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体制的改革(一)
中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再解读——法院权能的视角

中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再解读法院权能的视角郑涛摘要:在法律治理化背景下,中国法院是国家能力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组织目标的实现程度取决于自身权能的强弱。
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根源在于法院权能不足,具体表现在资源汲取权能、组织协作权能、正当化权能和强制权能四个维度。
集中清理活动中法院的自我政治化、行政化,模糊权力边界,扩大参与主体范围,以及执行方式的灵活性和执行目标的民生导向等,从不同层面补足了法院权能,促成执行联动的新格局。
这种非常规的运动式执行活动暂时消解了执行难问题,却导致政治吸纳司法的非预期后果。
执行难的最终化解依赖于常规执行中法院权能的补强,尤其是法院政治地位的提高,而非固守审执分离、司法独立、当事人主义执行模式等理论信条。
要排除执行乱的话语干扰,厘清法院执行工作的责任边界,以实现民事执行工作的理性回归。
关键词:执行难*法院权能*集中清理;政治吸纳司法一、问题与进路“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一一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发布《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形式立下“军令状”,决定“向执行难全面宣战”。
,1-这并非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向执行难“宣战”。
翻开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在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为执行创造条件,在必要时强制执行,大力扭转执行难的局面”的表述已经赫然在列。
从20世纪80年代人事安排上的“业务分工”,设置专职执行员,到90年代后期组织结构上的“审执分离”,建设专门的执行部门,再到构筑执行威慑、联动机制,以及不定期开展执行积案清理活动等,围绕执行体制的改革从未停止%*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青年项目(20YJC820065)的资助%感谢武汉大学刘学在教授、北京大学刘哲玮教授对本文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文责自负%:1-2016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法发〔2016610号)的通知;2017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杭州举行“向执行难全面宣战”主题公众开放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在现场详细解读了执行难的问题与对策%中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再解读但是,我国民事案件执行到位率仍不容乐观,执行积案量居高不下,「2】执行不力日益成为涉 诉上访的主要诱因%3-执行难问题甚至已经危及司法公信力,“买卖判决书”现象的出现正 是对法院权威的无情嘲讽%4-「2] 2007年,全国法院新收民事案件的未执行数量仍高达311996件。
试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试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变化的过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在不断探索中积累了宝贵的知识和经验。
尽管各项改革目前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制度变革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程度的惯性特征,旧的观念、旧的体制、旧的做法仍然留有诸多痕迹。
总体上讲,制度变革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还有明显差距,显得有些滞后。
因而,进一步转变观念、优化体制、改进操作就成为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迫切任务。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中的障碍(一)制约我国公务员制度完善的观念因素。
思想解放是制度变革的前提,观念创新是一切创新的先导。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仍面临着强大的思想阻力。
1. “官本位”意识。
我国作为一个有着二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传统的文化理念不可避免地在人们的思想中长期存在,这种思想突出的表现就是“官本位”意识,从而构成了我国文化生态环境的复杂多样性。
其具体表现是:评价一个人的事业成功与否,以其官职大小来衡量;各种社会生活、政治待遇,以官职大小分级享受,为官者仍是社会的轴心,形成官民倒置现象。
在公务员制度建立之初,我们就提出向“官本位”开战的口号,但努力至今仍然没有真正突破这种陈腐的观念。
许多事情仍然习惯于套用行政级别进行处理,这在地方政府机构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由于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都要与行政级别挂钩,无形中强化了整个社会的“逐官”意识,从而造成“千军万马奔官来”的不良局面。
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污染了社会风气。
2. “干部能上能下”。
这种现象也是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存在的问题。
早在上个世纪80 年代初,党和政府就提出要逐步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并进而建立了离退休等相关制度,对职务任期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但观念的转变并不是一个“冲锋”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20 年过去了,的确有了很大的改变,但由于缺少干部能下的相关配套措施和社会环境,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论司法职权配置中的分离与协作原则——以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为中心

第55卷第6期2015年11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55No.6Nov.,2015□依法治国方略:司法改革研究论司法职权配置中的分离与协作原则———以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为中心肖建国黄忠顺[摘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目标。
在司法职权配置过程中,应当坚持分离与协作原则,以确保不同执行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具有重大意义,但不应当背离协作原则。
在各地人民法院推动审执分立改革的语境下,应当更加重视审判权与执行权之间的协作,对刑事、行政、民事执行体制的改革做出统筹规划。
[关键词]司法改革;审判权;执行权;审执分立;执行机构[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2JJD820012);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收稿日期]2015-08-31[DOI ]10.15939/j.jujsse.2015.06.004[作者简介]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黄忠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北京10087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司法职权配置可以从不同司法机关相互之间的职权配置(外部配置)、不同级别的相同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配置(级别配置)以及特定司法机关内设不同机构相互之间的职权配置(内部配置)等三个层面进行理解。
司法职权分属不同机关(内设机构)行使,有助于实现各司法机关(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并相互制约的改革目标,但司法职权分离通常容易导致司法效率降低和人民利用司法程序成本加重等不利后果。
论民事执行运行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论民事执行运行体制的改革与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执行体制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一直是法治化进程中的重点问题之一。
在过去的十年里,在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得以不断完善和提升。
一、改革与完善民事执行中的规则制度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为民事执行的改革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律所、司法鉴定、资产评估等相关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推动了市场主体和执行部门的专业化和法律意识的提升。
同时,自执行法实施以来,司法部门不断探索和完善执行制度,为执行工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1.案例:执行扶贫项目近年来,我国诸多地区为推进精准扶贫,出台了许多扶贫政策。
然而在实践中,执行扶贫政策的问题却时有发生。
为此,一些地区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方案:通过将贫困户的名单列入法院执行列表,将政策性的款项按照规定的比例划拨到被执行贫困户的账户上,真正实现了将政策利益落到实处。
2.案例:建立信息化执行平台信息化执行平台的建立是整个执行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平台建成后,使执行机构能够更加全面、科学、准确的掌握案件情况,也更能规范执行,提高执行效率。
例如深圳市的执行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大大提高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将市民对执行工作的信任感最大化。
二、改革定位于推动民事诉讼“弱量”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在实际执行工作中,由于执行权力的局部性、强制力的限制性,执行人员难免会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影响,从而影响执行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为了推动民事诉讼的“弱量”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改革者不断加大对弱势当事人的保护和服务。
1.案例:执行收养案件在执行收养案件中,执行人员经常会面临各种关于户口、名认、赡养费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保障弱势收养孤儿的机会,在执行工作中,需要审慎权衡各种因素,确保执行结果公正并且合理。
例如湖北省黄冈市法院的执行工作中,为孤儿提供各方面全方位的服务支持,更好地保障了被执行收养孤儿的权益。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贾洛川【摘要】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体现为是深化刑事一体化运行的必然选择,是建立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重要探索,是监狱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现行体制下监狱刑罚执行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刑事执行法独立性有限,行刑机构分散重叠,造成资源浪费,成效低下,监狱行刑与外部有关部门衔接不够顺畅,监狱刑罚执行机制不适应,狱外有关方面支持力度还不够大.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建立独立完备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的路径主要是,应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注重刑罚执行权力的合理配置,要搭建协作协同平台,强化监狱内部管理,进一步夯实社会支持系统基石.【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17(000)001【总页数】7页(P97-103)【关键词】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作者】贾洛川【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7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最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了“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战略部署,在这种大势下,监狱如何适应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改革大局,进一步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切实履行好监狱行刑职能,努力提升监狱行刑质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摆在监狱系统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本文就此谈几点不成熟的思考。
(一)深化刑事一体化运行的必然选择有犯罪就有刑罚,有刑罚就有刑罚执行,这是一种顺理成章的刑事法律安排。
可是长期以来,“我国刑法运行只受犯罪情况的制约即单向制约”,形成了“犯罪→刑罚这一有缺陷的机制”[1]P302,鉴于此,一些学者特别是著名学者储槐植教授提出了刑事一体化的主张。
即“健全的刑事机制应该是双向制约:犯罪情况→刑罚→行刑效果。
”[1]P302刑事一体化的基点就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应处于内外协调的状态,其中刑罚的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权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样才能实现最佳的刑法功能。
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新趋势(ppt 42页)

这几个试点的改革预示了中国 地方政府新一轮公共行政体制改革 的新方向,它们的改革思路和措施 将为全国提供借鉴。
●改革的经验。国务院秘书长王忠禹 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做机构改革方案说 明时,总结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五条经 验:
——坚持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为改革的目标,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机构 改革的关键;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把 精兵简政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作为机构改 革的重要任务;
——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既审时度势, 把握时机,坚定不移地迈出改革步伐,又 充分考虑各方面可承受的程度,审慎地推 进改革;
●前几年,为顺应加入WTO的新 形势,我国政府与时俱进,成立了数 个新部门——产业损害局、进出口公 平贸易局、司法考试司、反洗钱处等。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999年底, 我国启动又一个重大行政改革项目—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转变政府职 能有了新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改革的成就。历时4年多的从中 央到地方各级的机构改革,积极稳妥、 进展顺利,在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 系、调整机构设置和精简人员编制等 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取得了明显 成效。通过此次改革,政府职能有了 较大转变,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改善, 机构设置相对精干,政府运作更加协 调,办事效率有很大提高。
●这几个试点城市的改革已由过去侧重于 机构改革向更系统的改革转变,即向建立现代 化政府管理体制和模式转变。
●这几个试点城市的改革加大了政府体制 创新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力度,都力图加快政府 体制创的步伐,重新界定政府作用,合理配置 政府的职能。探索新的行政组织结构及运行机 制是几家试点城市改革思路的共同点。
。
●这几个试点城市的改革思路大都提出以 创建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建设服务型政府,以 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 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实现管理型政府向服 务型政府的转变。
三项制度改革(三项,制度改革)

三项制度改革(三项,制度改革)三项制度改革是指在营销系统中推进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实现“干部能上能下,薪酬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目标。
这是营销系统完全市场化改革的急先锋,也是变革创新的重要举措。
在面对严峻的市场形势时,营销系统必须从激活人力资源入手,加大改革力度,将三项制度改革作为变革创新的急先锋。
只有与完全市场化接轨的改革才能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出路,否则只有死路一条。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改革的步伐还跟不上完全市场化的要求,三项制度改革缺乏力度。
在干部职工思想上,许多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旧观念还根深蒂固,导致执行不到位、攻坚克难能力不强、“拓市场、调结构”缺乏后劲。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思想观念陈旧,存在“大锅饭”、“铁交椅”、“无过便是德”等观念,不求“我能为企业做些什么”,只求“企业要为我做些什么”,工作绩效不高;二是薪酬分配制度还不能有效地发挥激励作用,职工收入不能完全由工作业绩体现,重点关键业绩指标和公司的“调结构”品种的激励力度不够,绩效考核管理执行不严,奖励和惩罚不到位;三是干部职工缺乏动力和压力,工作缺乏危机感,积极性难以充分发挥。
因此,营销系统必须加大三项制度改革的力度,推动干部职工转变思想观念,树立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意识,完善薪酬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绩效考核管理的严格性,营造压力和动力,促进企业的拓市场、调结构、创效益。
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市场化的要求,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市场竞争形势,我馆坚定不移地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薪酬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三项制度改革。
在干部选拔和任用上,我们采取“赛马式”选人用人平台,注重德才兼备、实干肯干、业绩突出的干部选拔,推动优胜劣汰,选贤任能。
在薪酬激励上,我们采取“弹性式”平台,以绩效考核为指挥棒,推进销售提成工资激励办法试点工作,向业绩突出人员倾斜,凝聚正能量,释放正效应。
在人员流动上,我们采取“开放式”平台,吸纳优秀人才,实现营销队伍的“流水不腐、户枢不蠹”。
邓小平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邓小平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沙健孙<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1)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后邓小平明确地和反复地提出了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O在明确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的同时邓小平还指明了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时所应当坚持的原则~方法和步骤O第一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O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既然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那么改革就是为了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保持和发展自己的优势克服原有体制中的弊端使之充满生机和活力O所以邓小平强调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8页)O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O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坚持四项原则的核心O邓小平一开始就提醒人们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涣散党的纪律而正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纪律O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没有共产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想象的那就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O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奋斗实践中深刻认识到的真理<<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1-342页)O为了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邓小平认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保持自己的优势避免资本主义社会的毛病和弊端<<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1页)O他说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比如共产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等O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O所以我们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7页)O 第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根据自己的特点自己国家的情况走自己的路O既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也不能照搬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6页)O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实质不同从根本上说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是不能照样移植到社会主义国家来的O针对一个时期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鼓吹的全盘西化的主张邓小平旗帜鲜明地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O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页)O邓小平批评一些人盲目崇拜西方资产阶级民主O他强调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O我经常批评美国当权者说他们实际上有三个政府O当然美国资产阶级对外用这一手来对付其他国家但对内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烦O这种办法我们不能采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5页)O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O过去我们那种领导体制中也有一些好处决定问题快O如果过分强调互相制约的体制可能也有问题O就这方面来说我们总的效率是高的O这方面是我们的优势我们要保持这个优势<<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178页)O他还说美国把它的制度吹得那么好可是总统竞选时一个说法刚上任一个说法中期选举一个说法临近下一届大选时又是一个说法O他们说的并不就是他们准备做的O这么说或那么说无非是为了迎合一定时期一部分选民的心理捞取选票当选以后又不履行当初的许诺这实际上是对选民的愚弄对民主的亵渎O一个时候也使得它的政策缺乏应有的稳定性削弱这些政策的信誉和效用O美国还说我们的政策不稳定同美国比起来我们的政策稳定得多<<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O邓小平强调我们要集中精力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O为此就必须保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O所以稳定是压倒一切的O他着重地对美国前总统卡特说过:中国如果照搬你们的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动乱局面O如果今天这部分人上街明天那部分人上街中国十亿人口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天天都会有事日子还能过吗?还3有什么精力搞建设? 所以民主只能逐步地发展不能搬用西方的那一套<<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4~196页D O我国的政党制度即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在原则上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O这是社会主义中国政治制度优于西方的一个重要方面O企图在中国搬用西方式的多党制是不符合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也是不容许的O邓小平明确指出: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有什么好处?那种多党制是资产阶级互相倾轧的竞争状态所决定的它们谁也不代表劳动人民的利益O在资本主义国家人们没有也不可能有共同的理想许多人就没有理想O这种状况是它们的弱点而不是强点这使它们每个国家的力量不能完全集中起来很大一部分力量互相牵制和抵消O我们国家也是多党但是中国的其他党是在承认共产党领导这个前提下面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的O我们全国人民有共同的根本利益和崇高理想即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并在最后实现共产主义所以我们能够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一致O我们党同其他几个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这个方针要坚持下来O但是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G动摇了中国就要倒退到分裂和混乱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O当然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努力改善党的领导<<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善第267-268页D O在着重论述我国不能照搬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同时邓小平还提醒人们注意:每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又都是不同的历史不同经验不同现在所处的情况不同各国的改革不可能一样O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1页D比如苏联的政治体制本来就不是很成功的而且即使在苏联是百分之百的成功但是它能够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吗?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8页D所以我们不能跟在任何国家后面亦步亦趋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和步骤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O邓小平讲这个话的时候苏联还没有解体O在这之后戈尔巴乔夫按照他的所谓新思维大搞什么公开性~多党制民主~从宪法中取消必须坚持共产党在政权中的领导地位的条文等等终于造成了社会的剧烈动荡~严重分裂以至导致苏联的解体社会主义成果的丧失O这个事实从反面向人们证明了邓小平的上述论断是多么的正确多么的重要多么的富于预见性1第三政治体制改革要分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2页D O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不利于充分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增强国家的活力~适应经济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认识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G由于这个问题太困难每项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是很广泛很深刻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障碍因此我们又需要审慎从事<<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9~176页D O邓小平不止一次地告诫人们必须懂得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艰苦的长期的任务O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方针必须坚持但是方法要细密步骤要稳妥<<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9页D O毫无疑问我们需要通过总结经验制定一个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设想O而在实行的时候则要先从一两件事上着手不能一下子大干那样就乱了O国家这么大情况太复杂改革不容易因此决策一定要慎重我们这一代也许不能全部完成但是至少我们有责任为它的完成奠定巩固的基础确立正确的方向<<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3页D O后来他还说过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页D O对于政治体制改革来说也是这样O 为了保证政治体制改革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必须把这项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O邓小平认为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而只有在共产党领导之下团结奋斗才能形成稳定的环境O他说过在今天的中国决不应该离开党的领导而歌颂群众的自发性否则只能导致无政府主义导致社会主义事业的瓦解和覆灭<<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0-171页D O这个话对于政治体制改革工作来说是完全适用的O邓小平讲过评价政治体制关键看三条: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G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G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13页D O 如果不是从实际出发稳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而是不辨方向或者急躁冒进结果导致了国家政局发生动荡群众分裂为各种互相对立的派别生产遭到破坏那就从根本上违背了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初衷危害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O这种做法应当是一切真正的社会主义改革家和拥护改革的人们所不取的O不仅不取而且应当坚决反对O4邓小平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方法和步骤作者:沙健孙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1刊名: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年,卷(期):2004,31(4)本文链接:/Periodical_hnsfdxxb-zxshkxb200404002.aspx。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执行体制的改革(一)内容提要:“执行难”是一个牵动全社会注意力的、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个特大难题。
其成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深刻的原因无疑存在于执行体制本身。
我国目前的执行体制是分散的,刑事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既各自为政,又相互交叉,不仅在执行机构上显得臃肿和凌乱,尤其难以做到执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互补整合,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国家执行权的统一化行使,不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对民事执行而言,由以行使审判权为宪法使命的法院兼顾行使执行权不仅具有理论上的障碍,尤其在实践中已经被雄辩地证明是行不通的,其面对涉及综合因素的“执行难”是无能为力的。
因此,将执行权从法院权力结构中分离出去,将它交由统一的执行机构行使,是化解“执行难”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执行难执行权的特殊性执行体制统一构建众所周知,目前在民事司法领域存在着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这就是“执行难”。
“执行难”这个问题涉及面之广,涉及的度之深,历经的时间之久,其解决之难,是民事司法中任何一个问题所不及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从司法界到一般的社会界,从理论研究者到实际工作者,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寄望于尽快解决,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和司法秩序。
但毋庸讳言的是,“执行难”的问题依然未能解决,解决“执行难”的方案依然有待于认真地、深入地探索。
本文认为,“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在于执行体制不顺,目前这种将民事执行机构隶属于法院内部的执行体制,存在着结构性的缺陷,只要这种执行体制不加以根本性的改变,“执行难”的问题就不可能得到彻底的解决。
不仅如此,本文还认为,除民事执行体制存在结构性的问题外,其他的执行体制,包括行政执行体制和刑事执行体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弊端,都需要结合起来统筹解决。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独立的执行机构,实现国家执行权的统一化行使。
一、执行难:成因及其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归结为四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1].这是对执行难含义的具体演绎,也反映了司法界对执行难的程度的慨叹。
执行难是一个牵动全社会注意力的焦点问题,也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个严重的现实问题。
执行难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形成的:一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执行难。
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必然导致执行难。
二是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执行难。
这里的主观原因主要是指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由于一些债务企业或公司,本身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或利税大户,属于地方政府予以重点保护的骨干企业。
法院执行举步维艰,面临着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无能为力。
这是造成执行难的关键原因。
三是法律不健全。
目前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企业法人,对于非企业法人尤其是自然人不适用破产,这样对于不适用破产的民事、经济主体在执行受阻时,无法转入破产程序彻底结束其债权债务关系,造成执行难。
此外,强制执行程序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篇幅有限,内容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这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原因。
四是执行体制不顺。
目前是由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兼顾行使执行权的,与审判权所具有的本位性相比,执行权受到了轻视。
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
执行难的结果表现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不能获得实现,造成所谓“空调白判”的现象。
这种现象具有多方面的危害性:从债权人角度看,执行难意味着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满足和实现;从人民法院的角度看,其花费许多司法资源的生效裁判成为一纸空文,被人们贬为“法律白条”,这对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良好形象是一个极大的损害;从社会的角度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司法获得救济,势必逐步放弃对司法的信仰,并放弃对公力救济这一合法手段的诉求,转而寻求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的结果必然是弱肉强食,造成社会秩序的极度混乱。
从债务人角度看,“执行难”日久必然产生一种消极的波及效应,“执行难”的涉及面日益宽泛,这样必然放纵债务人的躲债、赖债心理和行为,这样发展到极致,执行难就会变成常见的篾法、抗法现象,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的威胁,司法的权威荡然无存。
市场经济体制最终必然趋于瘫痪,法治国家的理想只能是一种空想。
可见,“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树立司法威信,使司法取信于民,甚至涉及国家存亡的瓶颈问题。
“执行难”的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
执行难的危害之烈是有目共睹的。
为了解决执行难,全国上下群策群力,探讨寻求各种对策,以期尽快达到目的。
中共中央于1999年发布了著名的“11号文件”,该文件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
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对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寻求改革措施给予极力支持。
这个文件被誉为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尚方宝剑”。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对执行体制进行改革的总体构想,这就是:在全国建立起对执行机构统一领导、监督,配合得力,运转高效的执行工作体制。
中共中央15大、16大报告中,都提出了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并表达了要解决执行难的决心。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和指导下,全国上下法院系统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执行体制的改革。
改革的成果是显著的,执行难问题在一定的范围内和在一定的程度上获得了化解。
肖扬院长在2001年元旦献辞《公正和效率:新世纪人民法院的主题》中指出,当前以建立民事审判新格局和执行工作新体制为重要标志,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在一些方面已经取得重要进展。
但是,一个不能不面临的问题是:执行难的问题依然严重地存在着。
如何解决“执行难”?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考察和探讨,并提出了诸多有价值的见解,如普及法律意识、加大执行力度、完善执行措施、健全执行立法、加强执行装备、强化对恶意逃债行为的制裁等等。
这些观点和建议无疑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当予以采行。
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体制所存在的问题是最关键的问题,要解决“执行难”,必须首先要理顺执行体制,建立和形成一个既公正又高效的执行机制。
二、我国执行体制的历史沿革及其弊端解析执行体制是政治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现行法律构建而成的实施执行行为、调整执行活动的制度综合体,其内容主要包括:行使执行权的机构与人员是如何组建或组成的?在执行机构内部,有哪些内设机构或部门?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执行机构的管理体制如何?执行机构的上下级关系是如何确定的?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关系如何?等等。
其中的关键是执行机构的性质与归属。
我国的执行机构长期以来一直设在法院内部,成为法院的一个职能机构,是附属在法院的分支机构,本身不具有独立性,更不能与法院平起平坐,因此有人形象地说:“执行权被司法权吸收了”。
当然,在法院内部,执行机构的地位或独立性前后是有变化的,总的是地位不断提高,作用日益突出。
具体来说,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的关系在立法上历经了两个阶段的变化,对于这种变化,我们可以用模式来作出表示:(一)、合一制模式1982年新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就是这种模式。
这一模式的典型特征就是审判机构涵盖了或者说隐含了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并不独立存在,审判机构既审理案件,又执行案件。
这是标准的“审执合一”体制。
其弊端在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当时并没有显现出来,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执行的案件不断增多,合一制模式越来越不适应执行实践的实际需要了。
(二)、执行庭模式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改变了合一制模式,推行审执分立制度,在法院内部增加了一个专司执行之职的执行庭。
虽然立法仅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但事实上,各地方法院基本上都建立了与审判庭相对应的执行庭,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成了执行办公室。
应当说,相对于以前的做法而言,专门设立执行庭是我国执行体制的一大进步,标志着执行权开始走向独立。
但是,将执行庭设置在法院内部,无法改变执行体制的性质,无法寻找到解决执行难的通达之途。
具体而言,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执行庭模式,存在着以下弊端:1、执行机构层次低。
将行使执行权的执行机构设置为执行庭,与行使审判权的审判庭同视,不符合执行权的独立性特征。
执行庭在行使执行权之时,必然受到以指导审判为主要职能的审判委员会的制约和干预,必然受到本级法院院领导的制约和干预,而这种来自横向的管理权限不利于具有行政权属性的执行权的运作,而且必然会同执行机构应当主要接受上级执行机构的垂直领导原理相冲突。
2、执行管理疲软化。
国家对公民财产权进行保护的制度有三个方面: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执行活动。
这三种类型的国家行为具有同等程度的重要性,它们缺一不可。
执行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强制权,执行管理的垂直型、一体化、行政化和集权化是其典型的特征,否则,执行权就不可能雷厉风行地落到实处。
而以执行庭形式表现出来的执行机构,在法律地位上与审判庭完全一致,各级法院的执行庭是相对独立的,上下级法院的执行庭之间只有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而缺乏领导和被领导的、管理和被管理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这种管理模式的运作结果,便是执行权的各自为政,难以形成一体化所需要的合力,难以体现执行权应有的威力。
3、审执分立不彻底。
设立执行庭,仅仅达到了一个目的,即:禁止审判庭行使执行权。
但是另外一个方面被严重地忽视了,这就是:执行庭还在行使审判权,这是审执不分的新的表现形式。
因为在执行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新型纠纷,比如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实体性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变更、追加被执行的主体等等。
这些发生在执行领域中的纠纷或争议,也需要由行使审判权的审判庭加以解决,然而,依照现行法的规定,执行庭在行使执行实施权的同时,也可以行使执行裁判权。
这显然是违背审执分立的原理的。
4、执行方法单一化。
执行方法与执行体制密切有关,在现行执行体制下,执行方法比较单一,有较大的局限。
比如,法院到异地执行会遇到地方保护主义,不到异地执行搞委托执行,又不起实际作用。
执行力量无法在“全国一盘棋”的格局中灵活调配,难以形成集中性的优势,搞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又会遇到现行执行管辖制度的制约。
执行方法的单一化,自然无助于执行难的解决。
所有上述这些弊端,都是导致执行难或执行乱的主要原因;为了解决执行难或执行乱,必须首先从执行体制的改革入手。
在执行体制不加根本性改造的情况下,在其他任何方面所实施的改革,都只能是小修小补,治标不治本。
(三)、执行局模式执行难的危害之烈是有目共睹的。
为了解决执行难,全国上下群策群力,探讨寻求各种对策,以期尽快达到目的。
中共中央于1999年发布了著名的“11号文件”,该文件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对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寻求改革措施给予极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