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办法】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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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

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

市长 钟世坚
二○○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本市绿化事业发展,建设最适宜居住的海滨花园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禁止擅自迁移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因城市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三)树木对城市公共设施构成威胁。
(四)树木抚育更新需要。
上述申请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迁移树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一)市财政投资的公园、风景区,由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其它城市公共绿地除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其权属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城市绿化专业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经营性园林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沿街绿地由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协助管理门前绿化的责任。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各管理责任人负责的绿地保护和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对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地保护和管理进行检查考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除第三十六条规定外,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等费用,应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同级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增加城市绿化总量建设。

智慧园林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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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园林绿化相关政策文件整理类型政策法规发布时间相关部门投招标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发改委等七部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国务院《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2022年省发展改革委会园林绿化业务相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年原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2001年国务院《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修订版2018年原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原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2010年住建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局《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12年住建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2年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年国务院《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1-2020年)》2018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原建设部设计、施工、资质相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原建设部《关于加快建设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信息核准一体化管理体系的通知》2011年住建部行业管理相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住建部PPP相关《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2015年财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2018年财政部《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财政部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国家生态保护行业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发布时间相关部门重点内容《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2021国务院发展林业循环经济,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13•【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3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九届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3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11月13日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因地制宜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质监、环境保护、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等,制定辖区年度绿色建筑发展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本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等应当执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相关规划或者规定对建筑执行的绿色建筑标准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6〕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6〕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6〕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29日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及评估市场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电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规定,由国土部门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土地的地价款。

第三条国土部门依据本规定进行地价核计的时间节点分为用地批准、规划报建、规划验收和房屋确权四个阶段。

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的不同阶段,按规定到国土部门办理核实地价手续。

国土部门按照受理时的地价管理规定予以核实。

珠海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珠海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珠海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社会信用建设,规范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列》、《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列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是指用以分析、识别、判断商事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包括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提供、归集、共享、公示、使用、查询和维护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提供、归集、共享、公示、使用、查询和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公开、便民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商事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买卖、传输商事主体信用信息。

第五条【责任原则】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信息提供者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编造、篡改信息内容。

第六条【信息义务】本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各类金融机构、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的组织,应当及时提供、归集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实现信息实时传递、交换、共享、公示和查询。

第七条【重点加强】本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各类金融机构、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的组织,应当通过对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切实加强对涉及社会稳定、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商事主体的信用约束。

第八条【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信用信息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科工信部门(市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完善市级共享平台数据交换共享功能,开发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公示等保障工作。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珠建园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园规〔2021〕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建立质量安全责任负责制和责任追溯制度,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园林绿化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质量负责制和责任追溯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要求,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0月26日珠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五章监理、检测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保障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园林绿化工程及其相关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辖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以委托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协助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

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

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4•【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施行日期】2008.06.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已经2008年4月14日七届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6月24日起施行。

市长钟世坚二○○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本市绿化事业发展,建设最适宜居住的海滨花园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本市林业用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植树、栽花、种草、育苗等兴建各类城市绿地的绿化活动。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是本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能分工,负责辖区内相关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负责指导辖区内的单位、住宅小区等的绿化和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本市城市绿化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经费上予以保证。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赞助、认建、认种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化和履行植树的义务。

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5.06•【文号】建城[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建城[2008]8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核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我部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受理、审批的工作程序与要求通知如下:一、资质申报与受理凡申请升级为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企业及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需首先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程序获取系统身份认证锁;并按我部2008年2月1日网上发布的《关于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就位与升级申报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26号)要求及时完成网上申报信息录入和初审工作。

初审完成后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将纸质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办”)。

二、资质审查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审查严格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收到受理办转办的纸质申报材料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每个企业至少由两位专家交叉评审;评审结果由受理办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书面形式(以邮戳日期为准)向我部城市建设司或受理办反映具体情况。

单位反映情况需留单位地址、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

无论单位或个人,都需对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凡有关联络信息不准确的,将视为无效举报。

公示期间企业可对评审结果进行陈述或申诉。

最终核准结果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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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办法】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办法
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园林绿化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主要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保证园林绿化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珠海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能够反映或者描述在珠园林绿化企业及主要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在珠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审核和管理工作,建立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企业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对在珠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和主要人员基本信息、在珠工程项目及奖惩情况等信用记录进行记载、保存和共享,实施统一规范的市场监管,并逐步实现与珠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

第五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承揽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业务前,应先在我市信息管理平台登记其信息,并对本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省外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须在广东省“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办理诚信信息登记后方可在我市办理诚信信息登记。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
第六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诚信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登记,具体登记信息如下:
(一)企业基础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
2.在珠人员信息
3.资质证书信息
4.在珠工程项目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
1.企业受到我市区级(含)以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
2.在珠工程项目获得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
3.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

(三)不良信用信息
1.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3.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须对企业登记的基础信息进行核查,并在企业提交原始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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