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权属性质
宅基地是拥有土地使用权还是土地所有权

一、宅基地是拥有土地使用权还是土地所有权我国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我们只是拥有使用权。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二、土地使用证宅基地继承可以吗土地使用证宅基地继承是不可以的,公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所以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宅基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本集体组织内的成员才能拥有使用权,但无所有权,一旦涉及征收拆迁时,农民只能合法获得宅基地上房屋和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是合法财产,不能当做财产被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一般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才有资格使用,但若组织成员死亡了且没有继承人,那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就终止,并由村集体组织收回。
在农村,宅基地是按户申请的,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申请人也只是家里的代表,所有权归家庭所有成员使用,若家庭某个成员去世或者户主去世了,都不能作为财产分割,更不用说继承,就算继承也只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只是表明你能使用这块宅基地,但并不代表归你所有,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所以若你是非农户口的话,也不要指望继承父辈的宅基地,要继承的也只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且在拆迁时也只能获得房屋补偿费,就算未被拆迁,若你长期让房屋闲置,导致倒塌无法使用,那将会被集体组织收回。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一)两者的使用主体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成员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主体并没有限制。
(二)两者的土地权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只限于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
农村宅基地属于个人还是集体

农村宅基地属于个人还是集体(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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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土地被农民视为祖传财产,收益主要依赖于种植和养殖。
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些经营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土地利用方式需要改革,宅基地的利用就是其中一种,它可以为农村社会带来很多好处。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和性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村宅地,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承包经营权。
其中,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或农业生产经营者对自己或家庭居住或农业生产经营需要用的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中,对于农民家庭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土地利用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经使用者登记备案并取得确权证书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属于合法的、稳定的、可持续的、无偿的、世代相传的农民自用土地使用权。
在不影响其他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者有权通过土地的改良和利用,提高自身的生活水平,增加家庭财富。
另外,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农民家庭,也可以是农业生产经营者,而不是唯一由宅基地所有者行使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和责任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包括土地的使用权,也包括对建设在上面的住房或其他建筑物的使用权。
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原有建筑物上进行扩建或者改造,但必须符合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并保证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时,使用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制度的规定,保护土地资源,并必须保持土地的生态环境不受损害。
同时,使用者还要保证土地的产出量,不得将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或者商业开发等用途。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重要经济利益,需要得到有力保护,确保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的指导意见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的指导意见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集体成员用于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它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物质保障,也是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认定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公平和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
因此,制定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的指导意见,明确资格权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于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平公正原则: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农民都能平等地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尊重历史原则:在认定宅基地资格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历史习惯,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
规范有序原则:制定明确的认定程序和标准,确保资格权的认定过程规范有序,防止出现混乱和纠纷。
动态管理原则:对宅基地资格权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农民及时进行调整和退出,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户籍条件:申请宅基地的农民应当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并在户籍地居住生活。
家庭条件: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每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划的宅基地,不得超标准申请。
无房或危房情况:对于无房或危房的农户,优先安排宅基地。
特殊贡献:对于为农村发展、公益事业等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公示与公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内进行公示,并组织村民进行公评,公示与公评结果作为资格权认定的参考依据。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村民委员会审核: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
公示与公评: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前或审批过程中,需在村内公示栏公示申请及审核情况,并组织村民进行公评。
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宅基地的权益问题逐渐凸显。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也是其重要的财产权利。
宅基证与不动产证的区别是什么

宅基证与不动产证的区别是什么宅基证与不动产证的区别是什么在中国,宅基证和不动产证是房产证件中的两种常见类型。
尽管它们都是房产证明,但它们有着不同的功能和用途。
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出发,就宅基证和不动产证的区别进行分析。
一、定义宅基证是指在农村土地上建房屋的产权证明,其主要用途是证明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或所有权。
而不动产证则是指无论是城市、农村土地上的房产都需要的产权证明,包括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等。
二、涉及范围宅基证只适用于农村土地上的房产,而不动产证适用于城市和农村土地上的所有房产。
三、土地权属性质宅基证所涉及的土地权属性质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所有权,而不动产证所涉及的土地权属性质则是土地使用权。
四、权利内容宅基证所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包括宅基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
而不动产证所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包括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
五、权利保护宅基证所涉及的权利保护范围相对较窄,通常只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所有权。
而不动产证所涉及的权利保护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等。
六、办理程序宅基证和不动产证的办理程序也有所不同。
办理宅基证需要在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进行,而不动产证则需要在国土资源部门进行。
案例:小李的父母在农村有一块宅基地,上面建有一所房屋。
小李想将房屋进行装修,但发现只有宅基证没有不动产证。
他想知道如何办理不动产证。
分析:根据上述分析,宅基证只是证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而不动产证则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等。
因此,小李需要前往所在县或市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办理不动产证。
在办理不动产证时,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宅基证、房屋产权证等。
办理完成后,小李就可以享受到更全面的产权保障了。
总结:宅基证和不动产证虽然都是房产证明,但是它们的涉及范围、土地权属性质、权利内容、权利保护、办理程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因此,在办理房产证件时,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证件类型。
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一、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一、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规定。
而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宅基地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宅基地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区别宅基地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区别宅基地不动产证和房产证是常见的不动产权证书。
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宅基地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农民的住房需求,而房产证则是常见的城市住宅权证。
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出发,分析宅基地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区别,并列出6个标题逐一展开分析。
一、权利人的不同宅基地不动产证的权利人通常是农民集体或者个人,而房产证的权利人则是房屋的所有者。
宅基地不动产证的权利人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而房产证的权利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土地性质的不同宅基地不动产证所代表的土地性质通常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而房产证所代表的土地性质通常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属于农村土地,其使用权的归属通常是农民集体或者个人,而房产证通常是城市规划中的土地。
三、使用方式的不同宅基地不动产证所代表的土地主要是用于住宅建设,而房产证所代表的土地可以用于住宅、商业、工业等多种建筑物建设。
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是有限的,不能用于建设其他类型的建筑物。
四、土地使用年限的不同宅基地不动产证所代表的土地使用年限通常是30年或者50年,而房产证所代表的土地使用年限是永久性的。
宅基地的使用年限有限,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而房产证代表的土地使用年限是永久的,不需要重新申请。
五、产权的不同宅基地不动产证所代表的产权是使用权,而房产证所代表的产权是所有权。
宅基地不动产证的持有人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房产证的持有人则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
六、法律适用的不同宅基地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法律适用不同。
在土地征收、征用、占用、抵押、担保等方面,宅基地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法律适用都有不同的规定。
在土地转让和房屋买卖等方面,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适用。
案例分析:李某是一名农民,他的家族在当地有一个集体的宅基地,这个宅基地被分配给了他,他拥有宅基地不动产证。
后来,李某决定在宅基地上建造一栋房屋,于是他申请了房产证。
在申请房产证的过程中,他遇到了一些问题。
关于我国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国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情况的调研报告背景中国农村地区的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居住用地,也是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农村城市化的重要基础。
然而,由于历史和政策的变迁,农村宅基地的土地权属情况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难点。
本报告旨在对我国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情况进行调研分析,以期进一步了解其现状和问题。
调研方法我们采用了文献研究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查阅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了解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同时,我们还深入到农村地区,与农民代表和宅基地管理部门进行面对面的访谈,获取实际情况和问题反馈。
调研结果根据我们的调研,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情况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 土地证书不完备:部分农村宅基地缺乏土地证书,导致权属不明确。
这主要是由于历史因素和管理体制转变带来的问题。
2. 宅基地流转困难:因为宅基地的土地权属问题,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受到一定限制。
这给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村产业发展带来了一定影响。
3. 土地征收与拆迁: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面临土地征收和拆迁的风险。
部分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需要进一步加强保护措施。
建议与解决方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土地证书管理: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土地证书的发放和管理,确保土地权属的明确和合法化。
2. 制定宅基地流转政策:政府可以出台相应政策,明确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条件和程序,促进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村产业的发展。
3. 加强土地征收拆迁保护:在土地征收和拆迁过程中,政府要加强农民权益的保护,确保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结论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情况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优化政策环境以及加强法律保护,我们可以进一步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土地权属明晰和农村发展的可持续性。
农村宅基地买卖注意事项
农村宅基地买卖注意事项在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重要基础。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价值的提升,宅基地买卖的情况时有发生。
然而,宅基地买卖并非简单的交易行为,其中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买卖双方谨慎对待,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注意事项。
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首先,要明确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是不能自由买卖的,但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流转。
同时,《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宅基地的面积、使用用途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进行宅基地买卖时,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二、确认买卖双方的资格1、卖方资格卖方必须是宅基地的合法使用者,且拥有完整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
如果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被依法征收等情况,是不能进行买卖的。
2、买方资格买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
也就是说,买方在购买宅基地之前,不能已经拥有其他宅基地。
此外,买方还应当具备使用宅基地的实际需求,比如用于建设自住房屋等。
三、办理合法的手续1、申请与审批买卖双方应当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通过。
之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变更登记在获得批准后,买卖双方应当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将宅基地的使用权变更到买方名下。
只有完成了变更登记,买方才能真正拥有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
四、注意合同的签订1、合同内容宅基地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界限、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2、合同形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
3、合同效力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五、价格的确定宅基地的价格应当合理公平,不能过高或过低。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农村建设用于自住或者生产经营的住房和附属设施的土地。
宅基地的管理对于维护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宅基地权属和宅基地的划定宅基地的产权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者。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期限为30年,自领用之日起计算。
使用期满可以经过审查复审后,延长使用期限。
宅基地的划定应该按照集中连片建设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宅基地的使用者的生活和生产需求。
在划定宅基地时需要考虑到农户的人口、耕地需求、产权等因素,确保每个农户可以拥有适量的宅基地用于居住和生产。
二、宅基地的性质和用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农户的所有。
农村宅基地的用途主要包括住宅用途和生产经营用途。
住宅用途是指用于居住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生产经营用途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养殖、种植、经营等用途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农户的需求,以便利农户的独立生活和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保障农户合法的利用宅基地进行各类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宅基地的使用和处分农户可以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依法用于生产经营。
农户在宅基地上进行建设和改建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宅基地的合法使用。
农户可以依法将宅基地租赁、出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将宅基地进行转让。
但是在将宅基地进行转让时,应当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手续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宅基地的管理和保护宅基地的管理和保护需要依靠农村自治组织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与监督。
农村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宅基地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宅基地违规使用、盗用、非法转让等问题时,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罚和调解。
宅基地的保护需要保护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保障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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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有观点认为,既然已依法以户主名义进行了土地登记并获颁土地证,物权已经登记公示,应属户主所有,受法律保护,得以对抗第三人,其他家庭成员仅有居住权,不享有物权;有观点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具有物权的属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福利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以户为单位而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家庭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资格和福利取得的,应属家庭成员共有。
究竟是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呢?一、农村宅基地的权属沿革。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宅基地权属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社会条件等各项变革而发生了一系列演变,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土地改革初期。
根据我国1950 年的《土地改革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将依法没收或征收得来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
作为土地改革的成果,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土地所有权证书》。
农民对宅基地享有所有权。
第二阶段,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没有变更,依然是农民私有,但是土地从由个体农民经营转变为由集体统一经营。
在这一时期,农民的宅基地仍然由农民保有绝对的所有权,对其自由处分没有禁止性规定。
第三阶段,农业合作社时期。
伴随农业合作社的成立,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转变为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
宅基地所有权也收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
第四阶段,1979 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至今。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仅有使用权,且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用途作出限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同时,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出租、出卖的处分,允许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适度流转。
因此,现阶段农民对宅基地仅享有使用权,不是所有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主体资格。
我国《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哪些人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但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就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方面明确规定,初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农村村民”,而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众多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仅有农民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才可申请宅基地。
因为农村的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农民能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集体成员都有权以农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
所以,宅基地通常是与成员权联系在一起的。
农村的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无偿或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也是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
因为提供了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的居住条件,从而维护了农村的稳定。
由于宅基地具有福利的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得宅基地大多是无偿的或者只要支付较少的地款就可以获得,而不可能按市价购买。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主体是“农村村民”,应无疑问。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
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主体资格是“农村村民”,那么怎样才能取得呢?《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一些地方性法规,如《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一)xx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由此不难看出,农村村民初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如必须是户籍在册的村民或回乡落户的相关人员,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出规定标准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家庭成员须符合规定条件等。
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村委会复核审批同意后,上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核发宅基地使用许可证明文件,农户按照宅基地使用许可文件进行施工建设,房屋竣工验收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证,以明确权属。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其特殊性在于: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非本集体成员不可能取得;二、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权利人可以对宅基地长期享有占有、使用,但流转受到一定的限制;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以户为单位申请一处宅基地,符合条件的村民获得宅基地后,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
有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也应当纳入到土地使用权制度的调整之中,从而没有必要在法律上设立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对此,笔者并不认同,首先,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具有特定的含义,它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了划拨的土地以外,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通过出让、转让、出租的方式进行,在本质上是一种等价交换的交易方式;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具有物权的属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福利是联系在一起,其取得是无偿或廉价的,且不能作为交易对象自由转让;其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管理机构、管理方式以及基本规则等方面也是不同的,如一户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则没有这样的限制;如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而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有权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决定等。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发生在农村,它是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应当将其作为一种特定的用益物权形式在物权法律中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区别开来。
我国《物权法》也正是这样规定的。
因此,不能以土地使用权替代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笔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从初始取得角度上来说,应属家庭成员共有,因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来源于家庭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没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成员的集体成员资格,就无法初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不明确为共有,剥夺了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利,有违公平;而且,一户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了宅基地,其他家庭成员就无法再申请,不明确为共有,就无法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就无法维持农村的社会稳定。
那么,以户为单位获得的以户主名义进行了土地登记并获颁土地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应认定为家庭成员共有呢?前文已述,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定的用益物权,应由物权法律调整。
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明确了“物权公示原则”,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在进行了土地登记并获发土地证的情况下,应以土地登记为准,即归土地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这与夫妻共同财产有本质的区别,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不论以谁的名义登记,都属夫妻共同财产,从而以法律的形式为当事人创设了物权权利。
但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以户为单位获得的以户主名义进行了土地登记并获颁土地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因此,以户为单位获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旦以户主或某家庭成员的名义进行了土地登记并获颁土地证,进行了物权公示,就应当以土地证记载的使用权人为权属主体。
说到这里,好像有点前后矛盾了,其实不然。
符合条件的农户基于家庭成员的成员权向农村集体组织申请并初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属家庭成员共有,都有权进行处分。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分别申请登记,因此,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共有人,家庭成员有权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以确认权属;或者协商一致,将自己的共有份额让渡给由户主或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所有,由其单独申请土地登记,以确认权属。
若户主擅自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土地登记,因土地登记需经过一定的法定登记程序,如需经农村集体组织初审同意,报有权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有权土地管理部门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与公告,这时,其他家庭成员可提出异议,主张权利,;若公告期内其他家庭成员未提出异议,土地管理部门报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土地登记并核发土地证给户主,这样,应视为家庭成员对自己享有的共有份额进行处分,将权利让度给户主的默认。
因此,两者并不矛盾,只是因权利人的不同法律行为而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后果。
通过对上述宅基地制度历史演变过程的分析及现有法律规定可以归纳出,农村宅基地具有以下属性:集体所有。
现行《宪法》及《土地管理法》均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的概念可以是村农民集体,可以是乡(镇)农民集体,也可以是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使用主体特定。
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
建成房屋后,如将其出卖而变更宅基地使用主体的,须经原宅基地审批机关审批同意。
无固定使用期限。
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不同的土地用途,规定了不同的最高使用年限,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的,需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如前所述,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则没有年限规定,使用者可以长期使用,直至建筑物拆除为止,除非出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福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