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文档2篇
《黄河防汛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黄河流域可能发生的洪水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5.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6. 《黄河流域综合规划》7. 《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河防汛工作的意见》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黄河流域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民在黄河洪水发生时的防汛工作。
四、组织体系1. 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黄河流域防汛抗旱工作,指挥调度各级防汛抗旱力量。
2.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落实指挥部决策部署,协调各部门工作。
3. 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自领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五、预警响应1. 预警等级:根据洪水预测情况,分为四个预警等级,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2. 预警发布:预警信息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及时传递给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民。
3. 预警响应: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民按照预警等级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六、应急响应1. 应急启动:根据预警等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2. 应急调度: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调度各级防汛抗旱力量,确保应急响应迅速有效。
3. 应急措施:(1)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变化。
(2)做好物资储备,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充足。
(3)加强堤防巡查防守,确保堤防安全。
(4)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确保生命安全。
(5)加强山洪灾害防御,确保山洪灾害风险可控。
(6)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七、信息报告1.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民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及时报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
2.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防汛抗旱信息,并及时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汛抗洪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汛抗洪条例第1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2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指挥机构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市市区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第3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第4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第5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黄河防汛抢险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应对黄河可能发生的洪水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黄河防汛工作要求,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黄河防洪法》、《黄河防汛抗旱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黄河流域范围内发生的洪水灾害的防汛抢险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2.1 防汛指挥部成立黄河防汛抢险指挥部,负责黄河防汛抢险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2 指挥部职责(1)组织制定和实施黄河防汛抢险工作方案;(2)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防汛抢险工作;(3)负责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调配;(4)组织开展防汛抢险演练;(5)负责防汛抢险工作的监督检查。
2.3 部门职责(1)水利部门:负责黄河防洪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组织防洪工程建设;(2)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洪水预报、气象预警信息;(3)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防汛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防汛抢险物资和人员的运输保障;(5)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和救助工作。
三、预警与响应3.1 预警(1)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掌握黄河流域雨情、水情、工情等信息;(2)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发布洪水预报、气象预警信息;(3)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2 响应(1)Ⅰ级应急响应:当黄河发生特大洪水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各级防汛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全力开展防汛抢险工作;(2)Ⅱ级应急响应:当黄河发生大洪水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各级防汛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全力开展防汛抢险工作;(3)Ⅲ级应急响应:当黄河发生中洪水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各级防汛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全力开展防汛抢险工作;(4)Ⅳ级应急响应:当黄河发生小洪水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各级防汛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全力开展防汛抢险工作。
四、应急处置4.1 工程措施(1)加强防洪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安全;(2)根据洪水预报,及时调整工程运行方式;(3)加强工程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险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管理条例【关闭】【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管理条例1991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7年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
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条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汛组织第三章防汛准备第四章防汛与抢险第五章善后工作第六章防汛经费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
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河道主管机关的作用。
第七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专管机构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
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一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7月25日来源:国务院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 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没有设立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
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将《条例》原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三、将《条例》原第十三条作为第十四条,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四、将《条例》原第四十二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将该条第(一)项修改为“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全文)

引言:防汛工作是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防汛条例》。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防汛工作的目标、原则、组织体系、责任和措施,旨在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对能力,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利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防汛条例》的内容,包括其核心要点、组织体系、责任主体、应对措施和评估机制等。
正文:一、核心要点1.防汛目标:《防汛条例》的核心目标是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自然灾害对社会和经济的巨大损失。
2.防汛原则:根据条例规定,防汛工作应坚持科学预测、综合防御、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3.防汛组织体系:条例明确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防汛指挥体系的组成和职责分工,确保防汛工作有序进行。
4.防汛责任主体:条例规定了相关政府部门、防汛志愿者和社会组织都应承担起防汛责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汛局面。
5.防汛措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应采取的防汛措施,包括加强水利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监测预警、组织应急救援等方面。
二、组织体系1.国家防汛指挥中心:负责国家防汛工作的总体统筹、指导和调度,协调各级防汛部门的工作,并向上级政府报告防汛情况。
2.省级防汛指挥部:负责本级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制定本地的防汛预案,并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响应。
3.市级防汛指挥部:负责本级防汛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参与防汛工作,及时向上级汇报和协调。
4.县级防汛指挥部:负责本级防汛工作的具体执行,组织开展防汛宣传、救援行动等,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
三、责任主体1.相关政府部门:包括水利部门、气象部门、农业部门等,应加强协作,负责水文、气象等数据的收集和预测分析,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行动。
2.防汛志愿者:作为社会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汛志愿者应参与到防汛工作中,帮助政府和社区组织做好防汛宣传、救援等工作。
3.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积极参与防汛工作,在自身领域内做好预防性措施和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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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文档2篇Yellow River flood control regulations of Henan Provinc e编订:JinTai College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文档2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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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欢迎阅读!篇章1: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黄河防汛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境内黄河(包括黄河干流、沁河干流及其滩区、滞洪区和库区)的防汛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防汛活动,包括防洪和防凌。
黄河干流上的三门峡与小浪底水库及黄河支流上的伊河陆浑水库、洛河故县水库、沁河河口村水库的防洪防凌调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黄河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黄河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黄河防汛费用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黄河防汛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有黄河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排必要的资金和劳务,用于黄河防汛队伍培训、演练、防汛物料筹集、防汛抢险等防汛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黄河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黄河防洪工程设施和参加黄河防汛抗洪的义务。
对在黄河防汛抗洪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七条有黄河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和黄河河务部门负责人组成,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指挥长。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措施,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防汛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黄河防汛办事机构设在本级黄河河务部门。
黄河防汛办事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防汛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有黄河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黄河防汛职责,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黄河防汛工作。
沿黄河各级人民政府和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加强黄河防汛工作宣传教育,强化防汛意识、滩区安全意识和防洪工程设施保护意识。
黄河河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黄河防汛预案;指导防汛抢险事宜;负责黄河应急度汛工程、水毁修复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国家储备防汛物资、设备和专业机动抢险队伍的管理和调度。
第九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建立黄河防汛督察制度,对本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下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黄河防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条黄河防汛队伍组织管理坚持专业防汛队伍和群众防汛队伍相结合的原则。
专业防汛队伍由各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群众防汛队伍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驻豫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根据国家赋予的防汛任务,参加黄河防汛抢险。
第三章防汛准备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黄河流域防洪规划、黄河防御洪水方案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结合防洪工程实际状况,于每年汛期前制定当年全省黄河防汛预案。
沿黄河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黄河防汛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每年汛期前制定当年本地的防汛预案。
黄河防汛预案一经下达,有关防汛指挥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二条黄河防汛预案应当包括防汛任务、职责分工、指挥调度、队伍组织、防守措施、物资储备和运输、通信电力和后勤保障、滩区和滞洪区群众转移安置救护等内容。
第十三条有转移安置救护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转移安置救护工作,组织民政、黄河河务、公安、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转移安置救护方案,落实转移安置救护措施。
第十四条沿黄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黄河流域防洪规划要求,组织制定滩区安全建设规划,对居住在滩区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第十五条禁止向黄河滩区迁增常住人口,禁止将黄河滩区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商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工厂、企业成片开发区。
第十六条黄河防汛物资包括国家储备物资、机关和社会组织储备物资以及群众备料。
国家储备物资由黄河河务部门按照储备定额和防汛需要常年储备。
机关和社会组织储备物资由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储备,所需数量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黄河防汛预案确定。
群众备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黄河防汛预案要求组织群众储备。
机关和社会组织储备物资、群众备料应当落实储备地点、数量和运输措施。
第十七条黄河防汛通信实行黄河专用通信和公用通信相结合。
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做好黄河专用通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通信部门应当为防汛抢险提供通信保障,并制定非常情况下的通信保障预案。
第十八条沿黄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黄河防汛道路建设和运行维护,确保防汛抢险道路畅通。
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做好黄河堤顶道路硬化与维护,为防汛抢险物资运输提供条件。
第十九条沿黄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汛期前对所管辖的滩区、滞洪区、库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沿黄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汛期前组织河道安全检查,确保河道行洪畅通。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围垦河道,禁止倾倒垃圾等废弃物,保障防洪、行洪安全。
对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行洪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汛期前对防汛预案落实情况及各类防汛设施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督促在建工程按期完成,确保及时投入防汛运用。
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对所辖防洪工程进行汛期前检查,及时除险加固,制定抢险预案并报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黄河水文测报单位应当对所辖水文站点进行汛期前检查,保证测量断面在汛期能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黄河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汛期前制定度汛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防守责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防汛指令。
黄河河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受洪水威胁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电力、通信、供水等管理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应急防护措施必须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黄河滩区内修建的村台、撤退道路等避洪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第四章防汛抢险第二十五条本省黄河汛期包括伏秋汛期和凌汛期。
伏秋汛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10月31日。
凌汛期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2月底。
特殊情况下,省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汛期时间。
第二十六条在汛期,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及其黄河防汛办事机构提供长期、中期、短期天气预报和实时雨量信息。
水文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向黄河防汛办事机构提供黄河水情、雨情信息以及洪水预报。
黄河水文测报单位应当按照黄河防汛预案要求报送水情、凌情。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本辖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一)黄河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二)洪水、凌水严重漫滩或者河势发生重大变化,威胁堤防、滩区和库区群众安全;(三)黄河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四)启用滞洪区。
第二十八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地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防汛工作。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防汛指挥机构分配的防汛任务。
第二十九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抢险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砍伐林木、取土占地、清除阻水障碍物等紧急措施;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防汛车辆优先通行,制止无关人员和非防汛车辆在防汛抢险地段通行,必要时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第三十条在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国家防汛指挥机构的授权可以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道路、码头和其他工程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三十一条在黄河伏秋汛期,不得架设新的浮桥。
预报花园口站流量出现三千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时,已架设的浮桥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拆除。
小于上述流量,根据防汛需要必须拆除时,浮桥运营单位必须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拆除。
第三十二条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取土等活动,应当经黄河河务部门同意,并按照黄(沁)河采砂规划和黄河河务部门制定的采砂实施方案进行。
黄河河务部门应将辖区内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预报花园口站流量大于三千立方米每秒、沁河武陟站流量大于五十立方米每秒时,采砂场业主应当停止采砂作业,二十四小时内将采砂机具拆除并移至安全地带。
小于上述流量,根据防汛需要必须拆除时,采砂场业主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
禁止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淘铁砂,禁止在黄河禁采区、禁采期采砂。
第三十三条黄河洪水达到警戒水位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黄河防汛预案的规定加强现场指挥,落实防汛抢险以及救灾的各项措施和责任。
洪水偎堤后,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黄河防汛预案组织防汛队伍巡堤查险。
巡查人员发现险情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防汛指挥机构接到险情报告后,应当根据防汛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护。
第三十四条黄河工程发生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护,并按照报险办法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