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
肺结核诊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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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抗原刺激后 T细胞反应,有助于诊断潜伏性结核 感染。
通过检测患者血清中的结核抗体,辅 助诊断肺结核。
影像学检查
X线胸片
是肺结核诊断的常规检查,可发现肺 部病灶。
CT和MRI检查
对肺结核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具有重要 价值,可发现X线胸片未能显示的病 灶。
鉴别诊断
肺炎
肺炎患者通常有高热、咳嗽等症状,X线胸片可见肺部炎症性 病灶,抗感染治疗有效。肺结核患者通常有低热、盗汗等症 状,X线胸片可见肺部病灶呈慢性浸润性改变,抗感染治疗无 效。
肺结核诊疗规范
目录
• 肺结核概述 • 肺结核的诊断 • 肺结核的治疗 • 肺结核的预防与控制 • 肺结核的预后与随访
01
肺结核概述
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与分类
定义
肺结核是由结核分枝杆菌感染引 起的慢性传染病,主要侵犯肺部 ,也常累及肺外器官。
分类
原发性肺结核、血行传播型肺结 核、继发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 炎和其他肺外结核。
并发症情况
评估患者是否存在并发症, 如肺部感染、心脏疾病等, 并发症的严重程度也会影 响患者的预后。
随访建议
定期复查
建议患者在治疗期间及治 疗结束后定期进行胸部X线 或CT检查,以便及时发现 病情变化和复发。
监测症状
嘱咐患者注意监测自身症 状,如咳嗽、咳痰、发热 等,如有异常应及时就诊。
保持健康生活方式
肺结核的症状与体征
症状
长期低热、盗汗、咳嗽、咳痰、胸痛 、呼吸困难等。
体征
肺部可闻及湿啰音,部分患者有胸腔 积液征。
肺结核的传播途径与易感人群
传播途径
肺结核门诊工作制度

肺结核门诊工作制度一、目的为规范肺结核门诊工作,提高肺结核诊断、治疗和预防水平,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肺结核门诊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组织架构1. 门诊部主任应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门诊的业务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科室的肺结核门诊工作。
2. 门诊部的医、护、医技、收费等各类人员由各科派出并相对固定。
各科应派有一定经验、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的人员出诊。
必须配置足够的医力,保证肺结核门诊病人的及时就医。
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应定期出门诊。
门诊人员调换时由科室与门诊部共同商定。
四、工作内容1. 建立完善的肺结核门诊工作流程,包括接诊、诊断、治疗、随访、转诊等环节。
2. 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对发现的肺结核病例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3. 实施标准化治疗方案,确保患者得到及时、规范的治疗。
4. 开展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对肺结核的认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5. 定期对肺结核门诊工作进行质量评估,持续改进工作质量。
五、工作流程1. 接诊:门诊医生对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并开具相关检查单。
2. 检查:患者按照医生开具的检查单进行X光、实验室等相关检查。
3. 诊断:根据患者的病史、体征和检查结果,医生进行诊断,确诊为肺结核的患者纳入治疗管理。
4. 治疗: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并指导患者规范用药。
5. 随访:医生对治疗过程中的患者进行定期随访,了解治疗效果和患者病情变化。
6. 转诊:对于诊断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治疗的患者,医生应及时将其转诊至上级医院或专业结核病医院。
六、工作要求1. 医护人员应熟练掌握肺结核的诊断、治疗和预防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 严格执行诊疗规范,确保患者治疗安全。
3. 注重患者隐私保护,做好个人信息保密工作。
4. 加强内部沟通,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
肺结核诊疗规范

肺结核诊疗规范一、肺结核诊断(一)肺结核可疑者的筛查肺结核可疑者指具有结核中毒症状(低热、乏力、盗汗等)或伴呼吸道症状者(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伴咯血);或通过健康体检发现的肺部阴影疑似肺结核者。
(二)诊断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
(三)诊断流程1.医疗机构对肺结核可疑者应进行如下检查:(1)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3次;(2)痰分枝杆菌培养及菌种鉴定;(3)胸片;必要时肺CT。
2.根据病史、检查可将肺结核患者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以及确诊病例。
(1)疑似病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①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②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2)临床诊断病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临床诊断病例:①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伴有咳嗽、咳痰、咯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②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③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抗结核抗体检查阳性;④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为结核病变;⑤痰涂片3次阴性的疑似肺结核病例,经诊断性治疗或随访观察可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
(3)确诊病例①痰涂片阳性肺结核。
凡符合下列3项之一者为痰涂片阳性肺结核病例:2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1分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②仅培阳肺结核。
同时符合下列两项者为仅培阳肺结核:痰涂片阴性;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加1份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结核病诊疗工作制度

结核病诊疗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结核病的诊疗工作,提高诊疗质量,确保患者得到及时、准确、有效的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从事结核病诊疗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诊疗原则(一)早期诊断1. 对疑似结核病患者,应立即进行相关检查,尽快明确诊断。
2. 对确诊为结核病患者,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疾病传播。
(二)规范化治疗1. 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体重、药物过敏史等个体情况,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2. 严格按照治疗方案执行,确保患者按时、按量、按疗程服药。
3. 对耐药结核病患者,应根据药敏试验结果,选择合适的抗结核药物。
(三)全程管理1. 对结核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建立病历档案,定期随访。
2. 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对治疗的依从性。
3. 对患者进行心理支持,帮助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四、组织管理(一)成立结核病诊疗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机构结核病诊疗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
(二)设立结核病专业科室,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医护人员。
(三)定期对从事结核病诊疗工作的医护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提高诊疗水平。
五、质量控制与评估(一)建立健全结核病诊疗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诊疗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二)定期对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开展结核病诊疗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方法。
六、协作与信息共享(一)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加强协作,共同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建立健全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诊疗效率。
七、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违反本制度,导致结核病传播、流行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肺结核诊疗规范ppt

(3)对复治肺结核患者,治疗前应尽可能做药敏试验, 耐药结核选择耐药结核方案进行治疗;
治疗 治疗
PPD 扰素释 抗原或抗
放试验 体
-
备注:符合以下条件为诊断流程规范 (1)问诊、病原学、影像学、诊断小组讨论为必备项目 (2)影像学表现不典型患者,诊断性治疗为必备项目 (3)病理学检查、结核相关辅助检查,依据技术条件至 少选择一项)
-
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依据评价
指标:符合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依据患者比例,大于或等于 95%
其他条件 ③,④
据符合
备注: (1)必备条件全满足,其他条件至少满足一项者为诊断依据符合。 (2)编号说明:①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②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③结核 菌素试验中度以上阳性;④γ-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者; ⑤结核分枝杆菌抗体检查阳性;⑥肺外组织病 理检查证实为结核病变;⑦支气管镜检查镜下改变符合结核病改变; ⑧胸水为渗出液、腺苷脱氨酶升 高。
-
使用标准化治疗方案,药物的剂量根据患者体重确 定。全疗程分为强化期和继续期。
-
(一)初治肺结核(不含结核性胸膜炎)
初治肺结核包括病原学阳性和阴性肺结核。
-
1、治疗方案:2HRZE/4HR
2、方案说明 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每日1次,
-
注(1)如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治疗至2个月末痰菌检 查仍为阳性,有条件的做快速药敏检测,耐药者按耐药 方案进行治疗,敏感者则应延长1个月的强化期治疗,继 续期治疗方案不变,第3个月末增加一次查痰;如第5个 月末痰菌阴性,则方案为3HRZE/4HR。在治疗至第5个月 末或疗程结束时痰涂片仍阳性者,为初治失败。
-
(2) 如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治疗过程中任何一次痰 细菌学检查阳性,均为初治失败。
结核病门诊规章制度大全

结核病门诊规章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结核病门诊工作,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门诊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医疗机构的结核病门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门诊流程、医疗服务、制度宣传等方面。
第三条结核病门诊工作必须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结核病患者的管理和教育,防止结核病的传播。
第二章:门诊服务第四条结核病门诊负责为患者提供规范化、专业化的门诊服务,确保患者得到及时、准确的诊断和治疗。
第五条门诊医生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操作流程,对患者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诊断,并根据病情给予合理的治疗方案。
第六条门诊护士应加强对患者的监护和护理工作,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七条门诊应定期组织开展健康宣教活动,提高患者的健康素养和自我保健意识。
第八条门诊应建立健全的医疗档案管理制度,保障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
第三章:门诊流程第九条患者来门诊挂号时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病历资料,如实填写病史,配合医护人员的检查和询问。
第十条门诊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相关检查结果,制定治疗方案,并告知患者治疗的具体内容和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患者应按照医生的嘱咐规范用药,不得私自更改用药剂量和频次。
第十二条患者治疗期间如有任何不适或病情加重应及时向医生汇报,不得擅自停药或延迟治疗。
第四章:门诊卫生第十三条门诊室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四条门诊医务人员应做好个人卫生,遵守手卫生、穿戴防护用品等规定,防止疾病传播。
第十五条门诊应定期对工作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环境卫生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门诊应建立传染病防治制度,对患者进行隔离和治疗,防止结核病在门诊中的传播。
第五章:门诊管理第十七条门诊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保障门诊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医院应加强对门诊医生和护士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务人员的临床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门诊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投诉和意见,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门诊肺结核管理制度

门诊肺结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门诊肺结核管理工作,提高患者治疗效果,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部门职责1. 门诊肺结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门诊肺结核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组织实施门诊肺结核管理工作,监督和检查门诊肺结核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2. 门诊医生负责门诊患者的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保证门诊患者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3. 护士负责门诊患者的护理工作,协助门诊医生进行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
4. 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规范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门诊肺结核管理流程1. 门诊患者就诊时,首先应填写相关健康档案,包括个人信息、病史、症状等内容,门诊医生根据患者的症状和病史进行初步诊断。
2. 对于疑似肺结核患者,门诊医生应进行详细的问诊和体格检查,并根据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确诊。
3. 确诊肺结核患者应按照相关规定接受标准抗结核治疗,门诊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反应进行调整治疗方案。
4. 门诊医生应定期进行随访,监测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效果,及时发现并处理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5. 治疗结束后,门诊医生应对患者进行复查和评估,确保患者已康复,并做好康复后的跟踪工作。
第四章医疗质量管理1. 门诊肺结核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医务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3.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伦理规范,保护患者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第五章安全管理1. 门诊肺结核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疗安全。
2.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交叉感染。
3. 医务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
第六章监督检查1. 门诊肺结核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检查门诊肺结核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肺结核诊疗规范

注(1)如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治疗至2个月末痰菌检 查仍为阳性,有条件的做快速药敏检测,耐药者按耐药
方案进行治疗,敏感者则应延长1个月的强化期治疗,继
续期治疗方案不变,第3个月末增加一次查痰;如第5个 月末痰菌阴性,则方案为3HRZE/4HR。在治疗至第5个月 末或疗程结束时痰涂片仍阳性者,为初治失败。
医院进一步检测。
2、每个县(区)须成立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小组,诊 断小组至少应由3名以上医师组成,其中应包括结核内科、
检验人员和放射科中级职称(或高年资医师)及以上医师。 病原学阴性肺结核的诊断,应严格按照诊断要点进行,由 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小组共同讨论定诊。
3、对疑似非结核性肺部炎症的患者可试行抗感染治疗
(3)对复治肺结核患者,治疗前应尽可能做药敏试验, 耐药结核选择耐药结核方案进行治疗;
(4)治疗前病原学阴性,治疗后2月末由阴性变成菌阳,做快 速药敏检测。敏感者使用链霉素方案治疗患者则应延长1个月的 复治强化期方案治疗,继续期治疗方案不变,即3HRZES/6HRE; 未使用链霉素方案的患者,则应再延长1个月的强化期,继续期
辅助检查 γ -干 分枝杆菌 PPD 扰素释 抗原或抗 放试验 体
诊断小 组讨论
抗感染 抗结核 治疗 治疗
诊断流 程规范
备注:符合以下条件为诊断流程规范 (1)问诊、病原学、影像学、诊断小组讨论为必备项目
(2)影像学表现不典型患者,诊断性治疗为必备项目 (3)病理学检查、结核相关辅助检查,依据技术条件至 少选择一项)
肺结核诊疗规范
目
录
一、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要点
二、治疗方案
三、中断治疗或返回患者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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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诊对肺结核可疑者或患者的诊断及治疗管理工作。
一、肺结核诊断(一)肺结核可疑者的筛查。
肺结核可疑者指具有结核中毒症状(低热、乏力、盗汗等)或伴呼吸道症状者(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伴咯血);或通过健康体检发现的肺部阴影疑似肺结核者。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
(三)诊断流程。
1.医疗机构对肺结核可疑者应进行如下检查:(1)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3次;(2)痰分枝杆菌培养及菌种鉴定;(3)胸片;必要时肺CT。
2.根据病史、检查可将肺结核患者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以及确诊病例。
(1)疑似病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①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②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2)临床诊断病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临床诊断病例:①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伴有咳嗽、咳痰、咯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②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③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抗结核抗体检查阳性;④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为结核病变;⑤痰涂片3次阴性的疑似肺结核病例,经诊断性治疗或随访观察可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
(3)确诊病例①痰涂片阳性肺结核。
凡符合下列3项之一者为痰涂片阳性肺结核病例:2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1分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②仅培阳肺结核。
同时符合下列两项者为仅培阳肺结核:痰涂片阴性;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加1份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③肺部病变标本病理学诊断为结核病变者。
3.通过以上检查仍无法确诊者,可进行以下检查以协助诊断及鉴别诊断:(1)结核菌素皮肤试验(PPD);(2)结核抗原、抗体检测;(3)胸部CT(需与其他疾病鉴别诊断或胸片显示不良者);(4)支气管镜检查(怀疑存在支气管结核或肿瘤者);(5)痰结核杆菌定量PCR;(6)肺组织活检。
4.不具备诊断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肺结核可疑者转诊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二、肺结核治疗(一)治疗地点的选择。
1.在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应当转诊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
2.在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可在确诊机构治疗,或将患者转诊到其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3.对具有以下指征的患者,可考虑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1)存在较重合并症或并发症者;(2)出现较重不良反应,需要住院进一步处理者;(3)需要有创操作(如活检)或手术者;(4)合并症诊断不明确,需要住院继续诊疗者;(5)其他情况需要住院者。
(二)治疗方案选择的依据。
根据《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耐药结核病化学治疗指南》。
(三)诊疗过程中的检查检验项目。
1.血常规、肝肾功能(含胆红素):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治疗开始后第2-4周检查1次,以后每1-2个月检查1次;结果异常者检查频率可适当增加。
2.尿常规(使用注射剂者):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以后每1-2个月检查1次;结果异常者检查频率可适当增加。
3. 尿妊娠试验(育龄期妇女在治疗前检查);4.电解质(使用卷曲霉素者):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以后每1个月检查1次;结果异常者检查频率可适当增加。
5.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治疗第2月、5月、6月(复治患者为第8月)各检查1次;耐多药结核患者注射期每1个月检查1次,以后每2个月检查1次。
6.听力(使用注射剂者,如链霉素、卡那霉素、阿米卡星)、视力、视野(使用乙胺丁醇者):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治疗开始后第2-4周检查1次,以后每1-2个月检查1次。
7.胸片: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治疗开始第4周检查1次,以后每3-6个月检查1次,治疗结束时检查1次。
8.心电图(使用喹诺酮类者):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以后每1-2个月检查1次。
(四)治疗方案。
1.推荐药物治疗方案:(1)初治肺结核:2HRZE/4HR或 2H3R3Z3E3/4H3R3。
(2)复治肺结核:2HRZES/6HRE或 2H3R3Z3E3S3/6H3R3E3 或3HRZE/6HRE。
有药敏试验结果患者可根据药敏试验结果以及既往用药史制订治疗方案。
如果患者为多次治疗或治疗失败病例,可根据患者既往治疗史制订经验性治疗方案,获得药敏试验结果后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3)耐多药肺结核:6 Z Am(Km,Cm)Lfx(Mfx)PAS(Cs,E)Pto /18 Z Lfx(Mfx)PAS(Cs,E)Pto(括号内为替代药物)。
H:异烟肼,R:利福平,Z:吡嗪酰胺,E:乙胺丁醇, Lfx:左氧氟沙星,Mfx:莫西沙星,Am:阿米卡星,Km:卡那霉素,Pto:丙硫异烟胺,PAS:对氨基水杨酸,Cm:卷曲霉素,Cs:环丝氨酸。
(4)对于病情严重或存在影响预后的合并症的患者,可适当延长疗程。
(5)特殊患者(如儿童、老年人、孕妇、使用免疫抑制以及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等)可以在上述方案基础上调整药物剂量或药物。
2.在进行化疗的同时,可针对患者的并发症或合并症进行治疗。
(五)治疗效果判断标准。
1.初、复治肺结核。
(1)治愈:涂阳肺结核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连续2次痰涂片结果阴性,其中1次是治疗末。
(2)完成疗程:涂阴肺结核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疗程末痰涂片检查结果阴性或未痰检者;涂阳肺结核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最近一次痰检结果阴性,完成疗程时无痰检结果。
(3)结核死亡: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因病变进展或并发咯血、自发性气胸、肺心病、全身衰竭或肺外结核等原因死亡。
(4)非结核死亡:结核病患者因结核病以外的原因死亡。
(5)失败:涂阳肺结核患者治疗至第5个月末或疗程结束时痰涂片检查阳性的患者。
(6)丢失:肺结核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中断治疗超过两个月,或由结防机构转出后,虽经医生努力追访,2个月内仍无信息或已在其他地区重新登记治疗。
2.耐多药肺结核(1)治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①患者完成了疗程,在疗程的后12个月,至少5次连续痰培养阴性,每次间隔至少30天;②患者完成了疗程,在疗程的后12个月,仅有一次痰培养阳性,而这次阳性培养结果之后最少连续3次的阴性培养结果,其间隔至少30天:且不伴有临床症状的加重。
(2)完成治疗:患者完成了疗程,但由于缺乏细菌学检查结果(即在治疗的最后12个月痰培养的次数少于5次),不符合治愈的标准。
(3)失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①治疗的最后12个月5次痰培养中有两次或两次以上阳性;②治疗最后的3次培养中有任何一次是阳性;③临床决定提前中止治疗者(因为不良反应或治疗无效)。
(4)丢失:由于任何原因治疗中断连续2个月或以上。
(5)迁出:病人转诊到另一个登记报告的机构。
(6)死亡:在治疗过程中病人由于任何原因发生的死亡。
(六)患者出现药品不良反应要及时就诊,并给予正确处置。
(七)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治疗患者的治疗转归结果应及时通知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
三、病例报告和登记(一)疫情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断的肺结核患者(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均为病例报告对象。
凡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二)结核病患者登记。
1.登记单位。
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地区结核病患者的登记工作。
2.登记对象。
活动性肺结核、新发结核性胸膜炎和其他肺外结核患者均为登记对象。
此外,下列患者也应进行重新登记:(1)结防机构已登记,中断治疗≥2个月后重新返回治疗的肺结核患者;(2)初治失败的肺结核患者;(3)涂阴转为涂阳的肺结核患者;(4)结防机构登记的复发肺结核患者。
四、医院感染控制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应具备以下结核病医院感染控制措施:(一)设立结核病医院感染控制机构,并配置相关人员;(二)制订并有效实施医院感染控制计划;(三)采取多种途径,对医务人员、患者以及家属进行结核病医院感染控制信息教育;(四)采取合理患者诊疗流程,确保患者在医疗卫生机构最短时间完成诊疗;(五)门诊、病房、实验室以及检查室配置必要环境控制措施(如通风、紫外线消毒等);(六)传染性患者外出时佩戴外科口罩;医务人员与传染性患者接触时佩戴医用防护口罩。
五、健康教育(一)定期对医务人员开展健康宣教培训。
1.确保患者准确了解结核病作为传染病,对自身、家庭以及周围健康人的危害。
2.确保患者了解国家结核病防治政策。
3.确保患者了解结核病治疗疗程、治疗方案、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以及按医嘱治疗的重要性。
4.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如何预防结核杆菌感染。
(二)对肺结核患者开展健康教育。
1.疾病传播途径:结核病是一种主要经呼吸道传播的传染病;传染期患者尽量减少外出,必须外出或与健康人密切接触时应当佩戴外科口罩。
2.疾病预后:经过正确治疗,大部分患者可以治愈,不规范治疗可演变为耐药结核病,有终身不能治愈的风险。
3.规范治疗的重要性:按时服药、确保治疗不中断是治愈的重要保证。
出现药物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