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执行MARPOL公约附则IV的通知》(海危防【2014】22号)
MARPOL公约附则VI

一、MARPOL公约附则VI的要求船用柴油机动力装置废气排放中所含的有害污染物质是不容忽视的污染源.美国研究人员的一项调研成果报告指出:航行于各大洋上的以柴油机作为动力的船只每年向大气排放约1000 万吨氮化物和850 万吨硫化物,其对海洋大气造成的污染程度要比人们想象的严重得多.对此,许多发达国家、国际机构已采取立法措施,对柴油机有害排放制定排放标准,以控制并减少其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国际海事组织MEPC第57届会议对MARPOL73/78公约1997年议定书进行了修正,新增了MARPOL73/78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1997年9月26日通过,2005年5月19日生效,2006年8月23日起对我国生效。
随着2008年初肯尼亚、塞拉利昂、中国香港的加入,至今批准加入MARPOL73/78附则VI的国家已有49个,商船总吨位达全世界商船总吨位的74.77%。
MARPOL73/78附则VI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以及所有移动式或固定式海洋钻井平台及其它平台。
MARPOL73/78附则VI由19条规定组成,其中关于控制海上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规范(氮氧化物技术规范)。
( 1)新主机。
MEPC通过了关于新主机(根据其安装日期)的更为严格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修正案:等级I:2000年1月1日后至2011年1月1日前安装于船上的柴油主机,根据已生效的MARPOL附则Ⅵ适用17 g/kWh的标准;等级II:2011年1月1日后建造或装船的柴油主机NOx排放标准减少到14.4 g/kWh;等级III:2016年1月1日以后安装的柴油主机的NOx排放标准为3.4g/kWh。
(2)现有主机。
对1990年1月1日后2000年1月1日前安装的输出功率为5,000 kW,单缸排量为90L及以上的柴油发动机,可以使用17.0 g/kWh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3)NOx技术规则。
MEPC批准了2008年出台修订的氮氧化物技术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3.02.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3.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13年第1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全面建设法治海事,提升海事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规范性文件(截至2011年12月31日)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458件,具体目录见附件1,废止62件,具体目录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上述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海事管理依据。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以往根据该类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废止62件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013年2月26日附件1:。
MARPOL公约附则IV

5 我国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增加了第4.3.2条一一主管机关对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授权条款;以及
?增加了第4.3.3条一一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确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或者该船不适于海上航行时的具体应对措施。
第5条:证书的签发或签署
经修订的附则IV的第5条中明确了对现有船舶持有《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宽限要求:第5.1条一一“对于任何从事前往公约其它当事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航行的船舶,在按照本附则第4条的规定进行初始检验或换证检验后,应发给《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对于现有船舶,本要求应在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适用。”
2 附则IV的相关修订条款
与原附则目相比,经修订的附则IV的改变主要体现在:
?定义进一步全面明确,
?适用范围缩小,
?排放控制标准稍有降低,
?大幅度提前现有船舶的履约期限,
?全面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挂钩,等等。
下面逐条分析附则IV修订变化的部分。
第1条:定义
?生活污水定义有所缩小——经修订的附则IV第1.3.1条,“生活污水”被定义为“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原来的“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不再作为生活污水对待。
?最长展期期限,按照协调检验发证体系要求,由原来的5个月缩短为3个月;而为短期航行船舶所签发证书的最长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规定船舶必须按照附则IV规定的时间进行各项检验,否则证书中止有效。
MARPOL附则V

5、主要内容
• • • • • • • • • • 禁止排放垃圾入海的一般规定 1除本附则第4、5、6和7条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任何垃圾入海。 2 除本附则第7条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任何塑料入海,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绳、合成纤维渔网、 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 3 除本附则第7条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食用油入海。 第4条 在特殊区域之外排放垃圾 1 仅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时,方允许在特殊区域之外向海洋排放以下 垃圾,但无论如何须: .1 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3海里处排放业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后的食品废弃物。这种经粉碎 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 .2 未经上述第.1项处理过的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处排放。 .3 对于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的地方排放。考 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这些货物残留物不得含有任何被列为有害海洋环境的物质。 .4 对于动物尸体,其排放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 2 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中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可以排放入海,但是,这些物质不得 危害海洋环境。 3 当垃圾中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更 为严格的要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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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物尸体系指任何作为货物被船舶载运并在航行中死亡或被实施安乐死的动物尸体。
•
2 货物残留物系指本公约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卸后在甲板上或舱内留下的任何货物残余, 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 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6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令212010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海事监管如何应对《MARPOL 73/78》附则VI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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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应 在附则生效后第一次坞检 ( 最迟不 超过 3 年 )满
足有关 检验要求。4 0 0 总吨及 以上的 国际航行船舶 和钻井
装 置及平台在按该附则第5 条的规定进行检验后 ,应颁发 “ 国际防止空 气污染证 书” ( I A P P) 小于4 0 0 总吨的船 舶 可参照附则进行检验 ,主管机关可制定适 当措施确保符 合该 附则 的适 当规定。其 中,检验种类包括初次检验 、换
用。
( 一) 《 关于实施 ( 7 3 / 7 8 防污公约> 1 9 9 7 年 议 定
书的通知》 ( 海船舶【 2 0 0 6 ] 5 2 3 号) 《 MA R P O L 7 3 / 7 8 》附则 Ⅵ生 效后 ,为有效 实施该 附则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海 事局下发 了 《 关于实施 ( 7 3 / 7 8 防污公 约 )1 9 9 7 年 议定 书的通 知 》 ( 海 船g f t [ 2 0 0 6 1 5 2 3
一
、
( MAR P OL 7 3 / 7 8 ) 附则V l 概述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附则 的要求奠定 了基础。 ( 二) 《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 2 0 0 8 )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 术规则 》 ( 2 0 0 8)于2 0 0 8 年3 月1 E t 开始生效实施 ,适用于4 0 0 总 吨及 以上 国际航行
三、海事监管应对 《 MARP OL 7 3 / 7 8 }附则
船舶四大公约

船舶四大公约一、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旨在规范船舶在海上的避碰行为,以确保船舶之间的安全和顺利航行。
该公约于1972年通过,自1977年起生效。
COLREGS公约规定了船舶在遇到其他船舶时应采取的行动,包括航行规则、船舶灯光信号、声音信号等。
根据该公约,船舶应保持警惕,并且根据对方船舶的航向和位置,采取适当的行动来避免碰撞。
这些规则的遵守对于船舶之间的安全至关重要。
二、海洋污染防治公约(MARPOL)海洋污染防治公约(MARPOL)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于1973年通过,旨在防止和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该公约于1983年起生效。
MARPOL公约规定了船舶在海上排放废物和污染物的限制和要求。
根据该公约,船舶必须将废物分类储存,并在特定的区域或设施进行处理或卸载。
此外,船舶还应遵守油污染防治规定,包括正确使用和维护油污染防治设备,以及及时报告和应对油污染事件。
三、国际海事组织公约(SOLAS)国际海事组织公约(SOLAS)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于1974年通过,旨在确保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
该公约于1980年起生效。
SOLAS公约规定了船舶的建造、设备、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船舶在海上的安全性。
根据该公约,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衣、灭火器等,并且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此外,船舶还必须遵守航行通信、航行记录、航行员培训等规定。
四、国际船舶污染防止公约(BWM公约)国际船舶污染防止公约(BWM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于2004年通过,旨在防止船舶通过船舶的废水和沉积物传播有害生物。
该公约于2017年起生效。
BWM公约规定了船舶应采取的措施,以防止和控制船舶通过船舶废水和沉积物引起的生物污染。
根据该公约,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处理设备,以过滤和消灭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废水和沉积物。
MARPOL公约附则IV

MARPOL附则IV(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修订和理解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发布时间:2007-03-23 浏览:18571 附则IV的出台及修订背景为防止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污染海洋环境,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以下简称海环会)于1973年通过了MARPOL 73/78防污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以加强对船舶生活污水的管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然而,在1973年MARPOL 73/78附则IV通过后到2000年3月13日的IMO海环会44届会议召开时的27年中,仅有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43%的77个国家接受了MARPOL 73/78附则IV,还达不到所要求的生效条件。
为使附则IV尽快被更多的国家接受,同时为了使《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与发证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相符,海环会在2000年3月第44次会议上审议了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修正案,以MPEC.88(44)大会决议批准,并规定在原附则IV生效后实施。
经修订的附则IV,充分考虑了各国之间履约的实际困难,适当缩小了原附则的适用范围,并适当降低了排放控制标准,以期能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而尽早达到公约所要求的生效条件。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附则。
至2002年底,就有另外三个国家宣布接受附则IV。
2002年9月26日,随挪威签署批准加入MARPOL 73/78原附则IV的文件后,已累计有88个国家加入,而且这些国家所拥有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1%,原附则IV已达到了MARPOL公约第15条(2)规定的生效条件,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海环会海为此专门在2002年10月1日以PMP(157)号通函形式对外发布了原附则IV的生效通知。
2003年7月14日至18日召开的MEPC第49次会议注意到,原附则IV将于同年9月27日生效,决定在海环会第51次会议上通过经修订的附则IV,随后海环会第51次会议以第115(51)号决议通过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IV,并规定经修订的附则IV将于2005年8月1日生效。
Marpol公约附则V及船舶应用分析

Marpol公约附则 V及船舶应用分析摘要:为防治船舶垃圾污染,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MARPOL公约附则V,本文从国际现状及环境出发,重点讲明在船舶应用中的作用。
我国在加入之后,为了履约搞好工作,从立法、船舶监管、现场检查等多方面加强了对国际航行、船舶防垃圾污染管理,并且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做法,本文重点思考在细节方面突破出口,希望在经过人类共同的努力过后,能让地球变得更加美丽,让人类的生产环境变得更加健康,因此本文对附则V的阐述了深刻的探讨和思考。
关键词:Marpol公约,附则V,船舶应用,污染一、实施附则V的目的迄今为止,世界海洋总体上面积大约为36000万平方公里,占地球总面积的71%。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中,海洋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海洋资源极为丰富,同时海洋为大量运输物资和人员提供了最廉价的运输方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船舶运输。
海洋环境也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维护海洋健康,保护海洋环境,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上安全是我们人类必须重视的问题,为此一项项围绕海洋环境的公约被签订,联合国1973年12月召开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并于1982年4月通过了对和平和安全等具有深远意义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自然资源的分配、海上航行、海洋运输、海洋科研、和海洋环境作了规定。
二十一世纪是人类开发和使用海洋的一个世纪,在这个世纪里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海洋环境已成为我们需要共同遵守的准则和共同担负的使命。
我们都知道,在陆地和海上影响海洋环境的污染源有很多很多,其中海洋里一个严重的流动污染源是海上运输船舶。
在工业技术迅速的发展以及人口快速的增长的今天,在海洋之上船舶货运量逐年大幅度增加,世界范围内船舶总吨位和船舶尺度也在不断增加。
在船舶的营运过程当中,人们不可避免的直接或间接把一些物质和能量带入了海洋环境当中,以至于这些物质或者能量产生损害生物资源而破坏海洋,以致危及人类健康,妨碍渔业活动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破坏海洋的使用素质和舒适程度的有害影响,造成海洋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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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四)《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受理机构与岗位
分支海事局海事政务中心受理人员负责辖区船舶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申请的受理。
三、申请材料
(一)《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二)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及复印件;
(四)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五)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六)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七)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八)过驳船舶油污损害保险证明及复印件;
(九)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十)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办理时限
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2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申请文书
(一)《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同“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