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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19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四章指令与成交第五章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第六章延期交收交易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竞价交易业务是指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业务。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竞价交易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四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业务单元。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会员类别和权限设置相应的交易席位,并分配由六位数字组成的席位号。
第六条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交易所根据会员实际情况审批,每家会员交易席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交易所按交易席位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
第八条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交易所的客户代码。
客户代码由十位数字构成,由交易所统一编制。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交易编码是客户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专用代码,由会员交易席位号和客户代码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一个客户可以在多家有业务资质的会员处开户、且一个客户代码关联的交易席位不超过三个,交易所以会员交易席位号串联客户代码作为客户在不同交易席位处的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客户代码,同时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章关于交易席位和交易编码的规定适用于询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等其他交易模式。
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十三条竞价交易上市品种包括黄金(Au)、白银(Ag)、铂金 (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十四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竞价交易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及规则

第五部分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及规则黄金期货标准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附件一、交割单位黄金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00克,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标准重量(纯重)3000克,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二、质量规定(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金锭,金含量不低于99.95%.(2)国产金锭的化学成分还应符合下表规定:其他规定按GB/T4134—2003标准要求。
(3)交割的金锭为1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9%)或3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5%)。
(4)3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纯重)溢短不超过±50克。
1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0.1克.(5)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
(6)每一仓单的金锭,必须是交易所批准或认可的注册品牌,须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用于实物交割的金锭,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或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金库指定交割金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期货交易规则一、交易保证金制度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
交易所根据黄金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Au(T+D)知识

上海黄金交易所Au(T+D)知识一、上海黄金交易所简介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管。
2002年10月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业,拉开了中国黄金市场发展的序幕。
二、交易方式和时间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远程或现场方式进行交易,远程会员可选择拨号或专线接入。
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进行。
交易时间上午:08:50-08:59 开盘集合竞价夜间:21:00-02:3008:59 竞价撮合(周五无夜市)09:00-11:30 连续交易11:30-13:30 暂停交易下午:13:30-15:30 连续交易15:30 收盘15:00-15:30 交收申报15:31-15:40 中立仓申报15:40 交收申报撮合15:45 闭市三、交易所品种1、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白银、铂交易。
2、交易所现有黄金现货和黄金延期Au(T+D)等8个黄金品种,铂金品种1个,白银品种2个。
3、交易所交易的实物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白银、铂金。
4、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品种介绍现货市场Au99.99、Au99.95Au100g 、Au50gAg99.9 、PT99.95投资市场(延期交易)Au(T+D)、AU(T+N1) 、AU(T+N2)Ag(T+D) 、Au(T+5)四、交易所帐户管理1、交易所帐户实行一户一码制,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2、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管理实行现货全额、延期交收交易同一账户管理。
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中的实物可用于参与交易所现货全额、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履约。
五、现货延期交收业务以保证金方式进行买卖,交易者可以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正文:----------------------------------------------------------------------------------------------------------------------------------------------------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清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货款、交易保证金、交易盈亏、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费等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所对现货实盘交易和现货即期交易采取钱货两讫制度进行清算;对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和交易保证金制度。
会员保证金按成交总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比例按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资金清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指定结算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清算原则第五条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二级”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对会员统一办理资金清算和划付;“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差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二级”是指交易所负责对会员实行清算,会员负责对其代理客户实行清算。
第六条交易所实行T+0资金清算,T+1资金结算,即交易所在交割或清算时,将资金从买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扣除,划入卖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完成资金清算。
在T+1日的9:00至15:30,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将资金划入其在结算银行的自营专用账户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七条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在同一交割日履约的,资金按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易顺序分配。
上海金交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所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交割仓储系统安全、顺利、及时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成交合同的履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合同契约,根据交易所的规则进行的银货授受行为。
第二章交割原则第四条交易所实行“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
交易双方可自行选择交易所指定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
其中金条暂在上海存入或提取。
第五条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质量标准的黄金,及伦敦黄金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金锭供货商/精炼厂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六条交易所初期交易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Au99.99的金锭及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Au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50克、成色为Au99.99及标准重量100克、成色为Au99.99金条。
第七条参与交易前,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需交纳买入黄金全额资金,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需将卖出黄金全部存入指定仓库。
第八条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应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指定存货人员登记表》留交易所备案,明确存货人身份,并及时通知变更状况。
第九条买卖双方成交当日交易所收市后,由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买方的黄金货权计入其买入账户。
交割只针对会员净买卖量。
提货量为3千克的整数倍,最小提货量为6 千克。
第十条会员库存以每日交易所出具的"会员库存结算单"为准。
如有异议须在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前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交割储运部提出,逾期未提的视为确认。
第十一条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交割时,对于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在多个指定仓库里存有的黄金,先扣除库存量最小的,余量再依次扣除。
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存入的黄金如果没有用于交易,则只能在原存入指定仓库自提。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交易所”)是由中国黄金协会主管,由上海期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期货交易所”)组织并运营的,以黄金为标的物的交易场所。
一、交易所的性质和任务上海黄金交易所是一个合法、规范、开放、透明的金融市场,其任务包括:1. 提供市场化、规范化的黄金交易服务,促进市场资源配置和金融风险管理。
2. 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3. 推动黄金市场发展,支持金融市场创新和国家经济建设。
二、会员管理1. 会员资格: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金融实力、信誉状况和专业能力等。
2. 会员权益:作为交易所会员,具有优先参与交易、合法获取交易信息和享受交易所服务的权益。
3. 会员义务:会员需要遵守交易所章程和相关规定,维护交易所市场秩序,并按规定缴纳会员权益金和其他费用。
三、交易规则1. 交易品种:交易所提供的黄金交易品种包括即期交易、延期交收交易、期货合约等,以满足不同市场参与者的需求。
2. 交易时间:交易所设有交易日和交易时间段,具体安排由交易所根据市场需求决定,并及时公告。
3. 交易方式:交易所提供电子交易平台和交易指令方式进行交易,交易指令的提交须符合相关要求。
四、市场监管1. 交易所负责对市场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公平性。
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交易行为监控、交易数据分析等。
2. 交易所设立了专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会员和交易参与方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 交易所会定期或不定期对会员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其金融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符合要求。
五、风险管理1. 交易所设立了风险管理制度,对涉及的交易品种、交易规则等进行有效监控,并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2. 交易所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参与风险管理,确保市场风险得到合理控制。
3. 交易所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风险管理政策,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组织和行为,保证黄金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交易所规定职能,按照本章程组织黄金交易并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三条交易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设立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黄金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GoldExchange,英文缩写为SGE。
第七条交易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八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是为黄金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理事长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二条交易所职能:(一)提供黄金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三)设计交易合同;(四)组织、监督黄金交易、清算、交割和配送;(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六)保证交易合同的履行;(七)生成市场价格,发布市场信息;(八)监管会员交易业务,查处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九)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黄金业务;(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在指定场所组织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清算、交割、配送以及信息、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
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保证金调整
市场风险状况
当市场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交易所可能会调 整保证金比例,以控制市场风险。
政策调整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交易所可能会对保证金比 例进行调整。
其他因素
交易所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会员或客户的信用状况、交易活跃度等,来调整 保证金比例。
04 交割规则
交割期限
交割期限
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后的某一特定日期进行实物交割。 这个日期通常在交易达成后的1-3个工作日之内,具体时间由交易双方协商确 定。
诉讼解决
如果仲裁无果,交易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 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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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交易所规定规格和质量要求的实物黄金、白银等贵金属进行交付。
期货转现货
如果交易双方在期货市场上达成交易,可以在期货转现货的过程中进行实物交割。期货转现货的交割方式可以降 低交割成本和风险。
05 风险管理规则
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是指交易所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部分或全部合约设定涨跌幅度限制,当市场价格波动 超过一定幅度时,交易所会采取暂停交易等措施,以减少市场的波动。
03
交易所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 暂停交易等措施,以减少市场的波动。
06 信息披露规则
信息披露内容
交易信息
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时间、 交易价格、交易量等。
持仓信息
包括会员和客户的持仓量、 持仓分布等。
结算信息
包括结算价格、结算数量、 结算金额等。
交割信息
包括交割日期、交割地点、 交割方式等。
黄金期货
以黄金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通过买卖期货 合约赚取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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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
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及其金锭品级资格注册认定准则
(海外试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国外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及其金锭品级资格的注册认定工作,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和注册认定企业,必须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申请企业基本条件
第三条申请成为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的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该企业必须为法人单位。
(二)该法人企业申请时已从事黄金精炼业务年以上。
(三)企业精炼黄金能力不得低于吨年。
(四)企业生产的金锭产品符合交易所《金锭》标准的要求。
(五)对于法人企业,其注册资金或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第三章申请认定基本要求
第四条申请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及其金锭品级资格的企业,应该完整填写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注册认定申请书,并附以下文件,申请材料以中文(英文翻译)为准,英文资料作为附件。
(一)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
(二)企业注册资金和净资产证明。
(三)担保证明或资信证明。
(四)已从事精炼业务年以上证明。
(五)产品商标注册复印件。
(六)企业金锭产品标准和分析标准。
(七)企业精炼原料的验收规定。
(八)质量手册。
(九)清晰描绘金锭印章和标记的技术图纸复印件。
(十)张彩色照片展示企业生产金锭的流程及金锭。
(十一)质量证明书、装箱单及分析报告。
(十二)其它交易所注册证书复印件。
(十三)所在国家或地区金锭标准及分析方法标准。
(十四)精炼黄金原料来源于非冲突地区及高风险地区的证明。
第四章认定评审
第五条企业提交全部文件后,由交易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接受交易所专家评审组的认定评审和交易所的审核。
第六条交易所专家评审组根据企业的申请材料确定现场评审或样品抽检。
凡最新合格供货商免于现场评审,直接进行样品抽检,如有必要需现场考察。
第七条现场评审主要内容。
(一)现场确认企业精炼工艺及能力。
(二)现场监督企业浇铸金锭全过程,对金锭的规格、重量及表面质量等进行检查。
(三)交易所准备份金考核样品。
(四)现场监督企业考核样品检测过程。
(五)现场抽查精炼原料、产品检测报告确认其准确性。
(六)现场确认申请书内容的符合性。
第八条样品抽检是对在库的申请企业品牌金锭进行抽样,抽取批样品送检,样品检验由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完成。
第九条现场评审或样品抽检均遵照交易所《金锭》()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条交易所对专家评审组的评定内容进行审核和认定,符合规定的企业认定其为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
第十一条交易所向认定合格的企业颁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及其金锭品级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到期后须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认定合格的企业,其生产的标准金锭方可在交易所交割。
第十三条对于首次认定未通过的企业,自接到交易所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可重新申请认定,第二次认定未通过的企业自接到交易所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申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认定合格的企业,应接受交易所的日常和年度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采取样品送检或现场检查。
对不能满足要求的企业,交易所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交易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合格企业名单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交割中发生金锭质量异议,由交易所授权的指定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和最终裁定。
第十七条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企业,交易所有权采取限期整改直至撤消其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资格等措施。
第十八条对撤消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资格的企业,自撤消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再申请。
第六章费用
第十九条申请企业在交易所注册认定成功,必须向交易所交纳万元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