决机制 当中非常重要 的组 成部 分。 - "
关键 词 : 医疗 纠纷 ; 解模 式 ; 民调 解委 员会 调 人
2 医学 与 法 学 8
21 年 01理
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模式之选择
刘世 或 罗 刚
摘 要 : 为替代 性 纠纷 解决方 式的 一种 , 解被 认 为能在 医疗纠纷 的 解决 中发 挥 良好 的作 用 。在 我 国 作 调
现 有 的三种 医疗纠纷 调 解模 式 中 , 较 于法 院调 解模 式 、 相 行政 调 解模 式 而言 , 于 民间调 解 范畴 的 医疗纠 纷 属
n s. h rf e iso l etema r o p n n f e i l i uerslt nmeh ns hn . es T eeo ,t h udb j m o et dc s t eo i c a i i C ia r h oc om ad p uo m n
任, 且调 解 可以不公 开进 行 , 这能 满足 当事人 对 纠纷
20 0 6年 颁 布 的《 中共 中 央关 于构 建社 会 主 义 和 谐社 会若 干重 大问题 的决 定 》指 出 :… …实现 人 民 “ 调 解 、 政调 解 、 行 司法 调解 有 机 结合 , 多采 用调 解 更 方 法 , 合 运 用 法 律 、 策 、 济 、 政 等手 段 和 教 综 政 经 行 育、 协商 、 导 等办法 , 矛盾 化解 在基 层 、 决 在萌 疏 把 解 芽状 态 。” 在这 种大 背景 下 , 解 在纠纷 解 决 中的作 调 用得 到 了空前 的重视 。 作为解 决 纠纷 的法律 途径 之一 ,调 解 是 当事 人 可 自由选择 的一 种 纠纷解 决方 式 ,该方 式 通过 独立 第 三方提供 的帮助 ,使 当事人 能 达成共 同接受 的争 议解 决办 法或 协议 。 般认为 . 一 调解 在解 决 民事 纠纷 时具 有诸 多优 点 : 解过 程具 有简 便性 、 活性 和经 调 灵 济性 的特 点 , 能有 效节 约纠 纷解 决 的成本 ; 这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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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实践模式及启示——以湖南为例
作者:湛欢刘大华吴琼
来源:《资治文摘》2016年第04期
【摘要】近年来,为缓解日趋尖锐的医患矛盾,湖南省各地市积极进行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模式的探索,主要包括“行政主导”型、“双机制”型两种模式。

各地的医调委在实践中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调解模式的探索与完善还需在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和谐互补以及医调委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保障方面继续努力。

【关键词】人民调解;模式
本文为2014年湖南省哲学社科基金研究项目“人民调解调处医患冲突的作用研究”
(13YBB167)研究成果。

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医疗纠纷的活动。

在医疗纠纷领域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是近年来各地人民调解机制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新举措。

2012年10月颁布的《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全省要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随后,长沙、郴州、益阳、邵阳、怀化等多地都相继建立了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各地也在医调委的运行模式方面进行着探索。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践模式——以湖南为例
从目前的调研情况来看,湖南省内各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模式大致可以归为两大类,分别为“行政主导”型和“双机制”型。

1.“行政主导”型
“行政主导”型模式,是指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没有保险公司参与的情况下,全权负责案件受理、调解工作的模式。

由于医调委的工作运行及人员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所以称之为“行政主导”型。

目前,长沙市、益阳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运行模式就属于这种。

以益阳市为例,益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2014年成立,目前已选派聘请7名专业人士作为专职调解员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还聘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等25人为兼职人民调解员。

为增强公信力,确保医调委调解纠纷的公平性、专业性、规范性,益阳市医调委组建了由332名法学、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库,负责对疑难复杂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对医疗事故或过错过失责任进行专家评议,提供医学咨询意见。

在医调委的经费方面,益阳市明确要求各级将等纳入财政预算。

2015年市医调委经费经追加达50万。

为确保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规范运行,2015年益阳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益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试行办法》,同时,确立了医疗纠纷治理联动机制。

一旦发生纠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及时赶赴现场,与医方一道做好医患双方稳控工作,医调中心工作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及时疏导,引导当事人转入市医调中心接受调解,患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须及时派出相关人员参与处置,患方所在村支委负责人必须到现场做好解释工作,劝导当事人进入医调中心接受调解。

此外,益阳市确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原则上应当到医调中心进行调处。

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由医疗机构与患方协商解决,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调中心组织专家评定的意见进行调解。

自益阳市医调委成立以来,接受案件80余件,超过90%的纠纷已调解成功,诉求金额1300余万,最终赔付金额390余万。

2.“双机制”型
所谓“双机制”型模式,是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理赔处置机制相结合的一种调处医疗纠纷的模式。

目前,湖南省采取这种模式的包括郴州、邵阳、怀化等地。

以郴州为例,郴州市于2010年9月成立了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运行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为提高化解医疗风险能力,郴州市在全省市州中率先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2012年,市卫生局委托保险经纪公司组织专家进行保险条款的设计后,向二十余家财产险公司发出了竞争性谈判,最终确定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为郴州市内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风险保障。

目前,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率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达到了95%,在乡镇卫生院实现全覆盖,诊所和村卫生室的覆盖率也达到60%。

2015年全年郴州市参加医责险统保项目的医疗机构达到1907家。

在郴州模式中,医调中心和保险经纪公司负责组建的郴州市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心(以下简称“赔处中心”),全程参与医调中心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并负责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工作。

对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和解金额(即保险赔偿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案件,依据保险合同授权,医疗机构可以在授权权限内与患者签署和解赔偿协议。

医患双方和解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案件医调中心的人民调解员可以在授权权限内自主主导医患双方达成和解赔偿(补偿)协议。

赔处中心接到调解协议等材料后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赔款支付通知单,最后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

估计赔偿超过2万元的保险事故赔偿案件应提请赔处中心召开医疗责任保险赔案评鉴委员会,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并做出赔偿决定;调解员根据赔偿决定进行调
解。

医疗纠纷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承保的保险公司根据评鉴会意见、赔偿决定、调解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

2015年郴州医调委接受报案315起,已调解结案241起,调解赔付总金额达到995.69万元。

二、湖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践模式的启示
1.医调模式的探索应趋向效率与公平的和谐互补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模式的探索对各地政府而言,都是一次社会管理方面的创新尝试。

是否选择人民调解模式,选择何种调解模式,这都需要政府进行一番价值考量。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用来解决社会发展进程中面临的紧迫问题,并在强大的政策惯性下被用来解决其它社会问题。

考察目前湖南省的几种人民调解模式,就不难发现这一点。

比如,益阳为代表的“行政主导”型模式,无论是医疗纠纷治理联动机制还是人民调解的所涉金额划定,都体现了一个目的——高效解决纠纷。

实践中,不少患方因不愿走司法程序,适当调整了赔偿诉求金额,最终医疗纠纷得以快速解决。

但医患纠纷不同于其他纠纷,于医患双方,纠纷的解决关系到切身利益,不求从中获利,但求公平对待。

益阳模式虽体现了高效,但不排除这种高效的实现,是部分患方选择妥协的结果。

从长远看,这种模式很可能导致患者在利益权衡之下,放弃这种维权方式,而选择对自己而言能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甚至是非法的途径。

可见,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人民调解模式在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取向方面必须慎重思量。

不能单一进行线性选择,而必须考虑二者的和谐互补。

以郴州为代表的“双机制”型模式,因为引入了强制医责险统保制度,将医疗风险转移到了保险机构,并加上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的参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患方的不安全感。

在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和谐互补方面上,有着重要的借鉴的意义。

目前,益阳市也在计划引入强制医责险统保制度,逐步完善医疗纠纷的人民调剂模式。

2.医调模式的完善需要保障医调委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不管是何种模式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都主张“医调委”的独立第三方地位。

但实践中,这种“独立性”常常遭到质疑。

首先,虽然医调委与政府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只是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但实际工作中,这种“指导”有时却变成了“干涉”。

例如就曾有政府官员要求医调委调解过程中多赔钱的情况。

在少数地区,医调委的负责人甚至都是由当地司法机关领导兼任的,如此设置使医调委在公众心中的公信力有所降低。

其次,尽管部分地区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设立了医调委和赔处中心,但存在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情况,例如郴州和邵阳。

虽然这可能是出于经费或运行方面的考虑,这些人员也只是由保险经纪公司聘请,与保险公司没有关系,但对于患方而言,难免因为“裁判员和运动员是一家”的想法,从而对调解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可见,医调委的中立性和公正性的实现还需要实践者依靠更大智慧加以思虑。

只有这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简介:湛欢,湖南中医药大学助教,法学硕士;通讯作者:刘大华,湖南中医药大学副教授,医学硕士;吴琼,湖南中医药大学助教,医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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