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站污泥管理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东府〔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16〕4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3日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污泥处置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污泥,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含樟村水质净化厂,下称污泥产生单位)产生的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工业污泥的处理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四条本市污泥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泥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务部门配合市环保部门对污泥产生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按程序对污泥处置费进行拨付。
上述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泥处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泥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将污泥交由有严控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处置。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污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0]157号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著增加。
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
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
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
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
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四、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报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鄂建[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10]15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环保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国家住建部、环保部、科学技术部联合下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省住建厅、环保厅、发改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国家住建部、环保部、科学技术部联合下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是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评价污水处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相继建成投产,以及设施普及率、污水处理率和处理深度的不断深化和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量也急剧增加。
仅2009年我省已建成投运的72座污水处理厂,年产污泥就高达30多万吨。
若不妥善及时加以处理处置,污泥进入环境后,将直接给水体、土壤和大气带来二次污染,不但降低了污水处理系统的有效处理能力,而且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构成严重威胁,同时也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精编版】

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规范化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促进污泥的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我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包括污泥的产生、采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泥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者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沉砂和各池体大修时清理出的沉砂。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污泥产生单位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是指对污泥进行浓缩、调质、污泥脱水及稳定等一系列的过程,通过合格的污泥处理流程,使污泥达到减量化、稳定化的单位;污泥处置单位是指通过污泥堆肥、污泥焚烧、建材利用等各类方式达到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的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是指依法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
第五条污泥的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保障污泥泥质符合国家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控制指标要求。
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鼓励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符合国家要求、技术可行的多种方式处理、处置污泥,提高污泥处置能力,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污泥的处理、处置进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污泥管理的普通规定第七条各地应落实专职管理人员,统筹协调、管理、指导污泥的产生、运输、处理、处置以及最终去向监管。
污泥异地处理、处置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管。
第八条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转移污泥的,申请转移单位应当制定污泥跨市转移计划(包括转移时间、运输路线、接受单位基本情况、污泥处理处置方案等信息),在接受地市人民政府污泥主管部门允许后,方可转移,并向污泥移出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污泥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024年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

2024年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污水处理站的正常运营,维护环境健康与生态平衡,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污水处理站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污水处理站,是指根据污水特性和水环境保护要求,对各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专业设施。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四条组织设置1. 污水处理站应设立站长,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负责站内的全面运行管理。
2. 污水处理站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
第五条职责划分1. 站长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和管理污水处理站的运行工作,保障处理效果和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2. 各职能部门负责完成污水处理站的日常运营、设备维护和污水处理工作,并按照站长的指示进行工作。
3. 各职能部门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完成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目标。
第六条考核评价1. 污水处理站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技能和业务水平。
2. 对污水处理站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和改进措施。
第三章基本要求第七条设备管理1. 污水处理站应配备先进的污水处理设备,并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对于设备损坏或故障的,应及时通知维修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完成维护工作。
3. 污水处理站应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维护记录和故障处理情况等。
第八条操作规程1. 污水处理站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对污水处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流程化管理。
2. 各岗位人员应熟悉操作规程,并按照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处理效果和安全运行。
第九条污泥处理1. 污水处理站应建立完善的污泥处理系统,对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合理利用或安全处置。
2. 污泥的存储、运输和处置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备。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0e2831652d380eb62946d8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建城[2009]23号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1.总则1.1.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1.2.本技术政策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是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1.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污泥的产生、储存、处理、运输及最终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指导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设计、环评、建设、验收、运营和管理。
1.4.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
1.5.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
1.6.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
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
1.7.国家鼓励采用节能减排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鼓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处置污泥;鼓励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研发适合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的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2.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建设2.1.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符合城乡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与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土地利用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0]157号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着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着增加。
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
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
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
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
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四、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报告。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1]13号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1]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934081d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f3.png)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1]13号)各设区市环保局:现将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加强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监管责任。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对污泥的监督管理,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确保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规范管理制度。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指导、监督各县(区)环保部门和污水处理厂,加强对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把污泥的全过程管理纳入污染减排,维护环境安全和环保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监管实施方案,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
按照环保部统一要求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管理,实行季度报告制度。
三、加强执法监督。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污泥管理的现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堆放、丢弃和转移污泥的违法行为。
组织排查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对造成污染事故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要严肃追究监管失职责任。
省环保厅将不定期对各市污泥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四、实施信息公开。
各设区市环保局应当参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地区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处理处置等信息,并上报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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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站污泥管理文件
一、实行分类管理。
污水处理脱水后污泥应单独堆放,与其它固体废弃物分类、分开摆放。
二、强化源头减量。
在处理相对稳定时期,调整工艺,保证处理后水质达标的情况下,减少药剂投入量,减少污泥产生量。
三、规范收集贮存。
工业污泥应分类收集、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或混放,非危险废物工业污泥与危险废物混合后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贮存场所现场应配备出入库记录表。
贮存场所地面应具有防扬散、防流失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渗滤液应通过引流通道或装置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四、严格转移处置。
危险废物工业污泥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非危险废物污泥应执行转运联单制度(附件1)。
污泥利用处置单位应按环评文件、危废经营许可证等规定的种类和能力接受工业污泥。
五、做好申报登记。
污泥产生、污泥利用处置应做好相关记录和申报登记制度,并对记录内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