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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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余姚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余姚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和《余姚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余党办〔2018〕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是指农村村民个人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并在该土地上依法建造的起居生活用房和辅助用房。

(以下简称“农房”)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确权登记。

因城中村改造等列入征迁计划范围的农房,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对于宅基地及房屋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遵循“尊重历史、先地后房、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的原则分类做好农房确权登记工作。

第五条办理农房确权登记,应当严格落实“房地一体”原则,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

对于宅基地及房屋已分别登记的,权利人未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可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仍可保留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章依法确权第六条对因历史遗留问题至今未办理确权登记的农房,农房不动产权利人申请确权登记时,可分下列时间阶段予以认定:(一)农房建造于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填写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权属审核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可按实际使用面积和实际建筑面积予以农房确权登记。

(二)农房建造于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及政府有关规定已作处理的(村委会出具已作处理的证明),由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出具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权属审核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可按实际使用面积和实际建筑面积予以农房确权登记。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下面是本文库带来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解决历史遗留农民宅基地权属问题,完善用地手续,提高宅基地土地登记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xx〕234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xx〕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xx〕13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发〔20xx〕101号)、《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xx〕191号)。

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一、明确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权属不清,本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既没有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二是农民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三是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供地政策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三、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一)对农民既没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宅基地,由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在农村地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农户自愿承包经营的耕地等,进行确权登记和颁证,明确土地权益归属的过程。

实施农村土地确权是我国农村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二、确权范围: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等。

2.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确权主体: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确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2.农户:主动申请确权登记,提供相应的资料。

3.相关部门:对确权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核实,以保证确权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确权程序:1.受理申请:农户向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确权登记。

2.审核材料:相关部门审核农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并核实其土地权属情况。

3.测绘土地:对确权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测量和界定,并确定土地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4.公告公示:将测绘结果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登记颁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土地确权证书,确权登记完成。

五、确权保障:1.土地权属:确权后,农户对土地享有明确的权属,可以依法自由流转、承包、经营和担保。

2.产权保护:确权后,土地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相应的土地经营方式。

3.禁止侵占:确权后,不得侵占、占用农户的土地,保障农户的土地权益。

六、确权效益:1.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通过土地确权,可以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统筹管理,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率和产出。

2.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确权后,农户可以依法流转土地,推动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

3.增加农民收入:确权后,农户可以自由经营土地,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经济地位。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1.2调查方法
权属调查方法为以实地使用状况为准,由集体土地使用者实地指认权属界线;地籍测量方法为实测法(解析法),地籍图成图方法为全野外数字测量法。
1.3原则
1.3.1依法依规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土地登记结果依法合规。
1.3.2便民高效原则
坚持“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做到“便民、利民、护民”,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1.5.3土地权属调查
根据工作安排和发送的指界通知书,组织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按照实际使用状况实地指认权属界线,对指认结果签字盖章(按指印),调查人员填写地籍调查表,整理、完成权属调查资料。
1.5.4地籍测量
施测权属调查确定的界址点坐标,量算宗地面积,包括地籍控制测量和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以及面积量算等。
《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
1.5步骤
1.5.1准备工作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方案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方案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讨论稿)2013年1月30日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4)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与定义 (4)3.1 住宅用地 (4)3.2 农村宅基地 (4)3.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4)3.4 建设用地 (5)3.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5)3.6 注册登记 (5)3.7 地籍 (5)3.8 地籍调查 (5)3.9 地籍总调查 (5)3.10 日常地籍调查 (5)3.11 界址线 (5)3.12 界址点 (5)3.13 宗地 (5)3.14 宗地草图 (5)3.15 地籍图 (5)3.16 宗地图 (5)4 总则 (6)4.1 工作内容 (6)4.2 总体技术路线 (6)4.3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与编码 (6)4.4 调查单元 (7)4.5 宗地代码编制 (7)4.6 工作底图的制作 (9)4.7 坐标系统 (10)4.8 高斯投影长度变形的计算 (10)4.9 计量单位 (10)5 准备工作 (11)5.1 组织准备 (11)5.2 行政准备 (11)5.3 技术准备 (11)6 通告 (11)6.1 通告的主要内容 (11)6.2 通告的发布方式 (12)7 地籍调查 (12)7.1 地籍调查的内容 (12)7.2 土地权属调查 (12)7.3 地籍测量 (15)8 土地登记 (28)8.1 申请 (28)8.2 土地权属审核 (30)8.3 公告 (34)8.4 注册登记 (35)8.5 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36)9 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 (39)9.1 数据库内容 (39)9.2 数据库功能 (39)9.3 数据建库建设 (39)9.4 数据库管理系统 (41)10 检查验收及资料归档 (41)10.1 成果资料 (41)10.2 检查验收 (43)10.3 成果整理归档 (48)11 附录 (49)参考文献 (51)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1 范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技术、方法、程序、成果管理及数据库建设等内容,适用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细则的常见问题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细则的常见问题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细则的常见问题最近出台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细则,相信大家也对这个政策非常关注吧,很多人茶余饭后也会讨论这个话题。

在讨论的过程中,关于这个政策,很多人也难免也会有很多疑问。

下面,赢了网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大家主要遇到的问题的相关的知识。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细则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0号)要求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的是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稳步推进。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作,充分考虑历史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特别是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合理确定权属,积极调解处理权属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二、这次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能给农村居民带来什么好处?对农村居民来说,最直接的好处就是明晰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三、宅基地的面积有怎样的规定?根据《江苏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三、在办理登记时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是怎样处理的?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产权管理,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X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X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分类处理的原则,保障农民不动产财产权益,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结合X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厘清每宗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实现宅基地和农房统一规范登记、统一作业要求、统一档案管理的目标,确保按期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

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法律法规,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个人申请,集中受理。

采取村民个人自愿申请、政府推动”相结合的方式,由乡(镇)、村组织统一审核公示申报,登记机构集中受理相结合的方式,本着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切实提高登记发证工作透明度。

(三)实事求是,分步实施。

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思路,简化登记程序,充分利用已有确权登记成果,对已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先予确权颁证,有争议的先调处后确权,换证和变更分步推进。

三、实施步骤(一)准备阶段(X年6月中旬至7月上旬)1.制定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X国土资源厅、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编制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统一房地在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房屋调查和成果归档与建库方面的技术口径和规程,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8月前言为满足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统一调查方法,规范登记程序,保证成果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地和各生产单位,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并报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本实施细则的附录是本细则的规范性附录。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实施细则起草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

本实施细则设计人:盛国民、王西同、张晓豫。

本实施细则审定人:王成文、田群杰、高岚、张玉敏、贾行雨、张营海、李欣、王唯。

本实施细则主要起草人:邓炯、马惠、路晓明、邵亚杰、李东敏、任春太、杨书毅、曲跃伟、尹广立、邓彩、邵卫东、马海涛、付治河、孟瑶、王芳、王杨、李莉、李文彬、胡蝶、琚玲莉、王洪润、张冰冰、肖予钦、李振伟、薛振萍、杨涛。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目录12.准备工作………………………………………………………………………………………43.土地权属调查…………………………………………………………………………………54.地籍测量………………………………………………………………………………………85.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4)6.地籍调查结果公示与确认 (15)7.土地登记发证 (15)8.成果整理 (16)9.检查验收 (17)10.提交成果 (18)附录A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20)附录B地籍调查表 (21)附录C指界通知书 (34)35附录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6)附录F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37)附录G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38)附录H界址点标志类型 (39)附录I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核实结论 (41)附录J宗地图 (42)附录K地籍图图式 (44)附录L面积计算方法 (47)附录M土地登记申请书 (48)附录N土地登记委托书 (50)附录O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 (51)附录P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申请表 (52)附录Q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结果表 (53)附录R土地登记审批表 (54)附录S土地登记簿 (59)附录T土地归户卡 (63)附录U土地证书签收簿 (64)附录V宗地基本情况表等汇总表 (65)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的有关要求,保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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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了全面掌握全省宅基地土地利用状况,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切实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1 调查单位和单元调查单位为完整县级行政辖区。

调查单元是宗地。

凡被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地块或空间称为一宗地。

1.2 规程适用范围和调查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也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

宅基地使用权调查范围为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成果村庄用地范围内的每宗宅基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范围为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成果城市、建制镇、村庄用地范围外的的集体建设用地。

1.3 地籍测量方法宅基地使用权可采用的地籍测量方法有野外数字测量法和解析法。

1.4 任务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任务是: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依据第二次全省土地成果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已有的土地权属和土地登记资料,对宅基地使用状况全面进行权属调查(核查),查清宅基地宗地的界址位置、界线走向、面积;调查成果经公示确认后,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依据,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和土地登记结果,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1.6 工作程序1.6.1 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方案制定或审查、宣传培训、资料收集、经费筹措、表格仪器准备、工作底图制作等工作。

1.6.2 权属调查或核查:现场调查核实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地类、数量等基本状况;1.6.3 地籍控制测量:依据有关控制测量规范,结合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关要求,建立相应等级的控制网。

1.6.4 地籍细部测量:在权属调查的基础上,以控制点为依据,测定界址点,测绘地籍图和宗地图。

1.6.5 公示与确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内公示地籍调查结果。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以2 乡(镇)为单位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确认。

1.6.6 登记发证:各类调查资料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使用权人发放土地证书;1.6.7 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利用上述调查成果,采用先进的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技术建立地籍专题数据库。

1.6.8 成果整理:主要包括统计汇总、图件编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

1.6.9 检查验收:包括对各类工作成果的自检、复验、预检、验收等工作。

1.6.10 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包括给类成果的存档、逐级汇交、保密等工作。

1.7 土地利用分类体系土地利用分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 个一级类,57 个二级类。

具体分类编码、名称及含义见附录A。

1.8 地籍图的投影类型、坐标系统、高程基准1.8.1 投影类型。

采用高斯-克吕格正形投影。

1.8.2 平面坐标系统。

原则上应采用1980 西安坐标系。

1.8.3 当长度变形不大于2.5cm/km 时,应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分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当长度变形大于2.5cm/km时,可采用投影于抵偿高程面上的高斯正形投影3°分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也可采用高斯正形投影抵偿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1.8.4 抵偿面和抵偿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须通过认真计算确定。

1.8.5 高程基准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

1.9 地籍图及比例尺1.9.1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为1:500。

1.9.2 地籍图的分幅、编号1.9.2.1 地籍图不论其比例尺大小,均采用50cm×50cm 正方形分幅,其图幅理论面积及边长见表1。

表1 地籍图图廓参数比例尺图廓线实地长、宽度图上图廓对角线长度图幅理论面积1∶500 250m×250m 70.71cm 0.0625km1.9.2.2 地籍图图幅编号。

采用图廓西南角平面坐标10 公里数(小数后两位)编号,X 坐标在前,Y 坐标在后,中间以半短线连接。

2 准备工作2.1 方案的制定与批准宅基地使用权调查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技术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也 3 可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一起编制。

2.2 组织准备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调查队伍,组建登记发证队伍。

2.3 资料准备2.3.1 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有关资料。

包括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和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制作的1:10000 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以及宅基地登记发证等有关资料。

2.3.2 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

包括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影像平面图、地形图、平面图、地籍图、数字高程模型等。

2.3.4 收集房屋普查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

2.4 表格仪器准备2.5 人员培训及试点计划3 权属调查(核查)根据权源资料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打下基础,为发放证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

3.1 基本要求已经发证且资料完整、宗地实际现状未改变的,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无误的,作出书面说明(可用表格或文字记载,并由核查者签字盖章),可不再重新进行权属调查;未发证或已经发证但资料不全、宗地实际现状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权属调查。

3.2 宗地编码3.2.1 宗地代码结构。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 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

如下图所示:XXXXXX XXX XXX XX XXXXX 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3.2.2 编码方法。

第一层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 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第二层为地籍区,代码为3 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层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 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四层为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2 位,其中,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

第五层为宗地号,代码为5 位,用00001—99999 表示。

宗地代码表见附录。

3.2.3 赋码规则。

3.2.3.1 地籍区、地籍子区原则上按照乡镇行政区划、行政村界线划分,如有必要如有必要也可按4 照明显的或不可移动的线状地物划分。

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所依附界线或线状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3.2.3.2 当未划分地籍子区时,相应的地籍子区编码用“000”表示,地籍区代表地籍子区。

3.2.3.3 宗地不得跨越地籍子区、地籍区、县级行政区划。

当现有宗地跨越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时,应调整相应的界线,以保持宗地的完整性;当宗地跨越县级行政界线时,以县级行政界线分割宗地。

位于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的宅基地,应保持原有编码不变。

未分宗的,应重新调查。

3.3 界址点编码一般以地籍子区为单位,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的原则依次编号,同一街坊内的界址点不得重号。

3.4 权属调查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3.3.1 收集调查工作底图利用已有的数字正射影像图、影像平面图、航片或已有的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平面图做为调查工作底图。

也可以利用按街坊或小区绘制的宗地关系图作为调查工作底图。

3.3.2 划分调查区在县级行政区划内依次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地籍区、地籍子区应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的街道、街坊保持一致,做到无缝衔接、不重、不漏。

3.3.3 划分宗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宅基地使用权宗地。

两户以上共同使用的宅基地,要确定分摊面积,分摊原则是有协议的按协议定,无协议的按共有宗处理;农村居民点或农户穿插在原来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内的,已经调查过的,符合本次调查要求的,可不再重新调查。

3.3.4 发放调查通知按调查工作计划,分区、分片公告通知,或邮送或登门送达地籍调查通知书或电话通知。

通知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相邻宗地使用者按时到现场指界。

送达的通知书,应由土地使用者签名并留存根备查,电话通知必须有电话记录。

3.3.4 调查土地权属状况 3.3.4.1 土地使用者名称以批准或登记的名称为准。

宅基地使用者一般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外经批准也可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5 3.3.4.2 土地权属性质可分别填写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空闲地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

3.3.4.3 农村宅基地使用者应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

3.3.4.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联营合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其他证明文件等。

3.3.4.5 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的,由四邻认可,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

3.3.4.6 其他资料3.3.5 调查土地利用分类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依据,结合权属调查成果,逐宗地调查核实土地的利用类别、位置、分布、面积等。

3.3.6 确认界址点、界址线3.3.6.1 宗地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

临街、临巷或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用地图件上的界线与实地一致时,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

3.3.6.2 宅基地须由户主指界,签字,按手印,并出具户主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户主外出的,由其成年家庭成员指界、签字、按手印,村组干部或村民代表作为见证人在见证栏签字;户主或其成年家庭成员均无书写能力,可只按手印,由村组干部或村民代表作为见证人在见证栏签字,并注明按手印者姓名;整家外出或只有未成年人在家时,先由村组干部或村民代表指界测量,待户主或其成年家庭成员认可后,完善签字手续。

3.3.6.3 土地权属或宗地界址有异议的,应及时在现场调解处理。

现场未能调解的,应在调查记事栏内写明争议原因,并标绘出有争议的地段,待以后依法调解处理。

在现场难以调解的,应在土地权属争议登记簿上注明相关情况。

3.3.6.4 历史用地、没有权属文件的宗地,经审核后,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确定界址。

3.3.6.5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附录C)上签字盖章。

3.3.6.6 宗地界址有争议的,调查人员应现场调解处理。

3.3.6.7 所有宗地界址点都必须编号,并按规定设置界址标志(界址标志见附录D)。

3.3.6.8 违约缺席指界的,按以下规定处理:a. 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址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b. 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址线由调查人员依据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c. 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 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

逾期不申请,a、b 两条确界结果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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