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正文:----------------------------------------------------------------------------------------------------------------------------------------------------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并通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需要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
依法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江苏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等关于贯彻财政部等

江苏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等关于贯彻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财建[2009]1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海洋渔业局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审计厅江苏省林业局【发布日期】2009.03.04【实施日期】2009.03.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交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苏财建〔2009〕19号)各市、县财政局,其他相关部门:为贯彻国务院“成品油价格改革后中央继续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油价补贴”的精神,完善现行补贴机制,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下称《通知》),并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将《通知》主要精神和我省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通知》主要精神(一)油价补贴的基本原则1、程序公开透明:补贴政策等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要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个人补贴的兑付要张榜公示;2、地方负责落实:油价补贴落实工作由省长负总责,市、县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把补贴资金发放到受益对象;3、部门各司其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核实、汇总、测算核定行业用油数量,财政部对各部门提供的用油数量进行审核后确定补贴用油量并测算补贴金额,及时下达补贴资金。
(二)油价补贴的范围和对象1、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具体补贴办法另文下达。
2、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含远洋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
江苏省经贸委、财政厅下发通知制止越权减免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制止越权减免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和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本 刊讯 江苏省 经 贸委 、 财政厅 针对 最近一 段 时 得 改变 国家规定 的征收对 象 、 围 、 准 , 范 标 不得 擅 自减
免征 、 缓征。 各地要严格执行 。 加强管理 , 不得在管理 间 以来 少 数地 方 片面理 解 扩 内需 、保增 长 的规 定 要 征 、
《 以及《 省财政 重要 性 的认识 , 实 把各 项政 策 落 到实处 . 进 新 型 的政策 、 江苏省发展新 型墙 体材料条 例》 切 促 墙 材和散装水 泥又好又快 发展
厅 省经贸委关 于对新墙材专项 基金 、散 装水泥专项 资
通知强调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以及今年 5月 1日开 金进行检 查 的通 知》 苏 财企[0 814号 ) 神 , “ ( 2 0 ]5 精 对 两 始实行的《 江苏省发展新 型墙体材料条例》 规定 ,两金” 金” “ 的使用情况 进行 自查 自纠 , 已发生 的挤 占、 调 、 对 平 的减免权 在国务 院和财政部 , 何地方 、 门和单位不 挪用 的“ 任 部 两金” 要坚决予 以追 回, , 确保专款专用 。
通 知指 出 .两金 ”本 质上 属于政 策 约束性 收费 , 免 “ 金 ” 策 的 , “ 两 政 根据 《 违反 事业 性 收 费和罚 没 收入 具有很 强的导 向性 . 当征 收对 象按规定 使用 新型 墙体 收 支两 条 线管 理 规定 行 政处 分暂 行 规定 》 国务 院令 ( 8 号 、江 等法 律 、 材料 和散 装水 泥( 包括 预拌混 凝 土 ) , 时 征收 的“ 金 ” 第 2 1 ) 《 苏省 发展新 型墙体 材 料条例 》 两
擅 调整 、 变通 “ 两金 ” 收政策 , 做 征 要 求 . 自出台减免 或缓 缴新 型墙体 材料 专项基 金 和散 权 限之外 , 自更 改 、 擅 装水 泥专项 资金 ( 以下简 称“ 金 ” 政策 的情况 , 两 ) 为维 到应征尽征 . 坚决 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 的现象发生。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11.20•【文号】财综字[1998]157号•【施行日期】199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1998年11月20日)国内贸易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规范地方现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批准,现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及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总和为3-5元。
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
第四条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江 苏省人 大常委会 公 告 第 4 号 1
《 江苏 省散装 水 泥促进 条例 》 已由江苏 省第 十一届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十七 次会 议 于 2 1 0 0年 9 2 月 9日通 过 . 现予 公布 , 2 1 年 1月 1日起施 行 。 自 0 1 江 苏省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一 条 散 装 水 泥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对 散 装 水 泥 、 拌 混 凝 土 和 预 拌 砂 浆 生 产 、 用 的指 导 、 务 , 预 使 服 组 织 实 施 散 装 水 泥 、 拌 混 凝 土 和 预 拌 砂 浆 新 技 术 、 产 品 、 工 艺 的 推 广 应 用 , 期 公 布 预 拌 混 凝 土 和 预 预 新 新 定
的有关规 定执行 。 第三条 水 泥生产 和使用 应 当坚持发 展散装 、 限制袋 装 的原 则 , 通过 预拌混凝 土 和预拌砂 浆的推 广 并 应用 . 进散装水 泥发 展 。 促 第 四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散 装 水 泥 , 指 不 用 包 装 , 接 通 过 专 用 装 备 出 厂 、 输 、 存 和使 用 的水 泥 。 是 直 运 储
后. 通过 运输车运 至使用 地点 的拌合 物 。
第五 条 县 级 以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将 发 展 散 装 水 泥 纳 入 国 民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制 定 促 进 散 装 水 泥 发 展 的 目标 和 政 策 措 施 , 组 织 实 施 。 并
乡镇 人 民政 府应 当协 助落 实发展散 装水 泥的各 项措施 。 第 六条 县级 以上地 方人 民政 府散 装水 泥 行政 主管 部 门负责 本行 政 区域 内发展 散装 水 泥 的监 督管 理 依法设 立的散 装水泥 管理机构 负责 发展散 装水 泥的具体 管理 工作 , 需经 费按照 规定纳入 同级财 政预 所 算。 县级 以上地方 人 民政 府其他 有关行 政 主管 部 门按 照各 自职责 , 做好促 进散 装水泥 发展 的有关工作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苏财规〔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1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省质量强省建设,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5日附件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以及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强化质量发展基础、促进质量提升、推动标准化计量建设和支持广告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质量强省资金)。
第三条质量强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质量强省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厅职责: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制定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审核确定质量强省资金使用方案并下达资金;组织预算执行及绩效管理。
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职责:参与制定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质量强省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提出质量强省资金使用方案;监督项目执行,按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职责:执行质量强省资金预算,及时拨付相关资金;指导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徐州市发改委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通知-徐发改办[2010]408号
![徐州市发改委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通知-徐发改办[2010]4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828909e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02be846.png)
徐州市发改委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通知
正文:
---------------------------------------------------------------------------------------------------------------------------------------------------- 徐州市发改委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通知
(徐发改办[2010]408号)
各县(市)、区发改经贸委: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于2010年9月29日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鼓励与扶持、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措施,为依法促进散装水泥工作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散装水泥工作依法行政的水平,希望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充分发挥推散工作的主体作用,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为促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作出更大贡献。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结束——。
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依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专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按本办法缴纳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专项资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4元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征收渠道:(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上缴的专项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省、市、县三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称散办)直接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城市建设项目(不包括市政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2元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由各级散办委托建委、计委、规划等部门代征,工程竣工三个月内,交款单位凭全部水泥的原始发票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的结算手续,按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每吨征收4元专项资金。
(三)道路、桥梁、水利、市政、农村(农民建房除外)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使用袋装水泥按每吨4元缴纳专项资金,由各级散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征收。
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委托代征业务费按实际缴纳国库数额的2‰计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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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1999)69号)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征收、使用、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促进了全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
但在文件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补充通知如下:
1、为了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对有明确建筑面积的城市建设项目(不包括市政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
负责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退款结算手续的单位,对按规定要求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苏财综(1999)69号文的规定及时足额退还专项资金预收款。
2、对已交专项资金预收款时间满三年的建设项目,散办应向交款单位发出催办结算通知书,要求交款单位在三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其交纳的专项资金预收款全额转入专项资金。
对于少数仍未完工的建设项目,交款单位应在催办结算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散办办理回复。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专项资金预收款不予退还:
(1)在散办催办通知书规定时间内,交款单位未办理结算手续,也没有办理书面回复的;
(2)交款单位在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结算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4.对于不再退还的专项资金预收款,各级散办、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苏财综(1999)69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及时办理专项资金结算手续。
5.各地截止1998年6月30日以前征收的水泥纸袋押金等预收款,全部结转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998年6月30目以后征收的水泥纸袋押金,仍按老办法退款,但退款期限至2001年6月30日为止,到期来退的水泥纸袋押金,全额结转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结转后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须按10%的比例上交省财政专户。
对已征收的水泥纸袋押金等预收款,不得挪作他用,已经挪用约,必须按以上规定立即纠正。
6、龙潭、湾山、金陵、竹箦、丁山、大湖、花山、大连山、洞庭、淮海10家水泥企业的专项资金由省散办直接征收。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0年六月九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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